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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1 02:07:59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1)

《教育与职业》:结合当前学位论文作假的实际情况,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王洪岐: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教育与职业》: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王洪岐: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

《教育与职业》: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王洪岐:《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教育与职业》:《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洪岐:《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教育与职业》:《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2.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教育与职业》: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教育与职业》: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教育与职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与职业》: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王洪岐: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与职业》:如何落实《办法》?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232-02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167,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有明确阐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关于“职业教育”专题中强调,“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职业教育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2]。2011年8月30日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指出,职业教育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创新课程体系和教材,使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既要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又要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还应“强化学生素质培养,改进教育教学过程,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重视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和团队学习;开设丰富多彩的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这些阐述可谓立场鲜明、态度坚定,无疑是指导我国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我们应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使这一理念融入职业教育的全过程。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①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乏力。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显然,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但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3)

高等学校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高等教育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因此,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在高校进行普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这是改造旧教育,建设新教育的题中之义,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高校的实践。当时,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动这一工作,为新中国培养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新型知识分子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对这一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对当今高校的思想理论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立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平台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共同纲领》提出了新中国教育发展的方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1]为改造旧教育、创建新教育,人民政府在接管、接收公、私立高校时,废除了原有法西斯式的训导制度、特务统治和反动的政治教育,取消了“******党义”、“公民”、“军事训练”等反动课程。重视对高校师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是党的优良传统。早在苏区中央局创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延安的抗大、陕北公学均开设了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与党的基本政策知识课程。新中国初期,在高等学校开设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就成为改造旧大学、建设新大学的重要措施。

1949年上半年,燕京大学自动添设了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问题、马列主义基本问题、中国社会史、历史哲学、共产党宣言和联共党史等新课。1949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以“废除反动课程(******党义、六法全书等)”、“添设马列主义课程”、“逐步地改造其他课程”为各院系课程的实施原则;同时规定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简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近代中国革命运动史)和政治经济学为文学院与法学院的共同必修课程,前两门为各大学专科学校各院系共同必修课。这个规定还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文法学院的文学、哲学、历史、教育、经济、政治、法律等七个系的课目进行改造,各学科添加不少与学科相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的课程,这“是用新民主主义的、科学的、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用马列主义观点和方法,代替******反动统治时充满唯心论、机械论,以及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的反动课程的重大措施。”

1949年11月17日,刚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的华北地区及京津19所高等院校负责人会议,讨论高等教育改造的方针,明确指出:当前课程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政治课学习。这确立了政治理论课在新中国高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1949年12月和1950年6月先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第一届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再次强调,我们的教育应该培养新型知识分子作为我们国家建设的新型骨干,高校要进行革命的政治教育,肃清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会议通过的并由教育部于1950年8月14日颁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把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政治思想教育列为高等学校任务的首条。教会学校亦不例外。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教会学校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之前,即5月19日,教育部颁发了经过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师范大学规程》,规定政治课约占本科各系全部课程的15%。同时强调,在文化业务课中,也应贯彻革命的思想与政治教育,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这些规定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列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予以法制化。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4)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1] 冯军,王静.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1,(17):167.

Vocational Education Goals in the Perspectiv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Law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5)

教育学科理论和体系的建构,依然是今天教育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使命。教育学学科界限的模糊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则是教育科学理论建构的根本有效路径。

一、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及其分类

如果将教育学科归为社会科学范畴的话,那么,社会科学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即量化研究、质化研究和文献研究方法,理应成为教育学科研究中的重要研究方法和手段。而思辨研究依然会是教育学科研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因为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一个有意义的、价值关涉的教育世界,教育学科所蕴含着的人文精神和人性特质,使它与人文科学有着天然的联系。

因此,教育科学研究方可归纳为四大基本类别:量化研究方法(实验法、定量调查法、数理分析和测验等)、质化研究(人类学方法、定性调查法、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思辨方法(注重纯粹的逻辑推理的一种哲学思辨)。虽然,量化研究与文献研究、定性调查法等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科学属性,具有可积累性、可修正性等特征;都强调对资料数据的科学收集和有效占有,通过严密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寻求事物间的规律性联系和科学性结论提供必要的事实和依据(当然,量化研究通过观察、调查和测量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属于第一手资料,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中的数据则主要来自于文本,属于第二手资料),但由于研究技术、手段、方法的差异性,决定了它们属于不同的研究方法类型。

二、量化研究的广泛使用是教育科学研究日趋成熟精细的标志

广义上的实证研究包含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学者张红霞认为,实证研究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比如,个案研究如果能把每一步操作都详细地记录下来,就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重复性。而我们这里所指的量化研究属于狭义上的实证性研究,即主要以实验、调查、测验和数理分析等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的实证性研究。实证性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范式,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主张从经验人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

20世纪初,德国学者梅依曼和拉伊力倡把教育研究从哲学思辨传统中脱离出来,走科学化、实验化的路径,要求通过科学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事实,提出只有通过实验与观察,在有意识地简化要素条件下研究教育现象中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教育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术蓬勃发展,研究方法日趋精细,并陆续引入教育研究领域,促使教育研究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和形态。从西方教育科学的发展历程看,教育科学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借鉴、吸收是其发展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教育研究者通过对教育实践中各种数据的调查、分析,通过对文献研究、质化研究、思辨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对教育实践中的众多实然问题给予问答,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有益探索。

以教育管理学的发展为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教育管理理论的兴起,教育管理科学论成为美国教育管理研究的一个主流性理论学派。“教育管理科学论将自身奠基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强调教育管理研究立场的价值无涉,强调教育科学理论的描述、解释和预测功能,强调教育科学理论的可应用性、可操作性,强调量化研究,重视测量、数据统计,强调观察、实验的重要性,偏爱用图标和模型说明问题”。尽管教育管理科学论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到了教育管理主观论和价值论的挑战,然而,纵观今天美国和欧洲的教育研究,量化研究方法依然占据着研究方法的重要地位。

马尔科姆·泰勒在分析了欧洲2000年出版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性的17种英文高等教育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后得出结论: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占主导的只有三类研究方法,分别是:文献分析(37%)、多变量分析(26%)以及访谈(17%),这三种研究方法占到文章数的80%之多,即文献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方法、质化研究分别占据了发表文章的37%、26%和17%。马尔科姆还认为,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在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像文献评论、问卷调查和访谈这些方法都非常普遍。

从我国教育研究的现状看,国内主要教育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大多是马尔科姆所指的诸如概念分析、批判和现象学等思辨类型的研究方法,而关于量化研究方面的文章内容比较单一,比如,调查问卷类文章主题主要集中在学生经验方面,诸如大学生就业、创业、学习等。有学者在分析《教育研究》所发表的文章后指出,它共登载的165篇研究论文中,主要以思辨、历史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完成的论文为主,占86.7%,其中思辨类论文达115篇,又占有绝对优势(70%)。采用“定量方法”或自然科学方法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数理分析研究论文共计22篇,仅占13.3%。

