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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49:29

资金监督论文

资金监督论文篇(1)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加大了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但是,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督运行机制的缺失,出现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给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引起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2005年在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讲话指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其目标就是围绕财政管理和改革,加强财政监督与管理业务的紧密配合,使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监督手段从单一的进点看账检查逐步向信息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促进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

为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成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一)成立财政专项资金预测管理机构

为了避免财政风险,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财政监督部门应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时就开始介入,参与立项的考察、论证,搞好项目的前景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预测。国家、省、县发改委和财政部门以及农业、交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应成立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委员会,下设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评估、预测机构,并赋予其财政专项审批管理职能。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负责调研、论证和预测,专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的评估预测。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交流平台,搜索有关信息,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前景、产品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做出及时、真实、科学的评估和预测,给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搜集市场信息,对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前景、产品市场销路、中长期经济效益做出评估和预测。第二,协调发改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投资论证。第三,搞好财政专项投资预(决)算的评审。第四,综合专家和技术人员评估预测情况和群众意见,起草财政专项投资报告,给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组织召开财政专项听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及基层意见和建议。第六,受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审批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报告。第七,代表本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三)理顺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审程序

第一,根据项目性质、资金、额度、投入去向等情况,指派专家进行调查、论证。第二,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第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前景预测。第四,整理专家和技术人员意见,提出审批立项意见。第五,反馈评估预测信息。第六,财政专项资金立项会签。经过专家评估预测后,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事宜,并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会签。

(四)理顺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一,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第二,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立项进行调研论证。第三,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立项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第四,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听证会。第五,由基本建设评估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第六,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评估、筛选合格的立项,进行集体讨论审批。第七,组织有关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会签。第八,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指标,并报本级财政监督机构备案。

(五)处理好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与财政各业务机构的关系

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估、预测和项目管理,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和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间的关系,召集联系会议,对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会签以及下达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动态管理。财政内部业务机构参加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论证、评估、预测和管理,参与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监督机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备案、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将监督的真实情况反馈给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和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和财政内部业务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纠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财政内部业务机构和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召开会议应通知财政监督机构参加,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及有关文件、资料应抄送财政监督机构,以便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强化监督运行机制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运行机制和绩效考评体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运用财政监督的手段,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中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绩效,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

财政监督是财政三大职能之一,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到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是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财政监督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

(二)找准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的介入时机

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应在专项资金立项审批指标下达时开始介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事中和事后监督,并按要求向项目实施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实行财务总监负责制。派驻财务总监一般不得少于两人,以保证监督的合法性。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首先应向本级财政监督机构提供项目指标拨款文件复印件、工程预算、施工进度表、工程地理坐标等资料。其次,项目款应拨付至各级财政收付中心,实行报账制统一支付,一律用转账支票支付,严禁提取大额现金。再次,项目工程所需物资、施工费一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公开采购。为防止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按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工资专户,施工人员凭工资卡到银行支取。最后,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委派财务总监跟踪监督,按工程进程拨付工程款。

(三)用足财政监督机构的权利

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时,财政监督人员有权过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合同、账目、传票和有关资料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纪事件时,有权建议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拨款;发现项目单位和领导违法违纪,有权向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有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报告;财政监督人员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时,任何人无权干涉和阻拦,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

中央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额度、资金来源等划分监督管理权限。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财政机关对上级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或实施专项检查,但监督检查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上级委托检查的财政机关。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必须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和实施专项检查,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般按常规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立项都是当年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前景、市场预测,进行审核审批,年终拨付专项款,下一年度组织施工。今后,应改变以前专项拨款一到就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做法,财政应以工程开工为标志,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并要求项目单位在申请拨款时,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政府采购计划书、工程进度表等资料复印件,同时到本级财政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防止假立项,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五)切实实施监督的基本方法

财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介入,监督立项审批是否科学、真实、合法。事中跟踪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流向。事后检查,在项目工程竣工时参与工程决算,审核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监督评价。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检查不应受任何限制。但检查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办事,做到依法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三、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数据库,强化财政资金监控预警机制

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涉及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控,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可以利用互联网和财政系统的局域网来实现。首先,利用互联网络,财政与发改、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建立联系,解决好计算机接口、开发应用软件的问题,将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建成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稳定的长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监控系统,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其次,利用财政系统内部局域网络,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与各级财政的国库收付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基本建设评审中心、财政监督监控中心联网,实现网上检查、监控,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资金流向、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再次,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还要建立专项资金数据监控系统,实现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挥霍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专项拨款,对项目法人、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相互制约机制

