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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开始重新关注曾在中国占有显学地位的儒家思想与学说。儒家学说代表人物众多,内容纷繁芜杂,很难用较为简短的语言概括其全部内容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昭示着儒学有着其他学说难以企及的巨大弹性,因此今人对其的评价亦可有广阔的操作空间。
儒学包含丰富的社会思想,大陆学界对儒学的认识中,亦有从构建中国学术谱系的企划出发,将儒学中某些因素,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某些学科的中国样本这一趋势。例如,将儒学中的统治技术和国家治理思想视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将儒学中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视为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彭立荣,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东西方不同发展路径条件下知识与学说的形成与性质。
一、关于社会学发生学意义的不同认识
社会学作为关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专门知识的理论体系出现在十九世纪的欧洲,种种社会问题促使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进行深入思考:同时,社会学的出现更是人类对社会及其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在其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的许多思想观点一直被包含在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学说、理论之中,以社会哲学的形式存在(贾春增,2000)。
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的社会学经历了从社会哲学到社会学的漫长转变过程。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哲学思想,对社会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论积淀作用。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学的产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学思想(从思辨的层次)上,通过哲学思想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得以产生和发展,乃是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哲学思想演化的结果。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固然合理,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文化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与学科发展路径。人类对自身群体进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就中国情况而言,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包含着对人类社会和人际关系等内容的研究;这一类有关人类社会的理论与学说,不可否认其具有社会学性质。因此,儒家学说(或称儒文化)就是一种以文化的形态出现,以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为根本特征和对社会进行整合、治理为根本任务的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即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持有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无社会、社会学之名,且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与讨论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细致分工的学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使用今天的学术概念,更无法企望其思想与学说完全符合近代学术规范i今人对此类历史上的思想、学说与理论的审视与界定,不应仅从其具有的概念与范畴出发,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检讨其理论体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论深度与社会功能处于何等程度。因此对儒家学说而言,审视其蕴含的具体内容,是对其进行定位与“正名”先决条件。
二、儒家学说的两大主题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不妨从儒家思想的主题入手,梳理其中蕴含的社会学意义。儒家学说的核心为两大主题,即“礼”与“仁”,以此为核心儒家学说首先具有突出的伦理社会学性质与功能,同时兼具政治社会学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系统,礼的形成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孔子认为礼对维护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故对其极为重视(苗润田,2002)。《广雅》;“祉,髓也”,礼具有使人彼此结为一体的功能(王处辉,2002),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与此相关,儒家学说对家庭的关注亦是由于对礼的维护,体现了其在家庭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已处于高度系统化程度,这种角色要求实际上同样是一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推而广之,家国同构。治家与治国被联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书》“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认为在家庭伦理问题上持正确态度才具有参与政治的资格,主张从政者首先应当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荣,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对统治类型的期望和韦伯的“个人魅力统治”有着惊人相似。这种统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现在伦理、英雄行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统治者所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与才能中,伦理道德标准是关键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篇)。
在阐发“礼”主题的同时孔子提出“仁”主题,为礼画龙点睛。“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篇)。孔子认为仁是礼的内心,礼是仁的表达形式;仁是内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王处辉,2002)。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敬的交往伦理;同时,仁应当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质,“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论语》“里仁”篇)
推及政治领域,孔子的“仁”被发展为孟子的“仁政”,涉及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先秦诸子学说中,儒家最关注政治合法性问题,“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篇)。冯友兰指出:“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冯友兰,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篇)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的两大主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思想,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分析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
马克思当年在谈矛盾的同一性时,曾经指出同一性有三个方面,它们是:
1、直接的同一性: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
2、每一方表现为对方的手段,以对方为媒介,这表现为它们的相互依存。
3、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
