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职业》:结合当前学位论文作假的实际情况,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王洪岐: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教育与职业》: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王洪岐: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
《教育与职业》: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王洪岐:《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教育与职业》:《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洪岐:《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教育与职业》:《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2.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教育与职业》: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教育与职业》: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教育与职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与职业》: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王洪岐: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与职业》:如何落实《办法》?
高等学校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高等教育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因此,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在高校进行普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这是改造旧教育,建设新教育的题中之义,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高校的实践。当时,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动这一工作,为新中国培养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新型知识分子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对这一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对当今高校的思想理论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立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平台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共同纲领》提出了新中国教育发展的方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1]为改造旧教育、创建新教育,人民政府在接管、接收公、私立高校时,废除了原有法西斯式的训导制度、特务统治和反动的政治教育,取消了“国民党党义”、“公民”、“军事训练”等反动课程。重视对高校师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是党的优良传统。早在苏区中央局创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延安的抗大、陕北公学均开设了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与党的基本政策知识课程。新中国初期,在高等学校开设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就成为改造旧大学、建设新大学的重要措施。
1949年上半年,燕京大学自动添设了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问题、马列主义基本问题、中国社会史、历史哲学、共产党宣言和联共党史等新课。1949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以“废除反动课程(国民党党义、六法全书等)”、“添设马列主义课程”、“逐步地改造其他课程”为各院系课程的实施原则;同时规定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简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近代中国革命运动史)和政治经济学为文学院与法学院的共同必修课程,前两门为各大学专科学校各院系共同必修课。这个规定还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文法学院的文学、哲学、历史、教育、经济、政治、法律等七个系的课目进行改造,各学科添加不少与学科相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的课程,这“是用新民主主义的、科学的、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用马列主义观点和方法,代替国民党反动统治时充满唯心论、机械论,以及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的反动课程的重大措施。”[2]
1949年11月17日,刚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的华北地区及京津19所高等院校负责人会议,讨论高等教育改造的方针,明确指出:当前课程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政治课学习。这确立了政治理论课在新中国高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1949年12月和1950年6月先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第一届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再次强调,我们的教育应该培养新型知识分子作为我们国家建设的新型骨干,高校要进行革命的政治教育,肃清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会议通过的并由教育部于1950年8月14日颁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把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政治思想教育列为高等学校任务的首条。教会学校亦不例外。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教会学校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之前,即5月19日,教育部颁发了经过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师范大学规程》,规定政治课约占本科各系全部课程的15%。同时强调,在文化业务课中,也应贯彻革命的思想与政治教育,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3]这些规定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列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予以法制化。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1] 冯军,王静.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1,(17):167.
Vocational Education Goals in the Perspectiv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Law
关键词:区域高等教育;区域化;地方化;均衡发展;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2-0091-08
任何高等教育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的产物,从最宽泛的视角来看,高等教育总是区域性的,对区域高等教育的关照,是高等教育理论问题的具体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可谓联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相对纯粹的高等教育理论而言,它更为务实、富于针对性。区域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背景,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高等教育权责关系、高等教育与其它社会系统的关系,同样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层面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在国际国内如火如荼的高等教育国际化、一体化、区域化实践背景下,当前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方兴未艾。基于此,本文将梳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内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的实践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概况
在我国,高等教育区域化是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取得高等教育管理支配地位后的结果,是由过去以中央政府、行业部门为主导的条块分割式高等教育管理系统,向中央与地方两级分工管理体系转变的过程,直接表征为系统服务面向的地方化。[1]
形式上,院系调整确立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系统区域化发展的整体格局,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教育行政行为服务于宏观政策的需要,缺乏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仍是一种中央高度集权式管理模式的产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开启了高等教育区域化的大门,其中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政策诉求。[2]此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作为主要政策文本的一个核心内容不断得以强化。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进程直接受制于宏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影响,历经二十余年积淀,凝聚了一批研究者,一些研究机构和期刊研究特色日渐显现,研究主题趋于集中。
(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进程
笔者以“区域高等教育”为主题关键词,时间跨度为1985-2012年,在CNKI5?0中搜索得到相关论著679篇,其中期刊论文509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有16篇、109篇,近20余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趋势映射出高等教育区域化的演化轨迹(见图1)。
基于图1,通过细读核心文献,并综合相关代表性区域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可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提出阶段(1985-1993年)。研究数量少,围绕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分析、体制与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战略规划管理等展开,集中于宏观层面的改革设想,立足国家行政区域关照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问题,较少考虑各个区域差异化的发展需要。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1994-2002年)。实践层面,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构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管理新体制。此间,相关研究视角逐渐多元化。一方面,受市场经济改革大潮影响,研究朝向高等教育社会需求,重点关注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得到重视,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观、战略管理和深层次区域分布与均衡化发展领域的结构问题。
第三,区域高等教育的拓展阶段(2003-2008年)。2004年出台《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省级政府对于“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应有的统筹职能。[3]随着研究的大量出现,研究领域开始细化,重心得到下移,更多研究则以高等教育大众化、地方化为背景,关注特定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结合某类区域高校的实证研究开始出现,仍以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互动发展为主线,突出均衡发展、区域系统竞争力评价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研究。
雷家彬:国内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述评:1985-2012年
第四,区域高等教育的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4]的出台将高等教育地方化推向深入。以此为引线,相关研究以高等教育强国战略为背景,研究主题更为多元,更多则以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为目标,突出省域高等教育实力提升的需要,强调泛区域合作联动、资源整合共享。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总体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基本状况,笔者尝试按作者、机构、基金、期刊和关键词等主要信息对679篇论著进行排序。由表1可见,10位发文最多的作者发文均少于8篇,可见相关研究仍比较分散;从研究机构来看,厦门大学是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重镇,除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研究优势机构外,重点理工科大学和一些地方性高校、研究院所成为研究的中坚力量,表明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理论层面也为地方院校所重视;这种局面由基金论文的情况可见一斑,除教育部和部级教育类“主流课题”外,不少高等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性课题也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纳入资助范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在中国教育报、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文最为集中,说明相关研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关键词反映出研究关注点,区域经济、协调或均衡发展、高等教育结构等关键词的集中选择表明区域高等教育与外界的适应性及内部结构问题受到高度重视。总体上,区域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仍比较分散,但日益受到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关注,研究质量高、影响广泛、内容充实。
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宏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影响下,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开始进入教育管理者的视角,后来成为教育政策研究者的一个重要议题,最近又由地方官方话语体系逐渐进入到个体高校战略规划研制者的规划文本之中。随着研究的日渐深入,区域高等教育注重自身理论问题研究和其它学科观点的运用,关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问题,并以区域为单元对系统作出横向与纵向分析。具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区域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的概念。其实,界定区域高等教育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区域”。 一般而言,“区域”源于地理学,它总是指向一定的实体地理空间,因此本质上是一个空间概念,区域内事物应具备空间连续性和有别于区域外事物的同类性两大共性。[5]然而,“区域”毕竟是一个弹性概念,有类型和大小之分,何况又多学科频繁共涉,如行政学中的“行政区”、社会学中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群落”[6]等等。
由于认识“区域”视角的差异,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系统论、整体功能结构的关系出发,将其视为一种与外界环境进行资源互换、互动发展的社会子系统[7];二是从“区域”的不同层次来理解,如将其分为“与我国大都市圈发展相适应的大区域高等教育”、“省(自治区)属的地方性高等教育”、“社区高等教育”、“地方高等教育”(即“中央各部委所属以外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属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总称”)[8],持后种观点的研究众多,包括早期对于“高等教育地方化”[9]、“高等教育区域化”[10]等领域的研究。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包括三类:其一源于传统教育经济学或高等教育学领域,如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职能理论,后者随着服务社会、文化引领等新型高等教育职能的提出,为高等教育与区域社会互动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其二源于其它经典领域,如经济学、系统论的借用,包括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增长极理论、非均衡发展理论、全息结构理论等[11];其三是我国本土化教育理论的探索,有研究提出三关系(先导发展、伴生发展、跟随发展)和四模式(政府主导、科教驱动模式、市场主导、经济驱动)理论框架[12]、教育生态学[13]、“中国中心观”[14]等,其中以潘懋元教授提出的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理论为典型,它从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总结高校为区域经济服务、与区域环境和谐共存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区域高等教育的“元研究”
