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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10-19 17:16:14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1)

第三条共建创新(孵化)载体的主要任务应是:

1、为企业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

2、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3、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4、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6、进行检测检验等有关的公共技术服务;

7、其他。

第四条对联建或独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补助,依其建设的所属性质,分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助。

第五条载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注册的设立内部独立建帐制度);

2、有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

3、有规范的运作《章程》和详细的《建设运行方案》;

4、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200㎡以上;(对孵化器建设,要求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达2000㎡以上,引进企业30家以上)

5、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6人以上;其中来自高校院(所)等合作方在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并有明确的学科带头人;(对孵化器,要求入孵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3个以上)

6、载体的研究与服务方向应符合我区的产业导向;

7、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制度;

8、其他。

第六条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市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建设运行方案》复印件;

5、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建设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告(审计报告);

7、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8、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学科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孵化器需提供引进企业的数量及效益等材料);

9、其他。

第七条申请的基本程序:

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八条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为受理。

第九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受理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的付款时限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成立次月起一年内。

第十条申请受理后,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将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补助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单位资格、共建合同书、载体建设投入情况等。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

对独立注册的、入选项目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经费补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审核确定的载体进行项目公示。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进入孵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结余滚动使用。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创业中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面向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生产及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投入,并且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主要支持领域为“三新”(新能源、新材料、新光源)产业。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目标明确,无污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专利技术项目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优先支持创业中心内入驻的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第五条孵化资金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对高新技术项目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进行资助;

(二)贷款贴息:项目已经进入中试试验或生产试验,并已投入小批量生产和应用;

(三)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四)孵化资金的资助额度依据孵化企业(项目)规模、科技水平、市场前景等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20万元以内,对于重要项目的资助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具体议定。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六条孵化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孵化资金条件者均可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发展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中心随时受理项目申报,初审后分批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孵化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孵化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孵化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八条孵化资金原则上一次拨付,在项目批准立项后30日内拨付到位。对于个别资助额较大的重要项目可分期拨付,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办理拨款时,由创业中心填制用款申请,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条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资金项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孵化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创业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排孵化资金的5%作为工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方面。获得孵化资金的企业每月将资金的使用和企业发展的情况向创业中心报告,创业中心每半年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孵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由创业中心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孵化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3)

一、2016年工作进展

(一)稳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备案工作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为确保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规定,更好地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创新处组织园区企业进行了系统的新政培训,共举办培训5场,参训企业超过500家次。按照北京市科委要求,创新处开展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和认定工作。完成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共255家企业提交备案信息表;2016年度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两批申报,西城园第一批共20家企业申报,第二批申报时限截止10月底,企业申报正有序开展。

2016年8月,我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德胜科技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德胜管发〔2013〕2号)政策到期,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关于加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创新处起草颁布了园区新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关村西城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西科管发〔2016〕2号)。 截止到2016年10月底,共两批54家企业通过2016年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三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按照新政进行评审。

(二)完善园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园区创新创业孵化水平

1、出台孵化器支持新政,兑现2015年度孵化器政策

2016年,《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西政发〔2012〕15号)政策有效期已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从园区发展现状和各孵化基地为企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出发,创新处重新制定孵化基地支持政策,颁布《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西政发〔2016〕17号)。新政策在加大对现有传统孵化器的考核和支持力度的同时,增加对“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创新孵化平台的支持,逐步建立较完善的西城园创新创业孵化体系。根据新政策条款,2015年度孵化器政策兑现工作正有序开展。

2、开展京仪孵化器区级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2015年12月,北京京仪融科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正式启动,经过申报、勘查、整改、核查等一系列工作,2016年8月31日,创新处组织园区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了“北京京仪融科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会”,经过现场勘查、汇报、答辩、打分等环节,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一致同意该孵化器通过认定。京仪孵化器成为中关村西城园展览路地区首家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西城园区级孵化基地总数达到5家。

3、有序推进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建设

2015年,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申报通知,旨在支持中关村各分园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处提交申报材料并获得试点资格认定,第一批获批的试点项目为“DRC创億梦工厂”和“普天德胜C客空间”。2016年,按照中关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创新处继续推进西城园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建设。编制完成西城园各项工作方案,《西城园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对第一批两个试点项目进行2015年度绩效考评、资金审核和拨付,完成园区2015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审核第二批试点项目申报方案,新增五个项目纳入园区2016-2017年度支持范围。