这里说到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而被马克思列在首位的对立双方的“直接的同一性”是三者之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同一性之所以为同一性的灵魂所在。以它为指导来研究思想和社会,必将取得巨大收获。
【练习】
1、第一段陈述了史学研究中的“两步矫正”,对“两步矫正”阐述正确的一项是( )
A、第一步矫正是因为王朝更替的记录和帝王将相的家谱占据了历史著作的所有页面,无法认清历史的本来面目。
B、第一步矫正后,历史著述的主旋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阶级斗争替换了争权夺位的宫闱之争。
C、第二步矫正是在人类的历史被描述成为逻辑方程的极端形式下,历史研究者们对传统社会史和思想史的提倡。
D、第二步矫正后,社会史重在研究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思想史刻意去挖掘人民大众的非文本的思想。
2、对第二段加横线语句中“史学历史”和“这一环节”的理解全部正确的一项是( )
A、“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这一环节”指代“两步矫正”。
B、“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的历史;“这一环节”指代“又一步矫正”。
C、“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这一环节”指代“又一步的矫正”。
D、“史学历史”即编写、研究历史的历史;“这一环节”指代“两步矫正”。
3、末尾一句说:“以它为指导来研究思想和社会,必将取得巨大收获。”对句中“思想”和“社会”的关系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
A、思想在社会中产生,社会需要思想。
B、思想是社会,社会是思想。
C、思想创造社会,社会创造思想。
D、思想是观念化的,社会是物质化的。
4、根据文段内容,下列推断符合文意的一项是( )
A、我们的祖国一有历史,就有了编写历史、研究历史的历史,它们相伴出现,相随而来。
B、唯物史观的兴起,才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历史著述的主旋律,也才开始提倡重视思想与社会的互动。
C、鼓励足够的力量去分别进入和加强思想史和社会史的研究队伍,就能够编写出真正的中国思想史和中国社会史巨著来。
D、“这里是一片广阔的未曾垦殖的园地”,暗示了关于“思想与社会的互动”的研究具有开创性、挑战性和复杂性。
当前我国社会思想到底在哪些方面同一性较大,趋向于“一”?哪些方面分歧较大,表现为“多”?调查发现,对于改革开放及其发展变化的评价和态度上形成了高度共识。在课题组的调查中,66.72%的被调查者认为市场经济改革“增强了社会主义的内在活力”;而开放是“中国自主地按照自己的道路前进(41.41%)”,或“引导中国向它们主导的方向变化”(37.65%)。可以说,对改革开放的认同度非常高。对影响自己思想行为的群体,48.03%选择“知识精英”,只有25.21%和17.4%分别选择“党政官员”和“工商界精英”。这说明,知识分子群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思想的影响力群体和话语主体。但是,对市场经济,除在经济上的肯定外,还有22.3%认为是“强化了个人主义”,出现政治经济评价与思想道德评价的不平衡。
对当前社会重大问题――“改革开放问题”的看法“多”中趋“一”。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主要忧虑,按顺序排列是:“导致两极分化”(38.16%);“腐败不能根治”(33.79%);“生态破坏”(26.24%)。影响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变化的因素为:党的政策和干部行为(42.11%),社会发展变化(31.56%)。
社会不同群体的思想差异
1.对自己生活的满意度不一致。满意度较高的群体依次是:公务员、企业家、青年知识分子、新兴群体,这四大群体的生活满意度都在65%以上,其中公务员满意度为87%;而另一方面是,弱势群体和农民群体对自己生活的“不满意度”最高,分别为81%和50%,这两大群体对生活表示基本满意的只分别占17.7%和25%。可见,虽然大部分社会群体对自己的生活比较满意,但考虑到农民仍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广大的群体,这个数据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值得高度重视。
2.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渐成主流。对目前的收入差距,78%的公务员和64%的农民认为“不合理但可以接受”,而59.3%的弱势群体和49.3%的青年知识分子群体认为“不合理,不能接受”。对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53%的公务员、47.3%的青年知识分子、42%的农民认为“二者同等重要”,而73.1%的弱势群体认为“公平优于效率”,也有30%的公务员、28.9%的企业员工、23.1%的青年知识分子、23%的农民,认为“公平优于效率”。虽然“同等重要”渐成主流,但对二者到底谁应优先的认识分歧仍然很大。
不同地区社会思想的差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尤其是儒家思想中有丰富的“和谐”思想,因此,对儒家和谐思想加以新的诠释和发掘,从中吸取思想精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儒家“和”思想的内容丰富多彩,笔者以为这一思想主要体现于“天人合一”、“守中尚中”、“有容乃大”之中。本文拟就儒家“和”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构建作一探究,以期匡正。
一、“天人合一”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关于“天人合一”的认识体现了人与宇宙自然的整体性关系,所谓的天地人“三才”、天人之际、天人合德,说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与平衡有序。儒家“天人合一”,体现了“和”的基本精神。
第一,“和谐”精神是儒家“天人合一”的基本特征。孔子的学生有子提出“和为贵”的命题,就是认为和谐是天底下最珍贵的价值,是人世间最美好的状态,含有价值判断的意义。对“和”的思想有较为系统阐述的是子思,他在《中庸》中阐述了“诚”是贯通天、人的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源,是天、人合一的桥梁和纽带,认为天的意志和命令就是天赋予人的本性,而“诚明”是修养方法,“至诚”是“神”、“人”合一的境界。他在坚持“心性”与“天命合一”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和”的范畴,对“中”、“节”、“和”的范畴进行阐释,形成完整的“中和”思想。子思认为,喜怒哀乐之情尚未彰显之时,称之为“中”,它是天下最大的根本;如果喜怒哀乐之情得以彰显,很“中节”即有一定的“度”,就是“和”;“节”是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最佳配合方案,增之一分太长,减之一分太短,不偏向任何一个极端而又同时包含两者,称之为“和”。“和”的基本含义就是和谐、平衡、恰倒好处、过犹不及,“和”是天下的普遍原则。儒家认为,一个国家的稳定,不取决于财富的多少,而取决于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人口的多少,而取决于“人心”是否安定,这就是所谓的“和”。正如孟子所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战争的胜负取决于人心的向背,只要组织内部和谐,上下齐心合力,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天――地――人”中,“人”具有最高的地位;同样,在“时――利――和”中,“和”具有最高的价值。在这里,儒家“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得到充分的展现,其和谐精神在当代集中体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方面上。可见,儒家的和谐精神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二,儒家之“和谐”理蕴表现于三方面。一是自在的“和”,自然而然的和谐状态。《郭店楚墓竹简》说:“德之行五,和谓之德,四行和谓之善。善,人道也。德,天道也。”以德为核心阐述了德善相互不离,人道与天道会通合一的“和谐”思想。《中庸》以“中和”精神表现了自然而然的“和谐”境界。二是相融的“和”,互相融合、吸纳的“和境”。主要表现在阴阳互动关系上,以及孟子提倡的政治“人和”上。三是相生的“和”,和则生物,产生新事物。《周易・乾》说:“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意思是说天道变化,万物各端正其性命,各事物的性命差异便成冲突,有冲突,需要保合太和,合是冲突的两性和合,是心性的合一。《周易・系辞下》又指出“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提出从阴阳刚柔的和合体认中把握天地万物的原则和属性。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则反映了产生新事物的条件,即存在差异性才能产生新事物。事物的差异性是事物的个体显相和具体表征,而统一性则是事物的和谐、圆融之共性。宇宙世界是和谐圆融的整体性表征,也是个体差异的和合有序、和谐统一的展显,即在事物的动态张弛之间表现出一种平衡与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儒家这种和谐精神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世界是具有规律性和规范性的世界,社会也是有规范性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要遵循人伦道德、社会秩序。