“区域观”的差异决定了区域(高等)教育研究性质判定的多面性。领域还是学科?区域教育研究一出现便遭遇高等教育研究类似的身份危机。早期致力于学科化的努力已积累一些成果,以黄孟源的《区域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15]、彭世华的《发展区域教育学》[16]、焦瑶光的《区域教育学》[17]等为典型,均在理论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后续研究尽管也作出深入理论化的尝试,但鲜有实质进展。
较之区域教育研究,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进展更为缓慢,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和“为区域高等教育的研究”两种类型。从研究领域观之,前者涉及少量的区域高等教育纯理论研究[18],如一些研究从学理层面分析了区域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差异[19],而不少论者则倾向于对特定实体区域进行案例分析[20];后者将研究重点与“发展”一词紧密关联起来[21],如此研究的立足点在于促进区域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22],故可归为“发展教育学”的范畴。囿于理论空间太大,研究者的精力主要投放于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探讨,涉及区域高等教育的内涵、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还来不及将这些整理成系统理论,因而更多的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视为一个研究领域而非一个学科。
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区别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的特点有三:第一,这类研究出于特有的中观视角审视教育问题,旨在于架设一座高等教育理论“实用化”的桥梁。这种视角较之宏观的政策分析与微观的院校研究视角更为开阔,揭示出高等教育系统多面特征及内外界复杂的互动关系。第二,透过系统论的视角研究高等教育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功能分化。以一定的经济社会为背景,注重考察高等教育与环境的交互关系,由系统论关照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问题。第三,此类研究特别关注区域高等教育结构问题,如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内涵的理论分析、结构调节的制约因素研究、结构变化的特征分析等议题。[23]
(三)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问题
第一,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内的均衡发展。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均衡发展的内涵。对此观点和界定层面并不一致,广义上涉及区域间的外在(空间分布)均衡、高等教育体系内(结构层次)均衡、教育体系(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的均衡、及高等教育与区域系统的协调互动。[24]事实上,多数研究只关注前两个层面。二是均衡发展的必要性讨论。多数研究认为均衡发展可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25]但是,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并非完全不合理,它既是增长极理论的具体应用,同时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26]三是均衡发展水平的测量。主要涉及以人口、经济等背景对高等教育结构的历时和现时分析[27],采用经济差异分析方法,运用量化研究中的标准差、变异系数、修正洛伦兹曲线和二次模型回归等方法,进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均衡水平的测量。四是均衡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对此研究视野开阔,涉及经济、社会、政策、历史、地理、观念等诸多层面,但多主要归因于经济因素。[28]均衡发展的相应对策研究,集中于政府、社会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等各个层面而展开。
第二,区域高等教育系统间的合作发展。“区域高等教育必须在分工与合作、特色化与共生共荣这两种发展趋势中寻找平衡点。”[29]校企、校所、校校协同发展是当前政策和实践领域的热点主题,这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联合办学,将特定区域内的高校群体作为一个系统,每所院校看作系统的一个元素,以此形成系统的结构,基于任务联接组建办学联合体[30];二是跨系统的合作,是以区域系统或多个不同系统内个体高校为单元,组建跨区域性合作教育机构。其中“既有本地社区的历史根源,又经常取决于本地高校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集合。”[31]不论是同系统还是跨系统的合作,表现形式或最终结果都是重新形成新的次区域系统或跨区域高校联合体。事实上,区域内子系统的形成便于操作,如湖北地区的教育部“七校联合办学”、湖北高校师范教育联盟、“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等,跨区域不同层次类型高校的合作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比较丰富,但不同区域或城市群落间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合作,仍比较零散,相关研究比较欠缺。
(四)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研究
区域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无法脱离经济社会而存在,两者的关系研究是目前理论和实践者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32]对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存在两种基本态度,主流观点为“辩证关系论”,即区域经济发展制约着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应适应地域经济的需要。[33]也有“复杂论”的声音,认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多样而复杂,它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教育投入未必是同步的[34]、区域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并非都是协调发展关系[35]。
经典文献曾将大学描述为社会的灯塔、镜子、风向标、动力站、中枢组织……,在区域高等教育应该适应还是超越经济社会发展这个问题上,由于区域竞争力理论、新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的存在,更多研究认为区域教育经费投入对高等教育规模影响是正向的[36],区域经济与区域高等教育之间的紧密联系[37],因此多坚持高等教育应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这种折衷判断。根据系统论与区域科学的观点,这种协调发展的理想状态是:高等教育必须为区域系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区域系统也必须为高等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政策优惠与项目合作等。[38]
现有文献对于这种协调度的测量采用简化方法,一般将高等教育与区域内部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理解为两者关系的一致性,即经济发达的地区高等教育同样发达,反之亦然。研究结论多认为我国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比较协调,但是东中西区域差异明显。除了先天性历史的、政策性、地理区位、认识差异等原因外,经济差异或是造成这种失衡的最主要原因。[39]
(五)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
一般来看,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资源配置能力、结构及综合竞争力是区域高等教育评价研究的两个主要内容。就前一个问题而言,相关研究集中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和能力进行评价,多围绕省域展开个案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则以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为代表的定量研究为主[40],评价标准有某区域内的高校数量、高考录取分数线、每十万人在校大学生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以及人均预算内财政经费等。评价维度涉及绝对与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综合考查教育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教职工数等输入指标,以及在校学生数、科研经费等输出指标,覆涵“绝对数量、绝对质量、相对数量和相对质量等四个指标”[41]。从测量结果来看,资源配置结构合理与否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水平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对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及竞争力评价有助于了解区域高等教育的现状、寻找差异。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一般以省为分析单元,研究方法一般为数据包络分析法、空间面板计量模型、基尼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法、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后三种方法最为常见,重点评价区域高等教育的效率和综合实力。[42]观测维度包括:教育规模、教育经费、基础设施、教师资源、教育效率、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教育产出等。[43]其研究结果趋于一致:一是我国区域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状况始终存在,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基本沿袭传统高校区域布局的生产[44];二是高等教育竞争力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较高,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优势明显,东部地区以及部分中西部省份发展稳定、实力较强,绝大多数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缓慢、实力较弱。[45]
(六)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研究
不同于高校战略,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属于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的范畴,是以某个区域高等教育为单元,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发展定位等。这类研究是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发展研究的思路从“计划”向“战略规划”转向的同时,首先在发达省区出现的。[46]对此,“现有文献主要侧重于宏观(国家层面)的研究”[47],区域研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研究和实践较为丰富,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研究最为多见。
在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建议方面,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和谐自主的发展政策尤其重要[48],相关研究中突出强调省政府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职能[49]。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的协调权和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规划、部署、政策导引、执法监督、资源配置、检查评估、协调关系与信息服务等。一言以蔽之,就是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50],应在管理理念、组织形式、调控手段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51]。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包括增长极发展模式与点轴发展模式、内涵式发展模式、开放式发展模式等。[52]要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中地方政府竞争利弊并存,应利用相关政策措施激励其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53]同时,为保证战略实施通畅实施,发展预测及其预警系统及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便不可或缺。[54]
此外,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也是战略规划的时髦话题,多以系统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同类区域比较研究,提出做强做大省域系统的政策建议。对此并不限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达的广东、“长三角”、青岛、宁波等省市,中部地区、黑龙江、江西、辽宁、云南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研究比较多,反映出这些地区寄希望于高等教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政策诉求。
三、研究述评与展望
综上可见,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借鉴了区域科学的理论,并与现实的教育不平衡问题紧密相联,充分体现了空间与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新兴领域,它的理论架构仍不明晰,远未形成规范的研究范式。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者因此需要更宽广的理论视野,借用跨学科方法,从多个层面认识系统间的差异。
(一)研究述评
高等教育区域化发展已令现实区域高等教育系统日益壮大,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土壤,近来的研究实践则显示,区域高等教育的内容已超脱于传统高等教育研究范畴,更为关注与系统内外部环境、经济社会的交互关系,研究主题和方法不断丰富、多元,这为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研究依据。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研究领域,区域高等教育研究仍不尽成熟,现简述如下。
第一,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待深化。尽管区域高等教育已成为各级政策文本中的关键词,但对于区域高等教育的界定,或者过于宏观,使得研究范畴无谓泛化;或者仅仅被当成高等教育另一个实体指涉物,区域被具体化、绝对化,成为冠以“区域”的高等教育研究甚至高等教育的“案例研究”、“个案研究”,相关研究衰弱为“实践教育学”的绝对领地,理论研究的衰微将严重制约区域教育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研究内容过于分散,综合性有待提高。总体来说,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内容比较多元,但研究主题过于分散、难成体系,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研究为多见,围绕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而展开,立足这种“适应”视角,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往往被忽视,与环境的交互联系无疑被割裂,对教育系统内部的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统筹发展的关注明显不足。
第三,区域分析单元过于简化。出于研究的方便、习惯及认识上的原因,绝大多数研究以省为单元展开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这与我国当前的地理、经济划分等基本国情相符,又有现实高等教育法规依据,且与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具有实践的合理性。但是,省域高等教育是一个与传统中央集权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对应的概念,如此方便操作却未能反映区域性高等教育的特征,窄化了区域教育的研究内容。
第四,研究视角和方法较为单一。总体上,现有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多滞留于“就教育论教育”,这与区域科学的要旨相距甚远;以单一的思辨研究或个案研究方法为主,重定性描述轻量化分析,实证研究少且测量维度和指标体系较为粗糙;简单套用其它学科方法、概念的作法比较普遍,研究中未考虑到区域高等教育系统的内在规律。
(二)研究展望
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唤高水平的区域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如下或是未来研究的努力方向。
第一,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首先,应正确理解区域高等教育范畴的具体性与相对性,区域范围的划定依系统的能级大小、职能分工和活动领域等因素而定,在何种层面探讨区域,这是我们在研究区域高等教育时必须表明的基本立场。其次,应以具体问题为突破口,从区域高等教育实践中寻找可能的理论生长点,凝炼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特色。此外,由于区域教育研究机构建设滞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教育学会尚未建立“区域(高等)教育分会”类似的学会机构,因此应加强区域高等教育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
第二,建立以教育活动为联接点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范式。现在看来,教育-经济-社会构成了以发展为重心的区域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轴。当然,这种研究框架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区域高等教育不是区域经济学的试验场,无论构建何种区域高等教育范式,教育都应是其中的核心支点,后续研究应确立较为科学的划分标准,把高等教育纳入到社会科技、经济、政治、人口、文化等领域综合考虑,突出高等教育与外部系统联系的紧密性和互动性。同时,教育系统内部,区域高等教育与其它层次类型教育子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也应受到重视。