4、积极举办“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各项活动,塑造园区良好创新创业形象

自2015年起,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起“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搭建全国性的创新创业展示平台,每年举办一次。10月12日至19日,第二届“全国双创活动周”开幕,主会场设在深圳市。西城园积极参与,举办多场丰富多彩的创新创业活动,宣传园区创新创业环境,塑造西城园良好的创新创业形象。10月12日, 北京会场主题展开幕,园区的的诺亦腾、恒安讯佳代表西城园企业参展,普天德胜孵化器作为央企孵化器的重要代表之一受邀参加了“中央企业双创”版块的展览。金丰和创客体验中心于10月12日正式对开外方,成为西城园双创活动的又一重要载体。10月19日,由中关村西城园管委会、北京华方投资有限公司主办,北京康华伟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教育网络电视台职教台联合承办的“康华杯”高校师生创业创新大赛正式启动,成为进一步完善西城园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探索多种工作机制,提升园区知识产权水平

1、 全面加深与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合作。继续与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就西城园知识产权促进工作展开合作,搭建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提升园区知识产权整体水平。委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对西城园内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定期提供统计分析专报,按照园区特点及工作需要提供个性化统计分析信息。

2、充分发挥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提升西城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积极争取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资金向西城园内相应产业领域拥有或控制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市场前景良好、高成长性企业进行投资,积极提升园区整体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四)指导企业进行各类创新项目申报

2016,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要求,创新处指导企业申报各类创新项目,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企业申报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共22家企业申报专利项目、7家企业申报技术标准项目、4家企业申报商标项目。推荐园区7家企业申报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称号。推荐奇虎、诺亦腾建立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工作调研联系点。推荐园区4家孵化平台申报2016年度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称号,其中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通过评审获得资格。推荐园区三家孵化平台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板块资金。

(五)继续推进中国设计交易市场相关工程

完成中国设计交易市场消防整改施工,年底前完成工程交付使用。

(六)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2016年,创新处还承担了其他相关工作:完成创新处五项提案会办办理工作;与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就项目合作、基金投入和原创设计分中心落地事宜进行对接;配合2014年度孵化器政策兑现和2015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审计工作。

三、下一年工作思路

(一)完善园区“双创”孵化体系,培育良好“双创”生态环境。

1、充分发挥《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政策的引导与激励作用。创新认定、考核、政策兑现方法,引导传统科技企业孵化器转型升级,由单纯的科技企业“孵化”向“孵化+加速”转变,促进孵化器创新孵化模式转型、提高创新服务水平。

2、引导社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双创”服务平台,完善园区创新创业孵化体系。鼓励企业内部建立“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平台”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组织,支持康华伟业孵化器作好“康华杯”高校师生创业创新大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3、继续推进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试点项目建设:推动第一、二批试点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稳步建设,完成两批项目2016年度绩效考评和资金拨付;启动第三批试点项目征集。

4、探索国际化的创新孵化服务。试点与创梦亚马逊AWS联合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为园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国际化的科技创新服务。

(二)创新服务内容与方法,服务企业申报两类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园区企业向“高、精、尖”产业发展。

1、尝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深度服务。明年拟选取政府政策对接角度,充分利用对接平台为园区科技企业提供新的服务内容。

2、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关村西城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2016年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作指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两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引导科技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逐步调整园区企业结构,逐步使“高、精、尖”产业占主体地位。

(三) 充分开展多种方式合作,提升园区知识产权水平。

1、全面加深与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合作。继续与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就西城园知识产权促进工作展开合作,搭建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提升园区知识产权整体水平。委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对西城园内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定期提供统计分析专报,按照园区特点及工作需要提供个性化统计分析信息。

2、 充分发挥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提升西城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积极争取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资金向西城园内相应产业领域拥有或控制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市场前景良好、高成长性企业进行投资,积极提升园区整体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3、探索开展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的研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4)

一、申请对象

经认定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专业技术服务体系基础条件,且在*地区注册的创业中心。

二、申请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特定专业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一年以上;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符合孵化器功能的需要),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符合*市及所在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和规划,在孵企业数量50家以上,同一专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70%以上;