社会的完美境界,就在于和谐有序、圆融一体。因此,儒家的“和”思想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三,从国家政治的角度上看,儒家的这种“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日本东京大学著名的比较哲学专家中村元教授指出:“全体人类的世界哲学的形成,须在世界和平与世界共同体的出现,并且在完全平等基础上各民族哲学相互承认,相互理解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现”。而世界和平说到底就是世界人民之间的一种和谐、融洽的关系。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提倡“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对于重新唤起人们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伦理意义的注意,推进世界民族的和谐相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建立理想的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守中尚中”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守中尚中”是“中和”思想的集中展现,是一种中庸之道的方法,具有认识论的意蕴。从《中庸》对“中和”的论述来看,儒家是崇尚中道的,注重事物的平衡有序。《中庸》认为只要符合道德规范、平顺和谐,达到中和的境界,天地万物就会自由的发展和繁荣。这一思想,一方面包含一种“中道”的辩证法观点,另一方面也蕴涵着自然、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基本精神。这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有现实意义。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意思是说中庸作为道德境界而言,是美德,是至高无上的,老百姓缺少这种道德已经很久了。这里,孔子把“中庸”视为道德层面的至上境界,并认为只有君子才具有“中庸”特质,“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中庸》),具有价值判断标准的意思。实质上,孔子的“中庸”思想既包含着道德内容,也包含方法内容,但是孔子对此未作多的阐述,而真正发扬孔子“中庸”观点是子思。子思对“中庸”观加以继承和发挥,系统地阐述了中庸之道的重要性以及它的内涵、内容和实现途径,并提出了“诚”的范畴,把“中庸”这种方法论原则提高到了世界观的高度,“中和”是“极高明而道中庸”的哲学认识论,并对孟子和宋明理学产生了影响。“中庸”提倡君子尊崇天赋的性理,同时讲求学问而致知,使德性和学问臻于博大精微的境界,而又遵循平常的中庸之道,由此形成的“中庸”思维,成为了中国古代士大夫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和安身立命之道。人们以“中庸”为原则,重视自我心性修养,实现精神境界的飞跃。
可见,“中庸”思想把人(社会)和自然界看作是一个整体,主张其和谐统一,避免了极端个人中心主义;把伦理学和认识论紧密相结合,主张其辩证统一,使其和合有序。因而,具有不偏不倚的科学观念,可以避免认识上的一向性,人与人相处关系的过激性,人与自然的对立性。中庸之道的认识方法、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可以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一种“中和”的视角,提供“中庸”(所谓不偏颇不倚求其中的态度)的评判事物的标尺,从而避免厚此薄彼,只顾“一手抓”而忽视“两手抓”的现象,这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参照意义。
三、“有容乃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儒家“和”还表现在“有容乃大”上,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说的是宽容的胸怀,德才能变得强大起来,才会有真正的发展。因为,“有容才有异,有异才有比较,有比较才有选择,有选择才有进步”。儒家的“和”思想具有的“有容”精神,要求人们要有宽容、理解、博爱的胸怀。在中国哲人思想世界中,整个宇宙世界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并表现出“有容”的“整体的和谐性”、“有序的对称性”、“和合的协同性”特质,从而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世界,这是儒家之“和”蕴涵和谐社会的基本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发扬“有容乃大”的精神。
第一,“有容乃大”精神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力量和思想动力。构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实现其目标难度较大。人们如果没有博怀,是难以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因此,树立“有容乃大”精神,注重心性修养,心系国家、社会和天下的安危,“先天下之忧而忧虑,后天下之乐而乐”,以实际行动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二,“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是作好“五个统筹”的工作内力和外力的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搞好“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发展。因为,“五个统筹”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反映了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五大方面的矛盾问题,如果没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和决心,不能打破国家、地区等区域的限制和行业领域差别,就难以化解工作中的存在矛盾问题,就难以真正实现“五个统筹”。从内力而言,以学习者的“心”不断学习和内化,“海纳百川”地吸取一切文明成果,加强修养,提高驾御各种工作的能力;就外力而言,就是要有宽广视野,以开放的“心”来加强交流与协作,打破国家、地区、等区域的限制和行业领域差别,有效开展工作,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有容乃大”精神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界是一切生命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人类在推动发展的社会实践中充分考虑自然的承载能力和承受能力,坚决禁止过度性放牧、掠夺性采矿、毁灭性砍伐等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而要建立和维护人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四,“有容乃大”的精神,有利于加强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精神与人生道德修养是紧密相联系的,并直接影响人生道德的修养。儒家十分重视通过心性的修养,实现身心的和谐,而达到“善”的境界。“有容”是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思想修养,它是儒家伦理道德的表现,所谓宽容,“己所不欲,勿施与于人”(《论语・颜渊》),实质在于塑造“有容”精神。“有容乃大”的和谐精神,为认识社会,认识人本身,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对认识当代社会发展、人与生态环境和谐的关系,以及推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集中体现于“天人合一”、“守中尚中”、“有容乃大”的儒家“和”思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价值。儒家“和”思想彰显着人们关注宇宙与人、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共生、共存,展现着世界和谐相处的平衡状态,体现人们追求和睦、和平的圆融景象。今天,我们正处于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时期,对儒家的和谐思想,加以新的诠释和发掘,努力地把握儒家“和”精神――“天人合一”精神、“守中尚中”精神、“有容乃大”精神的内在意蕴和时代精神,从中吸取精华,从理论上客观认识“和谐”世界,正确处理“和谐”关系,在实践积极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①焦树安.比较哲学的历史、现状和方法论问题.中国哲学第九辑.上海:三联书店.1982出版。
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开始重新关注曾在中国占有显学地位的儒家思想与学说。儒家学说代表人物众多,内容纷繁芜杂,很难用较为简短的语言概括其全部内容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昭示着儒学有着其他学说难以企及的巨大弹性,因此今人对其的评价亦可有广阔的操作空间。