第三,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比较研究。新一轮城市群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再造及现有经济文化区域的进一步整合,这些无疑预示着以省为单元的传统高等教育区划格局被打破,高等教育区的合作将更为广泛深入,这都要求我们以更为多样的分析口径审视各个高等教育系统。比如适应国际社会竞争加剧的形势加强国家间高等教育系统的比较研究,围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都市圈开展高等教育系统的个案研究等等。同时,应对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来自规模与质量、公平与效率的挑战,综合性的历时研究、预测研究正当其道,这是科学决策未来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路向的重要依据。
第四,拓宽区域高等教育研究视角和方法。区域高等教育具有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和政策等层面的多面性,是区域科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区,区域发展学、区域经济学等经济领域的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适于区域高等教育,不能被简单移植照搬。后续研究的视角应当进一步拓宽,从其它学科和领域研究中汲取养分,引用跨学科方法、量化研究,将区域高等教育置于国家甚至国际系统中综合分析,这些方法的系统运用将令区域高等教育方法论渐成体系。同时,要采用多元视角,重点突出空间范围内高等教育与其它主题(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等事业发展问题)的联动性。
国际社会正迈入一个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欧盟高等教育区建设正预示着同样的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全球化在高等教育的反映是多面的,既有高校或系统的同质化、一体化的部分趋势,更强调这种统一标准下系统间的竞争、分化、合作,这样反过来将强化区域高等教育个性和特色,彰显个体的发展优势。有理由认为,高等教育全球化时代同时将开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兴盛发达的新纪元,当然也是一个区域高等教育研究大有作为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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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建设日渐完善,出台了专门性的评估法规,其他法规中的若干条款对评估工作多有论述
就专门性法规而言,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系统的专门性高等教育评估政策文件。自1994年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启动以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法规文件,如1995年出台《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199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2002年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从1997年起,教育部还陆续出台了综合大学、工业、农林、医药、政法、财经、外语、师范类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和优秀评价方案。这些政策文件对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此外,国家还在其他一些政策文件和教育法规中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这些政策条款较好地促进和保证了教育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建设日趋完备,政府评估占主导地位,社会中介评估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应运而生
就政府评估而言,目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科学技术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等均负有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职责。如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高教司负责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社政司负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科技司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研究生教育评估;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2004年8月成立,正司级)则具有组织和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和专业专项评估,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组织评估培训,履行质量监控等行政职能。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学校办学自扩大,我国出现了一些准官方的事业性中介评估机构。如北京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议中心(1993年),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4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1996年,2000年更名为“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江苏教育评估院(1997年),辽宁省教育评估事务所(1999年),广东省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2000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等十余家。这些事业性评估机构受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了一系列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
此外,民间评估机构中影响较大的有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武书连等进行的“中国大学评价”,网大1999年以来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以及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与中国青年报社合作开展的“2005年中国大学评价”等[1]。
(三)本科教学评估和研究生教育评估活动蓬勃兴起
1994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主要有三种类型:对1976年以来新建本科院校的合格评估;对办学历史较长、办学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的优秀评估(始于1996年);对介于两者之间高校的随机性水平评估(始于1999年)。到2002年,已对192所高校进行了合格评估,对16所高校进行了优秀评估[2],对25所高校进行了随机性评估。同年,教育部将上述三种评估统一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建立了五年一轮次的评估制度。2002年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有21所高校[3],2003年评估了42所高校[4],2004年评估了54所高校[5],2005年拟对80所高校进行评估[6]。研究生教育评估主要有研究生院评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活动。1994年以来,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的“中国大学评价”每年对全国研究生院进行评价;1995年,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了对当时的33所大学研究生院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在博士点、硕士点评估上,1982年至今,国家分批进行了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1994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批对部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合格评估;1997年对全国前四批增列的1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7];2005年,我国建立了对博士、硕士授权点进行六年一次的定期评估制度,该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对全国493个二级学科点、84个一级学科点进行了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8]。从2002年到2004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开展的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评估对象涉及80个一级学科、375个单位、1365个具有硕士点以上的一级学科[9]。1999-2005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共选出优秀博士论文688篇,其中高校有560篇,占81.4%[10]。
(四)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不断深入
我国学者对建构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进行了不懈的研究,相继出版了系列的专著、论文。专著有陈谟开主编的《高等教育评价概论》、陈玉琨的《中国高等教育评价论》、王冀生的《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王致和的《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等。从情况看,笔者在中文期刊网的高等教育类期刊中以“评价(评估)”为篇名进行高级检索发现,1994年以来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研究论文数直线上升,研究范围和深度大大提高(参见表1)。
从学术活动看,1985年6月在黑龙江镜泊湖召开的“高等工程教育评估问题专题研讨会”,是公认的高等教育评估正式启动的里程牌。1991年和1992年,教育部先后组织过两次以“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评估”为专题的全国高等教育评估学术研讨会。1994年1月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成立后,先后组织召开过多次学术研讨会,最近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底在南京紫金山召开。此外,成立于1994年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术会议和每两年举办一次的评估理论与技术培训班制度,第五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会议于2004年7月在哈尔滨举行。此外,还成立了全国教育评估机构协作会,2004年第四次协作会在广州举行。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面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成绩不菲,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精英教育时期,过于关注国家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和高校的利益,行政色彩较浓,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存在诸多矛盾。
(一)高等教育评估事业的蓬勃发展与理论研究、法规建设滞后的矛盾
从总体上看,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滞后于评估的实践。就理论研究来看,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起步晚,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多翻译、借用国外教育评估的研究成果,社会中介评估研究和评估技术研究滞后,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从法规建设上来看,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作为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性的政策法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尽管它在规范、指导现实的评估工作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其中对评估形式、评估主体及机构设置的规定已不合时宜,有些规定也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的精神相悖,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而有关社会评估、高校内部评估的法规仅散见于其他法规的零星条款中而尚未形成专门化的制度。总之,高等教育评估的专门性制度已过时,现时制度不专门,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
由于“大一统”管理的“惯性”,目前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绝对的权威性,社会中介评估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评估机构作为专门性评估机构,必须要有充足的评估业务才能生存,但政府职能部门却把教育评估看作是一种既定利益而不愿委托给社会评估机构。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等有官方背景的事业性中介评估机构外,其他中介评估机构尤其是民间评估机构很难接受到政府委托的高等教育评估项目,也未曾有机会参与到教育部组织的评估工作中去。而一些专门性的评估学会(协会),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评估研究会、全国教育评估机构协作会等,却从未有权自主开展过高等教育评估活动。这种以政府的利益目标为依归的政府主导性评估,忽视了社会评估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外部评估泛滥与学校自主办学之间的矛盾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是政府主导型的评估,而政府评估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来承担。如前所述,教育部是按职能分工进行分散管理的,教育评估工作则由各个具体的部门分工负责。由于各个部门间工作性质不同,各自强调的重点也不一样,在评估实践中出现了评估工作的“多”与“乱”现象。每年高校从重大科研项目,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到理科、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基地,表11994-2004年国内高等教育评估研究论文一览表(单位:篇)年份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篇数108142210206233248252257320468585本科教学工作等都要接受评估。据悉,2004年,南开大学接受的各类评估检查接近30次[11]。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在逐步减少的同时,各种评估却越来越多,高等教育评估更多成为政府规制的一个手段和政府寻租的一个途径。评估工作的“多”与“乱”,造成高校在价值选择上的无所适从,从而削弱了高校的办学自。
(四)评估标准缺乏弹性与高等教育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依靠行政力量开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在开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之后,行政力量仍主宰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控制着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权和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就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而言,虽然教育部从1997年起陆续出台了一批综合大学、工业、农林、医药、政法、财经、外语、师范等不同类型高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方案,但总体上看,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类评估指标体系,多以统一的指标标准应用于诸多学校、诸多学科,过于强调“标准”而淡化“特色”。如2002年前进行的优秀评估、合格评估、随机评估是根据办学历史长短对高等学校进行“人为”的划分,无法真正反映高校的实际办学水平;2002年后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其评估标准适合于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缺乏多样性和层次性。评估标准的僵化和缺乏弹性使得不同层次、类别的高校一味“求上”,专科院校追求升本科,本科院校追求成为重点,重点院校则致力于跻身于世界一流,这就大大制约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多样化。
三、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新方向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日渐完善和院校自的逐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的权力,要求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扩大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大学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需要,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发展社会中介评估,促进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改革
