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职业》:结合当前学位论文作假的实际情况,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王洪岐: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教育与职业》: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王洪岐: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
《教育与职业》: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王洪岐:《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教育与职业》:《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洪岐:《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教育与职业》:《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2.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教育与职业》: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教育与职业》: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教育与职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与职业》: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王洪岐: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与职业》:如何落实《办法》?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232-02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167,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有明确阐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关于“职业教育”专题中强调,“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职业教育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2]。2011年8月30日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指出,职业教育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创新课程体系和教材,使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既要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又要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还应“强化学生素质培养,改进教育教学过程,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重视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和团队学习;开设丰富多彩的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这些阐述可谓立场鲜明、态度坚定,无疑是指导我国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我们应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使这一理念融入职业教育的全过程。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①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乏力。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显然,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但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高等学校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高等教育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因此,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在高校进行普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这是改造旧教育,建设新教育的题中之义,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高校的实践。当时,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动这一工作,为新中国培养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新型知识分子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对这一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对当今高校的思想理论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立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平台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共同纲领》提出了新中国教育发展的方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1]为改造旧教育、创建新教育,人民政府在接管、接收公、私立高校时,废除了原有法西斯式的训导制度、特务统治和反动的政治教育,取消了“国民党党义”、“公民”、“军事训练”等反动课程。重视对高校师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是党的优良传统。早在苏区中央局创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延安的抗大、陕北公学均开设了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与党的基本政策知识课程。新中国初期,在高等学校开设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就成为改造旧大学、建设新大学的重要措施。
1949年上半年,燕京大学自动添设了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问题、马列主义基本问题、中国社会史、历史哲学、共产党宣言和联共党史等新课。1949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以“废除反动课程(国民党党义、六法全书等)”、“添设马列主义课程”、“逐步地改造其他课程”为各院系课程的实施原则;同时规定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简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近代中国革命运动史)和政治经济学为文学院与法学院的共同必修课程,前两门为各大学专科学校各院系共同必修课。这个规定还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文法学院的文学、哲学、历史、教育、经济、政治、法律等七个系的课目进行改造,各学科添加不少与学科相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的课程,这“是用新民主主义的、科学的、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用马列主义观点和方法,代替国民党反动统治时充满唯心论、机械论,以及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的反动课程的重大措施。”[2]
1949年11月17日,刚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的华北地区及京津19所高等院校负责人会议,讨论高等教育改造的方针,明确指出:当前课程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政治课学习。这确立了政治理论课在新中国高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1949年12月和1950年6月先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第一届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再次强调,我们的教育应该培养新型知识分子作为我们国家建设的新型骨干,高校要进行革命的政治教育,肃清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会议通过的并由教育部于1950年8月14日颁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把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政治思想教育列为高等学校任务的首条。教会学校亦不例外。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教会学校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之前,即5月19日,教育部颁发了经过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师范大学规程》,规定政治课约占本科各系全部课程的15%。同时强调,在文化业务课中,也应贯彻革命的思想与政治教育,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3]这些规定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列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予以法制化。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1] 冯军,王静.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1,(17):167.
Vocational Education Goals in the Perspectiv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Law
关于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究竟是什么的争论仍然在继续,对高等教育科学体系构建也在继续。随着高等教育应用性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者也深刻地理解到关于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使用的讨论有利于我们对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有所把握,对其思路有所了解。按照前人的研究分析,大致出现以下三种分类标准:第一,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可以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加以划分。这里的定性是指通过经验总结、逻辑分析、哲学思考等方法对客观事实进行相关研究。定量研究以事实为基础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论证既有规律。由于研究方法的不断发展,目前学术界对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缺乏公认的定义,仅仅是从哲学层面上进行的区分与界定,得出的结论是非常片面的。第二,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中借用科学研究中两种基本的研究范式———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思辨方法强调对问题的总描述、总概括。其特点是大部分材料通过他人研究成果或书籍刊物中获取的,材料的引用与分析是杂乱无序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特征强调对原始材料的收集及对材料进行系统的实证性分析,通过现场的调查访谈、数据分析达到研究的目的。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是当前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领域很常用的两种方法。第三,在徐辉教授的研究中,他把研究者的研究方式与思维方式这一角度把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划分为定性与思辨方法、定量与实证方法两大类。认为“定性与思辨研究方法的共同之处就研究工作空间看是通过坐在书桌边、图书馆所进行的研究;从研究者研究方式看,主要是通过个人悟思、哲学分析、文献概括、归纳演绎等思辨的方式进行,是研究者个人观点和感受的阐发;从研究成果性质上看,这类研究成果大多是感想式的、思考性的、哲学性的、主张式的或指示性的,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述或提供建议”。[5]把定量与实证相联结,通过数据直观感受到目前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实际情况。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必须依赖事实对数据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最后得到相对准确的结果。上述的划分标准是基于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实际现状进行分类的,在某种角度是为了研究的方便,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式不是特别规范的科学定义,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区分。
二、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问题
对于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讨论,学者们从自己的视角出发,选取研究方法类型,进行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现状的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反思,其讨论结果对于我们了解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现状有所借鉴。徐辉根据定性与思辨方法、定量与思辨方法的分类方式,对2000-2001年刊发在《高等教育研究》上共286篇文章进行统计,他认为“研究方法意识淡薄,思辨倾向严重;研究方法单一,缺乏多元研究方法意识;研究方法落后,规范意识不强。”[5]别敦荣对我国1997-2006年《高等教育研究》的论文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理论思辨法是学者尤为青睐的研究方法,平均使用比例高达76.5%,经验总结法年均使用达7.6%,调查研究法等实证研究方法使用比例不断上升,其他研究方法使用比例均较小,尚未引起学者的广泛重视。”[6]田虎伟在其博士论文中对2000-2004年《高等教育研究》所刊的760篇论文进行分析,他认为:“高等教育研究存在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混合研究等三种方法论。其中定量研究分为,实验法、准实验法、调查法、测验法、比较法等五种具体方法,定性研究分为历史法、描述法、理论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法等五种具体方法,而混合研究是调查法、准实验法、历史法、比较法、理论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的混合”。[7]张庆选取三年来(2007-2009)《高等教育研究》、《北京大学教育评论》、《中国高教研究》、《江苏高教》、《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6个主要核心期刊,共计4897篇文章进行分析后认为,“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高等教育研究中质的研究和理论思辨研究是最为广泛使用的研究方法。而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所占比例微乎其微。”[8]我国学者对于国家高等教育研究方法方式中,普遍认为,从研究层次上来说,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分为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两类。而具体方法层次中,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分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
通过对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分析,指出在高等教育研究的特点和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等教育研究者强调研究与生活应该紧密相连,加强多元化研究方法的使用。很多人认为,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性在于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认清高等教育活动的规律,使高等教育活动不断完善。现行关于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中,不少学者的研究注重于当下生活实际,主张在生活中找到突破口,强调一种思辨的氛围。专家的理论往往能与个人的人生境遇、受教育程度、个人感悟相结合,营造一个充满高等教育特色的活动情境。但是从高等教育研究的长远发展的需要来说,多元化研究方法的使用才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没有哪一种研究方法可以单独解决高等教育的全部问题。高等教育研究更多地是面对活生生的人,因此既要有深刻透视力的理论思辨研究、又要有深入现场对研究对象做细致入微观察的实地研究,更要有立足于理性逻辑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只有这种多元化的高等教育研究方法才全面、深刻地理解高等教育。第二,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作用难以发挥,缺乏学术规范性。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就期刊的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数量来说,定性研究所占比例非常大。定性研究的使用在高等教育研究中被过度倚重,相较而言,定量研究显得太过单薄。部分高等学校的行政官员对高等教育的研究往往是站在学校领导层的高度考虑学生的思想研究、学校资源配置、学校的长远发展等问题,对定量研究的匮乏使得高等教育研究的成果说明力似乎微弱,不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研究实际问题的解决。高等教育活动是有序性与无序性的统一,这就要求在高等教育研究中运用复杂性思维方式,权衡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在方法使用过程中的比重,这不仅符合高等教育系统不断朝复杂化、多元化发展的现实,而且符合整个科学发展的趋势。第三,高等教育研究者忽视对实验研究的理论化的把握,科学研究的准确性应该落实。潘洪建基于对前期教育实验研究结果的分析指出:“实验选题盲目、实验理论构想缺乏、实验控制不规范、实验结果的评价有待完善、实验效果推广递减”。[9]长期以来,研究者对于实验研究的设计存在不严谨方面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再加上对于实验结果可行性分析缺乏合理性思考,导致不少研究者对于研究价值的意义持有否定态度。高等教育研究的科学化依赖实验研究指导高等教育改革实践,理论的准确性需要建立在客观公允的实验研究基础上。对高等教育研究者来说,真正能够像科学研究者一样在实验室里对高等教育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采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来分析的研究目前还不多见。如果高等教育仅仅停留于理论研究,乏于实验或实践,这对高等教育研究长期健康发展没有好处。