儒学包含丰富的社会思想,大陆学界对儒学的认识中,亦有从构建中国学术谱系的企划出发,将儒学中某些因素,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某些学科的中国样本这一趋势。例如,将儒学中的统治技术和国家治理思想视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将儒学中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视为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彭立荣,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东西方不同发展路径条件下知识与学说的形成与性质。
一、关于社会学发生学意义的不同认识
社会学作为关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专门知识的理论体系出现在十九世纪的欧洲,种种社会问题促使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进行深入思考:同时,社会学的出现更是人类对社会及其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在其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的许多思想观点一直被包含在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学说、理论之中,以社会哲学的形式存在(贾春增,2000)。
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的社会学经历了从社会哲学到社会学的漫长转变过程。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哲学思想,对社会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论积淀作用。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学的产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学思想(从思辨的层次)上,通过哲学思想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得以产生和发展,乃是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哲学思想演化的结果。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固然合理,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文化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与学科发展路径。人类对自身群体进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就中国情况而言,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包含着对人类社会和人际关系等内容的研究;这一类有关人类社会的理论与学说,不可否认其具有社会学性质。因此,儒家学说(或称儒文化)就是一种以文化的形态出现,以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为根本特征和对社会进行整合、治理为根本任务的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即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持有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无社会、社会学之名,且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与讨论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细致分工的学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使用今天的学术概念,更无法企望其思想与学说完全符合近代学术规范i今人对此类历史上的思想、学说与理论的审视与界定,不应仅从其具有的概念与范畴出发,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检讨其理论体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论深度与社会功能处于何等程度。因此对儒家学说而言,审视其蕴含的具体内容,是对其进行定位与“正名”先决条件。
二、儒家学说的两大主题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不妨从儒家思想的主题入手,梳理其中蕴含的社会学意义。儒家学说的核心为两大主题,即“礼”与“仁”,以此为核心儒家学说首先具有突出的伦理社会学性质与功能,同时兼具政治社会学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系统,礼的形成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孔子认为礼对维护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故对其极为重视(苗润田,2002)。《广雅》;“祉,髓也”,礼具有使人彼此结为一体的功能(王处辉,2002),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与此相关,儒家学说对家庭的关注亦是由于对礼的维护,体现了其在家庭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已处于高度系统化程度,这种角色要求实际上同样是一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推而广之,家国同构。治家与治国被联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书》“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认为在家庭伦理问题上持正确态度才具有参与政治的资格,主张从政者首先应当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荣,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对统治类型的期望和韦伯的“个人魅力统治”有着惊人相似。这种统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现在伦理、英雄行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统治者所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与才能中,伦理道德标准是关键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篇)。
在阐发“礼”主题的同时孔子提出“仁”主题,为礼画龙点睛。“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篇)。孔子认为仁是礼的内心,礼是仁的表达形式;仁是内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王处辉,2002)。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敬的交往伦理;同时,仁应当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质,“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论语》“里仁”篇)
推及政治领域,孔子的“仁”被发展为孟子的“仁政”,涉及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先秦诸子学说中,儒家最关注政治合法性问题,“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篇)。冯友兰指出:“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冯友兰,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篇)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的两大主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思想,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分析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
三、儒学社会思想、儒学社会学思想,古代中国社会学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中社会思想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因此在社会学教学的主干课程——中国社会思想史中,这一部分会被着重讨论。儒家思想存在着近代社会学中某些分支的研究内容与理论假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儒家学说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呢?笔者个人认为在西方学术规范主导的当代学术领域,我们不应该轻易下这样的结论。近代科学起源于西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科学,在其漫长的学科发展历程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的规范体系,这与东方学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注重形象思维、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治学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存在着体系的差异,因此用西方近代学术体系中的语言概括、界定古代中国的思想与学说,未尝不具枘凿之嫌。