以放松规制为特征的政府公共治理改革要求高等教育政府规制权力的转换。而社会评估作为一个公共资源、一个公共手段、一个公共选择,是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有限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有效途径。为此,应改变政府主导型评估,积极扶持和发展社会中介评估,形成政府评估和社会评估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协调各种评估机构,制定有关教育评估的法规与政策,建立各类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协调。除一些必须直接出面进行的对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评价活动以外,大多数经常性的教育评估活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主动委托评估和高等学校自主选择评估的需求还不明显,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应增强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一支以评估专家为核心的结构合理的评估专家队伍。同时,要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以高质量的评估来赢得政府、高校和社会的信任,为自身赢得评估“市场”。
(二)建立多样化的高等教育评估标准
大众化高等教育的主要特征是多样化。多样化的高等教育应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从而也应当有多样化的教育质量标准。美国2000年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标准把美国高等学校分为博士学位授予机构、硕士级学院及大学、学士级学院、副学士级学院、专门机构、族群学院及大学共六个类别九个层次,不同类别的高校有不同的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学校层次低并不代表其教育质量不高。日本则为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院和专修学院等各类高校颁布了不同的设置基准,以利于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价。
潘懋元先生认为,中国的高等学校应当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少量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培养创新拔尖的科学家;另一类是大量的专业性、应用型的大学或学院,培养有宽厚理论基础的不同层次的工程师、经济师、临床医师、律师、教师和各级干部;还有一类是更大量的职业性、技能型的高职院校,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从事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每类高校,都可以有重点高校,都可以办出特色,成为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高校。对各类高校的评估,不应是一套而应是多套评估标准。每所高校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客观条件,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在各自层次和类型中争创一流。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新形势要求21世纪初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应朝着“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中国特色发展,主要将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吸收先进的现代教育评估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借鉴系统科学理论、企业管理理论、ISO900族标准等,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基础。
二是从高等教育评估的哲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等多学科的视角,研究高等教育评估的本质和属性、目的和作用、结构和功能、过程和效果等,探索高等教育评估的基本规律与原理。
三是在分析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相互关系基础上,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评估、社会评估、高校评估的目标、结构、功能和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的分类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四)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建设
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将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置于法制框架之内是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共同趋势。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 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 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p#分页标题#e#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在行政法学界,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规划有不同的定义。学者们对于该概念认定的侧重点不同,均具有合理性。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目的在于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合理地发展,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路径选择进行部署、规划。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因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强调其行为的过程性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行政规划的主体一般指行政主体,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主体理应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高校,因高校的规划行为一般视为大学自治的内容,故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所称的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为实现高等教育科学、合理的发展,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方针行为的总称。
(二)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的性质
对于行政规划的性质,理论界尚无定论。这无疑增加了我们研究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性质的难度。但笔者认为,规划应是一个开放的行政法律制度,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约束力,其法律形式也不拘泥于单一的模式,根据具体的规划内容,其性质也可能是多样的。因此,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①或立法行为②。“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规划的法律属性无法单纯地归类于行政决定行为或制定规则行为。实践中,行政规划既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乃至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是行政纲要、决定、指示等。”[1]而基于本文所提出的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定义,它针对的对象相对而言是特定的,即指高校、受教育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且是对行政主体及相对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因而,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范围已将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外。纵观所搜集的具有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意义的文字材料③,这些具体内容大致包括强制性规划和非强制性规划。
1.强制性规划。强制性规划看起来是对未来事项的设定,对于权利、义务的变动也不是现实的发生,但这并不排除其具有法律效果。这些硬性规定对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某些影响和限制,而且该影响和限制足以具有权益侵害性。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不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但深入分析则不然。如规定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此规范明确赋予了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公示义务,受教育者及其相关人对于教育收费享有知情权,一旦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违法收费,对权利人权益产生影响,可直接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基于该类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主体、对象的特定性和直接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可以肯定该类行政规划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
2.非强制性规划。高等教育行政规划中更多的是非强制性规划。这些非强制性规定虽然未明确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行政主体的影响和约束是存在的。规划一经作出,就要求行政主体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目标的实现。规划内容需要相关主体的积极配合才能实现,其本身不足以导致行政行为的必然产生,不足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同时,这些非强制性规定又是具体的,具有明确的目标性。因此,笔者认为,这些规划是内容具体、具有约束力的非强制性规划。因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所涉及的内容在公布时对相关主体即产生约束力,无论是强制性规划还是非强制性规划,事实上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如果贯彻、实施不当,均会对相关主体权益造成侵害。为保障高校、受教育者权利不受非法、不合理的行政规划的侵害,有必要对规划行为予以法律控制,提高其法治化程度。
二、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内容,在当今社会,控制政府权力,使行政权走上法治轨道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作为政府行政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应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受法律制约,对高等教育进行规划作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被社会广泛认同,但法学界对其研究仍处于滞后状态。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强制性规划还是非强制性规划,事实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都会产生影响,如果运用不当,则必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造福民众,也可能成为侵害民众权利的利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在实践中已暴露一些问题,存在侵权现象。在法律层面缺乏对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应的救济途径处于一种缺失状态,为了保障教育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高行政效益,必须对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进行法律控制和规范。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求
政府角色的改变、职能的转换过程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从无为政府到全能国家,从行政机关作为不受制约的管理主体,到行政机关被置于立法、司法机关的监督、控制之下的现实状态,是政府职能理论的发展史。对高等教育进行规划是当今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体现,而对于解决当前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样是政府职能所涵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人口众多但资源又严重短缺,自然资源如此,教育资源更是如此。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导致各地区发展失衡,而且也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功效,促进社会资源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课题。而在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存在严重滞后性,规划高等教育资源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只有通过对高等教育发展方向进行规划,才能培养出适应当今社会需要的人才,才能合理、充分利用本国教育资源。世界各国都寄希望于人才培养来增强综合国力,而人才培养需要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规划其未来发展方向是必然选择。
(三)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
1.理论上的不足。笔者通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①,根据法宝网上官方分类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行为进行分析、整理,在860个高等教育领域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行政规划的就达到160多个。行政规划作为政府对高等教育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凸显了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重要性、普遍性。但高等教育行政规划领域,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程序方面,其法治化程度不高是现阶段体现的主要问题。首先,从规划的主体看,涉及国务院、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从法律位阶看,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规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仅涉及五年、十年各类高等教育人才数量、财政支出等宏观预期,而且有的还规划涉及到具体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以及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等细微改革内容。内容错综复杂,主体任意性较大,效力等级也高低不一。其次,从各项规划的具体规定看,有的规划内容十分具体,如《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有:“到2000年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1%左右”,“到2010年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入学率接近15%”,“今后3—5年,将专业由200多种调整到100多种。继续推进‘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并建成200个文、理科基础性人才培养基地、100个各科类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和20个大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基地,使之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教学示范基地。”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用数字说明了“十五”规划所取得的成绩,又用具体数字描述了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有的又非常抽象,如《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在主要任务中提到“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努力增强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均以倡导性语言提出改革内容:“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校要把教学作为中心工作,加大教学投入,改善教学条件特别是实验实习条件。”“积极推进研究生选拔方式和培养机制改革,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通过合作培养、联合培养等有效形式培养研究生。”具体的内容从表面看具有可操作性以及目标的明确性,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容易对其科学性、可行性产生疑问,而对于抽象的内容来说,大多是建议性、倡导性的内容,它的贯彻落实需要高等教育相关主体的积极配合、响应,否则如一纸空文。在实践中,因地域的差异性导致实施方案的多样性,甚至会出现各地区相互矛盾的措施,这是否会影响到教育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再者,从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程序和救济途径看,规划是对于未来的预测和构想,而未来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根据当前的信息及技术作出的规划,必然会随着目标、手段、时间、具体环境、条件等任一因素变化而变化,从而使规划的适用性出现问题。那么根据变化了的条件和基础,就需要对规划及时作出调整。从所搜集的材料看,不仅没有变更程序的规定,同时也忽视了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关于高等教育相关主体因信赖利益而造成的损害,亦缺乏相关的救济途径。