三、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发展趋势
(一)进一步增强高等教育研究者研究方法意识、提高自身研究素质和研究方法的理论素养
高等教育研究方法是人们在研究高等教育理论过程中发现新现象、新理论,揭示事物本身内在规律的工具;是人们在从事高等教育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与提炼而得;是人类自身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前人的心血与汗水。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以及看问题的角度等因素,对事物总会存在不同的看法与理解,事实证明有的理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被人类代代相传,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一名高等教育的研究者,应该加强自身训练,用科学的头脑与时代接轨,关注高等教育领域大事记,了解最新最前沿的高等教育观点,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用自己身边的例子作为个案研究,以小见大,逐步扩大的方式加以论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增强研究方法素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综合,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执行者是整个研究过程的关键。对于高等教育问题的研究,研究者可以从不同的研究方法中去深入挖掘,最后得出的结论会产生不同的实际效果。而好的研究方法可以直接深入课题的核心,充分认识事物的本质;能够高屋建瓴,站在一个更高的研究视野去审视问题的关键,最后得到更为科学的答案。现下,有很多高等教育研究者只注重于对外国经验的接纳与获取,认为外国高等教育研究者的理论就是最先进的,主张将其理论一味移植,生搬硬套,而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这就抹杀了实干者的学术积极性,最终的研究成效不大。实践证明,高等教育研究有其自身发展的理论体系,即:方法论作为指导思想必须在研究中加强,研究方法作为研究重点必须贯穿始终,研究工具的使用必须是合理而且有用的。只有正确地以方法论作为指导,在研究过程中采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是科研成果有效性的保证。如何在高等研究方法中获得成功,归根结底的关键是高等教育研究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只有加强教育研究者自身训练、增强研究方法意识,提高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素养,我国高等教育才有发展的希望。
(二)重视开展调查研究、实验研究等定量研究方式,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科学价值
通过调查发现,现下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大多集中在理论的探讨与经验的总结基础上,过分强调定性研究,以强调数据准确,事实合理见长的定量分析使用不多,这是高等教育下一步应该加强的问题。定量研究常用的方法是调查研究法与实验研究法。调查研究是基于对客观社会现实的问题、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当前最常用到的调查研究方法是问卷调查法和访谈调查法。调查研究,首先要注意明确调查的目标,针对目标合理设计每个问题,对问题的回答调查者要有清晰的期望值;其次,针对调查样本进行测试,对样本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调查前要有充分的准备,探讨数据统计操作会出现新的情况;最后,对于问卷中可能会引起人们产生意见分歧的许多新问题,研究者应事先做好说明,以提高回答的有效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高等教育研究下一步该重视的就是实验研究的方式。实验研究对于探索高等教育规律,检验高等教育基本理论和高等教育研究假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验研究是在自然科学中常用的一种方式,依靠实验工具对事物进行分析整理,对实验条件有严格要求,强调实验的真实性。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中采用实验研究,目的是为了增强实验效果的有效性,数据分析的合理性,已达到研究方法的真实性。对于高等教育研究来说,科学合理的研究方式应该建立在事实说话的基础之上,实验研究日益成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探索高等教育规律的重要方法。随着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多元化发展,高等教育现象更加复杂,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能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水平的实验研究,发掘高等教育研究的内在规律。
关键词:区域高等教育;区域化;地方化;均衡发展;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2-0091-08
任何高等教育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的产物,从最宽泛的视角来看,高等教育总是区域性的,对区域高等教育的关照,是高等教育理论问题的具体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可谓联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相对纯粹的高等教育理论而言,它更为务实、富于针对性。区域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背景,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高等教育权责关系、高等教育与其它社会系统的关系,同样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层面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在国际国内如火如荼的高等教育国际化、一体化、区域化实践背景下,当前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方兴未艾。基于此,本文将梳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内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的实践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概况
在我国,高等教育区域化是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取得高等教育管理支配地位后的结果,是由过去以中央政府、行业部门为主导的条块分割式高等教育管理系统,向中央与地方两级分工管理体系转变的过程,直接表征为系统服务面向的地方化。[1]
形式上,院系调整确立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系统区域化发展的整体格局,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教育行政行为服务于宏观政策的需要,缺乏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仍是一种中央高度集权式管理模式的产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开启了高等教育区域化的大门,其中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政策诉求。[2]此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作为主要政策文本的一个核心内容不断得以强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进程直接受制于宏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影响,历经二十余年积淀,凝聚了一批研究者,一些研究机构和期刊研究特色日渐显现,研究主题趋于集中。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进程
笔者以“区域高等教育”为主题关键词,时间跨度为1985-2012年,在CNKI5?0中搜索得到相关论著679篇,其中期刊论文509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有16篇、109篇,近20余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趋势映射出高等教育区域化的演化轨迹(见图1)。
基于图1,通过细读核心文献,并综合相关代表性区域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可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提出阶段(1985-1993年)。研究数量少,围绕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分析、体制与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战略规划管理等展开,集中于宏观层面的改革设想,立足国家行政区域关照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问题,较少考虑各个区域差异化的发展需要。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1994-2002年)。实践层面,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构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管理新体制。此间,相关研究视角逐渐多元化。一方面,受市场经济改革大潮影响,研究朝向高等教育社会需求,重点关注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得到重视,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观、战略管理和深层次区域分布与均衡化发展领域的结构问题。
第三,区域高等教育的拓展阶段(2003-2008年)。2004年出台《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省级政府对于“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应有的统筹职能。[3]随着研究的大量出现,研究领域开始细化,重心得到下移,更多研究则以高等教育大众化、地方化为背景,关注特定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结合某类区域高校的实证研究开始出现,仍以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为主线,突出均衡发展、区域系统竞争力评价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研究。
雷家彬: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述评:1985-2012年
第四,区域高等教育的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4]的出台将高等教育地方化推向深入。以此为引线,相关研究以高等教育强国战略为背景,研究主题更为多元,更多则以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为目标,突出省域高等教育实力提升的需要,强调泛区域合作联动、资源整合共享。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总体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基本状况,笔者尝试按作者、机构、基金、期刊和关键词等主要信息对679篇论著进行排序。由表1可见,10位发文最多的作者发文均少于8篇,可见相关研究仍比较分散;从研究机构来看,厦门大学是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重镇,除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研究优势机构外,重点理工科大学和一些地方性高校、研究院所成为研究的中坚力量,表明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理论层面也为地方院校所重视;这种局面由基金论文的情况可见一斑,除教育部和部级教育类“主流课题”外,不少高等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性课题也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纳入资助范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中国教育报、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文最为集中,说明相关研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关键词反映出研究关注点,区域经济、协调或均衡发展、高等教育结构等关键词的集中选择表明区域高等教育与外界的适应性及内部结构问题受到高度重视。总体上,区域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仍比较分散,但日益受到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关注,研究质量高、影响广泛、内容充实。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宏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影响下,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开始进入教育管理者的视角,后来成为教育政策研究者的一个重要议题,最近又由地方官方话语体系逐渐进入到个体高校战略规划研制者的规划文本之中。随着研究的日渐深入,区域高等教育注重自身理论问题研究和其它学科观点的运用,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问题,并以区域为单元对系统作出横向与纵向分析。具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区域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的概念。其实,界定区域高等教育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区域”。 一般而言,“区域”源于地理学,它总是指向一定的实体地理空间,因此本质上是一个空间概念,区域内事物应具备空间连续性和有别于区域外事物的同类性两大共性。[5]然而,“区域”毕竟是一个弹性概念,有类型和大小之分,何况又多学科频繁共涉,如行政学中的“行政区”、社会学中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群落”[6]等等。
由于认识“区域”视角的差异,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系统论、整体功能结构的关系出发,将其视为一种与外界环境进行资源互换、互动发展的社会子系统[7];二是从“区域”的不同层次来理解,如将其分为“与我国大都市圈发展相适应的大区域高等教育”、“省(自治区)属的地方性高等教育”、“社区高等教育”、“地方高等教育”(即“中央各部委所属以外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属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总称”)[8],持后种观点的研究众多,包括早期对于“高等教育地方化”[9]、“高等教育区域化”[10]等领域的研究。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包括三类:其一源于传统教育经济学或高等教育学领域,如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职能理论,后者随着服务社会、文化引领等新型高等教育职能的提出,为高等教育与区域社会互动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其二源于其它经典领域,如经济学、系统论的借用,包括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增长极理论、非均衡发展理论、全息结构理论等[11];其三是我国本土化教育理论的探索,有研究提出三关系(先导发展、伴生发展、跟随发展)和四模式(政府主导、科教驱动模式、市场主导、经济驱动)理论框架[12]、教育生态学[13]、“中国中心观”[14]等,其中以潘懋元教授提出的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理论为典型,它从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总结高校为区域经济服务、与区域环境和谐共存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区域高等教育的“元研究”
“区域观”的差异决定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性质判定的多面性。领域还是学科?区域教育研究一出现便遭遇高等教育研究类似的身份危机。早期致力于学科化的努力已积累一些成果,以黄孟源的《区域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15]、彭世华的《发展区域教育学》[16]、焦瑶光的《区域教育学》[17]等为典型,均在理论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后续研究尽管也作出深入理论化的尝试,但鲜有实质进展。
较之区域教育研究,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进展更为缓慢,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和“为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两种类型。从研究领域观之,前者涉及少量的区域高等教育纯理论研究[18],如一些研究从学理层面分析了区域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差异[19],而不少论者则倾向于对特定实体区域进行案例分析[20];后者将研究重点与“发展”一词紧密关联起来[21],如此研究的立足点在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22],故可归为“发展教育学”的范畴。囿于理论空间太大,研究者的精力主要投放于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探讨,涉及区域高等教育的内涵、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还来不及将这些整理成系统理论,因而更多的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视为一个研究领域而非一个学科。