在社会学中国化的过程中,汲取中国古代社会思想中的因素并赋予其社会学意义,是当代社会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在梳理中国古代社会思想时,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更不容忽视。正如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
古代有哲学思想而无哲学;我们或可认为,儒家学说中包含的社会思想,有些已具备近代学科意义上社会学思想的雏形,但我们不能武断地承认儒家学说中的社会思想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参考文献: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彭立荣《儒文化社会学》,人民出版社,2003
[3]苗润田,《解构与传承一一孔子、儒学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齐鲁书社,2002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社会发展中起思想文化的导向作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导向。而这种导向既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的政策法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走向等方面,也要体现在社会的思想文化层面。在思想文化层面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用什么来教育人、引导人,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和生存状态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靠整个社会教育系统来承担责任。这中间有文化知识的教育、科学技能的教育等等,而思想政治教育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纵观有文字记载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今天我们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为这种和谐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所以,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更好地发挥思想文化的导向作用,才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现实中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科学精神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等等,都在发挥社会导向作用。帮助人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规律,了解社会发展的内在机理,确立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规则意识,培养社会发展所需求的道德理念,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化和谐与进步。
一、知识社会学
“知识社会学”是社会哲学家舍勒(M.反heler)和曼海姆(K.Mannhe而)在孔德(A.伪mte)、马克思、迪尔凯姆等思想者关于知识向题思考的荃础上,建构出来的。广义的知识社会学还包括随后的科学社会学.孔德把社会发展的阶段与知识发展的阶段对应起来加以考察,开辟了知识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先河,孕育了知识社会学模式。马克思为知识社会学给出了一条基本原理:所有知识都是由社会决定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即使是自然科学知识也是由杜会目标所决定的.恩格斯也认为在特定条件下自然科学知识也要借助于社会及历史因素来解释。舍勒认为,虽然全部知识的内容甚至全部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不是由社会利益的思想决定的,但却是由社会利益支配的思想所决定的,并且获得知识的思想“形式”也必然由社会结构共同决定。另外,舍勒把知识既看作一般社会现象,又看作一种具体的文化现象。受海姆强调知识与杜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试图用因果链将知识与外部世界联结起来,认为知识就其发生学意义而言,不仅取决于人们的社会地位,身份及阶级利益,而且根植于特定的文化类型之中。他对知识的研究先从认识论开始,后来开始转向社会学,并运用了大t的案例研究和对愈识形态分析的方法。迪尔凯姆在氏族图腾研究中认为“宗教是一种社会表象”,后来发现科学与宗教文化具有类似性,于是主张科学也是一种杜会表象。他说:“从科学中获得的概念与完全从集体中获得权威的概念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概念只要贴上科学的标签,通常就足以旅得人们特殊的信任,这是因为我们信仰科学。但是,这种信仰与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我们之所以认为科学有价值,是因为我们依据它的性质以及它在生活中的作用集体地形成了这种观念,这就是说,它表达了一种舆论状态。事实上,在所有社会生活中,科学都是以典论为基础的.刃扮卜‘另外,他认为仅仅信念为真,并不能保证它们会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如果这些信念与人们所接受的其它信仰和观点大t表现为不和谐时,它们也会受到人们的否定。由此可见,知识社会学从一开始就是与哲学紧赞联系在一起对知识加以研究,其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都带有特定时代的哲学色彩,而科学社会学是由于在逆辑经验主义的知识观下,将研究工作限制在科学体制化的框架内,注重影响科学发展的速度和方向等外部因家上,从而越来越远离科学知识本身.于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传统,重新讨论科学知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但又不圈于纯思辩的方法,而主要用经验的方法,并且把认识论维度与社会学维度相结合,把科学知识t于其它意识形态之中探寻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其独特的研究视角。
二、库恩的科学哲学
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公开声称,他们是以库恩的科学哲学为出发点,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发展而形成其基本理论思想的.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库恩指出:每一个科学领城都是围绕着一个支配性的范式理论而组成的,越来越多的反常现象迫使一些科学家在思考上产生转向,背离常规科学,从而产生科学革命.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家根本就不检验理论,因此不会证实或证伪理论范式的.此时的科学家只是一个解难题者.而在科学革命时期,逻辑和经验也不能作为理论之间的仲裁者.一个新范式取代了一个旧范式,往往只能绪于“说服”而非演绎证明和观察证实(证伪).t21历史上的重大社会和文化变迁通过科学价值标准影响科学,产生出建构新的现象场城的新范式.科学认识论、科学理论和科学的事实内容都是与历史变迁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历史主义性格,因而科学要求批判性的历史重建,而不是理性重建。正是通过对科学史的考察,库思提出了历史主义的科学观,认为科学不仅是一个逻辑的建构过程,而且更是一个充满科学家社会行为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的个人特征和泉体交往具有!要意义.从而否定了那种个体早积主义的科学观,强调科学的发展具有集团性和社会性,并断然声称:“科学尽管是由个人进行的,科学知识本质上却是集团的产物,如不考虑创造这种知识的集团特殊性,那就既无法理解科学知识的特有效能,也无法理解它的发展方式.”[s]xn从而使科学知识的增长模式在社会学考察方面迈出了第一步。“范式”概念也是由库恩提出来的,尽管他对此下过几十个定义,基本涵义是说用这个术语来说明那些在科学实际活动中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统统在内的范例—为某一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棋型。简而言之,“范式”即一个科学家共同体的基本信念或解题标准.后来,他又将范式和科学共同体紧密联系起来,认为,一种范式只能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东西,他们因为掌握共有的范式才组成科学共同体的,接粉他阐述了科学共同体在理论选择中的作用.认为科学理论的选择既是一种客观的逻辑选择,也有科学家的主观因素参与其中.正是通过以上几个概念理论,库恩将科学的认识论方面和社会学方面联系在一起,并且把研究重点从知识体系转向了掌握知识体系的主体,通过科学活动主体的变化来揭示科学知识增长规律,使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们看到了科学知识与社会因素之间有粉广泛联系的可能性。
三、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