2.实践中的问题———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的现实需要。对于1999年高校扩招行为的性质,从教育学角度看,它是一种教育政策,从法学角度看,它是一种行政规划,是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发展目标、规模、速度的一种决策。高等教育领域的这一行政规划行为的出台有当时明确的历史背景,并且满足了大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为社会提供了高学历专业人才,刺激了经济的发展,拉动了内需,缓解了就业压力,调和了市场矛盾。但在短短几年里,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完成了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在这发展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高等教育随着普及率的提高,高校教学任务的急剧加重,使得原本已经紧缺的教育资源显得更加力不从心了,教育资源平摊给更多的受教育者,这样必然导致教学质量随之下降。同时,高校毕业生的突增,使得就业形势变得很严峻,就业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再次,高等教育的花费成为许多学生家庭的重负。因此,面对当前高等教育质量、就业形势、教育公平、教育成本等诸多问题,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必然趋势是提高法治化程度。现阶段对于政府通过行政规划管理高等教育的行为,主要是高等教育学领域教育政策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尚比较薄弱。但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大环境中,高等教育领域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是当代社会的必然趋势,而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灵活性更凸显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
三、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法治化完善的思考
(一)法治理念的加强
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模式,一种治国方略,而且是一种文化意识,法治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同时,它也是一种信仰,具有信仰性的意义。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作出重大决策的行为,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法治理念的加强在现实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是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走上法治轨道的先行者。法治理念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公民权利本位原则。保障公民权利是的主要目的,是法治追求的首要目标。具体到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就是要充分保障规划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利。无论是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具体制定过程,还是规划的具体内容,抑或是规划的救济途径都应深入渗透公民权利本位的思想,使广大人民群众深信,法治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可靠武器。二是公权法定原则,即在一定情形下,公权应受法律制约,限制公权力也是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制。尽管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对行政法治提出了诸多挑战,如因规划的可变性导致法治安定性受到影响,因规划的前瞻性使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规划的高度自由裁量性使法律控权机制难以有效实施,但从行政法的发展史来看,行政法治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即随着社会需求的日益扩张,行政权不断试图突破现有的法治框架,但这种状态不可能持续很久,在一段时间后,又会被新的法律手段法治化,法治就是这样螺旋式的发展过程。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法治是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发展的一种必然,在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暂时游离于法治与非法治的状态时,对于法治理念的宣传是必要的。
(二)法治原则的运用
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规划行为法治化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灵活性更凸显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根据传统的法律保留原则,非约束性行政行为的制定并不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发挥的实际作用而言,均不应该脱离法治原则的约束。”[2]360首先,高等教育行政规划主体须有组织法上的规制,任何规划的制定必须有组织法上的依据,符合一般授权性规定。其次,实体法上,因规划涉及的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专业性、政策性强,只可对实质要件作规定,如德国行政法学将行政计划的实体规制限定在相对原则的范围内,并提出四个层面的理论,即计划的法律正当性、遵守前置的程序和计划、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指导利益权衡的法律规定。[3]261因规划的特殊性,对于规划的具体内容不可详尽规制。但这种原则性规定是有必要的。最后,法治原则更具体地体现在规划程序中。合理的程序是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制度形成的核心,程序法治化对这一行为充分发挥作用的意义也很大。
(三)法治程序的设计
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大部分属于内容具体、具有约束力的非强制性规范。在现实中,这些规划内容是政府、高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行为指南、理念指导,其规划产生的过程法治化是提高规划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只有规划程序走上法治轨道,才能使规划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行政主体采取正确的手段积极实现行政目的。首先,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是综合性的规划,要求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相适应。这种要求使得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必须建立在充分、可靠的信息收集基础上。公开收集信息,专家、学者对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听取利益集团的呼声,是作出科学合理规划的第一步。其次,可通过高等教育领域现有的一些预测技术来进行科学预测,通过预测,使规划成为人们分析客观规律得出的结果,并非仅仅是人们的主观臆断。明确这种预测是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步骤,有利于增强规划的可信度,有利于规划的贯彻落实,同时也是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法治化的要求。然后通过规划内容的公开、异议及必要的听证程序,确定最后的高等教育规划。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适时调整、修改抑或废止规划,从而使高等教育规划行为符合法治程序的要求。(四)司法救济的健全无救济即无权利。“法院应当成为公民说理的最后地方”[4]。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是完善该制度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使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受到司法审查,这种做法符合法的本质目的,与依法行政的价值追求相吻合,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完善高等教育行政规划提出建议:
1.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区别而论,不能一概而论。笔者通过分析,将高等教育行政规划行为分为强制性规划和非强制性规划,无论强制性或非强制性,但规划内容对行为相对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行为受到约束在一定情形下,其权益必然受到影响,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规划行为及规划内容影响时,笔者认为权益受侵害者完全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因此,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2.明确高等教育行政规划司法审查的对象。
(1)事实问题。在高等教育行政规划的诉讼案件中,笔者认为法院首先应当分清该案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是基于行政机关对某种行为事实的裁定之上,而事实问题的正确裁决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诸如高等教育领域的入学机会问题、大学成本问题、学生学习质量问题、财政救助以及教育发展模式等问题,这些是行政机关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特长。法院对于事实问题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不能用法官的意见取代行政机关的裁决。但这存在两个例外:其一,某事实的存在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条件;其二,行政机关将错误当成真实或者误解了行政决定基础的事实,与此相类似的情形是行政决定所赖以为基础的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持或者证据在整体上不能合理地支持该事实。[5]
一、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的研究意义
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种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理应获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权利更应获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宪法基本权利”。另外,”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不能得到救济的受教育权也不能称其为基本权利。而司法救济作为各种救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济,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一,司祛救济是由利益关系人自己启动的救济,利益关系人对于启动救济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积极性;其二,司法救济是具有严格法律程序的救济,当事人一旦启动,法院或任何其他组织、个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终止这种救济;其三,法律为司法救济预设了一套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从而能保证提供比其他救济更佳的救济效果。但我国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鉴于此,笔者努力在本文中对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既有途径进行梳理,对可行性的途径进行探索,希望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帮助。
二、普通法律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一般地,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要审理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都得首先明确该受教育权案件牵涉的的法律关系一是私人间的侵权纠纷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侵害的纠纷,据以确定司法救济是诉诸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到刑事层面)。
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排除既有的法院判决,以’,齐玉等案件”本身为例,并假设在侵害事实发生时我国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业已实施,那么我们不难知道,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侵犯齐玉等受教育权致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属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私人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这时法院对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很容易即可进行。但实践中更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来自于受教育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尤其是受教育者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之间,那么从服务现实需要的原则出发,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侵犯私权的受教育权纠纷作深入的分析。
面对近年来学生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频发案例,我们应该全面审视,举一反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余雅风博士指出,2004年8月,最高法院开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新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提出依法治校,强调学生的权利。这并不说明保障受教育权的相关立法已完备,相关救济途径已完善,问题的存在仍不容忽视。受教育者与院校之间的纠纷一般由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院校的管理权(集中表现在授予学位、退学权等权力的实施)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用以调和该矛盾的制度立法并不完备甚至混乱的现状导致冲突不断、侵害不断。有关人士统计指出,现有的规范高等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具体法律法规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更院校进行,并非国家立法机关专门立法,也缺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范,任意性大,权威性不足,体系混乱甚至自相矛盾,更不具备对受教育者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的相关保障,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不能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相反却容易对其造成侵害,有违现代教育理念之初衷,甚至导致对受教育权进行司法救济的难度增加。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如何有效的救济受教育权免于学校管理者的侵害是个紧迫的问题,就争议双方非平等的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法院依据现有的《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可在行政法框架内、行政诉讼的层面上解决部分纠纷,规治那些违反现有法律的高等院校的侵权行为。但并不完备的立法使得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无法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有心受理无力审判或者其审判结果承受相当压力,被否定被质疑。那么首先从理论上寻求立法缺失时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探索无疑得依托根本大法一宪法进行。
三、涉及到宪法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当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是国家的相关立法时,在某些国家的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予以救济,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中让法院针对立法机关的违宪行为对受教育权予以司法救济似乎并不可行。另外鉴于我国相关立法虽然不完备但也并未发现违宪嫌疑,所以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暂不论述。那么,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当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无具体法律可依时,我们的法院该如何立足宪法实施有效司法救济?笔者认为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针对公权力(行政权力)侵害的宪法司法救济
政府或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此侵害如果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无相关规定时法院就不能以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当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时,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也无法在现有的普通法律框架内予以救济时,司法该作何救济?