三、量化研究的运用与效用范围

在教育领域中,量化研究要求研究者事先建立假设并确立各种关系变量,通过概率抽样的方式选择样本,使用经过检测的标准化工具和程序采集数据,同时将事物在某一时刻凝固起来,对数据进行分析、验证,建立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必要时使用实验干预手段对控制组和实验组进行对比,进而检验某种关于事物客观规律的理论假设。在研究过程中极力排除研究者本人对研究的影响,尽量做到价值中立。由于量化研究所具有的客观性,以及具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可验证性和可重复性等特征,它在宏观研究、因果分析、规律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分析、描述、预测及验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马尔科姆对高等教育文章研究方法特点的总结看,采用量化研究的文章主要集中在系统政策、课程设计、高等教育评估和评价、学生经验等研究层面和主题方面,关于教学质量、院校管理等研究则较多采取了混合研究方法。由此可见,教育科学中的量化研究适用于下述研究。(1)适合于宏观研究。即比较适合于教育政策、教育规划和教育预测方面的研究,适合在宏观层面上对事物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趋势性的特征预测,通过教育现象的平均情况和抽样总体的代表性,以求发现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新视角。(2)适合于对教育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例如,研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GDP之间的数量关系、专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相关性分析等。(3)适合于课程改革、教育评估和评价、学生发展等方面的评价、描述和预测性研究。通过观察、实验、测量,将数据加以分析和归纳,发现和推断具有代表性的、可推广的特征和模型。(4)能够证实或证伪已形成的理论假设,并不断地修改或完善已有的理论假设。比如,学习心理领域的许多理论就是通过验证或证伪方法发展起来的。

信度和效度是关系到量化研究结论准确和普遍意义的关键性要素,而无论是观察、实验、测量、数据统计,还是用图标和模型说明问题,其设计和研究难度都比较大,对研究者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因此,研究者除了需要具有严谨规范的求实精神、较强的演绎归纳分析能力外,还需要对研究问题能够给予合理假设,需要具有一套完备的操作技术,包括抽样方法、资料收集方法(如问卷法、实验法)、数字统计方法(如描述性统计、推断性统计)等。研究者不仅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样本或者选题值得进行大样本调查,同时在问卷设计、样本选择、信度和效度检验、分析工具、分析深度、合作沟通等诸多方面都应具备科学的态度和较高的专业水准。

四、基化研究的优缺点辨析

实际上,教育科学中的量化研究虽然强调事物的“量化”,即通过对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而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但其根本意义依然在于寻求一种规律性认识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只是量化研究更追求和强调科学的程序、手段和步骤,依靠对事物可以量化的部分和相关关系进行调查、测量、计算和分析,以达到对事物“本质”的一定把握。一般来讲,在研究阶段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上,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更高阶段。从这个意义上看,量化研究方法有以下优点。(1)量化研究方法符合教育研究的根本目的。“教育研究可以定义为对数据(用于分析和研究的各种数字、文字、图象或其他形式的资源)的系统收集和分析,其目的是对教育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概括、预测、干预和说明。”(2)量化研究有利于数据资料的有效积累,有利于对研究问题的深度解决,有利于克服教育研究中的主观性和各种偏见。如果我们想对大学的教学改革评头论足,必须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研究型大学和普通大学的教学现状,否则难以令人信服,而这很难通过思辨或文献等方法来完成目的。大学教学的实际状况和学生对教学质量的真实想法,只有通过问卷调查等量化研究方法才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以张红霞、曲铭峰的《研究型大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的差异及启示——基于全国72所高校的问卷调查》为例,该文章通过对研究型大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的差异性的问卷调查,通过大量调查数据的整理分析,客观真实地为我们揭示了不同类型高校的大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情况和影响满意度的相关因素。其得出的结论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研究型大学(北大、清华除外)的教学质量问题普遍严重;教学经费不足是质量问题的首要原因。由于研究者客观中立的研究立场和科学求实的科学态度,由于问卷内容的严谨规范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尽管结论令人意外,但却很难否认该结论的真实性。(3)量化研究能够通过清晰易懂的图表、数字或简短的文字说明事实、实质和趋势。比如,马丁·特罗通过相关数字对高等教育精英阶段、大众化阶段(毛入学率15%以上)和普及化阶段(50%)作出了科学论段,形象说明了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的数字特征。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6)

关键词:区域高等教育;区域化;地方化;均衡发展;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2-0091-08

任何高等教育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的产物,从最宽泛的视角来看,高等教育总是区域性的,对区域高等教育的关照,是高等教育理论问题的具体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可谓联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相对纯粹的高等教育理论而言,它更为务实、富于针对性。区域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背景,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高等教育权责关系、高等教育与其它社会系统的关系,同样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层面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在国际国内如火如荼的高等教育国际化、一体化、区域化实践背景下,当前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方兴未艾。基于此,本文将梳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内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的实践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概况

在我国,高等教育区域化是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取得高等教育管理支配地位后的结果,是由过去以中央政府、行业部门为主导的条块分割式高等教育管理系统,向中央与地方两级分工管理体系转变的过程,直接表征为系统服务面向的地方化。[1]

形式上,院系调整确立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系统区域化发展的整体格局,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教育行政行为服务于宏观政策的需要,缺乏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仍是一种中央高度集权式管理模式的产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开启了高等教育区域化的大门,其中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政策诉求。[2]此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作为主要政策文本的一个核心内容不断得以强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进程直接受制于宏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影响,历经二十余年积淀,凝聚了一批研究者,一些研究机构和期刊研究特色日渐显现,研究主题趋于集中。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进程

笔者以“区域高等教育”为主题关键词,时间跨度为1985-2012年,在CNKI5?0中搜索得到相关论著679篇,其中期刊论文509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有16篇、109篇,近20余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趋势映射出高等教育区域化的演化轨迹(见图1)。

基于图1,通过细读核心文献,并综合相关代表性区域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可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提出阶段(1985-1993年)。研究数量少,围绕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分析、体制与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战略规划管理等展开,集中于宏观层面的改革设想,立足国家行政区域关照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问题,较少考虑各个区域差异化的发展需要。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1994-2002年)。实践层面,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构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管理新体制。此间,相关研究视角逐渐多元化。一方面,受市场经济改革大潮影响,研究朝向高等教育社会需求,重点关注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得到重视,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观、战略管理和深层次区域分布与均衡化发展领域的结构问题。

第三,区域高等教育的拓展阶段(2003-2008年)。2004年出台《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省级政府对于“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应有的统筹职能。[3]随着研究的大量出现,研究领域开始细化,重心得到下移,更多研究则以高等教育大众化、地方化为背景,关注特定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结合某类区域高校的实证研究开始出现,仍以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为主线,突出均衡发展、区域系统竞争力评价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研究。