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区别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的特点有三:第一,这类研究出于特有的中观视角审视教育问题,旨在于架设一座高等教育理论“实用化”的桥梁。这种视角较之宏观的政策分析与微观的院校研究视角更为开阔,揭示出高等教育系统多面特征及内外界复杂的互动关系。第二,透过系统论的视角研究高等教育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功能分化。以一定的经济社会为背景,注重考察高等教育与环境的交互关系,由系统论关照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问题。第三,此类研究特别关注区域高等教育结构问题,如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内涵的理论分析、结构调节的制约因素研究、结构变化的特征分析等议题。[23]
(三)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内的均衡发展。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均衡发展的内涵。对此观点和界定层面并不一致,广义上涉及区域间的外在(空间分布)均衡、高等教育体系内(结构层次)均衡、教育体系(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的均衡、及高等教育与区域系统的协调互动。[24]事实上,多数研究只关注前两个层面。二是均衡发展的必要性讨论。多数研究认为均衡发展可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25]但是,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并非完全不合理,它既是增长极理论的具体应用,同时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26]三是均衡发展水平的测量。主要涉及以人口、经济等背景对高等教育结构的历时和现时分析[27],采用经济差异分析方法,运用量化研究中的标准差、变异系数、修正洛伦兹曲线和二次模型回归等方法,进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均衡水平的测量。四是均衡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对此研究视野开阔,涉及经济、社会、政策、历史、地理、观念等诸多层面,但多主要归因于经济因素。[28]均衡发展的相应对策研究,集中于政府、社会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等各个层面而展开。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系统间的合作发展。“区域高等教育必须在分工与合作、特色化与共生共荣这两种发展趋势中寻找平衡点。”[29]校企、校所、校校协同发展是当前政策和实践领域的热点主题,这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联合办学,将特定区域内的高校群体作为一个系统,每所院校看作系统的一个元素,以此形成系统的结构,基于任务联接组建办学联合体[30];二是跨系统的合作,是以区域系统或多个不同系统内个体高校为单元,组建跨区域性合作教育机构。其中“既有本地社区的历史根源,又经常取决于本地高校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集合。”[31]不论是同系统还是跨系统的合作,表现形式或最终结果都是重新形成新的次区域系统或跨区域高校联合体。事实上,区域内子系统的形成便于操作,如湖北地区的教育部“七校联合办学”、湖北高校师范教育联盟、“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等,跨区域不同层次类型高校的合作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比较丰富,但不同区域或城市群落间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合作,仍比较零散,相关研究比较欠缺。
(四)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研究
区域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无法脱离经济社会而存在,两者的关系研究是目前理论和实践者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32]对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存在两种基本态度,主流观点为“辩证关系论”,即区域经济发展制约着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应适应地域经济的需要。[33]也有“复杂论”的声音,认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多样而复杂,它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教育投入未必是同步的[34]、区域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并非都是协调发展关系[35]。
经典文献曾将大学描述为社会的灯塔、镜子、风向标、动力站、中枢组织……,在区域高等教育应该适应还是超越经济社会发展这个问题上,由于区域竞争力理论、新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的存在,更多研究认为区域教育经费投入对高等教育规模影响是正向的[36],区域经济与区域高等教育之间的紧密联系[37],因此多坚持高等教育应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这种折衷判断。根据系统论与区域科学的观点,这种协调发展的理想状态是:高等教育必须为区域系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区域系统也必须为高等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政策优惠与项目合作等。[38]
现有文献对于这种协调度的测量采用简化方法,一般将高等教育与区域内部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理解为两者关系的一致性,即经济发达的地区高等教育同样发达,反之亦然。研究结论多认为我国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比较协调,但是东中西区域差异明显。除了先天性历史的、政策性、地理区位、认识差异等原因外,经济差异或是造成这种失衡的最主要原因。[39]
(五)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
一般来看,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资源配置能力、结构及综合竞争力是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的两个主要内容。就前一个问题而言,相关研究集中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和能力进行评价,多围绕省域展开个案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则以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为代表的定量研究为主[40],评价标准有某区域内的高校数量、高考录取分数线、每十万人在校大学生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以及人均预算内财政经费等。评价维度涉及绝对与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综合考查教育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教职工数等输入指标,以及在校学生数、科研经费等输出指标,覆涵“绝对数量、绝对质量、相对数量和相对质量等四个指标”[41]。从测量结果来看,资源配置结构合理与否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水平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及竞争力评价有助于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的现状、寻找差异。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一般以省为分析单元,研究方法一般为数据包络分析法、空间面板计量模型、基尼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法、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后三种方法最为常见,重点评价区域高等教育的效率和综合实力。[42]观测维度包括:教育规模、教育经费、基础设施、教师资源、教育效率、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教育产出等。[43]其研究结果趋于一致:一是我国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状况始终存在,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基本沿袭传统高校区域布局的生产[44];二是高等教育竞争力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较高,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优势明显,东部地区以及部分中西部省份发展稳定、实力较强,绝大多数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缓慢、实力较弱。[45]
(六)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研究
不同于高校战略,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属于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的范畴,是以某个区域高等教育为单元,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发展定位等。这类研究是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发展研究的思路从“计划”向“战略规划”转向的同时,首先在发达省区出现的。[46]对此,“现有文献主要侧重于宏观(国家层面)的研究”[47],区域研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研究和实践较为丰富,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研究最为多见。
在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建议方面,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和谐自主的发展政策尤其重要[48],相关研究中突出强调省政府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职能[49]。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的协调权和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规划、部署、政策导引、执法监督、资源配置、检查评估、协调关系与信息服务等。一言以蔽之,就是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50],应在管理理念、组织形式、调控手段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51]。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包括增长极发展模式与点轴发展模式、内涵式发展模式、开放式发展模式等。[52]要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地方政府竞争利弊并存,应利用相关政策措施激励其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53]同时,为保证战略实施通畅实施,发展预测及其预警系统及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便不可或缺。[54]
此外,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也是战略规划的时髦话题,多以系统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同类区域比较研究,提出做强做大省域系统的政策建议。对此并不限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的广东、“长三角”、青岛、宁波等省市,中部地区、黑龙江、江西、辽宁、云南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研究比较多,反映出这些地区寄希望于高等教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政策诉求。
三、研究述评与展望
综上可见,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借鉴了区域科学的理论,并与现实的教育不平衡问题紧密相联,充分体现了空间与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新兴领域,它的理论架构仍不明晰,远未形成规范的研究范式。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者因此需要更宽广的理论视野,借用跨学科方法,从多个层面认识系统间的差异。
(一)研究述评
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已令现实区域高等教育系统日益壮大,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土壤,近来的研究实践则显示,区域高等教育的内容已超脱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范畴,更为关注与系统内外部环境、经济社会的交互关系,研究主题和方法不断丰富、多元,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研究依据。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研究领域,区域高等教育研究仍不尽成熟,现简述如下。
第一,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待深化。尽管区域高等教育已成为各级政策文本中的关键词,但对于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或者过于宏观,使得研究范畴无谓泛化;或者仅仅被当成高等教育另一个实体指涉物,区域被具体化、绝对化,成为冠以“区域”的高等教育研究甚至高等教育的“案例研究”、“个案研究”,相关研究衰弱为“实践教育学”的绝对领地,理论研究的衰微将严重制约区域教育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研究内容过于分散,综合性有待提高。总体来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内容比较多元,但研究主题过于分散、难成体系,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研究为多见,围绕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而展开,立足这种“适应”视角,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往往被忽视,与环境的交互联系无疑被割裂,对教育系统内部的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统筹发展的关注明显不足。
第三,区域分析单元过于简化。出于研究的方便、习惯及认识上的原因,绝大多数研究以省为单元展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这与我国当前的地理、经济划分等基本国情相符,又有现实高等教育法规依据,且与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具有实践的合理性。但是,省域高等教育是一个与传统中央集权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对应的概念,如此方便操作却未能反映区域性高等教育的特征,窄化了区域教育的研究内容。
第四,研究视角和方法较为单一。总体上,现有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多滞留于“就教育论教育”,这与区域科学的要旨相距甚远;以单一的思辨研究或个案研究方法为主,重定性描述轻量化分析,实证研究少且测量维度和指标体系较为粗糙;简单套用其它学科方法、概念的作法比较普遍,研究中未考虑到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内在规律。
(二)研究展望
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唤高水平的区域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如下或是未来研究的努力方向。
第一,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首先,应正确理解区域高等教育范畴的具体性与相对性,区域范围的划定依系统的能级大小、职能分工和活动领域等因素而定,在何种层面探讨区域,这是我们在研究区域高等教育时必须表明的基本立场。其次,应以具体问题为突破口,从区域高等教育实践中寻找可能的理论生长点,凝炼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特色。此外,由于区域教育研究机构建设滞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教育学会尚未建立“区域(高等)教育分会”类似的学会机构,因此应加强区域高等教育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
第二,建立以教育活动为联接点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范式。现在看来,教育-经济-社会构成了以发展为重心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轴。当然,这种研究框架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不是区域经济学的试验场,无论构建何种区域高等教育范式,教育都应是其中的核心支点,后续研究应确立较为科学的划分标准,把高等教育纳入到社会科技、经济、政治、人口、文化等领域综合考虑,突出高等教育与外部系统联系的紧密性和互动性。同时,教育系统内部,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子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也应受到重视。
第三,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比较研究。新一轮城市群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再造及现有经济文化区域的进一步整合,这些无疑预示着以省为单元的传统高等教育区划格局被打破,高等教育区的合作将更为广泛深入,这都要求我们以更为多样的分析口径审视各个高等教育系统。比如适应国际社会竞争加剧的形势加强国家间高等教育系统的比较研究,围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都市圈开展高等教育系统的个案研究等等。同时,应对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来自规模与质量、公平与效率的挑战,综合性的历时研究、预测研究正当其道,这是科学决策未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路向的重要依据。