与孟子一样,人性理论是荀子全部社会思想的基础。但对于孟子人性善的主张,荀子则根本上予以反对,认为人性本恶,仁义礼智等善的品德是后天人为造成的。荀子所谓的“性”,指的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2]它没有经过任何人为的加工与社会的改造,所以荀子又称性是“本始材朴”。(《礼论》)就此而言,人性应不具有道德伦理的价值,性也就无所谓善与恶,这种观点与告子“无善无恶”说似没有太大的差别。那么,荀子称“人性恶”的根据又何在呢?在他看来,善恶的分判并不能从自然的角度来观察,而应从社会组织的观点来看待,只有相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才有善恶的对立。具体地说,荀子认为,凡是能促成社会组织、维持社会秩序者为善,破坏社会组织与秩序者为恶:“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性恶》)
对于荀子来说,“性”作为一种人的生物属性,它体现为人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趋利避害等方面。这种人的本能行为本身无所谓善恶,但根据上述的衡量标准,如果放纵人们任其本性无节制地自由发展,则必然要导致社会的纷争与混乱,从而就要导向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於争夺,合於犯分乱理,而归於暴”。(《性恶》)这也就是说,如果顺任人的自然本性,必然会导致争夺悖乱不已,从而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的治理互不相容,这也是荀子断言人性恶的根本理由所在。
在荀子看来,如果人性本善的话,就置圣王、礼义于无用之地,或即使有了圣王、礼义,对社会的治理也无所用处。[3]这可以说是孟子性善论中可能存在的一个基本矛盾,即承认人性善与强调教化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孟子本人也不回避这一矛盾,他的性善论只是揭示了人类道德行为的可能与根据,至于其实现与否,则有赖于后天的存养。而荀子则从相反的方向来看待这一问题,认为人性本恶,需要社会的礼法规范来裁抑人性中恶的因素以实现社会的善。
荀子认为,孟子之所以认为人性善,是因为孟子没有对“性”与“伪”这一对概念做出应有的区分,而荀子性恶论的基础则在于“性伪之分”:“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
“伪”不是“伪饰”的“伪”,而是“人为”的“为”,即“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性恶》)荀子又说,“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这就是说,“伪”是通过人的思虑与学习而成的,也可认为是社会所造就的。更为具体地说,所谓的“伪”是指作为社会规范与制度的“礼义”,所以荀子说,“伪者,文礼隆盛也”。(《礼论》)可见,“伪”根本上讲具有社会性的特征,从而与自然的“性”相区别开来。
对于荀子来说,人性无“伪”就不能自美,因此“伪”的提出就在于要改造人的恶性,通过矫抑与训练人性来使之合于社会的要求。[4]这即是所谓的“化性起伪”,将人的生物属性改造成为具有“礼义”的社会属性,用现代社会学的术语来说,这也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在荀子看来,化性起伪的具体方法有两个方面:
(一)礼义的学习与道德的积累。荀子非常重视教育与学习,《荀子》的开篇便是《劝学》。学习离不开老师的教育,《儒效》篇说:“人无师法,则隆性矣;有师法,则隆积矣”。这即是说,没有师法,人的本性就会任意地发展而趋向恶;有了师法,才能积礼义而走向善。[5]然而,师法固然重要,但荀子更重视个人主观的学习与积累。荀子认为,无论是君子还是圣人,都是经过“积善”而成:“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彼求之而后得,为之而后成,积之而后高,尽之而后圣,故圣人也者,人之所积也。人积耨耕而为农夫,积斲削而为工匠,积反货而为商贾,积礼义而为君子”。(《儒效》)
(二)环境的影响与习俗的熏陶。荀子认为,人所处的环境与风俗对人性也有巨大的影响,他举例说:“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所渐者然也。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辟而近中正也”。(《劝学》)因此,荀子十分强调社会风气与习俗的重要性,他说“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儒效》),即认为社会习俗与风气不但可以改变人们的思想,甚至由于人们安于所习而可能变化其本性,即所谓的“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儒效》)
在荀子的理论体系中,“伪”是一比“性”重要得多的概念。荀子在对人的考察中,不仅看到了人性“恶”,而是更加强调人能“伪”。圣人之所以异于常人,就因为圣人能“伪”,[6]而常人若只有自然之“性”,则仍被视为无异于禽兽,只有“伪”才赋予人之为人的特征。也正是因为人能化性起伪,所以荀子尽管宣说人性恶,却依然肯定性恶之人可以为善,即“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不但社会的伦理道德失去根据,而且连社会组织本身也无由成立。
孟子道性善,荀子称性恶,这两种立场似乎完全互不相容。其实,从所要回答的问题上看,两人所作的努力是一致的。两人所要解决的都是社会人伦道德的根据问题,而对于社会的人伦道德本身则丝毫没有怀疑,这一点正是儒家与其他学派的重要区别所在。两人所不同的是考虑问题角度的差别,性善论所强调的是积极地成就善,这可以说是哲学的立场;性恶论所努力的是消极地防止恶,这是社会学的立场。
二、“明分使群”的社会组织理论
荀子认为,人要生存,要战胜自然,必须能“群”,即必须过一种集体的、社会的生活,离开群体人就不能独立以自存,所谓“人生不能无群”。(《王制》)他说,人力不如牛,跑不如马,而牛马却能为人所用,其理由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王制》)对于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君主,荀子也是从“能群”即能组织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他说,“君者何也?曰:能群者也”,(《君道》)又称,“君者,善群者也”。(《王制》)“群”的观念在荀子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心目中理想的社会即是一个“群道当”的社会,而他之所以反复宣说要“化性起伪”,其目的就在于要保证一个有序的“群”体。在先秦诸子之中,荀子是第一个揭示人能“群”这一基本社会属性的思想家,这是荀子对中国社会思想的一个重大贡献,以致于后来人们把“群学”作为社会学的代名词。
但是,仅仅从人群集合的角度来看还不足以说明“群”的社会特性。如果“群”只是个体简单集合的话,它并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在荀子看来,人性本恶,人的欲望无穷而社会的财物有限,这必然要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端,有“争”则“群”乱,社会也就不可能组织得起来。因此,要建立作为社会意义的“群”,首先必须对人群进行必要的社会角色定位与职业分工,使每个人在社会中有其固定的位置,这也就是“分”。“分”是“群”的前提与基础:“人何以能群?曰:分”。(《王制》)
荀子极其重视“分”。“分”的古义有“职”的含义。[7]荀子的“分”首先意味着一种职业的分工,即所谓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王制》)。在荀子看来,实行职位分工的基本理由有二: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不能满足一种简单的需要,只有多种的技能、多样的工作才能满足人们日趋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故荀子说:“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富国》)其次,荀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所谓“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富国》)荀子举例说:“相高下,视墝肥,序五种,君子不如农人;通财货,相美恶,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设规矩,陈绳墨,便备用,君子不如工人”。(《儒效》)可见,在一个需求多样化的社会里,光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满足社会总体的需要,只有社会成员之间各自发挥其专长,互相依赖,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各种社会分工之中,荀子认为最重要的乃是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区别,即分之大端在于“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国》)这种说法与孟子“劳心”“劳力”之分并无二致。但我们应注意的是,这种区别在荀子那里并不仅仅简单地体现为一种职业的分工,更重要是它体现了由“分”工而定“分”的关系(前“分”字为平声,文韵;后“分”字为去声,问韵),后一“分”字所要表达的,乃“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8]亦即确立一种社会角色的区别。[9]