雷家彬: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述评:1985-2012年

第四,区域高等教育的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4]的出台将高等教育地方化推向深入。以此为引线,相关研究以高等教育强国战略为背景,研究主题更为多元,更多则以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为目标,突出省域高等教育实力提升的需要,强调泛区域合作联动、资源整合共享。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总体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基本状况,笔者尝试按作者、机构、基金、期刊和关键词等主要信息对679篇论著进行排序。由表1可见,10位发文最多的作者发文均少于8篇,可见相关研究仍比较分散;从研究机构来看,厦门大学是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重镇,除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研究优势机构外,重点理工科大学和一些地方性高校、研究院所成为研究的中坚力量,表明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理论层面也为地方院校所重视;这种局面由基金论文的情况可见一斑,除教育部和部级教育类“主流课题”外,不少高等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性课题也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纳入资助范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中国教育报、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文最为集中,说明相关研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关键词反映出研究关注点,区域经济、协调或均衡发展、高等教育结构等关键词的集中选择表明区域高等教育与外界的适应性及内部结构问题受到高度重视。总体上,区域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仍比较分散,但日益受到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关注,研究质量高、影响广泛、内容充实。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宏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影响下,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开始进入教育管理者的视角,后来成为教育政策研究者的一个重要议题,最近又由地方官方话语体系逐渐进入到个体高校战略规划研制者的规划文本之中。随着研究的日渐深入,区域高等教育注重自身理论问题研究和其它学科观点的运用,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问题,并以区域为单元对系统作出横向与纵向分析。具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区域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的概念。其实,界定区域高等教育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区域”。 一般而言,“区域”源于地理学,它总是指向一定的实体地理空间,因此本质上是一个空间概念,区域内事物应具备空间连续性和有别于区域外事物的同类性两大共性。[5]然而,“区域”毕竟是一个弹性概念,有类型和大小之分,何况又多学科频繁共涉,如行政学中的“行政区”、社会学中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群落”[6]等等。

由于认识“区域”视角的差异,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系统论、整体功能结构的关系出发,将其视为一种与外界环境进行资源互换、互动发展的社会子系统[7];二是从“区域”的不同层次来理解,如将其分为“与我国大都市圈发展相适应的大区域高等教育”、“省(自治区)属的地方性高等教育”、“社区高等教育”、“地方高等教育”(即“中央各部委所属以外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属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总称”)[8],持后种观点的研究众多,包括早期对于“高等教育地方化”[9]、“高等教育区域化”[10]等领域的研究。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包括三类:其一源于传统教育经济学或高等教育学领域,如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职能理论,后者随着服务社会、文化引领等新型高等教育职能的提出,为高等教育与区域社会互动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其二源于其它经典领域,如经济学、系统论的借用,包括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增长极理论、非均衡发展理论、全息结构理论等[11];其三是我国本土化教育理论的探索,有研究提出三关系(先导发展、伴生发展、跟随发展)和四模式(政府主导、科教驱动模式、市场主导、经济驱动)理论框架[12]、教育生态学[13]、“中国中心观”[14]等,其中以潘懋元教授提出的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理论为典型,它从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总结高校为区域经济服务、与区域环境和谐共存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区域高等教育的“元研究”

“区域观”的差异决定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性质判定的多面性。领域还是学科?区域教育研究一出现便遭遇高等教育研究类似的身份危机。早期致力于学科化的努力已积累一些成果,以黄孟源的《区域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15]、彭世华的《发展区域教育学》[16]、焦瑶光的《区域教育学》[17]等为典型,均在理论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后续研究尽管也作出深入理论化的尝试,但鲜有实质进展。

较之区域教育研究,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进展更为缓慢,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和“为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两种类型。从研究领域观之,前者涉及少量的区域高等教育纯理论研究[18],如一些研究从学理层面分析了区域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差异[19],而不少论者则倾向于对特定实体区域进行案例分析[20];后者将研究重点与“发展”一词紧密关联起来[21],如此研究的立足点在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22],故可归为“发展教育学”的范畴。囿于理论空间太大,研究者的精力主要投放于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探讨,涉及区域高等教育的内涵、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还来不及将这些整理成系统理论,因而更多的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视为一个研究领域而非一个学科。

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区别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的特点有三:第一,这类研究出于特有的中观视角审视教育问题,旨在于架设一座高等教育理论“实用化”的桥梁。这种视角较之宏观的政策分析与微观的院校研究视角更为开阔,揭示出高等教育系统多面特征及内外界复杂的互动关系。第二,透过系统论的视角研究高等教育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功能分化。以一定的经济社会为背景,注重考察高等教育与环境的交互关系,由系统论关照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问题。第三,此类研究特别关注区域高等教育结构问题,如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内涵的理论分析、结构调节的制约因素研究、结构变化的特征分析等议题。[23]

(三)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内的均衡发展。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均衡发展的内涵。对此观点和界定层面并不一致,广义上涉及区域间的外在(空间分布)均衡、高等教育体系内(结构层次)均衡、教育体系(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的均衡、及高等教育与区域系统的协调互动。[24]事实上,多数研究只关注前两个层面。二是均衡发展的必要性讨论。多数研究认为均衡发展可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25]但是,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并非完全不合理,它既是增长极理论的具体应用,同时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26]三是均衡发展水平的测量。主要涉及以人口、经济等背景对高等教育结构的历时和现时分析[27],采用经济差异分析方法,运用量化研究中的标准差、变异系数、修正洛伦兹曲线和二次模型回归等方法,进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均衡水平的测量。四是均衡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对此研究视野开阔,涉及经济、社会、政策、历史、地理、观念等诸多层面,但多主要归因于经济因素。[28]均衡发展的相应对策研究,集中于政府、社会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等各个层面而展开。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系统间的合作发展。“区域高等教育必须在分工与合作、特色化与共生共荣这两种发展趋势中寻找平衡点。”[29]校企、校所、校校协同发展是当前政策和实践领域的热点主题,这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联合办学,将特定区域内的高校群体作为一个系统,每所院校看作系统的一个元素,以此形成系统的结构,基于任务联接组建办学联合体[30];二是跨系统的合作,是以区域系统或多个不同系统内个体高校为单元,组建跨区域性合作教育机构。其中“既有本地社区的历史根源,又经常取决于本地高校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集合。”[31]不论是同系统还是跨系统的合作,表现形式或最终结果都是重新形成新的次区域系统或跨区域高校联合体。事实上,区域内子系统的形成便于操作,如湖北地区的教育部“七校联合办学”、湖北高校师范教育联盟、“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等,跨区域不同层次类型高校的合作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比较丰富,但不同区域或城市群落间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合作,仍比较零散,相关研究比较欠缺。