第四,拓宽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视角和方法。区域高等教育具有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和政策等层面的多面性,是区域科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区,区域发展学、区域经济学等经济领域的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适于区域高等教育,不能被简单移植照搬。后续研究的视角应当进一步拓宽,从其它学科和领域研究中汲取养分,引用跨学科方法、量化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置于国家甚至国际系统中综合分析,这些方法的系统运用将令区域高等教育方法论渐成体系。同时,要采用多元视角,重点突出空间范围内高等教育与其它主题(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等事业发展问题)的联动性。
国际社会正迈入一个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欧盟高等教育区建设正预示着同样的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全球化在高等教育的反映是多面的,既有高校或系统的同质化、一体化的部分趋势,更强调这种统一标准下系统间的竞争、分化、合作,这样反过来将强化区域高等教育个性和特色,彰显个体的发展优势。有理由认为,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同时将开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兴盛发达的新纪元,当然也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大有作为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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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2-0091-08
任何高等教育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的产物,从最宽泛的视角来看,高等教育总是区域性的,对区域高等教育的关照,是高等教育理论问题的具体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可谓联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相对纯粹的高等教育理论而言,它更为务实、富于针对性。区域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背景,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高等教育权责关系、高等教育与其它社会系统的关系,同样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层面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在国际国内如火如荼的高等教育国际化、一体化、区域化实践背景下,当前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方兴未艾。基于此,本文将梳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内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的实践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 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概况
在我国,高等教育区域化是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取得高等教育管理支配地位后的结果,是由过去以中央政府、行业部门为主导的条块分割式高等教育管理系统,向中央与地方两级分工管理体系转变的过程,直接表征为系统服务面向的地方化。[1]
形式上,院系调整确立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系统区域化发展的整体格局,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教育行政行为服务于宏观政策的需要,缺乏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仍是一种中央高度集权式管理模式的产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开启了高等教育区域化的大门,其中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政策诉求。[2]此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作为主要政策文本的一个核心内容不断得以强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进程直接受制于宏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影响,历经二十余年积淀,凝聚了一批研究者,一些研究机构和期刊研究特色日渐显现,研究主题趋于集中。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进程
笔者以“区域高等教育”为主题关键词,时间跨度为1985-2012年,在CNKI50中搜索得到相关论著679篇,其中期刊论文509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有16篇、109篇,近20余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趋势映射出高等教育区域化的演化轨迹(见图1)。
基于图1,通过细读核心文献,并综合相关代表性区域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可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提出阶段(1985-1993年)。研究数量少,围绕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分析、体制与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战略规划管理等展开,集中于宏观层面的改革设想,立足国家行政区域关照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问题,较少考虑各个区域差异化的发展需要。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1994-2002年)。实践层面,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构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管理新体制。此间,相关研究视角逐渐多元化。一方面,受市场经济改革大潮影响,研究朝向高等教育社会需求,重点关注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得到重视,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观、战略管理和深层次区域分布与均衡化发展领域的结构问题。
第三,区域高等教育的拓展阶段(2003-2008年)。2004年出台《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省级政府对于“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应有的统筹职能。[3]随着研究的大量出现,研究领域开始细化,重心得到下移,更多研究则以高等教育大众化、地方化为背景,关注特定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结合某类区域高校的实证研究开始出现,仍以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为主线,突出均衡发展、区域系统竞争力评价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研究。
雷家彬: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述评:1985-2012年第四,区域高等教育的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4]的出台将高等教育地方化推向深入。以此为引线,相关研究以高等教育强国战略为背景,研究主题更为多元,更多则以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为目标,突出省域高等教育实力提升的需要,强调泛区域合作联动、资源整合共享。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总体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基本状况,笔者尝试按作者、机构、基金、期刊和关键词等主要信息对679篇论著进行排序。由表1可见,10位发文最多的作者发文均少于8篇,可见相关研究仍比较分散;从研究机构来看,厦门大学是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重镇,除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研究优势机构外,重点理工科大学和一些地方性高校、研究院所成为研究的中坚力量,表明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理论层面也为地方院校所重视;这种局面由基金论文的情况可见一斑,除教育部和部级教育类“主流课题”外,不少高等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性课题也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纳入资助范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中国教育报、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文最为集中,说明相关研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关键词反映出研究关注点,区域经济、协调或均衡发展、高等教育结构等关键词的集中选择表明区域高等教育与外界的适应性及内部结构问题受到高度重视。总体上,区域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仍比较分散,但日益受到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关注,研究质量高、影响广泛、内容充实。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宏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影响下,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开始进入教育管理者的视角,后来成为教育政策研究者的一个重要议题,最近又由地方官方话语体系逐渐进入到个体高校战略规划研制者的规划文本之中。随着研究的日渐深入,区域高等教育注重自身理论问题研究和其它学科观点的运用,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问题,并以区域为单元对系统作出横向与纵向分析。具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区域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的概念。其实,界定区域高等教育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区域”。 一般而言,“区域”源于地理学,它总是指向一定的实体地理空间,因此本质上是一个空间概念,区域内事物应具备空间连续性和有别于区域外事物的同类性两大共性。[5]然而,“区域”毕竟是一个弹性概念,有类型和大小之分,何况又多学科频繁共涉,如行政学中的“行政区”、社会学中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群落”[6]等等。
由于认识“区域”视角的差异,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系统论、整体功能结构的关系出发,将其视为一种与外界环境进行资源互换、互动发展的社会子系统[7];二是从“区域”的不同层次来理解,如将其分为“与我国大都市圈发展相适应的大区域高等教育”、“省(自治区)属的地方性高等教育”、“社区高等教育”、“地方高等教育”(即“中央各部委所属以外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属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总称”)[8],持后种观点的研究众多,包括早期对于“高等教育地方化”[9]、“高等教育区域化”[10]等领域的研究。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包括三类:其一源于传统教育经济学或高等教育学领域,如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职能理论,后者随着服务社会、文化引领等新型高等教育职能的提出,为高等教育与区域社会互动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其二源于其它经典领域,如经济学、系统论的借用,包括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增长极理论、非均衡发展理论、全息结构理论等[11];其三是我国本土化教育理论的探索,有研究提出三关系(先导发展、伴生发展、跟随发展)和四模式(政府主导、科教驱动模式、市场主导、经济驱动)理论框架[12]、教育生态学[13]、“中国中心观”[14]等,其中以潘懋元教授提出的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理论为典型,它从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总结高校为区域经济服务、与区域环境和谐共存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区域高等教育的“元研究”
“区域观”的差异决定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性质判定的多面性。领域还是学科?区域教育研究一出现便遭遇高等教育研究类似的身份危机。早期致力于学科化的努力已积累一些成果,以黄孟源的《区域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15]、彭世华的《发展区域教育学》[16]、焦瑶光的《区域教育学》[17]等为典型,均在理论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后续研究尽管也作出深入理论化的尝试,但鲜有实质进展。
较之区域教育研究,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进展更为缓慢,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和“为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两种类型。从研究领域观之,前者涉及少量的区域高等教育纯理论研究[18],如一些研究从学理层面分析了区域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差异[19],而不少论者则倾向于对特定实体区域进行案例分析[20];后者将研究重点与“发展”一词紧密关联起来[21],如此研究的立足点在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22],故可归为“发展教育学”的范畴。囿于理论空间太大,研究者的精力主要投放于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探讨,涉及区域高等教育的内涵、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还来不及将这些整理成系统理论,因而更多的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视为一个研究领域而非一个学科。
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区别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的特点有三:第一,这类研究出于特有的中观视角审视教育问题,旨在于架设一座高等教育理论“实用化”的桥梁。这种视角较之宏观的政策分析与微观的院校研究视角更为开阔,揭示出高等教育系统多面特征及内外界复杂的互动关系。第二,透过系统论的视角研究高等教育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功能分化。以一定的经济社会为背景,注重考察高等教育与环境的交互关系,由系统论关照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问题。第三,此类研究特别关注区域高等教育结构问题,如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内涵的理论分析、结构调节的制约因素研究、结构变化的特征分析等议题。[23]
(三)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内的均衡发展。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均衡发展的内涵。对此观点和界定层面并不一致,广义上涉及区域间的外在(空间分布)均衡、高等教育体系内(结构层次)均衡、教育体系(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的均衡、及高等教育与区域系统的协调互动。[24]事实上,多数研究只关注前两个层面。二是均衡发展的必要性讨论。多数研究认为均衡发展可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25]但是,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并非完全不合理,它既是增长极理论的具体应用,同时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26]三是均衡发展水平的测量。主要涉及以人口、经济等背景对高等教育结构的历时和现时分析[27],采用经济差异分析方法,运用量化研究中的标准差、变异系数、修正洛伦兹曲线和二次模型回归等方法,进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均衡水平的测量。四是均衡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对此研究视野开阔,涉及经济、社会、政策、历史、地理、观念等诸多层面,但多主要归因于经济因素。[28]均衡发展的相应对策研究,集中于政府、社会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等各个层面而展开。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系统间的合作发展。“区域高等教育必须在分工与合作、特色化与共生共荣这两种发展趋势中寻找平衡点。”[29]校企、校所、校校协同发展是当前政策和实践领域的热点主题,这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联合办学,将特定区域内的高校群体作为一个系统,每所院校看作系统的一个元素,以此形成系统的结构,基于任务联接组建办学联合体[30];二是跨系统的合作,是以区域系统或多个不同系统内个体高校为单元,组建跨区域性合作教育机构。其中“既有本地社区的历史根源,又经常取决于本地高校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集合。”[31]不论是同系统还是跨系统的合作,表现形式或最终结果都是重新形成新的次区域系统或跨区域高校联合体。事实上,区域内子系统的形成便于操作,如湖北地区的教育部“七校联合办学”、湖北高校师范教育联盟、“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等,跨区域不同层次类型高校的合作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比较丰富,但不同区域或城市群落间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合作,仍比较零散,相关研究比较欠缺。