4.有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当地政府匹配资金。

三、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项目执行期为二年。

2.申报项目资金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目标和内容

结合*专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和建设要求,在孵化器内建立起面向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服务体系,并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科技服务:

1.为企业提供实验设备、技术测试、技术筛选等专业技术服务。

2.通过提升自身的技术服务能级,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转移、人员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关联企业整合服务等高效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3.通过与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的合作,帮助企业同国内外科技企业建立联系和开展合作。

4.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在孵企业和20家以上的社会中小科技企业得到服务,并有成功案例。

五、申请方法

1、凡符合本项目要求,有意承担课题任务的专业孵化器均可从“*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页面,下载填写《*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等相关表格,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同时,课题申报时需向*市科技创业中心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四份。

2、申请单位在填写可行性方案的“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在“单位需要说明的问题”的一栏内,除填写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外,还必须填写:孵化器专业方向、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专业对口企业数、目前有无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如有,需填写平台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建成时间、详细设备清单)等内容。

3、申请单位必须在网上以附件形式(jpg文件格式)上传匹配资金说明,并同时提交书面资金匹配说明。匹配资金说明包括匹配资金单位对合作内容、形式、参加人员数、投入资金数、保证工作条件签署的具体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4、本专项课题的申请起始日期为年7月16日,截止日期为年7月25日。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年7月21日至7月2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5)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工商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政府颁发《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地方产业、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集中区、较大规模旧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创业者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为入孵企业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分为生产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4种类型:

1.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厂房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人以上。

3.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区服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1至2户成为私营企业。

4.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及企业80家,带动就业320人以上。

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设施;孵化成功率(稳定生产经营在六个月以上)达70%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六)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机、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入孵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四)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创建办、财政局、工商局组织专家评估确认。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确认后,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省级,补贴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对本市户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限额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2年内可按实际生产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复查,2年后进行再认定。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6)

一、引言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高校教学科研体制改革和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税务部门下发文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却面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落实的困境。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概述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03D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和发展大学科技园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历程

1999年9月,科技部、教育部下发国科发高字【1999】385号,组织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会议研讨,并成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1999年12月,科技部、教育部下发国科发高字【1999】558号文,确定了15个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

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首批认定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2003年认定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等14个大学科技园,截至2014年底大学科技园115家。10年来,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启动的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大学科技园发展之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

四、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单位及认定程序

国家大学科技园由科技部、教育部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先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送至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文件

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发【2006】6号文,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十三条指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7】120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1】59号文,规定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118号文,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涉税处理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四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要求非营利组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等七项条件的单位,目前企业基本不涉及。本文主要讨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免征涉税实务。

1.免税条件

根据最新财税〔2013〕118号文,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要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此项条件所指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认定并颁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证书的大学科技园。此外,科技部、教育部每年度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审核,经审核通过符合条件方可享受。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此项条件要求“孵化服务”是指科技园为孵化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单独核算,要求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孵化企业和非孵化企业在场地、房屋和收入方面加以区分,不能混在一起,超范围申报,同时也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所免税的计税基础。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此项条件对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和孵化企业数量两个方面作出限制。条件所指“可自主支配场地”在实际申报中要求具有自有产权,如北京市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就分别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包括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活动的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条件中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7个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2.备案程序

由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需要提供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科技部和教育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审批工作。目前,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每年四月缴纳或者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营业税则是次月缴纳。所以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办理免税四个程序。其一,按规定期限缴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并按孵化企业单独核算;其二,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向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税种免税的备案手续;最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税种退税手续。

3.税务免税备案资料

(1)房产税备案所需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归档)。

③证明房屋产值的资料。

④教育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⑤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⑥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所需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归档)。

③教育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④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⑤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3)营业税备案所需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教育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③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④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⑤向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收入证明资料。

另外,申报上述税种备案时,还需提供科技部、教育部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文件等资料。

4.会计处理

(1)按期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2)通过科技部、教育部审批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相关会计处理。

(3)通过退税时:

借 :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5.存在问题

税收政策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政策方面和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造成部分国家大学科技园无法破解税收困境,影响了部分园区的良性发展。