(四)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研究

区域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无法脱离经济社会而存在,两者的关系研究是目前理论和实践者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32]对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存在两种基本态度,主流观点为“辩证关系论”,即区域经济发展制约着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应适应地域经济的需要。[33]也有“复杂论”的声音,认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多样而复杂,它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教育投入未必是同步的[34]、区域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并非都是协调发展关系[35]。

经典文献曾将大学描述为社会的灯塔、镜子、风向标、动力站、中枢组织……,在区域高等教育应该适应还是超越经济社会发展这个问题上,由于区域竞争力理论、新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的存在,更多研究认为区域教育经费投入对高等教育规模影响是正向的[36],区域经济与区域高等教育之间的紧密联系[37],因此多坚持高等教育应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这种折衷判断。根据系统论与区域科学的观点,这种协调发展的理想状态是:高等教育必须为区域系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区域系统也必须为高等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政策优惠与项目合作等。[38]

现有文献对于这种协调度的测量采用简化方法,一般将高等教育与区域内部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理解为两者关系的一致性,即经济发达的地区高等教育同样发达,反之亦然。研究结论多认为我国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比较协调,但是东中西区域差异明显。除了先天性历史的、政策性、地理区位、认识差异等原因外,经济差异或是造成这种失衡的最主要原因。[39]

(五)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

一般来看,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资源配置能力、结构及综合竞争力是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的两个主要内容。就前一个问题而言,相关研究集中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和能力进行评价,多围绕省域展开个案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则以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为代表的定量研究为主[40],评价标准有某区域内的高校数量、高考录取分数线、每十万人在校大学生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以及人均预算内财政经费等。评价维度涉及绝对与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综合考查教育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教职工数等输入指标,以及在校学生数、科研经费等输出指标,覆涵“绝对数量、绝对质量、相对数量和相对质量等四个指标”[41]。从测量结果来看,资源配置结构合理与否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水平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及竞争力评价有助于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的现状、寻找差异。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一般以省为分析单元,研究方法一般为数据包络分析法、空间面板计量模型、基尼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法、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后三种方法最为常见,重点评价区域高等教育的效率和综合实力。[42]观测维度包括:教育规模、教育经费、基础设施、教师资源、教育效率、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教育产出等。[43]其研究结果趋于一致:一是我国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状况始终存在,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基本沿袭传统高校区域布局的生产[44];二是高等教育竞争力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较高,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优势明显,东部地区以及部分中西部省份发展稳定、实力较强,绝大多数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缓慢、实力较弱。[45]

(六)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研究

不同于高校战略,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属于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的范畴,是以某个区域高等教育为单元,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发展定位等。这类研究是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发展研究的思路从“计划”向“战略规划”转向的同时,首先在发达省区出现的。[46]对此,“现有文献主要侧重于宏观(国家层面)的研究”[47],区域研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研究和实践较为丰富,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研究最为多见。

在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建议方面,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和谐自主的发展政策尤其重要[48],相关研究中突出强调省政府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职能[49]。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的协调权和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规划、部署、政策导引、执法监督、资源配置、检查评估、协调关系与信息服务等。一言以蔽之,就是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50],应在管理理念、组织形式、调控手段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51]。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包括增长极发展模式与点轴发展模式、内涵式发展模式、开放式发展模式等。[52]要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地方政府竞争利弊并存,应利用相关政策措施激励其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53]同时,为保证战略实施通畅实施,发展预测及其预警系统及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便不可或缺。[54]

此外,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也是战略规划的时髦话题,多以系统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同类区域比较研究,提出做强做大省域系统的政策建议。对此并不限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的广东、“长三角”、青岛、宁波等省市,中部地区、黑龙江、江西、辽宁、云南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研究比较多,反映出这些地区寄希望于高等教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政策诉求。

三、研究述评与展望

综上可见,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借鉴了区域科学的理论,并与现实的教育不平衡问题紧密相联,充分体现了空间与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新兴领域,它的理论架构仍不明晰,远未形成规范的研究范式。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者因此需要更宽广的理论视野,借用跨学科方法,从多个层面认识系统间的差异。

(一)研究述评

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已令现实区域高等教育系统日益壮大,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土壤,近来的研究实践则显示,区域高等教育的内容已超脱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范畴,更为关注与系统内外部环境、经济社会的交互关系,研究主题和方法不断丰富、多元,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研究依据。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研究领域,区域高等教育研究仍不尽成熟,现简述如下。

第一,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待深化。尽管区域高等教育已成为各级政策文本中的关键词,但对于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或者过于宏观,使得研究范畴无谓泛化;或者仅仅被当成高等教育另一个实体指涉物,区域被具体化、绝对化,成为冠以“区域”的高等教育研究甚至高等教育的“案例研究”、“个案研究”,相关研究衰弱为“实践教育学”的绝对领地,理论研究的衰微将严重制约区域教育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研究内容过于分散,综合性有待提高。总体来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内容比较多元,但研究主题过于分散、难成体系,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研究为多见,围绕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而展开,立足这种“适应”视角,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往往被忽视,与环境的交互联系无疑被割裂,对教育系统内部的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统筹发展的关注明显不足。

第三,区域分析单元过于简化。出于研究的方便、习惯及认识上的原因,绝大多数研究以省为单元展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这与我国当前的地理、经济划分等基本国情相符,又有现实高等教育法规依据,且与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具有实践的合理性。但是,省域高等教育是一个与传统中央集权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对应的概念,如此方便操作却未能反映区域性高等教育的特征,窄化了区域教育的研究内容。

第四,研究视角和方法较为单一。总体上,现有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多滞留于“就教育论教育”,这与区域科学的要旨相距甚远;以单一的思辨研究或个案研究方法为主,重定性描述轻量化分析,实证研究少且测量维度和指标体系较为粗糙;简单套用其它学科方法、概念的作法比较普遍,研究中未考虑到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内在规律。

(二)研究展望

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唤高水平的区域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如下或是未来研究的努力方向。

第一,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首先,应正确理解区域高等教育范畴的具体性与相对性,区域范围的划定依系统的能级大小、职能分工和活动领域等因素而定,在何种层面探讨区域,这是我们在研究区域高等教育时必须表明的基本立场。其次,应以具体问题为突破口,从区域高等教育实践中寻找可能的理论生长点,凝炼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特色。此外,由于区域教育研究机构建设滞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教育学会尚未建立“区域(高等)教育分会”类似的学会机构,因此应加强区域高等教育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

第二,建立以教育活动为联接点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范式。现在看来,教育-经济-社会构成了以发展为重心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轴。当然,这种研究框架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不是区域经济学的试验场,无论构建何种区域高等教育范式,教育都应是其中的核心支点,后续研究应确立较为科学的划分标准,把高等教育纳入到社会科技、经济、政治、人口、文化等领域综合考虑,突出高等教育与外部系统联系的紧密性和互动性。同时,教育系统内部,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子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也应受到重视。