(四)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研究
区域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无法脱离经济社会而存在,两者的关系研究是目前理论和实践者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32]对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存在两种基本态度,主流观点为“辩证关系论”,即区域经济发展制约着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应适应地域经济的需要。[33]也有“复杂论”的声音,认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多样而复杂,它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教育投入未必是同步的[34]、区域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并非都是协调发展关系[35]。
经典文献曾将大学描述为社会的灯塔、镜子、风向标、动力站、中枢组织……,在区域高等教育应该适应还是超越经济社会发展这个问题上,由于区域竞争力理论、新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的存在,更多研究认为区域教育经费投入对高等教育规模影响是正向的[36],区域经济与区域高等教育之间的紧密联系[37],因此多坚持高等教育应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这种折衷判断。根据系统论与区域科学的观点,这种协调发展的理想状态是:高等教育必须为区域系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区域系统也必须为高等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政策优惠与项目合作等。[38]
现有文献对于这种协调度的测量采用简化方法,一般将高等教育与区域内部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理解为两者关系的一致性,即经济发达的地区高等教育同样发达,反之亦然。研究结论多认为我国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比较协调,但是东中西区域差异明显。除了先天性历史的、政策性、地理区位、认识差异等原因外,经济差异或是造成这种失衡的最主要原因。[39]
(五)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
一般来看,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资源配置能力、结构及综合竞争力是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的两个主要内容。就前一个问题而言,相关研究集中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和能力进行评价,多围绕省域展开个案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则以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为代表的定量研究为主[40],评价标准有某区域内的高校数量、高考录取分数线、每十万人在校大学生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以及人均预算内财政经费等。评价维度涉及绝对与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综合考查教育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教职工数等输入指标,以及在校学生数、科研经费等输出指标,覆涵“绝对数量、绝对质量、相对数量和相对质量等四个指标”[41]。从测量结果来看,资源配置结构合理与否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水平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及竞争力评价有助于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的现状、寻找差异。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一般以省为分析单元,研究方法一般为数据包络分析法、空间面板计量模型、基尼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法、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后三种方法最为常见,重点评价区域高等教育的效率和综合实力。[42]观测维度包括:教育规模、教育经费、基础设施、教师资源、教育效率、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教育产出等。[43]其研究结果趋于一致:一是我国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状况始终存在,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基本沿袭传统高校区域布局的生产[44];二是高等教育竞争力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较高,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优势明显,东部地区以及部分中西部省份发展稳定、实力较强,绝大多数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缓慢、实力较弱。[45]
(六)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研究
不同于高校战略,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属于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的范畴,是以某个区域高等教育为单元,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发展定位等。这类研究是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发展研究的思路从“计划”向“战略规划”转向的同时,首先在发达省区出现的。[46]对此,“现有文献主要侧重于宏观(国家层面)的研究”[47],区域研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研究和实践较为丰富,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研究最为多见。
在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建议方面,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和谐自主的发展政策尤其重要[48],相关研究中突出强调省政府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职能[49]。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的协调权和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规划、部署、政策导引、执法监督、资源配置、检查评估、协调关系与信息服务等。一言以蔽之,就是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50],应在管理理念、组织形式、调控手段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51]。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包括增长极发展模式与点轴发展模式、内涵式发展模式、开放式发展模式等。[52]要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地方政府竞争利弊并存,应利用相关政策措施激励其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53]同时,为保证战略实施通畅实施,发展预测及其预警系统及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便不可或缺。[54]
此外,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也是战略规划的时髦话题,多以系统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同类区域比较研究,提出做强做大省域系统的政策建议。对此并不限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的广东、“长三角”、青岛、宁波等省市,中部地区、黑龙江、江西、辽宁、云南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研究比较多,反映出这些地区寄希望于高等教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政策诉求。
三、研究述评与展望
综上可见,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借鉴了区域科学的理论,并与现实的教育不平衡问题紧密相联,充分体现了空间与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新兴领域,它的理论架构仍不明晰,远未形成规范的研究范式。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者因此需要更宽广的理论视野,借用跨学科方法,从多个层面认识系统间的差异。
(一)研究述评
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已令现实区域高等教育系统日益壮大,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土壤,近来的研究实践则显示,区域高等教育的内容已超脱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范畴,更为关注与系统内外部环境、经济社会的交互关系,研究主题和方法不断丰富、多元,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研究依据。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研究领域,区域高等教育研究仍不尽成熟,现简述如下。
第一,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待深化。尽管区域高等教育已成为各级政策文本中的关键词,但对于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或者过于宏观,使得研究范畴无谓泛化;或者仅仅被当成高等教育另一个实体指涉物,区域被具体化、绝对化,成为冠以“区域”的高等教育研究甚至高等教育的“案例研究”、“个案研究”,相关研究衰弱为“实践教育学”的绝对领地,理论研究的衰微将严重制约区域教育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研究内容过于分散,综合性有待提高。总体来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内容比较多元,但研究主题过于分散、难成体系,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研究为多见,围绕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而展开,立足这种“适应”视角,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往往被忽视,与环境的交互联系无疑被割裂,对教育系统内部的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统筹发展的关注明显不足。
第三,区域分析单元过于简化。出于研究的方便、习惯及认识上的原因,绝大多数研究以省为单元展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这与我国当前的地理、经济划分等基本国情相符,又有现实高等教育法规依据,且与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具有实践的合理性。但是,省域高等教育是一个与传统中央集权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对应的概念,如此方便操作却未能反映区域性高等教育的特征,窄化了区域教育的研究内容。
第四,研究视角和方法较为单一。总体上,现有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多滞留于“就教育论教育”,这与区域科学的要旨相距甚远;以单一的思辨研究或个案研究方法为主,重定性描述轻量化分析,实证研究少且测量维度和指标体系较为粗糙;简单套用其它学科方法、概念的作法比较普遍,研究中未考虑到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内在规律。
(二)研究展望
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唤高水平的区域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如下或是未来研究的努力方向。
第一,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首先,应正确理解区域高等教育范畴的具体性与相对性,区域范围的划定依系统的能级大小、职能分工和活动领域等因素而定,在何种层面探讨区域,这是我们在研究区域高等教育时必须表明的基本立场。其次,应以具体问题为突破口,从区域高等教育实践中寻找可能的理论生长点,凝炼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特色。此外,由于区域教育研究机构建设滞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教育学会尚未建立“区域(高等)教育分会”类似的学会机构,因此应加强区域高等教育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
第二,建立以教育活动为联接点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范式。现在看来,教育-经济-社会构成了以发展为重心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轴。当然,这种研究框架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不是区域经济学的试验场,无论构建何种区域高等教育范式,教育都应是其中的核心支点,后续研究应确立较为科学的划分标准,把高等教育纳入到社会科技、经济、政治、人口、文化等领域综合考虑,突出高等教育与外部系统联系的紧密性和互动性。同时,教育系统内部,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子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也应受到重视。
第三,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比较研究。新一轮城市群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再造及现有经济文化区域的进一步整合,这些无疑预示着以省为单元的传统高等教育区划格局被打破,高等教育区的合作将更为广泛深入,这都要求我们以更为多样的分析口径审视各个高等教育系统。比如适应国际社会竞争加剧的形势加强国家间高等教育系统的比较研究,围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都市圈开展高等教育系统的个案研究等等。同时,应对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来自规模与质量、公平与效率的挑战,综合性的历时研究、预测研究正当其道,这是科学决策未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路向的重要依据。
第四,拓宽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视角和方法。区域高等教育具有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和政策等层面的多面性,是区域科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区,区域发展学、区域经济学等经济领域的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适于区域高等教育,不能被简单移植照搬。后续研究的视角应当进一步拓宽,从其它学科和领域研究中汲取养分,引用跨学科方法、量化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置于国家甚至国际系统中综合分析,这些方法的系统运用将令区域高等教育方法论渐成体系。同时,要采用多元视角,重点突出空间范围内高等教育与其它主题(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等事业发展问题)的联动性。
国际社会正迈入一个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欧盟高等教育区建设正预示着同样的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全球化在高等教育的反映是多面的,既有高校或系统的同质化、一体化的部分趋势,更强调这种统一标准下系统间的竞争、分化、合作,这样反过来将强化区域高等教育个性和特色,彰显个体的发展优势。有理由认为,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同时将开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兴盛发达的新纪元,当然也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大有作为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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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09-03
科研诚信教育是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掌握科研诚信教育是抓好科研诚信建设的中心环节。我国目前科研诚信教育仍是薄弱环节,科研诚信建设应从诚信教育抓起。揭示科研诚信教育的内涵,选择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深刻认识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是搞好科研诚信教育的前提。
一、科研诚信教育的内涵
科研即科学研究的简称。科学和研究是两个事物,科学,从知识的角度来说,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而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则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来不得半点虚假。研究,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从现象到本质及规律的探索过程。而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则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不能弄虚作假。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真实可信,没有假冒、没有篡改、没有伪造、没有剽窃。“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的高尚道德,是在科学研究中践履诚实守信规范的品行。科研诚信教育,就是教育者依据有关科研诚信理论和规范,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促使受教育者认知、内化、形成和发展科研诚信品质的过程。