(一)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审制度

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时,避免少数单位和领导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审核,采取发改委、财政和有关部门联席会的方式进行会审,形成科学决策、集体决策的机制。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签制度

在各部门集体会审时,必须有财政监督机构参与,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性,并参与审核签字。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听证制度

原则上每个申请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都应该召开听证会,对资金使用的项目前景、市场、效益听取社会和基层群众民意代表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备案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从立项开始到资金的拨付,都应该由财政监督机构备案,以备检查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综合评价制度

凡是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预测机构会同计划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效益综合评价。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给财政资金造成更大的损失。

(六)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每年都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监督计划,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总监负责制度

财政专项立项审批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在专项资金下拨备案的同时,指定财务总监到项目单位跟踪实施监督,全程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八)建立项目法人偿债责任制度

凡是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偿债责任书,由财政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监督偿债责任书的履行。

资金监督论文篇(2)

近年来,加强舆论监督,勇于听取批评之声,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而随着全国对抗震赈灾的广泛关注,作为赈灾监管体系一个重要部分,舆论监督对于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性和效应更加凸显出来。

强化赈灾监管体系,是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所发放的每一分钱,同胞所捐赠的每一笔善款和爱心物资,都能及时、完整地到达灾区同胞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此次汶川地震给我们带来的最深刻启示之一,就是抗震救灾绝非政府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必须获得来自民间力量、国际力量的配合。与此同理,政府强化赈灾监管体系,还需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

强化赈灾监管体系所需借助的第一大要素,就是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介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指其从业者承担着公众所赋予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这也是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媒体采访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采访权的客体则包括了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公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的民利。更重要的是,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的相辅相成,这让整个世界对中国赈灾体系的公正完善保持足够信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与偏见。

客观地说,在南方抗冰赈灾期间特别是此次四川抗震赈灾期间,对于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针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措施得到了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央关于抗震救灾各项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扎实进行。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以最快的速度用于受灾群众。

在地震发生后,中纪委、监察部工作组马上赴四川,负责调查监督救灾物资运行情况。财政部5月22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四川省副省长李成云在国新办举行的会上表示,将坚决查处倒卖、挪用救灾物资的情况。

其实,舆论监督作为赈灾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作用已经在4个月前的南方抗冰赈灾中彰显出来。中共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如此评价舆论监督对抗冰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性。他说:“对一个执政党、对一个执政者,本身就是衡量他执政能力的一个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到一定程度以后,新闻监督,包括网络、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各个层面媒体,对我们的执政既是一种帮助,也是一种考验,新闻媒体是一种监督,也是了解民意的渠道。湖南愿意接受媒体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对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四种措施

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拨付资金和捐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舆论监督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可采取四种措施来实行舆论监督,加强对赈灾资金物资的监管。

一是实施新闻。新闻是现代社会政府部门与社会受众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政务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及时、准确、适度地进行新闻成了信息公开透明的“第一准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白钢评价说:“突发事件的处置,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及时信息,赢得处理主动权,显示了政府在突发事件中日渐成熟。”

新闻制度在四川抗震救灾中被广泛和恰当地运用。从5月12日地震发生以来(截至5月28日出稿时),四川省人民政府每天召开一次新闻会,公开有关新闻。特别是在5月28日下午,四川省人民政府召开汶川特大地震第16场新闻会,中共四川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情况,及时公布了广元市通报个别工作人员侵占救灾物资的问题。而此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一起侵占赈灾物资的情况也在新闻会上得到了及时的通报:罗江县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聘用人员王亚东借工作之便,将可乐、八宝粥、方便面等救灾物品交到他的女友所开办的店铺销售。王亚东已经被刑事拘留,有关领导也被停职。

正是通过这样的及时,使广大民众及时了解到真实情况,切实把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二是设立监督热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确保廉洁救灾,公开透明非常重要。此次抗震救灾可能要延续三到五年的时间,贺国强同志指出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而设立“阳光热线”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最好的防腐剂”