第三,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比较研究。新一轮城市群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再造及现有经济文化区域的进一步整合,这些无疑预示着以省为单元的传统高等教育区划格局被打破,高等教育区的合作将更为广泛深入,这都要求我们以更为多样的分析口径审视各个高等教育系统。比如适应国际社会竞争加剧的形势加强国家间高等教育系统的比较研究,围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都市圈开展高等教育系统的个案研究等等。同时,应对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来自规模与质量、公平与效率的挑战,综合性的历时研究、预测研究正当其道,这是科学决策未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路向的重要依据。

第四,拓宽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视角和方法。区域高等教育具有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和政策等层面的多面性,是区域科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区,区域发展学、区域经济学等经济领域的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适于区域高等教育,不能被简单移植照搬。后续研究的视角应当进一步拓宽,从其它学科和领域研究中汲取养分,引用跨学科方法、量化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置于国家甚至国际系统中综合分析,这些方法的系统运用将令区域高等教育方法论渐成体系。同时,要采用多元视角,重点突出空间范围内高等教育与其它主题(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等事业发展问题)的联动性。

国际社会正迈入一个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欧盟高等教育区建设正预示着同样的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全球化在高等教育的反映是多面的,既有高校或系统的同质化、一体化的部分趋势,更强调这种统一标准下系统间的竞争、分化、合作,这样反过来将强化区域高等教育个性和特色,彰显个体的发展优势。有理由认为,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同时将开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兴盛发达的新纪元,当然也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大有作为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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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7)

 

教育学科理论和体系的建构,依然是今天教育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使命。教育学学科界限的模糊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则是教育科学理论建构的根本有效路径。 

 

一、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及其分类 

 

如果将教育学科归为社会科学范畴的话,那么,社会科学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即量化研究、质化研究和文献研究方法,理应成为教育学科研究中的重要研究方法和手段。而思辨研究依然会是教育学科研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因为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一个有意义的、价值关涉的教育世界,教育学科所蕴含着的人文精神和人性特质,使它与人文科学有着天然的联系。 

因此,教育科学研究方可归纳为四大基本类别:量化研究方法(实验法、定量调查法、数理分析和测验等)、质化研究(人类学方法、定性调查法、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思辨方法(注重纯粹的逻辑推理的一种哲学思辨)。虽然,量化研究与文献研究、定性调查法等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科学属性,具有可积累性、可修正性等特征;都强调对资料数据的科学收集和有效占有,通过严密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寻求事物间的规律性联系和科学性结论提供必要的事实和依据(当然,量化研究通过观察、调查和测量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属于第一手资料,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中的数据则主要来自于文本,属于第二手资料),但由于研究技术、手段、方法的差异性,决定了它们属于不同的研究方法类型。 

 

二、量化研究的广泛使用是教育科学研究日趋成熟精细的标志 

 

广义上的实证研究包含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学者张红霞认为,实证研究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比如,个案研究如果能把每一步操作都详细地记录下来,就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重复性。而我们这里所指的量化研究属于狭义上的实证性研究,即主要以实验、调查、测验和数理分析等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的实证性研究。实证性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范式,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主张从经验人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 

20世纪初,德国学者梅依曼和拉伊力倡把教育研究从哲学思辨传统中脱离出来,走科学化、实验化的路径,要求通过科学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事实,提出只有通过实验与观察,在有意识地简化要素条件下研究教育现象中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教育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术蓬勃发展,研究方法日趋精细,并陆续引入教育研究领域,促使教育研究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和形态。从西方教育科学的发展历程看,教育科学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借鉴、吸收是其发展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教育研究者通过对教育实践中各种数据的调查、分析,通过对文献研究、质化研究、思辨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对教育实践中的众多实然问题给予问答,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有益探索。 

以教育管理学的发展为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教育管理理论的兴起,教育管理科学论成为美国教育管理研究的一个主流性理论学派。“教育管理科学论将自身奠基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强调教育管理研究立场的价值无涉,强调教育科学理论的描述、解释和预测功能,强调教育科学理论的可应用性、可操作性,强调量化研究,重视测量、数据统计,强调观察、实验的重要性,偏爱用图标和模型说明问题”。尽管教育管理科学论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到了教育管理主观论和价值论的挑战,然而,纵观今天美国和欧洲的教育研究,量化研究方法依然占据着研究方法的重要地位。 

马尔科姆·泰勒在分析了欧洲2000年出版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性的17种英文高等教育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后得出结论: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占主导的只有三类研究方法,分别是:文献分析(37%)、多变量分析(26%)以及访谈(17%),这三种研究方法占到文章数的80%之多,即文献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方法、质化研究分别占据了发表文章的37%、26

%和17%。马尔科姆还认为,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在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像文献评论、问卷调查和访谈这些方法都非常普遍。 

从我国教育研究的现状看,国内主要教育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大多是马尔科姆所指的诸如概念分析、批判和现象学等思辨类型的研究方法,而关于量化研究方面的文章内容比较单一,比如,调查问卷类文章主题主要集中在学生经验方面,诸如大学生就业、创业、学习等。有学者在分析《教育研究》所发表的文章后指出,它共登载的165篇研究论文中,主要以思辨、历史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完成的论文为主,占86.7%,其中思辨类论文达115篇,又占有绝对优势(70%)。采用“定量方法”或自然科学方法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数理分析研究论文共计22篇,仅占13.3%。 

 

三、量化研究的运用与效用范围 

 

在教育领域中,量化研究要求研究者事先建立假设并确立各种关系变量,通过概率抽样的方式选择样本,使用经过检测的标准化工具和程序采集数据,同时将事物在某一时刻凝固起来,对数据进行分析、验证,建立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必要时使用实验干预手段对控制组和实验组进行对比,进而检验某种关于事物客观规律的理论假设。在研究过程中极力排除研究者本人对研究的影响,尽量做到价值中立。由于量化研究所具有的客观性,以及具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可验证性和可重复性等特征,它在宏观研究、因果分析、规律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分析、描述、预测及验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马尔科姆对高等教育文章研究方法特点的总结看,采用量化研究的文章主要集中在系统政策、课程设计、高等教育评估和评价、学生经验等研究层面和主题方面,关于教学质量、院校管理等研究则较多采取了混合研究方法。由此可见,教育科学中的量化研究适用于下述研究。(1)适合于宏观研究。即比较适合于教育政策、教育规划和教育预测方面的研究,适合在宏观层面上对事物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趋势性的特征预测,通过教育现象的平均情况和抽样总体的代表性,以求发现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新视角。(2)适合于对教育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例如,研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gdp之间的数量关系、专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相关性分析等。(3)适合于课程改革、教育评估和评价、学生发展等方面的评价、描述和预测性研究。通过观察、实验、测量,将数据加以分析和归纳,发现和推断具有代表性的、可推广的特征和模型。(4)能够证实或证伪已形成的理论假设,并不断地修改或完善已有的理论假设。比如,学习心理领域的许多理论就是通过验证或证伪方法发展起来的。