(1)不符合文件要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大学科技园不能满足文件要求,未能通过科技部和教育部审查。如2013年报审园区94家,审核未通过19家,未通过比例大20.2%。根据近年来在审查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科技园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符合。这些大学科技园所使用园区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扔归所属高校,未办理实际划拨,造成在无法复核可自主支配面积条件。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房产,但在实际执行中均参照自有产权。另外,也有少数大学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面积达不到60%以上标准。

②孵化企业条件不能同时满足要求。一些产业合作项目,知识产权比例估值高,不能满足注册资金500万元要求。为体现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对装修布置较高,导致装修成本比较高,部分企业在园区难以满足孵化时间3年的要求。部分企业生产,研发和办公融为一体,在租用面积上很容易突破1000平方米。如此,就导致很多孵化企业不能同时满足要求。

③孵化企业数量不满足90%以上。主要是指科技园区内投资机构、中介机构、转化企业等所占比例过大,孵化企业数量比例不足。

(2)税务备案和退税难以通过

科技部和教育部每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查后,地方税务机关在备案执行过程中重新审查,在申请退税中再次审查,由于存在孵化场所认定,孵化企业认定等信息不对称,自主支配面积和孵化面积理解不同,不仅造成税务部门工作重复,更使部分国家大学科技园在现实中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部分享受的企业也会因多次审核、各级审批,手续复杂,退税时间长,影响了办理退税的积极性。

6.法律责任

凡纳税人骗取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趋势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而地方政府和高校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

1.加强政策研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改善宏观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同时要简化审查程序,结合经济发展制定新的税政文件,特别是2015年税收文件截止,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从而推动其发展。

2.推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科技部、教育部和地方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依托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用于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技术支撑产业化平台和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的发展。同时积极促进金融和投资机构与国家大学科技园之间密切合作,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启动二板市场,创造条件让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上市。

3.深化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创业基地和实践基地

依托高校要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其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开放人才、技术、装备等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布局和构建实习、实践、研发、创业基地;同时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奖励制度,鼓励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4.促进开放合作,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走“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化道路,拓展合作渠道和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全面提升培养和汇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隋志强.浅析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2008-12.

[2]财税[2013]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12-31.

[3]财税〔201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11-08-11。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7)

1、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进程,促进本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本协议仅确立甲、乙双方被孵化与孵化的关系,双方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3、被孵化的企业(项目)应符合《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孵化期限与孵化场地

1、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孵化关系,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孵化场地设在区路号室,面积为平方米。

三、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使用孵化基地的共用设施;

2、甲方有权根据与乙方之间的房屋租赁/预租合同,使用乙方提供的办公场所;

3、甲方在经营管理中遇有困难和问题时,有权请求乙方给予协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5、在孵化期间,甲方需要扩大孵化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满足。

6、在孵化期间,甲方有权利享受上海市、浦东新区及临港地区政府对孵化企业(项目)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最终以政府的相关批文为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孵化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场地、服务设施等从事任何不正当、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2、在孵化期间,甲方应当按照入驻时提交的申报材料上所提出的目标和进一步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力争在孵化期满达到《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毕业条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的孵化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乙方如实提供企业经营的有关财务报表;根据各级政府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应企业信息和材料,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火炬统计、企业知识产权统计等内容。并按期支付房租、各项服务、管理等费用。

3、甲方应当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报告会、培训班、联谊会等活动。

4、甲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在与乙方之间的房屋租赁/预租合同及其他协议、合同(如有)项下的义务。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

1、指导或协助甲方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2、及时传达有关科技政策信息,并提供政策、管理、财务、市场、营销、法律、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咨询;

3、协助甲方申请适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孵化企业认定、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等资格认定,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技术创新资金、浦东科技发展基金、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等各种政府资助;

4、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甲方同时享受《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中的其它政策。

5、为甲方争取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其他投资等融资服务;

6、乙方将建设与完善创业导师、辅导员等公共服务体系,为甲方的技术研发、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等出谋划策,降低甲方的创业风险,帮助实现甲方壮大和快速发展目标;

7、根据与甲方之间的房屋租赁/预租合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并履行该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8、负责公共区域、洽谈区等公共服务设施装修、管理;

9、其他甲方需要而乙方有能力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企业经营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如 实提供相关报表;