社会角色的区别首先意味着一种等级的差别。荀子十分强调社会的等级区分,认为社会等级之区分是“天下通义”,他甚至主张社会不同等级的人,社会地位不同,所享的政治待遇亦不相同。[10]在荀子看来,由社会等级所带来的“不齐”是“至平”的体现,只有承认这种“维齐非齐”的等级合理性,才能使人各安本职各守本分,从而才能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故荀子又批评墨子“兼爱”的学说是“僈差等”,(《非十二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荀子的这一理论尽管有为现实等级制度作论证的一面,但是从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形来说,正视社会上存在的不平等,并努力在不平等中求秩序,荀子之说事实上要比墨子深刻得多,这一点事实上已为当代的社会学理论所认同。
此外,社会角色的区别在荀子那里又体现为人伦关系之“定分”。荀子说,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人“二足而无毛”,而是在于人有“辨”,即区别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伦理关系。而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非相》)就是因为它们不知“辨”。所以说“人道莫大于辨,辨莫大于分”。(《非相》)可见,人的本质即在于社会伦理关系之“定分”,甚至社会等级的区分也被规定在这种伦理的“定分”之内,“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荣辱》)这一说法实质上已将社会政治中的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视之为一种人伦关系。荀子的这一理论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社会正统的意识形态,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充分地表明了中国社会所独有的伦理特性。
在荀子那里,这种社会伦理关系是永恒存在的,“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王制》)在《君道》篇中,荀子还对这种伦理关系中每一角色的行为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他称为人君者要“以礼分施,均徧而不偏”,为人臣者要“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为人父要“宽惠而有礼”,为人子要“敬爱而致文”,为人兄要“慈爱而见友”,为人弟要“敬诎而不苟”,为人夫要“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为人妻要“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荀子认为,这些伦理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偏废,所谓“偏立而乱,俱立而治”。荀子的这一思想对中国后世的社会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郭沫若说荀子“开启了此后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的所谓纲常名教”,[11]确是中的之言。
在荀子看来,“分”只有作为这样一种等级与伦理关系之“定分”才意味着一种息争合群之道。如果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角色与地位安其本分,各守本职,则人与人之间自然可以“群居和一”:“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荣辱》)反之,如果没有贵贱、长幼、贫富、男女之分,则社会生活的方面都将失去其应有的秩序,社会危机也就由此而产生:“强胁弱也,知惧愚也,民下违上,少陵长,不以德为政,如是则老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分争之祸矣;事业所恶也,功利所好也,职业无分,如是,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富国》)所以荀子又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富国》)
由此可见,“群”与“分”实为社会的两大基本要素,其“分”犹为关键所在,只有“明分”才能“使群”,“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富国》)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如何才能“明分”呢?荀子认为,这需要靠“义”,即社会规范来加以保证,[12]社会群体之成立,“不可少顷舍礼义”。(《王制》)由此荀子进一步提出其“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
三、“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所以需要以礼义之伪矫正之。同时,荀子既以“分”为社会存在的前提与基础,这也进一步揭示了“礼”的重要性。在荀子看来,“分莫大于礼”,(《非相》)礼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明分”的根本所在,礼之产生也体现了这一点:“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由此可见,礼的起源在于为社会的物质分配求一“度量分界”,故礼的首要目的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其手段则在于“分”。前述“分”的内容也可说就是礼的基本内容,它集中地体现在国家的等级制度上,《富国》篇即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认为,这是“礼法之枢要”所在,甚至社会中的分工分职也是“礼法之大分”。(《王霸》)在这种等级关系当中,荀子尤其提倡尊君,他把君主的地位提升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既是“善群”者,又是“管分之枢要”。(《富国》)在荀子看来,社会政治组织是由圣智之君主而产生,社会生活也赖君主以维持,他说:“百姓之力待之而后功,百姓之群待之而后和,百姓之财待之而后聚,百姓之执待之而后安,百姓之寿待之而后长”。(《富国》)这种对君主的态度,实不同于孔、孟。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荀子所说的等级划分并非西周以来那种世卿世禄的封建等级,个人应居于何种等级完全取决于其贤能与否,《王制》篇说:“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又说,“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荀子所说的等级划分重在角色而不在于个人,如荀子之尊君,是因为君主有着重要的职务。故荀子述其礼治的理想说:“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这种学说上承孔子以德致位之理想,下开秦汉时期布衣卿相之风气,较之孟子“世禄”的主张,尤有其进步的一面。[13]
作为“分”之礼一旦固定下来,也就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规范。荀子认为,礼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人们必须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他说,“礼者,表也”。(《天论》)“表”即标准的意思。他又进而把礼比喻为绳墨、规矩等,他说:“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於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礼论》)
礼不仅表现为社会的等级与规范,它也指各种具体的仪文形式,如冠婚丧祭,揖让周旋等,这是礼本有的含义。荀子十分重视这些仪式性的礼仪,他对冠婚丧祭等礼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与描述。但荀子并不仅仅只是转述这些古代的礼仪,而更多地是指出这些仪式背后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在孔子那里,就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的感叹,而荀子则正面指出这些仪文形式的社会功能是“称情而立文”,(《礼论》)即起到文饰社会生活的作用。在荀子看来,文饰社会并不是如墨子所批评的那样,仅仅是追求一种奢侈的生活方式,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并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故为之雕琢、刻镂、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贵贱而已,不求其观;为之钟鼓、管磬、琴瑟、竽笙,使足以辨吉凶,合欢定和而已,不求其余;为之宫室台榭,使足以避燥湿,养德辨轻重而已,不求其外”。(《富国》)同时,文饰社会还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他说,“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富国》)而所谓的美、饰、富、厚、威、强等,都需要以更种仪文形式表现出来,如宫室台榭、钟鼓管磬等。此外,礼之为文又有饰人之情的功能。这一方面荀子也论述得极为精僻,如他说:“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祀,饰敬也;师旅,饰威也”。(《礼论》)对于一些祭神的仪式,荀子则说:“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天论》)这完全剥除了礼仪中的神灵崇拜观念,[14]充分强调了仪式的人文与社会的功能,这可以说是荀子的一大贡献。