从广义上来理解,设立监督热线有三种形式:设立监督电话,设立热线节目和通过热线征集监督人员。一般而言,设立监督电话是一种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的一种临时舆论监督形式,在抗冰救灾期间,重灾区之一桂林从2008年1月30日起,在《桂林晚报》设立抗冰救灾24小时舆论监督电话,通过这条热线不仅仅可以报告灾情,而且市民发现各级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到位,救灾物资没有及时发放等问题,都可以拨打晚报24小时舆论监督电话2834000,一经核实,就在媒体上报道,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通过热线征集监督人员在此次赈灾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26日,中共四川省纪委、监督厅通过《华西都市报》开通热线招募抗震赈灾社会监督员。招募的社会监督员以义务志愿者的形式开展工作: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灾区和安置点调查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救灾物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收集民意民情。社会监督员以个人参加工作为主,必要时参与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调查工作。通过媒体公开征集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就更有利于公众从民间的视角来监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本质上是此次抗震救灾透明性、开放性的一个缩影。

三是实地参与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目前的形势下,公众最主要是通过媒体获得知情权、参与权,进行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所以,对肩负舆论监督重任的媒体记者而言,实地参与监督,确保获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来说尤为重要,这样以来,才能确保对民众负责,对政府负责。

在四川抗震赈灾过程中,记者的实地参与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5月25日、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王磊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刘涛、蒋琦作为全程参与人员,跟随两批救灾物资的发放实行全程贴身监督。5月25日,他们跟随一批国际救援物资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一直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5月27日他们跟随监督一批从什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物资,一直监督到这批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其中,5月25日他们跟随监督的是国际援助物资,这批物资是来自俄罗斯的40顶军用帐篷。这个军用帐篷在机场经过接收组、押运组两个组接收后,直接送到绵阳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当时帐篷属于比较紧缺的物资,并且属于比较重要的物资,直接由绵阳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拨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他们直接跟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人签字,必须出具一个单据,这个单据就是由接收组给押运组的时候,押运组要签字,押运组给绵阳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也要签字,到北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还要签字,并且北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还要出具一个收据表明收到这个物资,这个收据最终返回到四川省民政厅的小组,这样保证整个流程都有据可查。

四是重视网络监督。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在这次抗震救灾斗争中,互联网发挥了极大的公开信息、激励网民、团结全社会的正面作用。但若要真正实现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公开工作,这就要求在赈灾监管别注重网络监督。

贺国强同志强调,要“主动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要“主动公开”,那就要创造相应的条件。一些网友认为,从中央到基层,各级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有关的部门都应该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让每一笔资金或物资来有源头、去有着落,也让每一个群众或记者可以随时查到需要了解的信息。在定期新闻制度之外,还创办一个全面汇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平台,比如中国四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信息公开网――在这个网站上,每个有关部门收到多少资金或物资以及如何再分配的,都一目了然。

当然,在引导网络正面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网络造谣、传谣的一些新现象。由于网络造谣、传谣存在传播的速度、流传的广度、蛊惑人心的程度以及难以破获性等特点,如果不加以及时的疏导、引导和控制,势必对抗震救灾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党和政府、各级组织、各部门,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要重视网络监督,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及时引导舆论,有利于给抗震救灾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夺取抗震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参考文献:

⑴中央纪委、监察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5月29日,新华网

资金监督论文篇(3)

市场社会主义是国外一个多世纪以来探索“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的理论成果,在东欧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产生之际,逐步分野为两种主要模式即:传统市场社会主义与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在两大模式博弈与矛盾的进程中,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最终取代了传统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曾设想运用“银行监督”经营企业的模式,探索国有企业改革,但理论界关于这个方面的探索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从比较借鉴的角度评介市场社会主义的“金融监督”的企业微观管理模式,以期对我国市场微观主体的构建有所突破,拓宽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思路。

一、“中心银行”监督管理企业的模式

利用中心银行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等银行作用的发挥而设计的一种模式。主要是“经理经营型”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提出的模式设计。

1.巴德汉的“中心银行”管理模式

第一,模式提出的主要依据。著名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巴德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软预算约束问题”。所谓“软预算约束问题”即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包括软税收制度、国家对企业补贴、软信贷制度、国家制定价格等。这样企业发展就可以不考虑利润,因为价格是由企业或国家制定,就能够通过价格转嫁企业亏损;通过软信贷制度就可以放心使用贷款而不关心利息与责任问题;通过软税收制度可以获得国家税收的扶持;通过国家补贴就可以不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而把企业负担留给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的障碍,企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据此,他认为,要改变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这种预算制度,必须强化预算约束。他把问题的着眼点放在银行方面,首先硬化约束银行的制度而影响企业的预算约束制度。