信度和效度是关系到量化研究结论准确和普遍意义的关键性要素,而无论是观察、实验、测量、数据统计,还是用图标和模型说明问题,其设计和研究难度都比较大,对研究者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因此,研究者除了需要具有严谨规范的求实精神、较强的演绎归纳分析能力外,还需要对研究问题能够给予合理假设,需要具有一套完备的操作技术,包括抽样方法、资料收集方法(如问卷法、实验法)、数字统计方法(如描述性统计、推断性统计)等。研究者不仅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样本或者选题值得进行大样本调查,同时在问卷设计、样本选择、信度和效度检验、分析工具、分析深度、合作沟通等诸多方面都应具备科学的态度和较高的专业水准。 

 

四、基化研究的优缺点辨析 

 

实际上,教育科学中的量化研究虽然强调事物的“量化”,即通过对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而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但其根本意义依然在于寻求一种规律性认识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只是量化研究更追求和强调科学的程序、手段和步骤,依靠对事物可以量化的部分和相关关系进行调查、测量、计算和分析,以达到对事物“本质”的一定把握。一般来讲,在研究阶段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上,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更高阶段。从这个意义上看,量化研究方法有以下优点。(1)量化研究方法符合教育研究的根本目的。“教育研究可以定义为对数据(用于分析和研究的各种数字、文字、图象或其他形式的资源)的系统收集和分析,其目的是对教育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概括、预测、干预和说明。”(2)量化研究有利于数据资料的有效积累,有利于对研究问题的深度解决,有利于克服教育研究中的主观性和各种偏见。如果我们想对大学的教学改革评头论足,必须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研究型大学和普通大学的教学现状,否则难以令人信服,而这很难通过思辨或文献等方法来完成目的。大学教学的实际状况和学生对教学质量的真实想法,只有通过

问卷调查等量化研究方法才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以张红霞、曲铭峰的《研究型大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的差异及启示——基于全国72所高校的问卷调查》为例,该文章通过对研究型大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的差异性的问卷调查,通过大量调查数据的整理分析,客观真实地为我们揭示了不同类型高校的大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情况和影响满意度的相关因素。其得出的结论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研究型大学(北大、清华除外)的教学质量问题普遍严重;教学经费不足是质量问题的首要原因。由于研究者客观中立的研究立场和科学求实的科学态度,由于问卷内容的严谨规范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尽管结论令人意外,但却很难否认该结论的真实性。(3)量化研究能够通过清晰易懂的图表、数字或简短的文字说明事实、实质和趋势。比如,马丁·特罗通过相关数字对高等教育精英阶段、大众化阶段(毛入学率15%以上)和普及化阶段(50%)作出了科学论段,形象说明了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的数字特征。 

量化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量化研究除了对研究者的技术性有较高要求外,还需要研究者秉持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尽量坚持价值与事实的适度分离。但是,当研究者因某些原因想用自己的研究支持某种观点时,就有可能产生偏见,这势必会影响结论的真实性。虽然研究者应坚持价值无涉这一原则,但真正将价值与事实分离却很难做到。(2)作为量化研究中的一种重要研究手段——问卷调查法,其抽样误差总会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研究的总体效度受到影响。问卷调查和结果往往会受到经费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而且,大多数问卷往往比较浅显,不能深入到引出应答者真实意见和情感,也就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一文为例,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的调查,但调查的人群却只有在校大学生,调查内容主要反映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意向、创业意向与家庭背景关系、大学生赞成创业或不赞成创业原因、大学生创业知识等问题方面,而有些结论与问题内容不构成必然关系。比如,结论对策中的“政府应优化大学生创业的社会环境”与问卷内容无法呼应。(3)基于访谈法的量化研究结果的效度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访谈者的观察能力、反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4)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研究者在对复杂教育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时,不同变量的选择会对结论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如政策等变量因素在实证研究和数据预测中很难得以体现。预测与实际的不符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对宏观预测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比如,关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预测方面,20世纪90年代相关实证性预测文章对我国2010年的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最大胆的预测也没有超出1000万人,而2008年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已经超过2 700万人。在对教育现象的相关分析中,有些相关分析显得比较牵强,令人难以认同。有时从一项相关研究的结果中获得有关原因和结果的推论是困难的。当变量a和b相关时,研究者不能明确地推断出是a引起b,还是a和b是由第三个变量c引起的。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8)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 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 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p#分页标题#e#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09-03

科研诚信教育是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掌握科研诚信教育是抓好科研诚信建设的中心环节。我国目前科研诚信教育仍是薄弱环节,科研诚信建设应从诚信教育抓起。揭示科研诚信教育的内涵,选择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深刻认识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是搞好科研诚信教育的前提。

一、科研诚信教育的内涵

科研即科学研究的简称。科学和研究是两个事物,科学,从知识的角度来说,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而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则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来不得半点虚假。研究,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从现象到本质及规律的探索过程。而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则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不能弄虚作假。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真实可信,没有假冒、没有篡改、没有伪造、没有剽窃。“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的高尚道德,是在科学研究中践履诚实守信规范的品行。科研诚信教育,就是教育者依据有关科研诚信理论和规范,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促使受教育者认知、内化、形成和发展科研诚信品质的过程。

教育者是科研诚信教育的主动方面,不仅指人,也指教育机构。教师、专家、导师、科研管理工作者都是科研诚信教育者,科研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也是科研诚信教育者。科研诚信规范,是国家科技、教育等职能部门权威的规范科研行为的准则和法规,也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约束诚信的具体科研规章。教育手段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一切在教育过程中发生作用的技术、技巧、语言文字等都可作为科研诚信的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是教育理论的运用。一是教育概念的方法。通过科研诚信、诚信意识、诚信规范、诚信素质、诚信习惯、诚信行为等概念的教学和认知,在概念上明确科研诚信的内涵。二是教育命题的方法。科研诚信的命题,是对科研诚信现象的抽象,是以判断的形式表达的科研诚信经验事实,通过提出科研诚信的命题,为学习和讨论定调,深入展开。三是教育系统的方法。科研诚信也是一个系统,涉及许昌因素,通过系统分析、辩证分析,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内化为对象的理性具体。受教育者科研诚信品质,包括诚信观念、诚信行为、诚信习惯。认知、内化、形成和发展科研诚信品质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接受教育、内心体验、践行习惯、慎独自律的过程。

二、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

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技术路线,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外在方法,是科研诚信教育从规划到考核的一系列教育活动的总和。概括起来有以下十个环节。

一是规划环节。学校要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规划,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的规划建设,设置课程,选编教材,规划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用规划来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规划应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课程设置、教材选编、教学组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环节、教育环境、考核形式、师资队伍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

二是讲授环节。科研诚信教育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有专人组织教学,聘请教师讲课,开设讲座,邀请有关专家讲演,建立教学制度,实现科研诚信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讲课、讲演、讲座,口头进行诚信教育。通过介绍科学家科研诚信典范事例,启发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批评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性,提高学生对科研诚信问题的认识。