教育者是科研诚信教育的主动方面,不仅指人,也指教育机构。教师、专家、导师、科研管理工作者都是科研诚信教育者,科研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也是科研诚信教育者。科研诚信规范,是国家科技、教育等职能部门权威的规范科研行为的准则和法规,也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约束诚信的具体科研规章。教育手段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一切在教育过程中发生作用的技术、技巧、语言文字等都可作为科研诚信的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是教育理论的运用。一是教育概念的方法。通过科研诚信、诚信意识、诚信规范、诚信素质、诚信习惯、诚信行为等概念的教学和认知,在概念上明确科研诚信的内涵。二是教育命题的方法。科研诚信的命题,是对科研诚信现象的抽象,是以判断的形式表达的科研诚信经验事实,通过提出科研诚信的命题,为学习和讨论定调,深入展开。三是教育系统的方法。科研诚信也是一个系统,涉及许昌因素,通过系统分析、辩证分析,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内化为对象的理性具体。受教育者科研诚信品质,包括诚信观念、诚信行为、诚信习惯。认知、内化、形成和发展科研诚信品质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接受教育、内心体验、践行习惯、慎独自律的过程。
二、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
科研诚信教育的途径,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技术路线,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外在方法,是科研诚信教育从规划到考核的一系列教育活动的总和。概括起来有以下十个环节。
一是规划环节。学校要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规划,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的规划建设,设置课程,选编教材,规划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用规划来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规划应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课程设置、教材选编、教学组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环节、教育环境、考核形式、师资队伍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
二是讲授环节。科研诚信教育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有专人组织教学,聘请教师讲课,开设讲座,邀请有关专家讲演,建立教学制度,实现科研诚信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讲课、讲演、讲座,口头进行诚信教育。通过介绍科学家科研诚信典范事例,启发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批评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性,提高学生对科研诚信问题的认识。
三是讨论环节。讨论是学生接受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讨论的内容可以是诚信理解问题、诚信热点问题、诚信疑难问题。讨论的形式可以课堂全体讨论、分组讨论。提高讨论的质量很重要,组织者要提出讨论的主题,指出讨论的重点,提示讨论的思路,提出讨论的注意事项,防止讨论放任自流,要实现科研诚信讨论的有序化。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提高对科研诚信的认识,解决疑难问题。
四是实验环节。实验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情景环节。实验就是在思维中设想一种现实的科研诚信问题的情景,假设一定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学术环境,会引起科研人员产生什么样的动机和诚信行为。实验环节,实际上是科研诚信的预期教育、预防教育、预测教育。通过这种途径,让对象在意识中首先打了预防针,有了防卫能力,可以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中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诱惑,避免犯错误。
五是实习环节。实习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实践环节。组织学生进行诚信案例实际研判和分析,进行案例警示教育,还可创新多种实习活动模式,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实习环节是科研诚信的实践教育。通过实习途径,让对象在实际案情的自我研判、分析和教育中,提高认识、锻炼能力、发展潜能,提高科研诚信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六是交流环节。交流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自由传播环节。交流的形式可以是小组座谈、个别谈话,不拘一格,畅所欲言。交流式进行诚信教育,可以优势互补、集思广益、相互促进。科研诚信教育也可以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科研诚信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七是练习环节。练习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养成环节。设计诚信作业和答卷,让学生课外独立完成,教师检查,给予评价和指导。练习环节是科研诚信的养成教育,能让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经过思考、琢磨,逐步形成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观念,发展诚信品行。
八是读书指导环节。读书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自学环节。布置阅读诚信教科书和有关科研诚信法规文件,让学生自学,并提出读书指导意见。通过这一环节,促使学生掌握和巩固诚信知识,增强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九是互动环节。互动是科研诚信教育的角色互换环节。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互换角色,相互体验对方的教育心理要求。学生从教育者的角度去体验受教育者应该如何接受教育才能适应教育,从而改进接受方式;教师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去体验教育者如何进行教育才被自己接受,从而改进教育方式。互换环节是科研诚信的体验教育。双方互相体验诚信观念、诚信行为和诚信习惯,使科研诚信教育教学相长。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争做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
十是考核环节。考核是科研诚信教育的检测环节。考核方式可以是课堂试题、课外论文、调查报告。考核环节是科研诚信的效应教育。这一环节有着双重作用,既是科研诚信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检测,又是科研诚信行为的拷问。
通过上述途径,培养学生“事业为重、奉献为荣的价值取向,敢于创新、勇于争先的工作精神,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不畏艰难、争创一流的学术追求”,为祖国的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创新型人才。
三、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
科研诚信教育涉及道德、制度和法律。因为“科研诚信问题包含个人道德、制度和法律三个层面”,科研诚信教育要在这三个层面着力,才能取得良效。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是科研诚信教育在科技和教育事业上的地位和作用,对国家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科研诚信教育,是科技创新的前阶,也是我们每时每刻都应该遵守的做人的基本准则”。科研诚信教育,能促使高校学生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能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合格的高质量的人才。
科研诚信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不断加剧的需要,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道德保障。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科研诚信问题愈益引起各国高度重视。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坚持真理、开拓创新、诚实劳动、爱国奉献,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加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科研诚信教育,对于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借鉴国外经验,进行科研诚信理论和科研诚信教育的研究和教学,制定并逐步完善科研规范,加强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基础教育上质量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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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 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 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p#分页标题#e#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一、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的研究意义
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种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理应获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权利更应获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宪法基本权利”。另外,”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不能得到救济的受教育权也不能称其为基本权利。而司法救济作为各种救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济,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一,司祛救济是由利益关系人自己启动的救济,利益关系人对于启动救济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积极性;其二,司法救济是具有严格法律程序的救济,当事人一旦启动,法院或任何其他组织、个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终止这种救济;其三,法律为司法救济预设了一套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从而能保证提供比其他救济更佳的救济效果。但我国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鉴于此,笔者努力在本文中对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既有途径进行梳理,对可行性的途径进行探索,希望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帮助。
二、普通法律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一般地,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要审理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都得首先明确该受教育权案件牵涉的的法律关系一是私人间的侵权纠纷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侵害的纠纷,据以确定司法救济是诉诸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到刑事层面)。
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排除既有的法院判决,以’,齐玉等案件”本身为例,并假设在侵害事实发生时我国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业已实施,那么我们不难知道,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侵犯齐玉等受教育权致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属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私人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这时法院对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很容易即可进行。但实践中更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来自于受教育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尤其是受教育者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之间,那么从服务现实需要的原则出发,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侵犯私权的受教育权纠纷作深入的分析。
面对近年来学生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频发案例,我们应该全面审视,举一反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余雅风博士指出,2004年8月,最高法院开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新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提出依法治校,强调学生的权利。这并不说明保障受教育权的相关立法已完备,相关救济途径已完善,问题的存在仍不容忽视。受教育者与院校之间的纠纷一般由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院校的管理权(集中表现在授予学位、退学权等权力的实施)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用以调和该矛盾的制度立法并不完备甚至混乱的现状导致冲突不断、侵害不断。有关人士统计指出,现有的规范高等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具体法律法规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更院校进行,并非国家立法机关专门立法,也缺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范,任意性大,权威性不足,体系混乱甚至自相矛盾,更不具备对受教育者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的相关保障,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不能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相反却容易对其造成侵害,有违现代教育理念之初衷,甚至导致对受教育权进行司法救济的难度增加。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如何有效的救济受教育权免于学校管理者的侵害是个紧迫的问题,就争议双方非平等的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法院依据现有的《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可在行政法框架内、行政诉讼的层面上解决部分纠纷,规治那些违反现有法律的高等院校的侵权行为。但并不完备的立法使得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无法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有心受理无力审判或者其审判结果承受相当压力,被否定被质疑。那么首先从理论上寻求立法缺失时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探索无疑得依托根本大法一宪法进行。
三、涉及到宪法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当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是国家的相关立法时,在某些国家的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予以救济,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中让法院针对立法机关的违宪行为对受教育权予以司法救济似乎并不可行。另外鉴于我国相关立法虽然不完备但也并未发现违宪嫌疑,所以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暂不论述。那么,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当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无具体法律可依时,我们的法院该如何立足宪法实施有效司法救济?笔者认为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针对公权力(行政权力)侵害的宪法司法救济
政府或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此侵害如果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无相关规定时法院就不能以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当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时,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也无法在现有的普通法律框架内予以救济时,司法该作何救济?