第二,模式的主要特征。巴德汉设计的银行监督模式主要借鉴了日本的“主银行”模式。他提出:“所有公共企业仿照日本的Keiretsu被划分为集团。每个集团中的企业与一家主要银行相联系。银行负责为其集团内的企业筹集资金,并负责监督它们的经营。一个集团内的各个企业相互拥有股份,一个企业把从其他企业得到的红利分给它的工人们。”通过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监督资金利用以及收益等情况,解决“软预算约束问题”,促使集团和银行都会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2.“罗默的中心银行”经营模式

第一,“证券经济”的提出。美国著名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罗默也曾经提出了“银行监督”企业的模式。他主要是运用“证券经济”的形式由银行实现“股票市场与监督制度结合”的制度。所谓“证券经济”就是用“证券股票”模仿资本主义股票市场,实现企业经营效率与合理社会分红的目标。核心是政府把社会财产以“证券”的形式分配给成年公民,公民用“证券”去“购买合股投资公司的股票,合股投资公司再去购买企业的股票。”通过“合股购买”,公民实现对企业的投资控制,参与企业的分红与企业的管理等。在这里合股投资公司是由“银行”来充当的,通过这个中心银行实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完善银行监督企业的机制。罗默提出了银行、企业互相监督的模式,完善了银行监督企业的机制。他提出:在这种经济形式中,“企业将围绕数量很小的主要银行组织起来,就像日本的集团中那种情况。主要银行将主要负责汇合贷款协议以便为其集团中的企业经营提供资金;与此相应,主要银行负责监督这些企业。”保证企业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充分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以确保资金的回报率。

第三,完善银行自身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银行本身能够履行监督职能,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罗默提出:“银行摆脱政治控制应该由一系列法律的和经济的措施来保证;银行会在国家与企业管理之间构成一种经济责任健全的机构。” 他认为,“应该有一些宪法规定,准许银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独立于国家控制”。从法制层面上解决银行自身的监督问题。为了保证银行经理努力工作,应该把经理人员对“个人名誉的关心”作为“政治压力”,确保经理人员不会“过多地宽恕坏的贷款者或容忍不履约的企业”;把“刺激特征作为银行薪金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现对经理阶层监督;从制度层面上保障银行自身的工作激励问题。

第四,完善了银行的竞争环境。引入国外竞争机制,敞开“国际性竞争的大门”以利用“国外的竞争”来“检查机构监督中的疏漏”;银行巨额投资应该有“一种广为人知的事先协议”,如果企业不能按事先协议的目标完成,“这些协议应该强制清理”;“银行股份的某些重要部分不应该由政府持有”,而应由“养老基金会、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持有,以摆脱“国家政治压力”的控制。从外部环境方面完善了银行的竞争机制。

总之,通过这些措施,成功解决了银行、经理、国家,以及企业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确保“银行监督企业”的管理机制完善。

二、“银行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模式

银行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模式主要是由“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与“经济民主型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提出的模式设计。主要目的是通过银行监督合作社对资金的利用,对合作社这个企业微观主体进行的一种约束,既保证了银行自身资金的收益率,又促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解决合作社固有的资金不足问题。

1.埃斯特林的“类银行”机制

英国“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埃斯特林认为:“合作社”本身存在一种固有的缺陷即资金投资不足问题。因为合作社的工人由于担心企业过大,资金收益不高,或者旧员工担心出现新员工“搭便车”行为,他们不愿意把资金过多投放在合作社企业内部,导致资金不足问题出现。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他提出:“开发新的且有利可图的企业,将资源从低生产率行业转向高生产率行业――组建有利可图的公司、关闭亏损的公司”,这一职能应该“赋予一家独立的机构,”通过具有市场导向的机构弥补合作社企业的不足,减少合作社企业的风险、资金等问题。这些机构就是“类似于银行的机构,由它借贷金融资本、监督现有合作社的运作情况,并为它们的新的基金寻找新的出路等。”这种机构的性质就“类似于蒙德拉贡的安排方式;在这种安排中,蒙德拉贡中央合作社银行――劳动人民储蓄所”所起的作用。这也与“欧洲银行模式”一致;在这种模式中,监督功能和企业家功能不是通过英美的股票市场,而是通过集权化的中央银行体制来加以实施的。”表明了运用银行提供资金与监督机制以弥补合作社不足问题的主张。

2.施威.卡特的“银行”机制

美国著名“经济民主型”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施威.卡特在探讨自己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时,也把银行作为资金管理、投资,以及监督合作社企业的主要工具,充分看到了银行的积极作用。