三是讨论环节。讨论是学生接受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讨论的内容可以是诚信理解问题、诚信热点问题、诚信疑难问题。讨论的形式可以课堂全体讨论、分组讨论。提高讨论的质量很重要,组织者要提出讨论的主题,指出讨论的重点,提示讨论的思路,提出讨论的注意事项,防止讨论放任自流,要实现科研诚信讨论的有序化。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提高对科研诚信的认识,解决疑难问题。

四是实验环节。实验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情景环节。实验就是在思维中设想一种现实的科研诚信问题的情景,假设一定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学术环境,会引起科研人员产生什么样的动机和诚信行为。实验环节,实际上是科研诚信的预期教育、预防教育、预测教育。通过这种途径,让对象在意识中首先打了预防针,有了防卫能力,可以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中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诱惑,避免犯错误。

五是实习环节。实习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实践环节。组织学生进行诚信案例实际研判和分析,进行案例警示教育,还可创新多种实习活动模式,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实习环节是科研诚信的实践教育。通过实习途径,让对象在实际案情的自我研判、分析和教育中,提高认识、锻炼能力、发展潜能,提高科研诚信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六是交流环节。交流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自由传播环节。交流的形式可以是小组座谈、个别谈话,不拘一格,畅所欲言。交流式进行诚信教育,可以优势互补、集思广益、相互促进。科研诚信教育也可以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科研诚信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七是练习环节。练习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养成环节。设计诚信作业和答卷,让学生课外独立完成,教师检查,给予评价和指导。练习环节是科研诚信的养成教育,能让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经过思考、琢磨,逐步形成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观念,发展诚信品行。

八是读书指导环节。读书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自学环节。布置阅读诚信教科书和有关科研诚信法规文件,让学生自学,并提出读书指导意见。通过这一环节,促使学生掌握和巩固诚信知识,增强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九是互动环节。互动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角色互换环节。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互换角色,相互体验对方的教育心理要求。学生从教育者的角度去体验受教育者应该如何接受教育才能适应教育,从而改进接受方式;教师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去体验教育者如何进行教育才被自己接受,从而改进教育方式。互换环节是科研诚信的体验教育。双方互相体验诚信观念、诚信行为和诚信习惯,使科研诚信教育教学相长。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争做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

十是考核环节。考核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检测环节。考核方式可以是课堂试题、课外论文、调查报告。考核环节是科研诚信的效应教育。这一环节有着双重作用,既是科研诚信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检测,又是科研诚信行为的拷问。

通过上述途径,培养学生“事业为重、奉献为荣的价值取向,敢于创新、勇于争先的工作精神,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不畏艰难、争创一流的学术追求”,为祖国的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创新型人才。

三、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

科研诚信教育涉及道德、制度和法律。因为“科研诚信问题包含个人道德、制度和法律三个层面”,科研诚信教育要在这三个层面着力,才能取得良效。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是科研诚信教育在科技和教育事业上的地位和作用,对国家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科研诚信教育,是科技创新的前阶,也是我们每时每刻都应该遵守的做人的基本准则”。科研诚信教育,能促使高校学生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能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合格的高质量的人才。

科研诚信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不断加剧的需要,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道德保障。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科研诚信问题愈益引起各国高度重视。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坚持真理、开拓创新、诚实劳动、爱国奉献,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加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科研诚信教育,对于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借鉴国外经验,进行科研诚信理论和科研诚信教育的研究和教学,制定并逐步完善科研规范,加强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基础教育上质量上水平。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BD/OL].[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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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晓珂,等.高校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研究[J].石油教育,2012,(4):52.

[3]马佰莲,等.近十年国内科研诚信研究述评[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2,27(6):53.

[4]刘同辉.论诚信教育[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版),2002,31(10):46.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10)

一、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的研究意义

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种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理应获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权利更应获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宪法基本权利”。另外,”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不能得到救济的受教育权也不能称其为基本权利。而司法救济作为各种救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济,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一,司祛救济是由利益关系人自己启动的救济,利益关系人对于启动救济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积极性;其二,司法救济是具有严格法律程序的救济,当事人一旦启动,法院或任何其他组织、个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终止这种救济;其三,法律为司法救济预设了一套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从而能保证提供比其他救济更佳的救济效果。但我国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鉴于此,笔者努力在本文中对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既有途径进行梳理,对可行性的途径进行探索,希望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帮助。

二、普通法律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一般地,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要审理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都得首先明确该受教育权案件牵涉的的法律关系一是私人间的侵权纠纷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侵害的纠纷,据以确定司法救济是诉诸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到刑事层面)。

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排除既有的法院判决,以’,齐玉等案件”本身为例,并假设在侵害事实发生时我国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业已实施,那么我们不难知道,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侵犯齐玉等受教育权致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属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私人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这时法院对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很容易即可进行。但实践中更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来自于受教育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尤其是受教育者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之间,那么从服务现实需要的原则出发,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侵犯私权的受教育权纠纷作深入的分析。

面对近年来学生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频发案例,我们应该全面审视,举一反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余雅风博士指出,2004年8月,最高法院开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新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提出依法治校,强调学生的权利。这并不说明保障受教育权的相关立法已完备,相关救济途径已完善,问题的存在仍不容忽视。受教育者与院校之间的纠纷一般由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院校的管理权(集中表现在授予学位、退学权等权力的实施)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用以调和该矛盾的制度立法并不完备甚至混乱的现状导致冲突不断、侵害不断。有关人士统计指出,现有的规范高等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具体法律法规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更院校进行,并非国家立法机关专门立法,也缺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范,任意性大,权威性不足,体系混乱甚至自相矛盾,更不具备对受教育者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的相关保障,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不能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相反却容易对其造成侵害,有违现代教育理念之初衷,甚至导致对受教育权进行司法救济的难度增加。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如何有效的救济受教育权免于学校管理者的侵害是个紧迫的问题,就争议双方非平等的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法院依据现有的《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可在行政法框架内、行政诉讼的层面上解决部分纠纷,规治那些违反现有法律的高等院校的侵权行为。但并不完备的立法使得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无法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有心受理无力审判或者其审判结果承受相当压力,被否定被质疑。那么首先从理论上寻求立法缺失时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探索无疑得依托根本大法一宪法进行。

三、涉及到宪法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当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是国家的相关立法时,在某些国家的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予以救济,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中让法院针对立法机关的违宪行为对受教育权予以司法救济似乎并不可行。另外鉴于我国相关立法虽然不完备但也并未发现违宪嫌疑,所以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暂不论述。那么,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当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无具体法律可依时,我们的法院该如何立足宪法实施有效司法救济?笔者认为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针对公权力(行政权力)侵害的宪法司法救济

政府或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此侵害如果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无相关规定时法院就不能以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当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时,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也无法在现有的普通法律框架内予以救济时,司法该作何救济?