一方面,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在审理受教育权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侵害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机关制定的某些制度规章等与上位法冲突,这时候,我国既有的法院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决该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或将其撤销。不过法院己开始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间接审查,即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规章,这实际己是对规章有效性的一种认定,只不过这种有效性的认定仅限于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对于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其他人不能给与救济,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亦算得上进步了。或者我国行政立法一行政诉讼法也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吸收进入可塑行政行为的行列,笔者认为以此可实现更有效的司法监督。
另一方面,造成受教育权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无普通法律规范时。因为宪法主要防范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的侵害,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且无具体法律实施救济时,宪法再袖手无疑将陷公民权利于水深火热中,陷己身于虚无之境。在有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对遭侵害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救济,这就涉及到宪法界颇有争议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
(二)私权侵害之宪法司法救济
因为依传统的公法理论,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国家不得为非”,并不涉及私人间的关系,私人间的关系由”契约”予以调整,宪法权力不能侵入私人领域,即发生在私人间的纠纷时宪法是不应该介入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宪法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宪法理论的进一步演化,”宪法私法化”已不再是口号性的虚置,越来越得到宪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思考关注,如果宪法私法化,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再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需要司法救济时,法院就可以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给予其司法保护。
有观点认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齐玉荃案就可视为‘,宪法私法化”案例进行讨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二审法院接到《批复》后结合案件事实,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荃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近十万元,从而完成了对齐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应该说,陈晓琪与其父(在此其他非私人被告的责任暂不讨论)对齐玉荃受教育权的侵害确属私人间的侵权纠纷,本该依民法等具体法律法规行以救济,但鉴于侵害发生时具体法律缺位,这时法院有心适用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给与司法救济的实践意义非凡,但也颇遭指摘,因为我国宪法私法化理论远未成形,所以现有的讨论多在他国理论基础上进行。其中代表性的当属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的“国家行为(stateaction)”理论。
笔者支持由法院根据基本权利受侵害事实在诉讼中将宪法条文直接适用的做法,但也认同,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的前提是符合”穷尽法律救济”的原则,即只有在相关的法律没有给予基本权利相当程度的保障时才可直接适用宪法,避免宪法的过度适用涉入了普通法律的调整领地,从而破坏了普通法律的权威;而且需注意的问题还很多,如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避免主观性错误、保证必要时适用宪法的客观公正性,适用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诸如此类,都有必要进行细致规划,本文暂不详细展开论述。
四、结论
民族教育学(Erhnic Pedagogy)作为一门萌芽于20世纪初、形成于20世纪中叶的新兴学科,它是教育学与民族学两门学科交叉而形成的。民族教育学是研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各民族的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它以不同的民族群体与个体为研究对象,在探索人类教育的共同规律的同时重点探讨不同民族群体与个体教育的特殊规律及特点。在民族学领域,民族教育学常常和民族经济学、民族社会学、民族文化学、民族政策学等并列为下位学科;在教育学领域,民族教育学常常和教育人类学相接近,与教育经济学、教育文化学、教育社会学、教育政策学等并列而成为下位学科。在西方国家的学术研究领域,民族教育学与教育人类学、多元文化教育等关系密切。
一、民族教育学的形成过程
20世纪是人类社会科学发展与繁荣的时期,特别是二战以后,各种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兴起,民族教育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由教育学和民族学交叉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在西方,民族教育学是由教育人类学、多元文化教育、跨文化教育、土著教育、移民教育等几个相互交叉的研究领域所组成。在中国,民族教育学的形成与发展与民族学、教育学的交叉发展关系密切。
第一阶段: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孕育阶段(20世纪初一 20世纪80年代)。这一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即民国时期和新中国前30年时期。
民国时期是我国民族教育理论和实践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时期,一方面,民国政府为贯彻“民族主义”国策而对少数民族进行同化和安抚,以达成“五族共和”之目的,在教育方面推行“蒙藏教育”、“边疆教育”等,另一方面,围绕“蒙藏教育”、“边疆教育”而开展了大量的民族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在当时很有影响的《教育杂志》、《中华教育界》、《西北通讯》等期刊上发表了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研究成果,如高风谦的《蒙回藏教育问题》、郑鹤生的《我国边疆教育之计划与设施》、拜少天的《从边政谈边教》和《再从边政谈边教》、古椹的《民族教育的讲授》等,而且还出版了刘曼卿的《边疆教育》、曹树勋的《边疆教育新论》等民族教育的专著。同时,国民党教育部还颁布了《推进边疆教育的方案》、《边地青年教育及人事行政实施纲领》、《边疆教育法令汇编》、《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边疆教育委员会会议报告》等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所有这些都成为研究我国民族教育的宝贵资料。尽管国民政府所采用的是一种同化主义为主的民族教育,使民族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十分缓慢,但我国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从概念到体系、从经验到方针政策等方面均有了新的起点,即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了一种不同于一般教育的少数民族教育的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30余年里,即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国家在对少数民族重新识别后,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重心放在教育事业上,即国家着力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但就少数民族教育理论研究的成果来看,主要还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的较多,且把民族教育作为民族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因素而加以研究的较多。反过来而言,也正是民族教育实践的发展促使了80年代后期以来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热潮的到来。
第二阶段:民族教育学学科的独立阶段(80年代)。80年代初期,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导下,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开始复苏。理论界更是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下,开始构建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民族教育学学科在这一时期的独立正在教育科学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首先是国内教育理论研究者和民族理论研究者中间分化出了一批专门从事民族教育理论的研究人员,经过他们的努力,到80年代末形成了民族教育学的最初成果,这就是景时春教授主编的《民族教育学》、谢启晃教授撰写的《民族教育概论》,前一部著作从教育学的方法和体系出发来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现象及其规律,后一本著作从民族学的方法和体系出发来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现象及其规律。二者殊途同归,形成了我国民族教育学的代表之作。
其次,中央与地方民族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与学术团体相继成立,科研队伍逐渐壮大。早在1979年,中央民族学院就成立了教育学教研室,它是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教育研究所的前身。1980年吉林省延边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民族教育研究所,1983年西北师范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民族教育研究所。以后十年里,各省、自治区、各民族学院和高校相继成立了大量民族教育研究所或研究室。研究机构、研究队伍的壮大,要求成立相应的学术团体。1980年辽宁省率先成立了“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和“朝鲜语文教学研究会”。1983年9月,全国性的民族教育学术研究团体——“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正式成立。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州、县纷纷成立各自的学术团体。到1989年时,全国已经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50个自治州、地区、60个县成立了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全国会员达5000余人。民族教育研究队伍的壮大和民族教育学术的繁荣,直接推动了我国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发展。
再次,民族教育学术期刊的发行和民族教育研究项目的规划,直接促成了民族教育学学科的独立发展。1986年,四川省创办了我国第一个面向全国的综合性民族教育研究杂志——《民族教育》,1990年更名为《中国民族教育》,并由国家教育部民教司主办。1988年,由国家民委主管、中央民族大学主办的《民族教育研究》成为全国唯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民族教育研究学术期刊。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各省、自治区的相关教育期刊,也成了研究民族教育的阵地,如《西藏教育》、《内蒙古教育》、《新疆教育》等等。在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民族教育研究首次被纳入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沦》、《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史纲》、《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与展望》等,标志着民族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经过80年代民族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扩展与深化,到90年代民族教育学学科从内容体系到研究方法等诸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民族教育学学科范畴与体系研究的深化。在80年代末产生的一些民族教育学范畴与体系的基础上,民族教育学界开始反思有关的基本范畴并从学科自身研究领域和边界出发来重新确定民族教育学的学科体系。民族教育学的学术专著的水平整体提高,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教育学著作,如孙若穷教授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哈经雄教授、滕星教授主编的《少数民族教育学通论》、王鉴教授撰写的《民族教育学》等。这些著作对有关民族教育概念的内涵的拓展、民族教育研究的对象与性质的再认识、民族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的研究、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构成及现状分析、民族教育学学科边界与体系确定,等等,都有更深入的研究。
2.中国民族教育学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学的接轨。伴随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国策,我国民族教育领域扩大了自己的学术交流范围,主要表现之一便是与西方对立的民族教育理论开始“解冻”,由最初的批判多元文化教育,到分析多元文化教育的有效经验,再到进行东西方民族教育的比较研究,中国民族教育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的成功实践中继承了许多宝贵的东西,尤其在扩大民族教育的内涵和确立民族教育发展的理念方面,使我国民族教育在学术研究上与国际民族教育接轨。
3.民族教育学分支研究领域对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的充实。随着民族教育研究领域的分化,民族教育学的分支学科也开始初露端倪。可以说有多少教育学的分支学科,就有多少民族教育学的分支学科,除了对部门民族教育的研究领域(民族幼儿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外,还从民族基础教育、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成人教育、民族高等教育等四大块来研究民族教育的结构体系。还有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管理学、民族教育社会学等交叉边缘学科不断涌现。到90年代末,民族教育学又形成了以民族教育基本理论、民族双语教学理论、民族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分支领域构成的学科体系。
4.民族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科学化。民族教育由最初的从单一的教育学或民族学的研究方法出发来研究问题,转变为从教育学、民族学、人类学、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语言学、文化学等跨学科、跨文化的研究方法,而且现代的教育技术学、信息工程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也被引入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多元化和科学化的方法发展使民族教育学日趋成熟。
回顾民族教育学学科形成发展的不同时期,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它的研究对象正在逐步拓展,从专门研究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到多民族、多文化背景下的少数民族教育的现象与规律,民族教育的研究不再孤立地就少数民族论少数民族教育,民族教育学的学科体系也不再是对教育学或民族学研究体系的简单移植,而是形成了自己的独特体系。
二、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随着民族教育理论的日趋丰富发展,使众多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者开始思索民族教育学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首先就是关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的讨论。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确定是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出发的。如孙若穷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一书中认为“民族教育学是研究少数民族教育规律的一门学科”。其他学者的讨论大多数也是在广义和狭义的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去理解少数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如李红杰在《民族教育学研究对象和体系浅见》、哈经雄等在《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构成及现状》中对民族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表述。这些思路在教育学的研究中均可见到。
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出发理解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无可争议的,因为少数民族教育现象及其规律是教育现象及其规律中的特殊性部分,奉是教育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讲,民族教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之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仍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由此出发而确定的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亦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当今社会,教育学要彻底地解释它的对象,它必须坚持教育学就是教育科学,它是诸种教育学科的总称的这一理论观点。以此为前提,它才能在研究对象问题上避免陷于内涵和外延不一致的逻辑矛盾和严重的理论混乱状态”。按照这一出发点,民族教育学中的教育现象自然也就是教育中特有的现象,民族教育学中的规律也就是教育中的特有规律。民族教育现象是民族教育的外部表现形式,而民族教育规律则是指民族教育与民族其他社会现象之间以及民族教育这一现象领域内各要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关系。所以,民族教育学是专门研究民族社会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是人们对民族教育现象的认识的概括和总结。民族教育学既研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各民族的教育规律的共同规律,同时重点探讨不同民族群体与个体教育的特殊规律及特点。在这里要专门指出的是关于民族的理解,它既可以是某一个民族,也可以是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前者强调教育的民族性,后者强调教育在多民族国家中的多元性。