第一,银行的资金投资功能。施威.卡特很清楚认识到银行在资金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构建“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时,他明确提出:“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与“在罗默模式中一样,新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银行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机构。”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管理合作社资金、投资新企业等方面。公共银行“通过向企业收税而不是通过‘诱使’个人储蓄来产生投资基金”,从而获取投资基金的方式以及负责管理资金的利用方式,因其属于公有而不必向个人支付利息。然后再把“这种投资基金返回到以每个人为基础的共同体(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这样资本也就流向了人民所在的地方。人民不是被迫追随资本的流向。一旦投资基金到了共同体,那时它们就要被‘贷’给共同体的企业,或‘贷’给想要开办新企业的集体,这种贷款是通过公共银行网络进行。

第二,银行监督企业的功能。施威.卡特同样很清楚认识到银行对于企业的监督作用。为了解决企业创新的问题,他主张发挥银行监督管理企业的模式,他提出:“通过让地方银行建立企业家的分部以寻求新的投资机会,并为对发展新企业感兴趣的集团提供技术帮助和启动资本。”这些论述表明,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在模式探讨时,看到了银行作为资金管理与投资的重要作用。

三、结论和启示

市场社会主义提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督企业以及自身监督的探索,具有一定得现实意义。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包括“银行”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机制的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能得出如下一些启示:

1.完善银行自身的监督机制

我国传统的银行大多为国家所有,银行的活动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利率、补贴、资金流动等基本是政府说了算,银行本身缺乏根据市场信息进行活动的权力。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受到国家严格的控制,没有成为独立发展的实体,缺乏自主性、积极性。致使银行本身的管理机制存在很多漏洞,如经济腐败、不良贷款等问题。尽管已经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制度改革措施,试图改变金融制度存在的漏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但我们的改革毕竟刚刚起步,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因此,市场社会主义提出的“监督监督者”的模式可以拓展思路,充分发挥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与资金提供作用,保障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强化银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传统银行与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的经济实体,银行与企业的关系都是政府说了算。因此,银行与企业的关系非常微妙,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是共同利益拥有者。从企业角度看,企业的资金应该由银行来提供,至于能提供多少、提供给哪个企业、资金的用途、使用收益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问题不是银行能决定,基本上要依靠政府与部门领导人定夺。因此,企业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更没有必要担心企业的经营效率,一旦出现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政府出面与银行沟通,结果可能会形成呆账、滞账而由政府负责。银行和企业都没有什么损失,但却给企业的发展与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这就是所谓的“软预算约束问题”。从银行角度来看,既然我的职能是按照政府指令为企业或部门贷款,就根本没有必要考虑经营效率问题与资金使用监管情况,银行与企业、资金贷出与使用单位脱离关系。另外这些问题还会产生银行部门与企业的拉关系、谋私利等的腐败现象。

金融制度改革以来,应该说我们取得了不少成绩,贷款审查制度、担保制度、延期支付问题、审批制度等的健全。但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如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倾斜、不良贷款问题、银行对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此,必须不断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完善监督功能,真正实现企业与银行的互动,迫使国有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功能。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默著 余文烈等译: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版,第44页

[2](美)约翰.罗默著 余文烈等译: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版,第45页

[3](美)约翰.罗默著 余文烈等译: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版,第69

[4](美)约翰.罗默著,余文烈等译: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版,第71页

资金监督论文篇(4)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模式,设置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不同角色,共同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这种多角色职能分开的设计是为了增强主体间的权利制约,加强相互监督,防止风险过分集中。然而,多角色共同参与的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必然面临主体间共谋寻租的风险。那么在多主体博弈下,各参与方如何选择其行为模式?在引入监督和不引入监督的情况下又如何影响各自的行为路径?本文将着重讨论人之间的寻租行为以及存在监管情况下的年金参与方的相互关系。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主体间的博弈关系

受托人在我国信托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对基金财产的安全负全责。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委托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由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都是受托人的人,托管人负有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责任,托管人有可能尽职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可能和投资管理人共谋发生寻租行为共同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账户管理人与投资管理人关系不太密切,与托管人的职责就是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的变动情况,所以本文重点讨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博弈关系,而对账户管理人不加以讨论,不会影响结论。