一方面,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在审理受教育权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侵害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机关制定的某些制度规章等与上位法冲突,这时候,我国既有的法院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决该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或将其撤销。不过法院己开始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间接审查,即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规章,这实际己是对规章有效性的一种认定,只不过这种有效性的认定仅限于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对于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其他人不能给与救济,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亦算得上进步了。或者我国行政立法一行政诉讼法也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吸收进入可塑行政行为的行列,笔者认为以此可实现更有效的司法监督。

另一方面,造成受教育权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无普通法律规范时。因为宪法主要防范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的侵害,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且无具体法律实施救济时,宪法再袖手无疑将陷公民权利于水深火热中,陷己身于虚无之境。在有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对遭侵害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救济,这就涉及到宪法界颇有争议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

(二)私权侵害之宪法司法救济

因为依传统的公法理论,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国家不得为非”,并不涉及私人间的关系,私人间的关系由”契约”予以调整,宪法权力不能侵入私人领域,即发生在私人间的纠纷时宪法是不应该介入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宪法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宪法理论的进一步演化,”宪法私法化”已不再是口号性的虚置,越来越得到宪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思考关注,如果宪法私法化,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再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需要司法救济时,法院就可以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给予其司法保护。

有观点认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齐玉荃案就可视为‘,宪法私法化”案例进行讨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二审法院接到《批复》后结合案件事实,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荃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近十万元,从而完成了对齐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应该说,陈晓琪与其父(在此其他非私人被告的责任暂不讨论)对齐玉荃受教育权的侵害确属私人间的侵权纠纷,本该依民法等具体法律法规行以救济,但鉴于侵害发生时具体法律缺位,这时法院有心适用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给与司法救济的实践意义非凡,但也颇遭指摘,因为我国宪法私法化理论远未成形,所以现有的讨论多在他国理论基础上进行。其中代表性的当属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的“国家行为(stateaction)”理论。

笔者支持由法院根据基本权利受侵害事实在诉讼中将宪法条文直接适用的做法,但也认同,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的前提是符合”穷尽法律救济”的原则,即只有在相关的法律没有给予基本权利相当程度的保障时才可直接适用宪法,避免宪法的过度适用涉入了普通法律的调整领地,从而破坏了普通法律的权威;而且需注意的问题还很多,如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避免主观性错误、保证必要时适用宪法的客观公正性,适用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诸如此类,都有必要进行细致规划,本文暂不详细展开论述。

四、结论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11)

所谓国防教育,是指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即按照捍卫国家、安全以及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目的和要求,对全体公民的德、智、体等诸方面,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的活动。 国防教育学是研究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的一门独立学科。它是揭示国防教育的本质属性,探索国防教育基本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国防教育学这门学科是根据我国《宪法》、《高教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高校开设的旨在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国防素质和综合素质的一门军事理论课。?高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也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世纪新阶段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加强对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研究,是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大学生的国防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为国家和国防现代化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项战略任务,它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防教育学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

所谓的学科建设是指学科主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学科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和手段,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水平提高的实线活动。学科建设是一个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学校教学与科研及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学科建设是根据国家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客观需要,并结合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促进国防教育学科发展和水平提高的活动过程。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涵盖国防经济、国防政治、国防科技、国防外交、国防动员、国防历史、国防体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狭义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只包括国防教育学、中国国防教育史、中国国防教育法律法规概论、中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概论、国防心理学、国防教育管理学概论和中外国防教育比较等学科。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由构成国防教育这一学科学术体系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如前所述,由国防教育学等学科构成了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体系。而在这些学科中,国防教育学是这些诸多学科的基础。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这是因为国防教育学既是学术分类的名称,又是高校国防教育教学科目设置的基础。国防教育学在国防教育整个科学体系中是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善的科学分支;它是研究国防领域的教育现象的一门科学及理论知识体系;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的人员队伍和设施;它是高校教学、科研等的功能单位,是对教师教学、科研业务隶属范围的相对界定,完全符合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与此同时,国防教育学研究和探索的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地位和作用、任务和目的、历史与现状、特征与规律、方针和原则、法治与德治、方式和方法以及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成果,对于国防教育的其它分支学科,例如:中国国防教育史、中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概论、中国国防法律法规概论、国防教育管理学概论等,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故因如此,所以我们认为,国防教育学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二、国防教育学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一个整体,是个系统,它是由若干个分支学科所构成。如果说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整体,那么国防教育学就是个体。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个体对整体的服从与服务,同时也强调个体的相对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并为确保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种种制度与规范。个体是

有差异的,它不是被动的服从和服务于整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反作用于整体。国防教育学不仅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而且也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国防教育学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国防教育学这一学科的建设状况直接影响到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状况。国防教育学这门学科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而推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乃至高等学校整个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又反过来推动包括学校国防教育学这一学科在内的各个分支学科(例如:中国国防教育史、国防心理学、国防教育管理学等)的建设和发展。如果离开了国防教育学这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基础就不牢固、学科体系就不系统、不全面、不完善,就难以发展,学科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防教育学要接受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思想、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等方面的指导;与此同时,国防教育学的研究成果又反过来充实、完善、丰富和发展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理论宝库、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总而言之,国防教育学与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它们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相互促进与发展。它如同一棵大树,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树干,国防教育学、国防教育管理学、高校国防教育概论、国防法律法规等学科是枝叶一样,枝叶靠树干支撑,并从根部吸取养分;同时,树干还要靠树叶进行光合作用,才能促进整个树的发育成长,没有枝叶的树是棵干枯没有生命的树。研究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正确地处理好各学科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不断的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体系。

三、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客观要求

所谓的科学当指反映事物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用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上应当是指符合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本规律。特别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客观规律。所谓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就是以科学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确保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有效性,从而达到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捍卫国家、保证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把国家利益看作为高于一切的目的。符合这一规律,就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科学化,这个学科就有了长青的生命力。国防教育学作为研究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揭示其本质和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的一门理论知识体系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对象、任务和内容,其作用和目的是用于指导全民国防教育的实践,这门学科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门科学的理论知识体系。因此,国防教育学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和不可缺少的内容,国防教育学的科学性将必然有力地推动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的进程。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科学化,不仅要求它符合我国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及其学科建设的客观规律和特点,而且要求它在实践中经过验证为正确的科学的东西,这样才能达到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目的和要求。对于不符合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客观实践的东西,对于不正确的思想和观点,对于不正确的做法,我们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即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进行分析与批判,使大学生们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了解战争尤其是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规律和特点,了解现代国防的基本知识,为当代大学生们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打下良好的基础。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不仅要符合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而且也要符合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同时也要符合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发展趋势,把科学化和超前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国防教育要科学谋划、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切实把握国防教育的本质和规律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四、国防教育学科规范化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