2、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项目停滞不前、不接受孵化管理,或者信誉度差、违法经营,或者改变经营方向不符合《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孵化服务;且,尽管有前述规定,无论乙方是否行使前述权利,乙方均可依据其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协议、合同采取有关措施,求得相应的追偿、补偿及其他救济;

3、依据与甲方之间的房屋租赁/预租合同,收取相应的费用;

4、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有偿的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双方应据之行事。

五、 协议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对协议条款提出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在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提出解除协议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双方确认后,方可通过解除协议。

3、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条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1、2项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故意违反本协议并造成损失、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或不得不提前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七、其它条款

1、本协议期满时,甲方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经乙方审核同意可以延期。

2、甲方因毕业迁出孵化基地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

3、租赁合同到期或者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迁出孵化基地的,如无特别约定,自甲方迁出孵化基地之日起,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八、争议解决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共同请求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协议正文同样有效。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8)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9)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10)

新材料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兴技术为基础是其重要特征,而技术创新能力是产业竞争优势的一个关键要素。专利作为技术创新能力的具体成果,反映了企业在该领域的技术创新实力,使企业在该领域科技竞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因此,专利可以作为衡量企业或地区新材料产业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

一、数据来源与获取

以SCI科学引文数据库作为数据源,对1992―2009年出版的文献进行检索,以“(Advanced materials)OR(New functional*materials)OR(Advanced composite* materials)OR(Smart* Materials)”作为主题词,并排除与新材料产业无关的学科,共检索到相关文献15492篇。利用Bibexcel软件进行关键词分析合并,并根据关键词词频进行排序,从而得到新材料产业领域的关键词,然后根据所获得的关键词构造新材料产业的专利检索表达式。考虑到本文主要分析北京新材料产业专利的相关现状,故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检索跨度为1992―2009年。

二、基于专利的SWOT分析

检索发现与新材料产业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有15619项,其中北京地区专利数位1289项。运用PATENREX软件以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平台进行专利分析,这些专利申请呈现出以近十几年来我国申请人的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追求实际应用价值等特点,映射出我国近年来在新材料产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质量提升,产业化逐步形成竞争力等实际情况。

我国新材料产业的专利申请趋势情况如图1所示,1992年至2002年期间专利申请增长势头平稳,近几年申请量则急剧增长。北京地区的专利申请趋势,与我国新材料产业专利申请势头是基本一致的。

(一)优势分析

新材料产业专利申请分布情况为:日本专利2434项,美国专利1519项,我国台湾有689项居于第三位。北京以618项名列第四,与我国(除台湾以外的)其它省市相比,发展新材料产业的最显著优势正是科研技术实力雄厚。北京新材料科研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一直排名全国第一,仅中央在京的材料科研单位约占全国总数的40%,相比上海和深圳,北京园区在企业数、从业人员、总收入、产值等方面比重上处于绝对优势。

我国新材料产业排名前十的IPC专利技术构成分布情况:H01L领域有专利4131项,H01F领域有469项,H01S领域有239项,H02K领域有194项,G11B领域有191项,C23C领域有171项,G02F领域有152项,G01N领域有144项,G02B领域有143项,C04B领域有139项。可见,新材料产业研究热点集中于H01L(半导体器件;其他类目未包含的电固体器件)、H01F(磁体;电感;变压器;磁性材料的选择)、H01S(利用受激发射的器件)以及C04B(建筑材料;陶瓷;耐火材料;天然石的处理)等领域。

而北京的专利技术分类构成情况:H01L的申请数量最多,有177项;其次为H01F为39项;H01S为36项;C22C为23项;G01N为21项;C23C为18项;B01J和H01M均为17项;G02B和C04B为13项。北京地区的研究热点与我国的研究热点基本一致,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北京科技大学等主力科研单位在H01L(半导体器件;其他类目未包含的电固体器件)以及H01F(磁体;电感;变压器;磁性材料的选择)领域的研究成绩显著。随着首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发展对新材料都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北京的电子信息、生物新医药、环保、节能等产业都是新材料应用的支撑领域,为北京发展新材料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此外,依托北京战略资源,充分利用环渤海地区的生产资源,实现战略资源和生产资源在同一企业的集中配置,拓展了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空间,带动了新材料产业不断优化,尤其是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电子电气、建筑建材、医疗器械、国防军工等行业的发展对材料的性能和品种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二)劣势分析