企业年金受托人分别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构成委托关系,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并行,承担各自的企业年金管理职责。如果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发生寻租行为产生了合作博弈关系,最大的受害者是受托人和最终的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为了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寻租行为的发生,受托人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人共谋产生寻租行为,使自己和受益人的利益被损害的程度达到最小,这就构成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这个三方博弈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可供选择的有两种策略,即寻租或不寻租。针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受托人的可供选择的策略相应为监督和不监督,而监督的结果是查出寻租或未查出寻租,一旦查出寻租将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处以适当的惩罚。在构建各主体的支付矩阵时,一般假定各行为主体的支付大小是一个相对值,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都严格履行合同到他们存在寻租行为时各行为主体支付的变动值,严格履行合同时各方的支付值都为O(假定此时受托人的策略为不监督)。

多主体博弈的模型条件设定

博弈参与方由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三方组成。受托人和其他二者之间是非合作博弈关系,他以一定的概率δ对寻租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监督成功的概率为γ;η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的概率。

如果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寻租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超额利润P,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R(R<P)的租金,则受托人或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损失就是mP(m>1),其中m为因寻租行为带来的受托人损失扩大系数,而c为受托人对寻租活动的监督成本。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而在受托人不监督的情况下,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三方得益分别是:R,P-R,-mP。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而受托人进行监督但不成功的情况下,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三方得益分别是:R,P-R,-mP-c。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受托人进行成功监督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寻租收益予以没收并处以f1R的惩罚;对投资管理人的寻租收益予以没收并处以f2(P-R)的惩罚,严重时受托人可以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其中f1、f2是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惩罚系数,在此处简化为线性函数。此时三者的支付收益分别为:-f1R,-f2(P-R),f1Rf2(P-R)-c。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进行寻租活动,受托人也不监督,则各方的支付收益分别为0,0,0。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进行寻租活动,受托人进行监督,则各方的支付收益分别为0,0,-c。

三者博弈树状图以及支付函数如图1、表1所示。

多主体博弈模型分析

当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寻租概率为η时,受托人监督和不监督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η{[f1Rf2(P-R)-c]γ(-mP-c)(1-γ)}(1-η)[-cγ-c(1-γ)]

E2=η(-mP)(1-η)×0

=-ηmP

当E1=E2时,得到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进行寻租活动的最佳概率,即

当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以概率δ监督时,托管人寻租和不寻租的收益分别为E3=δ[-f1RγR(1-γ)](1-δ)R

E4=0

当E3=E4时,得到受托人监督的最佳概率为

当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以概率δ监督时,投资管理人寻租和不寻租的收益分别为E5=δ[-f2(P-R)γ(P-R)(1-γ)](1-δ)(P-R)

E6=0

当E5=E6时,得到受托人监督的最佳概率为

所以必须满足δ*=δ**,即f1=f2=f

综上,三方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

在三方博弈模型中,通过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可以知道,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将选择η*的概率进行寻租活动并取得额外的收益。若双方寻租概率η>η*,则受托人最优选择是加强对两者的监督;则η<η*,受托人将不加强监督。

同时,由于寻租活动与否的概率η*由变量c,γ,P,f,m组成,在这几个变量中,P、m是受托人对寻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能控制的,因此,受托人只有通过影响c、γ、f来降低寻租概率,如提高惩罚系数f,减少监督成本c或者提高监督成功的概率γ。

从受托人的角度看,监督概率,若δ<δ*,托管人将与投资管理人进行租活动,若δ>δ*,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将会尽心尽职。提高惩罚系数和监督成功概率,可以有效提高对投资管理人的威慑作用,从而相应降低托管人需要进行监督的概率。

在现实生活中,提高惩罚系数比较容易,但是提高监督成功概率以及减少监督成本C只能靠加强管理来实现。

上述模型监管人为受托人,寻租双方分别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该模型可以扩展到政府作为监管人,受托人以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寻租关系。

结论及启示

尽管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有合谋(相互寻租)的可能性,但是他们合谋的概率是可以预知的,即,这为受托人控制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比如通过提高惩罚力度(f)以及加强管理提高风险控制部门运营效率等(γ),均可以降低他们合谋的概率。

同理,对受托人而言,并不是监督越严越好,均衡值为,同样受惩罚力度(f)和监管成功概率(γ)的影响。提高惩罚力度和监管成功概率,均可以降低实施监督的概率(必要性)。

在企业年金实际运行中,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包括对相关方的监督职责,确定违反职责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主体间的合作寻租。