一方面,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在审理受教育权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侵害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机关制定的某些制度规章等与上位法冲突,这时候,我国既有的法院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决该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或将其撤销。不过法院己开始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间接审查,即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规章,这实际己是对规章有效性的一种认定,只不过这种有效性的认定仅限于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对于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其他人不能给与救济,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亦算得上进步了。或者我国行政立法一行政诉讼法也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吸收进入可塑行政行为的行列,笔者认为以此可实现更有效的司法监督。
另一方面,造成受教育权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无普通法律规范时。因为宪法主要防范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的侵害,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且无具体法律实施救济时,宪法再袖手无疑将陷公民权利于水深火热中,陷己身于虚无之境。在有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对遭侵害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救济,这就涉及到宪法界颇有争议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
(二)私权侵害之宪法司法救济
因为依传统的公法理论,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国家不得为非”,并不涉及私人间的关系,私人间的关系由”契约”予以调整,宪法权力不能侵入私人领域,即发生在私人间的纠纷时宪法是不应该介入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宪法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宪法理论的进一步演化,”宪法私法化”已不再是口号性的虚置,越来越得到宪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思考关注,如果宪法私法化,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再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需要司法救济时,法院就可以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给予其司法保护。
有观点认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齐玉荃案就可视为‘,宪法私法化”案例进行讨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二审法院接到《批复》后结合案件事实,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荃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近十万元,从而完成了对齐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应该说,陈晓琪与其父(在此其他非私人被告的责任暂不讨论)对齐玉荃受教育权的侵害确属私人间的侵权纠纷,本该依民法等具体法律法规行以救济,但鉴于侵害发生时具体法律缺位,这时法院有心适用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给与司法救济的实践意义非凡,但也颇遭指摘,因为我国宪法私法化理论远未成形,所以现有的讨论多在他国理论基础上进行。其中代表性的当属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的“国家行为(state action)”理论。
笔者支持由法院根据基本权利受侵害事实在诉讼中将宪法条文直接适用的做法,但也认同,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的前提是符合”穷尽法律救济”的原则,即只有在相关的法律没有给予基本权利相当程度的保障时才可直接适用宪法,避免宪法的过度适用涉入了普通法律的调整领地,从而破坏了普通法律的权威;而且需注意的问题还很多,如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避免主观性错误、保证必要时适用宪法的客观公正性,适用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诸如此类,都有必要进行细致规划,本文暂不详细展开论述。
四、结论
现代科学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迫切需要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现代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近年来,学界对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逐渐增多,但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基础、原则等基本问题仍然认识模糊。对于什么是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在相关的两本代表性著作——伯顿•克拉克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与潘懋元教授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均找不到相应的定义。伯顿•克拉克教授和潘懋元教授分别组织专家从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系统科学、文化学等角度对高等教育的不同侧面展开分散研究,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成书,所得成果是一个多质性的结论,尚未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对方法论认识的含混不清阻碍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进程,妨碍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科学结论的获得。推动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快速发展,厘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原则等基本问题必要且迫切。
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
伯顿•克拉克认为,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在探索高等教育复杂现实的过程中,求助于若干关系相近的学科和它们所提出与运用的一些观点有很大好处。潘懋元教授也认为,从某一门学科的观点考察高等教育,只能看到高等教育的一个侧面,只有把多门学科观点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比较分析,才能获得比较全面的认识。然而,开展多学科研究,首先必须弄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概念和内涵。正如韦伯所言:“对概念的入门性讨论尽管难免会显得抽象,并因而给人以远离现实之感,但却几乎是不能省略的。”
就本质而言,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指高等教育研究者或其他学科的研究者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问题与现象、改革与发展、完善与趋势的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涵:
(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的研究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对象是高等教育而不是其他学科或领域,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仅是研究高等教育的方法凭借。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研究高等教育,目的是为了从新的视角、维度来考察、分析和认识高等教育,认清问题和现象的来龙去脉,逼近高等教育的本质,从而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弊端和困惑。
(二)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相对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其他学科方法的研究
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承袭并光大了教育学的传统研究方法,形成了凸显高等教育特色的调查、实验、访问、演绎等方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不再是运用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开展的研究,而是运用与其不同的别的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深深地打上了异己学科的方法论烙印,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
(三)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同一问题运用两门以上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
中国古语曰:一人为单,二人为从,三人为众。按照汉语习惯,两个以上才能称“多”。既然是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那么涉及的学科至少应在两门以上。如果仅仅运用一门异己学科的理论分析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单一学科视域的观照研究,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如果运用两门异己学科理论分析同一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不同学科视域的比较研究,也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如果运用两门异己学科理论分析不同的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不同学科视域的高等教育观点展示,更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应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同一问题,运用3门及以上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的专门研究。
二、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基础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内部在职人员和在读学生队伍的日益壮大,高等教育外部熟知和关注高等
教育发展的公众也日益增多。然而,无论内部学者还是外部人士,并非每个人都能开展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既要懂得高等教育,又要通晓所运用的学科。
(一) 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
高等教育学以“高深专门知识的教与学”为逻辑起点,是关于高等教育目的、原则、规律、途径、专业、课程、教学、科研、教师、学生等方面的系统化学问,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只有掌握了高等教育学的学科知识,研究者才能明晰高等教育专业和专业教育的内涵、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的选择,才能把握大学生的特点和教师的作用、高等学校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才能认清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等。否则,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就会在高等教育“教与学”的基本论述上飘忽不定,犯下低级可笑的错误,影响正确研究结论的推导。
(二) 高等教育哲学的理论基础
哲学是对“是什么”、“为什么”和“怎样做”等基本问题的系统思考,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体系。高等教育哲学是关于高等教育本质、渊源和发展的学识与理论,是对高等教育本真和走向的追问与剖析。研究者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应懂得高等教育,具有较为深厚的高等教育哲学修养,能够对高等教育的基本问题作深入思考。哲学使人智慧而深邃,对高等教育哲学的把握程度决定着研究者的思考方向,影响着研究者的研究前景。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起步较晚,仅有百余年历史,高等教育哲学的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哲学的学者和管理者还较少,具备良好高等教育哲学理论基础的学者和管理者更少。以大学校长为例,我国高校领导的学科背景相对单一,且多为理工科。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席酉民教授等2002年对我国高校校长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大学校长中理工科出身的高达65%。由于大多缺乏人文社科教育,没有进行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理论学习,我国高校领导普遍存在着高等教育哲学素养不足的缺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治理大学的思维、眼光和行为。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亦是如此,只有主动加强高等教育哲学修养,才能弥补这一学识缺憾。