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足。专利检索分析得出北京主要专利申请人的排名情况(见表1):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居于首位,清华大学次之,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居于第三位,北京大学第四位,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第五位,北京工业大学第六位,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第七位,北京科技大学第八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第九位,北京化工大学第十位,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第十一位,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第十三位,中国人民63971部队第十四位。经统计,排在前14名的研发申请人,科研机构有7个,高等院校有6个,只有1家企业单位。说明北京新材料产业现阶段的科研主力为科研机构以及高校,而企业的研发能力十分薄弱。

专利申请起步晚,申请人研发能力弱。根据专利数据得到北京主要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详情,排名前十的专利申请人研发能力仍不乐观,例如,专利活动年期超过十年的仅占一半,专利平均年龄超过5年的仅有3个,这与国际水准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不明显。虽然北京具有科研优势,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禀赋缺陷。具体而言,在产业组织和制度层面,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在知识链、技术链和产业链间尚存在脱节,产学研合作机制不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是限制北京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以新材料规模化制造为发展方向,却忽略了新材料技术产学研合作、企业自主研发、中试孵化和产业化初期等环节,大量优势科研资源难以转化为北京新材料产业的竞争优势。

(三)机会分析

根据我国新材料产业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的主IPC分类号的“专利数”、“复合技术专利数”以及“关联技术数”等指标为研究对象,得到技术关联度指数,如表2所示。

由此看出,H01F、H01S等技术领域不但关联专利数多、范围广且关联度较高,表明这些技术对新材料产业其他子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知识溢出效应,表现为在新材料产业技术领域中的重要性。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虽然H01L拥有较大的申请量,但是与其他技术领域关联性很小,没有形成良好的知识共享机制,既缺乏对其他相关技术的创新推动,也缺少对其他技术的知识吸取,技术创新专业化倾向明显,创新成果涉及的技术范围较窄,北京可以借此考虑下一步的技术研发方向由此入手。同时,如C23C、C08L、B01J等技术领域虽然目前专利申请量较小,但与其他技术存在高度关联性,发展前景广阔,为此北京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专业化研发,充分利用市场方面以及政策方面的机会,整合自身能力形成特色优势。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对新材料需求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以新材料为支撑的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新材料的种类和数量需求也将进一步扩大。据统计,磁体材料每年以15%的增长率发展,预计到2015年,仅中国市场就需要永磁铁氧体50万吨,软磁铁氧体20万吨,钕铁硼磁体5万吨。由此可见,新材料产业的市场需求是非常可观的。并且“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新材料重大工程项目,将打造10个销售收入超过150亿元的新材料综合龙头企业,建成若干年产值超过300亿元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新材料作为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原料,再加上市场和政策的强有力支撑,“十二五”期间必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四)威胁分析

如前所述,北京与国内其他省市相较,在H01L、H01F等热点领域具备一定优势,但是在市场无国界的时代背景下,仍然受到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很大威胁。经专利统计分析显示,北京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技术差距还是很大的,仅在H01L领域美国有专利792项、日本有专利1146项,而北京仅有177项;H01F领域,日本有专利178项,而北京仅为39项,由此可见一斑。日本、美国等国外新材料企业无论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商品化、生产制造等各方面都居世界领先地位,并且拥有的专利数量惊人,专利布局很严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北京乃至我国的产业技术研发与进步。

三、对策建议

(一)增强核心技术研发力度

由上述专利分析结果,可以判断出北京地区的研发热点与我国的研究热点是保持高度一致的,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北京科技大学等主力科研单位在H01L以及H01F等领域的研究成绩显著。结合《北京市基础与新材料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0年)》来看,近年来,北京市新材料产业在单晶硅和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稀土永磁材料方面成绩不俗,加之上面的专利分析,这一态势与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发展趋势一致,可见今后应该加大投入力度予以追赶。