2007年授牌的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中出现了受托人兼任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实际上是缺失了由受托人执行的第一道监管,因此,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需要格外注意来自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防止其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共谋寻租行为,从而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本文构建的多方博弈模型同样适用于以政府监管机构作为委托方,以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等作为整体人的模式,因此也能为政府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管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资金监督论文篇(5)

莒县财政局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不断完善财政监管手段和方法,构筑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了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了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实施制度创新,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如何管好用好资金,确保真正发挥效益,是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我们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提高效益”四个方面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莒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莒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莒县财政惠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莒县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解决了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了部门协调问题。针对过去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越权申报、多头申报、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通过制度的制订完善,明确规范在项目申报、建设、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解决了资金拨付程序问题。通过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完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了项目资金按进度及时、快捷到位,民生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更加顺畅;三是解决了会计核算问题。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了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一步促进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提高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四是解决了财政监管问题。通过制定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丰富了专项资金监管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保证了依法理财。

二、构筑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注重资金监管与项目建设的有机结合,财政监管始终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一)完善财政项目立项决策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投向科学合理。一是逐步完善财政项目库。为提高财政专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先后建立了包括经济发展项目、民生项目、教育危房改造项目、畜牧规模养殖场、支农合作组织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等财政专项项目库。截止目前,全县各类财政专项项目入库985个。二是健全项目论证制度。在组织项目申报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意愿、单位资质进行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如,在选择村村通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地时,对各地供水需求、地质条件、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能力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了11处建设地。由于前期论证有力,施工条件得到充分保证,群众非常支持,项目建设取得了成功,我县采取的山丘区集中供水建设模式在全省得到推广。

(二)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监管全方位、无缝隙。一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注重资金与项目结合,严格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核拨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提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建设单位。二是规范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实施“五制”管理,即招投标制、监理制、法人制、公示制和审计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对一些总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额较小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合并招标,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采取全国范围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省内专家进行评标,如沭河拦河坝、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实行项目法人制,完善质量问责机制。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核实项目支出内容,剔除不合理费用,节约财政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民生资金管理。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乡镇政府及银行系统,完善补贴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从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到数据库建立、导入发放系统、资金发放、发放信息反馈等步骤进行细化,每个环节都明确职责、时间进度等要求。目前,我县已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补贴等各项惠民补贴全部通过“涉农一卡通”系统发放,2009年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各类民生补贴9871.46万元,涉及30余万农户。

资金监督论文篇(6)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篇(7)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篇(8)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篇(9)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篇(10)

一、地方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管理的认识比较滞后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包括财政部门的同志在思想认识上,财政监督往往只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的处罚,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对财政监督管理的范围界定,还片面地锁定在违反财经纪律等传统层面上,致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在政府投资决策、政府项目后评价等方面仍处于“真空”状态,从而造成了经济分配秩序混乱、浪费大量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等问题。那么,政府投资效益应该由谁负责监督或评价呢?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应该由财政来监督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财政职能已经由单纯的“收收支支”的出纳角色转变为宏观调控、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公平、监督管理等角色。

(二)财政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近年来,针对经济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财政监督主要是采取专项治理的方式来进行监督的。这些监督行为在具体操作中,主要还是采取了事后监督的形式,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环节相对弱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主要是采用传统的查账等检查方法,缺乏科学规范的量化依据和信息化、专业化的手段。

(三)监督主体众多,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我国的经济监督部门众多,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一起构成一个经济监督体系;几大监督主体本应在职责上分工明确、在监督内容上各有侧重。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财政内容监督机构之间的配合不是十分得力或默契。而且,监督检查结论未能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时间的浪费,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使监督管理成本高、总体效果不佳。

(四)财政监督管理多为“对事不对人”

总结回顾近年来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除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之外,平常工作中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和制度环境边缘上的“模糊”性,财政的监督管理多少带有点“对事不对人”的“尴尬思维”特征。

二、强化财政支出监督管理的思考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已向“公共性”转变,但其监督管理环节仍停留在行政监督阶段。由于其监督管理的条条框框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很多单位对财政监督不够重视,导致财政监督管理明显地缺乏权威性、法制性和规范性。现阶段,应当以提高财政监督的地位和法规层次来强化财政监督的作用。太原市财政局应争取主动,积极构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复合型财政监督制度。

(二)创新财政监督管理方式

1.引入事前的专业审核机制。目前,财政部门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也有事先审核这一关,只是这项工作仍然沿用传统做法,主要由其内部各业务处室承担,而且这项工作专业性太强,会导致财政内部管理监督的弱化,因此这一环节应该独立出来,由专业评审机构介入,逐步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