三、民族教育学的学科性质
民族教育学的学科性质是由它的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不管是西方的多元文化教育,还是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研究对象共同的特点是多民族国家中处境不利的弱势族群的教育现象及其规律。这一研究对象分别被教育学和民族学作为其研究领域。如果从教育学的分支研究领域来看,民族教育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认识现象。作为社会现象,它当属于社会科学,但作为认识现象,民族教育的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与相对独立性。民族教育学的性质由此而确认为二重性学科或跨界性学科。这一理解与教育学的学科性质相一致,因为民族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那么,民族教育学在教育学中的地位又是怎样的呢?如果教育学的体系分为宏观层次的理论教育学,中观层次的部门教育学、边缘教育学、教育活动与过程,微观层次的应用教育学等三层的话,民族教育学就属于中观层次的边缘教育学领域,它和教育心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政治学等是同位学科,是教育学和民族学的交叉学科。如果从民族学研究的分支领域来看,民族教育学又是民族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民族学学科中的民族文化学、民族经济学、民族心理学、民族语言学、民族宗教学等是同位学科,与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等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综上所述,民族教育学兼有教育科学和民族科学的双重性质,是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根据民族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对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教育科学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科学中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民族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第二,教育学和民族学领域的有关民族教育的研究仍然是民族教育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民族教育学的研究要时刻关注这两门学科中的理论成果。第三,民族教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应逐步完善自己的学科体系,从教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中不断汲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四、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内容
1.民族教育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与构建。随着民族教育学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和成熟,民族教育学的理论体系素材正在发生着变化。研究者在这一领域中,主要研究的课题包括:民族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民族教育学的理论框架、民族教育学中的双语教学理论、民族教育学中的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学中的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逐渐完善我国民族教育学的学科体系,在民族教育学的分支学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理论体系。
2.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问题研究。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是民族教育大厦的基石,民族基础教育发展的特殊性要求对其进行科学研究,把握基本的规律。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课题包括: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特殊问题研究、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问题研究、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双语教学问题研究、民族基础教育课程与教材问题研究、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研究、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投资体系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对民族基础教育基本规律的研究与把握,为我国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改革的推进、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
3.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问题研究。民族高等教育为民族地区培养着高素质的人才,是民族教育金字塔的塔尖,对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研究,历来是我国民族教育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领域。这一领域的主要课题包括:民族高等教育的规模与体系问题、民族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问题、民族学院的办学之路、民族师范院校的教育改革、民族高等教育的投资问题研究、民族高等教育普及与提高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建设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理论的新体系,不断探索适合我国民族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的民族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
4.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研究。我国民族教育历来采取特殊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体系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在新的形势下,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背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民族教育的政策又有了新的内容。主要包括: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历史考察、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研究、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民族教育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研究、民族教育政策咨询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从理论上探索民族教育政策的科学依据,创建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优惠政策体系;从实践上不断丰富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咨询服务系统,为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更加符合我国民族地区和民族的特点服务。
5.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模式研究。少数民族教育在教学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双语教学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对民族双语教学的研究,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学校中,较普遍地开展了双语教学,与此同时,双语教学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些问题在十五期间的研究中已经基本解决,而有些问题仍然是“十一五”期间的研究内容,同时,双语教学的不断推进与民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十一五”期间双语教学领域还将出现新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双语教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双语教学的理论基础研究、双语教学的实践模式研究、同一民族在不同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民族双语教学的历史考察研究、民族双语教学的普遍规律研究、不同民族不同双语教学的比较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解决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理论基础,在实践领域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族双语教学的多样化模式。
6.民族地区多元文化课程问题研究。民族教育中的课程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民族文化的多元性。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民族地区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实施,民族教育中的课程问题由原来的民族语文的单一课程向民族教育多元文化课程体系转化。主要的研究课题包括:民族地区多元文化课程的历史考察、民族地区地方课程研究、民族地区校本课程研究、民族地区课程体系研究、民族地区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问题、多元文化课程的比较研究、中华民族多元文化一体教育课程体系构建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在于开发利用我国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为民族地区多元文化课程体系的建构创造条件。
7.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国际比较研究。“十五”期间,这一领域主要工作是翻译和引进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理论,“十一五”期间,除了继续翻译介绍相关多元文化教育理论外,研究重点将放在多元文化教育的比较研究领域,其中包括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理论之间的比较、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比较研究两大领域,与此同时,多元文化教育本土化研究的热潮将在我国民族教育的研究中逐渐形成。这一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有: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新进展、加拿大多元文化教育研究、澳大利亚多元文化教育研究、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的比较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比较研究、中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本土化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比较研究,认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之间的差异所在,进而分析我国多元文化教育的特殊性,为中国特色的多元文化教育奠定基础,从而使中国民族教育及其研究走向世界。
8.民族认同与民族地区青少年心理教育问题研究。民族认同原是民族学和心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但是在近年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中,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与心理教育问题研究却成了一个热点。这是因为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问题也是一个教育问题。这一领域的研究课题主要有:民族认同的特点、民族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特点、藏族地区的宗教信仰与民族认同、回族地区的宗教信仰与民族认同、民族认同与无神论教育、民族认同与学校德育等。这一领域研究的主要目标任务在于正确理解民族地区青少年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方面的关系,处理好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中的青少年德育问题,为培养合格的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模式。
9.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研究。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民族教育事业的管理,我国一直有专门的机构与制度。民族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有着自己的特殊性,需要一方面在理论上不断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领域“十五”期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民族教育管理政策的研究,“十一五”期间研究的范围将进一步拓展,并以民族教育行政研究、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研究、民族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民族基础教育管理研究、民族学校教育管理研究、民族地区非正规教育管理研究等领域为重点。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目标是通过对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形成我国民族教育管理学的理论框架,不断完善民族教育学,进而为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服务。
五、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我们细察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方法,发现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第一层是把一般的科学方法引申到社会科学中的某一学科。胡适先生曾总结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便属于此类。“假设”说源于20世纪初法国数学家庞迦瑞的《假设与科学》一书,后逐渐流行,并在社会科学中以“假设”代“规律”,因为科学上所谓的“规律”往往被新发现的事实所推翻。不管是“规律”还是“假设”,其实都不是社会科学中,如教育学、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特有的方法,而是来自自然科学。方法的第二层涵义是指各种专门学科中的分析技术,如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法、历史学的文献法与训诂法、心理学的实验法等各种科学中的具体方法。严格地说,不同学科之间有着一定的边界区分,这是由学科本身的研究对象决定的,但是,不同学科之间却没有明显的方法边界。不仅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可以共享同一方法,而且社会科学内部也在共同使用“方法网”。我们这样立论并不是要证明教育学没有方法,我们只是要明确,教育学的确没有固定的方法。在技术层面上,教育学是在不断地吸收其他学科的方法为己用的。这就提醒我们,是该学会放弃那种追寻独有方法理想的时候了。
教育学没有独有的方法,并不表明教育学会依附于其他科学,会失去自己的独立自主。心理学并不是死抱实验法不放,而是以实验法为突破口找到了引进其他学科方法的途径。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更进一步决定了其方法上的综合性、多样性。如果我们能从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突破中得到启迪,而非仅仅是模仿的话,教育学的研究就大有希望了。
从这一理念出发,民族教育学也没有自己专门的研究方法,它作为一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领域,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可以从相邻的教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等学科中灵活借鉴其研究方法。因此没有专门方法同时也意味着方法的多样化。不过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民族教育学确实有一些主要的方法。
第一,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民族教育学的指导作用,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指方向,二是给方法”。我们在民族教育学的研究过程中,要时时排除“代替论”和“怀疑论”的观点,即一方面要反对以马克思主义代替民族教育研究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要反对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漠视与怀疑的错误做法。而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践、勇于创新、真正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二,理论联系实际。民族教育学是一门民族性、阶级性、文化性很强的学科,同一国家中,不同的少数民族在民族教育发展的背景和模式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有些是来自自然的,有些是来自社会的,而有些则是来自历史的,是不可能在短期内以单一的政策和方法解决的。不同国家中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基础、文化背景、社会环境等差别就更大了。因此,在研究民族教育时,就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在比较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时,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教育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由于民族教育学的“母学科”——教育学在继承和运用科学方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主要方法,如,经验总结法、调查研究法、教育实验法、定性与定量结合法、比较研究法等,这些方法也适合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但这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方法的补充。
第四,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民族学、文化人类学中的历史研究法、口述研究法、田野工作法、类型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区域研究法等,在民族教育学的研究中同样运用是十分普遍的。
总之,民族教育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根据研究课题的方向和性质来确定研究的方法和手段。另外,随着民族教育学的不断完善,更多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方法会逐渐被引入到民族教育的研究中,最终必将形成民族教育学主要的研充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孙若穷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