(二)完善专利保护机制,促进共性技术研发

虽然北京地区的研究热点与新材料产业的研究热点基本一致,但是研发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比如,北京在H01L领域专利项数为177项,而上海在该领域则包含224项专利。并且,对照全国视角下的技术构成情况,北京在G11B及G02F领域与新材料产业的整体研究趋势还是有一些参差的,鉴于外部趋势走向,北京新材料产业接下来可以着手研究存在差距的技术领域,发挥首都科技的人才优势,根据北京新材料产业的布局,选择重点领域与中央在京研究单位成立集前沿研究、技术开发与工业试验,积极引导研究单位利用现有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北京新材料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三)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北京现阶段的科研主力仍为科研机构以及高校,企业研发能力不足。前文的专利申请人分布情况就可说明这一问题,排在前14名的研发申请人,仅有1家企业单位。因此应着重打造以研发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形成以研发、测试和孵化服务为中心的新材料科研服务产业;建立并完善直接面向科研院所、企业和市场需求提供服务的北京新材料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在重点新材料领域形成成果孵化与转化中心,鼓励与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研究院所、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以新的机制,建立面向市场的新材料成果转化与孵化中心,最终形成北京新材料高技术企业孵化平台。

参考文献:

①李强. 迅速崛起的北京新材料产业[J].科技潮,2005(4)

②马春.2005年世界新材料产业研究进展[J].新材料产业,2006(1)

③黄鲁成,蔡爽.基于专利的判断技术机会的方法及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0(4)

④郭婕婷,肖国华.专利分析方法研究[J].情报杂志,2008(1)

⑤翟卫军,姬翔,刘洋.衡量地区专利实力的新指标――“专利聚集度”初探[J].知识产权,2009(4)

⑥徐瑞阳,徐峰.产业共性技术的界定及选择方法研究――基于科技计划管理的视角[J].中国软科学,2010(4)

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基础和新材料产业调整发展规划.北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篇(11)

高新技术企业扎堆,让高新区实至名归。去年,高新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6家,总量63家,居全省县(区)之首;新增高新技术产品23项,总量50项,高新技术企业占全市总数的五分之一。高新区已形成由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四大产业构成的“产业方阵”。其中,以奇瑞新能源为龙头,中集集团、美国德尔福等60多家企业集聚,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初具规模;以海螺川崎余热发电和明远光伏太阳能为龙头,汇集海格斯、科瑞克环保等知名企业,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风生水起;以华东光电、深圳雅图为基础,引入20多家骨干企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迅猛;以服务外包产业园为依托,吸引东软集团、中国软件、银江科技等企业落户,高技术服务产业异军突起。

正是得益于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强劲拉动,2011年弋江区规模以上工业已达117家,实现产值448亿元,同比增长44.2 %。战略性新兴产业36家,实现产值101.78亿元,同比增长50%。

创新载体搭台唱戏――

高新区将创新平台建设作为集聚创新资源重要载体。去年以来,高新区着力构建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体系,一环扣一环为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扶持创新型企业茁壮成长。

在创新创业载体方面,高新区先后规划并建设了中国科普产业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专业科技孵化器。目前,科普园、软件园等已投入使用,外包产业园二期65万平方米已全部开工建设,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建成投产。33万平方米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已完工,目前已有6家企业入驻。在自行建设孵化器的同时,高新区积极引进行业内的大型企业入驻并建设孵化基地,先后引进了和瑞科技园、中科院医学分子影像等项目。截至目前,高新区规划综合和专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面积100多万平方米,开工建设面积65万平方米,已建成面积近40万平方米。

为完善公共服务平台,高新区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已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达内科技培训中心等40多家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公共服务中心。此外,高新区还成立芜湖创元孵化器管理公司、芜湖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等孵化器管理机构,初步形成“孵化器+风险投资+创业导师”的管理服务体系。

创新成果转化加速――

依托高校集群优势和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享受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等政策优势,高新区成为科研成果转化的“近水楼台”。2011年度弋江区新申请专利1579件,授权1029件,其中发明专利471件,授权77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均位居全省县(区)第三位。高新区积极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国内8所知名高校深度合作,设立了成果转移中心,搭建企校产学研对接合作平台。成功举办驻皖高校芜湖产学研合作恳谈会、弋江区科技入园活动暨首场校企产学研对接会,高校科研成果184项,企业技术难题40项,产学研需求60项。该区去年再度蝉联国家科技部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区,被中国科协授予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创建单位。

科技金融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