2.介入事中监控环节。财政部门对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监督一定要跟着资金走,政府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财政防范违纪违规与损失浪费的监督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3.搞好事后绩效评价。今后财政监督管理环节的事后检查层面,应由查处问题向目标追踪、绩效评价转变,由单一监督检查向复合监督管理转型,确保财政资金公正、合理地进行分配和使用,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努力提高财政监督的经济效益和规范财政秩序的社会效益,实现对财经违法行为的标本兼治,从而实现监管目的和工作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要适时拓展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范围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公共支出的核心就是公共支出的效益问题。由于一定时期的资源总是有限的,政府在配置资源时就应考虑将有限的资源交给政府支配还是交给企业或个人支配,何者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财政局应当依托所属投资评审机构的力量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对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投资效益、偿债能力进行科学的量化论证,克服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争投资、上项目,造成项目建成后收益不高或没有效益、从而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偿还贷款,最终形成财政投资损失浪费或者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象。

资金监督论文篇(11)

关键词 财政资金 监管 建议

我国政府财政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作状况,因此各地区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是面临监管力度薄弱、监管效果表面化、监管长期影响力较低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我国财政资金监管的相关建议,愿与各位同仁共享。

一、项目监督有针对性

我国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在整改监督过程中用很短的时间实现全面改观,一蹴而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有次序地完成监督工作才是切合实际,有实效作用的办法。而要有次序地完成监督管理工作就应该首要针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例如:松原宁江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在2016年针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全面的项目监督,从招投标到具体的采购效果具有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实现了对政府项目的全面的、有针对性的监督。为了更好地完成项目监督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小组,然后使用动态监控的形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撰写总结报告,反思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请教经济学专家完成Y金监管的更好的体系化设计,争取以项目资金管理为圆心,形成整体资金使用的体系化监督管理。

二、监管工作要制度化

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要以制度化发展为目标,确保政府资金在审批之后能够真正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而不是成为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首先,要建立监管的人事制度,确立监管人员队伍,保证监管的互相牵制,避免形成小集体组织,不利于监管制度的落实。人事制度还需要考虑到对监管工作的效果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实现全面的责任落实制度,保证从人事角度实现监管制度化。其次,要形成严格按照制度工作的良好风气,2016年推出的《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内容详细,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审批、输出等均进行了详细的支付规定,应该组织人员经常学习巩固,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用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结果要公开化

政府财政资金监管的结果要公开,建立监督行为公开的制度就是要保证监督工作受到全体相关组织部门的监管,能够避免出现“人情监管”“不透明监管”等行为的出现,能够让监督管理人员能够正确面对自己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财政资金使用之后带来的效益问题等。只有监管结果公开,才能够让其他组织部门的建议走进来,并促使工作人员能够听取不同的建议,实现专业分析论证,找到监管漏洞出现的原因,进而实现机构改革和工作内容方法改进,实现科学民主地支付资金和监管资金。

四、监督执行协调化

政府资金的监督行为必须要综合多部门的工作力量,实现有效的动态监督,因此要实现执行工作协调处理的工作原则。首先,建立资金分配组织的协调工作小组,能够让各组织部门的领导都参与进来,对需要重点监管的资金项目进行讨论,协调好各自应该完成的工作,明确工作范围和任务的划分,统一完成计划内容,避免监督组织独立于其他各部门之外,这样很多沟通协调工作就要自己去完成,使得监督工作的效率降低。其次,要与被监督部门建立协调工作的关系,保证能够对资金去向进行监督,但是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步骤,保证能够完成跨组织的协调沟通。另外,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功能的实现,在财政系统必须建立连接财政业务部门、央行国库、集中支付机构、预算单位和经办银行的财政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因此与各部门的沟通必不可少,具体的监督工作也要考虑到与各部门建立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运作,完善监督行为。

五、制度改革深度化

我国政府财政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而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也尤为重要,因此要重视深度改革的作用,在具体的资金监督工作过程中能够转变资金效益的观察思想,看到资金收益的长远性,推行收支分类监督的改革进程,保证预算监督执行的更为有力。其次,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更进一步地完善监督保障机制,部门从上到下改变理财观念,增强预算管理意识,逐步转变“重分配,轻管理”观念,促进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的完善要重视项目监督,确立制度化建设,实现协调监督共同发展,确保监督改革工作向着更深更广的角度出发,最终实现政府资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