(三) 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与方法基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进行的研究,所以,研究者在懂得高等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要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研究工具——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与方法。这种“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不仅仅指学习和了解一种理论及方法的内容与应用,而且包括学习和了解这一理论及方法产生的背景与渊源、跟其他理论及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地位与作用、自身的优势与存在的局限等。只有“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研究工具,研究者才能准确运用这一工具,既不夸大其辞,艰涩隐晦,也不贬低其功,蜻蜓点水,而做到收发有度,恰到好处。不同学者从单个或者多个学科观点出发分别对高等教育进行的研究为后期的集体研究和整合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研究目的在于应用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解读高等教育自身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个人很难对自己学科专业之外的其他及其以上学科理论和方法有较为深透的把握,这就增加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难度。如果研究者对学科理论和方法“只知皮毛”就运用其开展研究,难免有疏漏和欠妥之处,这也正是当前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深化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亟须加强兼修和稳固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基础。
三、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原则
每门学科、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功能和视野,衍生出内在的逻辑和机理,形成一定的思维习惯和判断定式。在多学科共同研究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所用学科的特长和偏见势必杂糅相陈,良莠并见。因此,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需要遵循内外一致、互促共进的系列原则。
(一) 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研究者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现象和问题的观察与透视,是学者站在局外对局内情况的?望与评点。这种局外观察既有居高临下、旁观者清的优势,也可能存在不明内里、妄言乱语的偏颇。高等教育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的确需要从社会大系统发展的视角来审视高等教育的问题和走向。然而,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又具有自身个体的特殊性,在产生、形成和成长过程中造就了自我特质,这种特质需要遵从、维护、适应和推动,否则,高等教育的生命力将会被逐渐扼杀。从科学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出发,研究者必须遵循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的原则。研究中,研究者既要从异
己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出发考察高等教育的现象与问题,又要遵循高等教育的特质,从高等教育自身的积淀、生存、瓶颈和突破出发,审慎思考高等教育现象和问题的发展方向和解决之道。
(二) 现象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一般都有较广的知识面,深谙多门学科,但在精深程度上往往钻研不够。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进行研究,研究者大多是就现象论现象,就问题论问题,很难深入其里。由于只看到局部和表象,研究者极容易按照所用学科的思维习惯和定势对现象下结论、判趋势,从而陷入与高等教育长远发展相悖的泥潭。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要遵循现象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高等教育规律有很多,通常可以将其分为外适规律、个适规律和内适规律3类。外适规律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口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个适规律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内适规律则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自身文化、结构、功能、要素等的发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规律,将高等教育现象与高等教育规律有机结合,才能确保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二、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体系
课程目标。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的培养目标明确,旨在为国家培养从事道德教育研究和道德教育实践的专门人才。具体教育目标可以细化为两个板块的内容:一是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人们道德观的发展以及道德教育的基本规律;二是帮助学生掌握从事公民教育研究和实践应该具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课程设置与选择。就道德教育的专业性课程而言,美国高校的课程设置理念和模式与我国高校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我国,专业性课程体系由多门具体课程组成,从历史、原理、方法论、前沿问题等角度共同建构一个课程体系,每门课程至少有一本教材。而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门类很少,但每门课程都包含了相应研究领域的历史、原理、方法论和前沿问题等诸多主题的学习,一般要求学生阅读五至十本参考教材以及诸多相关学术论文。因此,与我国高校多门课程构建一个课程体系的课程设置模式不同,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设置采用一门课程涵盖一个学科体系的模式。斯坦福大学道德教育的专业性课程主要是“道德教育”这门课程,由斯坦福大学青少年中心主任,国际道德教育领军人物威廉•戴蒙(WilliamDamon)教授主讲;哈佛大学道德教育的专业性课程主要有两门:一是“道德成人:道德儿童”,由哈佛大学教育学院资深教授瑞克•韦斯伯德(RickWeissbourd)主讲;二是“公民教育和公民行为:理论、研究和实践”,由哈佛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国际道德教育学会负责人之一海伦•黑斯特(HelenHaste)教授主讲。而在进行课程选择时,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的学生在选择本研究方向的专业性课程之前,往往要先学习教育统计类课程和研究方法类课,为日后的科研活动奠定方法基础。此外,学生还将根据各自的研究兴趣,选择多种道德教育的研究视角,如哲学的视角、人的心理发展的视角、社会环境的视角、人类历史变迁的视角、人脑的生理发展视角等。因此,学生还将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史学、人类学、生物学等诸多学科所提供的课程中选择相关课程,为开展道德教育学习和科研活动奠定知识基础。课程内容。美国高校在进行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内容设计时,学校及教师首先需要经过广泛地征求意见以及深入地研讨,围绕本门课程的教育目标,制定诸多教育主题,并围绕这些教育主题开展教育活动。所有被选的教学内容都经过学院领导、主讲教师和专家团队的严格审核及把关,以保证所选材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学生理解和体会该课程的基本教育内容,最大程度上实现该课程的教育目标。具体而言,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道德观的发展规律;二是哲学、文化、性别、种族等多视角下的道德教育;三是道德教育的规律,尤其是学校道德教育的规律;四是公民教育的理论及文化解释。针对每一个学习板块,教师都将选择这一板块中最为典型的若干专著及学术论文,要求学生在课前广泛阅读,继而在课堂上进行深入讲解,并开展全面研讨。首先,针对人们道德观发展规律这一学习板块,专业性课程根据人类生理成长规律将这一板块的学习内容具体分解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婴儿时期,即道德观的产生期,学生需要课前阅读的资料主要包括戴蒙(W.Damon)教授的专著《道德儿童:培养儿童自然的道德发展》第一至五章等;第二阶段为青少年时期,即道德观的重要发展时期,阅读资料主要包括科尔伯格(L.Kohlberg)的文章《道德发展阶段及德化》等;第三阶段为成年阶段,主要关注成年人的道德义务。阅读资料主要包括海特(J.Haidt)的文章《拥有理性尾巴的感性的狗:道德判断的社会直觉主义方法》等[3]。
通过学习和了解人类道德观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学生对人类道德观发展的整体脉络将形成清晰的概念和真实的把握。而人类道德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只有尊重人类道德观发展的基本规律,掌握不同年龄段的人们道德观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才有可能帮助教育者制定出更为有的放矢的教育规划,进而切实地促进教育对象道德观的发展和提升。因此,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其主要功能是为学生奠定道德教育专业学习的认知基础,并指导学生日后的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第二,针对道德教育的多视角审视,教师主要立足四个基本视角,开展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一是哲学视角,主要探索开展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哲学基础。阅读材料主要包括约翰•罗尔斯的专著《正义理论》、涂尔干的专著《道德教育》等;二是文化视角,主要考查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开展道德教育的理念和途径的异同以及相同的道德教育理念和途径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教育效果的异同。阅读材料主要包括舒德(R.A.Shweder)的专著《为何人们需要烧烤:来自道德心理学的食谱》等;三是性别视角,主要考查性别因素是否会影响道德教育的整体效果或某些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效果。阅读材料主要是吉利根(C.Gilligan)的文章《青少年发展的再思考》以及萨默斯(C.H.Sommers)的专著《一场针对男孩的战争:误导的女权主义正在伤害年轻男性》等;四是种族视角,主要考查种族因素对于道德教育效果的影响作用。阅读材料主要包括韦斯伯德(R.Weissbourd)的文章《来自不同种族和文化的儿童的道德力量》等[3]。通过这一板块的学习,学生将会在整体把握道德教育的基本哲学问题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并尊重受教育群体的个体特征和差异性,了解道德教育的几个主要影响因素,从理论上澄明诸多非智力因素同样对道德教育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即同样的道德教育规划在不同的人群中会产生不同的教育效果,而这种不同的教育效果主要是由教育对象群体所处的文化背景、所属的种族等非智力因素所决定的,是不以教育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该板块的学习内容旨在使学生明确在未来开展道德教育的职业生涯中,了解教育对象的基本背景,尊重每一个教育对象个体的特殊性,是成功地制定道德教育规划、开展道德教育实践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道德教育规划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决定性因素。第三,针对学校道德教育规律的研究,重点探索学校道德教育的原则和方法,并科学评价其优势与不足,包括:一是学校道德教育规划的基本原则、方法、检验途径及其优势与不足;二是学校的道德教育规划的文化、种族、阶层或性别差异;三是教师在开展学生道德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学生的阅读材料主要包括韦斯伯德(R.Weissbourd)的文章《道德成年:道德儿童》、戴蒙(W.Damon)的文章《在学校讲授价值观》、诺丁斯(N.Noddings)的文章《二十一世纪学校的道德使命》、努齐(L.Nucci)的文章《教育:为了道德成长》等[4]。这一板块内容的学习,有助于学生明确学校道德教育的基本职能,厘清学校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掌握学校道德教育效果的检验途径和教育规划的评价原则。同时,由于学校道德教育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在某一特定机构开展的道德教育,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力军,其作用不容忽视。倘若学生能够切实掌握教师如何调动教育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关怀的人文环境、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并通过其对学生的影响,辐射学生家长,使其配合学校的道德教育实践,将极大地提升学生在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作为道德教育从业人员开展道德教育的能力和效果。第四,针对公民教育的理论及文化解释的学习和探讨,主要包括学习公民教育的含义、目标、方法和当前的障碍,以及聚焦文化、社会—历史、环境和科技四大领域,考查他们与公民教育的关系。学生通过阅读经典作品,进而运用批判性思考,厘清公民教育领域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学生的阅读材料主要包括柏拉图的著作《共和国》、杜威的著作《经验与教育》第三、四章、卡雷特罗(M.Carretero)的著作《构建爱国主义》等[5]。这一板块的学习内容旨在为学生规划出一个公民教育的基本蓝图。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公民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日后开展具体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奠定广泛的理论基础。此外,聚焦公民教育的文化解释,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国家政策和文化的宏观背景下,清晰地把握个人的学习任务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了解公民教育应尊重社会传统,立足文化平台,帮助教育对象建立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事半功倍地开展公民教育。教学形式。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教学内容丰富,在课堂组织形式方面,教师往往不拘一格,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教师的讲解与师生间及学生间的互动充分结合,通过多种媒体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具体形式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邀请来宾讲座、情景假定、案例分析、观看影片、比萨讨论、学生个体陈述或团队陈述、设计和完成团队科研项目等。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充分开发了各种教育手段在学生知识习得和理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综合开展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学习,其宗旨是尽最大可能为学生创造最好的接受效果。评价方式。美国高校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教师普遍采取考查的方式,检验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教师主要综合考查学生的课堂参与、期中作业和学期末作业三项指标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学生的整体学习效果。学生的课堂参与程度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本门课程学习的态度和热情,是教师考查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的最主要指标;学期中作业和学期末作业一般以论文的形式呈现,具体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的理解广度和深度,以及研究方法运用的熟练程度。
三、对我国道德教育专业性人才培养的启示
道德教育是提升国家和民族整体道德素质的首要途径,是每个公民人生的必修课程。成功的道德教育有助于综合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准,而道德教育专门人才的培养,为今后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有效的道德教育、提升公民的整体德性修养提供了基本保障。科尔伯格等人对于多国样本的跨文化研究表明,人们使用相似的基本道德概念进行道德推理。所处不同国家和文化的人,其道德发展规律高度一致;人们的道德发展具有普遍性[6]。因此,对于美国道德教育专业性课程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能力、教育水平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性人才的培养质量。
(一)尊重人的道德认知发展规律,为道德教育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奠定认知前提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认为,人们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推理水平不是整齐划一、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个体认知发展不断习得而来的,遵循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由他律到自律的、不断上升、不可逆转的发展轨迹。其发展水平以人的智力水平为基础,受到个体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人们身处某一道德认知发展阶段时,他们的道德认知不会向低级阶段退化,也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高一级阶段的道德问题,不会跨阶段地跳跃式发展。因此,因材施教应是教育者在道德教育全过程始终贯彻的原则。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应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对于处在不同道德认识发展水平的学生群体,教师应设计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才能切实帮助学生实现其道德推理能力的提升。同时,教师应根据学生已有的发展水平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创造机会让学生接触和思考高于他们现有道德认知水平一个阶段的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7]。当前我国道德教育专门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视理论学习、忽略人的认知发展规律研究的教育现象。在道德教育专业性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学内容的选择主要来自道德教育这一领域本身,而忽略了开展道德教育的前提———掌握人的道德认知发展规律。而在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视域下,只有尊重人的道德认知发展规律,才有可能有效地开展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也才有可能达到其预计的教育效果。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从业者身兼道德哲学家和道德心理学家二职:作为道德哲学家,他应科学选择传授给学生的道德知识的内容;作为道德心理学家,他应科学判断学生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并以此为据,选择能够促进学生道德观提升的方法[8]。
(二)强调研究方法的学习和实践,为道德教育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奠定研究能力规范的学科研究要求有明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的具体研究方法选择则是确保研究成果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最重要因素。道德教育是关于人的一门社会科学,而社会科学知识的获取,应建立在规范的研究方法基础之上。因此,方法论自觉是道德教育研究得以长足发展的保障。缺乏科学的研究方法的道德教育只是哲学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而非科学意义上的道德教育,会极大地影响道德教育研究的科学价值、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美国高校在道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研究方法的学习和实践。道德教育研究方向的学生在进行本专业的专业性课程学习和实践之前,必须学习教育学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类课程。道德教育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多元性,质性研究和定量分析是当前道德教育实践研究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而道德教育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普遍建立在道德教育实践研究的基础之上,又为道德教育实践服务。相比美国高校在道德教育专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求学生掌握教育统计学、统计软件的使用、质性研究方法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我国高校在道德教育专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相对重视学理研究,而弱化具体研究方法的学习。学生在开展实践研究的过程中,在研究样本的选择、问卷和量表的设计、数据的解读等方面,普遍缺乏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以此为依托的研究,其研究结果的信度和效度相对较差,科学性无以保证。因此,在道德教育专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的学习和实践不仅是保证我国道德教育从业者科研能力的基本要素,也应成为我国高校今后在道德教育专门人才培养过程中亟待重视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先秦时期的美术教育,没有明显的教学体系和课程组合,还没有独立,是含于提高文化教养,成就文武兼备的“六艺”教育之中。其美术教育思想史以“尚礼好古”为主要思想的经典教育思想。
一、“六艺”与百工
礼、乐是“六艺”中最主要的内容。《礼记》曲礼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论语》为政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是尊卑亲疏等级名份的规范,并通过相应的礼仪制度,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以工艺样式传承为主的先秦百工美术教育,所遵循的礼仪典章制度即系于此。《论语》阳货云:“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记》乐论云:“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中略)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礼、乐是先秦文明教化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礼是外在的规定,乐是通过钟鼓歌舞、五音八声,陶冶内心情感,以通伦理。“六艺”教育中的乐教,主旨在于以乐风德,同时也是主要的艺术教育形式,对于艺术情感、艺术品味等素养的造就,有重要作用。
以贵族子弟为主要对象的“六艺”教育,有比较完备的学校教育制度。《礼记》乐记曰:“德成而上,艺成而下。”“六艺”教育宗旨在于明德,而不在于执技。天文、历算、医术、匠造等技艺、技术,则通过学校以外的途径,由从事相应职业者,父子相传,师徒相授,并且世代继承。《礼记》王制称:“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这些“执技以事上者”,社会名誉不高,“不贰事”即不能迁业,“不移官”即不能入仕,“出乡不与士齿”,与“士”相比,他们没有地位。由此,规定了中国古代百工的基本身份,三千年大体不变。在先秦礼仪典章制度规范之下、以工艺样式传承为主要原则的百工美术教育,在整个先秦社会教育体制中,处于边缘位置。
《考工记》篇首开宗明义提出了“百工”的概念,指出了其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并规定了百工的职责范围:“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中略)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中略)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后面的两句话,显然是告诫百工要安守本分,有明显的正名定份的教育意义。随后,指出了工艺精良的最高境界:“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这一部分总论文字,从百工的身份本职和专门技艺两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体现了明显的进行专业意识教育的目的。
总论之后,《考工记》划定出六类共三十个工种。分工的详细,反映出很高的专门化程度,为技艺教育的单一化和具体化规定了界线。
这样一来,美术教育就相应的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高踞于社会阶级上层的贵族的教育,重在教育艺术鉴赏力,一种是对工匠,艺人等百工的教育,重在进行专业技能的教育。从这两种美术教育方式中,不管是收比较完备的学校教育制度,还是靠师传徒、父传子的方式,都要遵循典章仪轨,通过不同的美术教育途径来反映“尚礼好古”的教育思想。
二、“尚礼好古”的教育思想
“尚礼好古”、以崇尚经典、以经典为法则的教育理论,是孔子教育思想的重要理论之一。这种教育思想贯通于整个中国古代美术的教育历史,成为我国古代以典范为宗的美术教育思想的基础,无论百工、宫廷画师或是贵族、文人,莫不以此为入门手法。
《论语》述而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古典、古训的作用,在重视教化传承的中国古代文化中有特殊的地位。《诗》大雅蒸民曰:“古训是式,威仪是力。”正义云:“古训,先王之遗典也。式,法也。”凡古训、古典、古雅、古道、古义、古意、古风之谓,不惟在时间上追溯仰慕古人,更重要是强调其典则、经典、肃正、典雅、雅正的品格,并归乎于礼。孔子“信而好古”其所谓古者,要义在此。这一“信而好古”、崇尚经典、以经典为法则的教育理论,是孔子教育思想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并随着儒家学说的传播,渗透到中国文化各个领域,成为中国古代教育思想中最主要的原则。同时,也随着中国美术的不断发展,成为中国古代美术教育史上最重要的教育思想。
对礼、仪、法、规的遵从,在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又表现为对“为人师表”的师、傅的尊重。这种思想在荀子著作中体现得最为集中。《荀子》修身曰:“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荀子》大略曰:“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傅,则法度存。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贱师而轻傅,则人有快。人有快,则法度坏。”《荀子》儒效曰:“有师法,人之大宝也。无师法,人之大殃也。”《荀子》大略曰:“言不称师,谓之畔。教而不称师,谓之倍。”师道尊严是教育的基本前提,“师云亦云”是基本的要求,未可以“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相诋讦。荀子在《劝学》篇中又说:“《礼》、《乐》,法而不说。《诗》、《书》,故而不切。《孟子.离娄上》曰“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礼记.玉藻》“周还中规,折还中规”;《荀子.劝学》中说“其曲中规”。做人的“礼”在美术教育中转化为一种“中规”的要求。要合乎规范,就必然要求崇尚古代的范本,也就是“好古”。《论语.述而》“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后世论画论书,凡所鉴评,高古、古雅、古邈、古香、古风、古意,俱为上品。无论百工伎匠,宫廷画师,或是轩冕贵胄,士子文人,莫不以模范经典为入手法门,贯通于整个中国古代美术教育历史,成为最基本的原则与最普遍的观念。
三、“六艺”与“尚礼好古”的美术教育思想对后世美术教育的影响
先秦时期的美术教育始终贯穿“尚礼好古”的基本教育原则。对整个中国古代的美术教育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对现代美术教育也有深刻的启发。东晋顾恺之“以古求人”以及中国绘画讲究“古意”的传统,追求画面的“神韵”,书法方面也始终以《兰亭序》《多宝塔》等为范本,绘画方面《介子园画谱》等的流传都与先秦时期尊崇的“尚礼好古”原则有着深厚的渊源。而“六艺”教育所强调的教育宗旨在于明德,而不在于执技,则是对现代美术教育中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要求文武兼备,人格和谐。“礼”是外在的规定,即德育;“乐”是通过钟鼓歌舞、五音八声陶冶内心的情感,以通伦理。“礼”着重于社会规范的设定和教育,而“乐”着重于社会统一性的心理感化和培养,礼乐分工,但又相辅相成。“六艺”中的“乐”和“书”是一种艺术的教育,乐教,主旨在于以乐风德,是主要的艺术教育形式,对于艺术情感、艺术品位等素养的造就有重要的作用。可见礼、乐是古代六艺中代表了德育的教育形式。?“六艺”中的射、御、数是我们现今认识当中的体育和智育。儒家用“六艺”概括,规定了一个儒者所要修习的主要方向,不管这种六艺之知曾经合理与否,至少提示我们一点:要成为一个可堪大用的人才,必须先有一个全面的学习,既包括知识修养上的,也包括道德品格上的,甚至于待人接物的方式,言谈举止的风度。也就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其教育宗旨在于明德,而不在于执技。是一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
总之,先秦时期的美术教育思想对于今天的美术教育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也是有所启发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