由上可见,经过荀子的发挥与改造,孔子所说“礼”的内涵已得到大大的扩充,它具体地表现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隆礼”也就成为治理社会的关键所在。荀子十分强调要以礼治国,认为“隆礼义”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前提,称“隆礼尊贤而王”,(见于《强国》、《天论》、《大略》等篇)又称“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因此,“国之命在礼”。(《天论》)
荀子在强调“隆礼”的同时也不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时常将“礼”和“法”相提并论,如他说,“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道》)
“法”有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广义上说,法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整个制度,就此而言,礼与法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15]狭义上的法则指的是律令条文,即刑赏等劝禁之法。荀子本人对此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但在大多数场合都取后者之意。就作为律令条文之法而言,荀子认为礼比法更为根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类”即律令。也就是说,礼是法的纲领或指导原则,在礼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法,所以说“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反之,“非礼,是无法也”。(《修身》)法生于礼这一点十分重要,是我们理解荀子所谓“法”的关键所在,也是荀子之“法”与其申、韩法家之“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同时,从效果上说,荀子认为象商、韩那样只依靠刑赏法并不足以治理社会。他举例说,如果人们只是为了得到奖赏而去做某事,那么在遇到危险时就不会愿意再继续做下去,所以说“故赏庆﹑刑罚﹑执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议兵》)进而荀子认为,单纯的赏罚只是一种雇佣买卖之道,是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会的作用:“故赏庆﹑刑罚﹑执诈之为道者,佣徒鬻卖之道也,不足以合大众,美国家,故古之人羞而不道也”。(《议兵》)因此,社会平治的前提仍在于以礼义来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风俗以一”,(《议兵》)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样,如果有违习俗,破坏社会风气者,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於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议兵》)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之以刑,人民就会觉得这是莫大的耻辱。同样,实行“赏”也是如此,在人民都能重视道德、遵守礼义的前提下加之以赏,人民就会觉得是莫大的荣誉。这样,刑与赏在荀子那里就有了它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就更能起到教化社会的作用。可见,法必须在教化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礼是法的基础,法是礼的补充。
总的来说,礼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教化的功能,即化民成俗,而法更多地具有一种强制的色彩。虽然荀子认为治理社会首先必须以礼教化,但是教化毕竟不具有强制的作用。而社会中事实上也有许多教而不化的“嵬琐”之徒,可见在“明礼义以教化”的同时,还必须“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因此,对于礼教与刑杀二者的关系,荀子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富国》)可见,荀子虽然重视教化,但他也不忽视法对礼教的辅助功能,在“隆礼”的同时也主张“重法”,所以他说,“治之经,礼与刑”。(《成相》)礼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荀子虽主张“重法”,但由于法的制定与执行均在于人,因此相对于“人”而言,“法”则居于次要的地位,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君道》)他进一步加以阐释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这也就是说,徒有法律对于社会的治理来说是不够的。即使有好的法律,但如果不能得到人们良好地执行的话,法律只是意味空纸一张,所谓“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同时,法还可能由于人们以私乱法而失去其应有的精神,[16]因此,法必依于人,即荀子所说的“君子”。有君子则法令虽省而足以为治,如果没有君子,徒然具备各种法的形式,社会也不可能得以平治,[17]由此可见,人是本而法是末,荀子的用意即在于以“治人”来行“治法”。而对于荀子来说,君子的作用根本上在于以礼化民,所谓“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君道》)在这一意义上说,荀子虽然重视“法”与“刑”,但实质上他还是把二者纳入“礼治”的范围之内,“重法”不过是“礼治”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已。[18]
荀子对礼的论述在先秦诸子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他从社会本身的角度来阐述礼的起源,实发孔子之所未发。他将礼之本质归结为“分”,他有关礼的社会功能的论述,以及礼与法的关系等,都非孔子所能范围,从而极大丰富了儒家的社会思想,儒家以礼为中心的社会学理论由此而灿然大备。
注释
[1]这一观点为谢遐龄先生首先发明,参见97上海旅游节“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学术研讨会论文《礼治在现代中国的地位》。
[2]《荀子·性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又《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后凡引《荀子》书俱只称篇名)
[3]《性恶》篇说:“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
[4]杨倞注说:“伪,为也,矫也,矫其本性也”。《性恶》篇则说:“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5]荀子极其重视“师”的地位与作用,将君师与天地、先祖并列而称为礼的“三本”。(《礼论》)
[6]《性恶》:“故圣人之所以同於众,其不异於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
[7]《礼记·礼运》有“男有分,女有归”一语,郑玄注云:“分,犹职也”。
[8]参见谢遐龄《释“分”》,载《复旦学报》1990年第3期。
[9]荀子用“别”来表示这种社会角色之区分:“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也”。(《礼论》)
[10]如《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11]郭沫若:《十批判书·荀子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12]《王制》:“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
[13]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14]古代社会的礼与祭祀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15]萧公权称:“按封建宗法社会之中,关系从人,故制度尚礼。冠婚丧祭、乡射饮酒、朝会聘享之种种仪文,已足以维持秩序而致治安。及宗法既衰,从人之关系渐变为从地,执政者势不得不别立‘贵贵’之制度以代‘亲亲’。然礼之旧名,习用已久,未必遽废。于是新起制度变或称礼,而礼之内容遂较前广泛,其义亦遂与广义之法相混”。这一说法可供我们参考。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04-105页。
中图分类号:B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114—04
一、引言
虽然社会语言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的,但是,在我国,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正处在西周奴隶制度走向崩溃,而新兴的封建制度酝酿兴起的历史转折时期。正所谓“礼乐崩坏”,一些蕴涵着社会关系的称谓,以及表述伦理道德的名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期间,孔子从恢复周礼的角度出发,提出为政之先“必也正名”,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孔子将“正名”这一规范语言的行为,与维护社会政治伦理以及治国统民的政治举措紧密地联系起来,开创了通过规范语言而达到匡正社会秩序的语言政治观。墨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反对孔子的复古思想,认为周礼之“名”不能约束新兴之“实”,提出“名必符实”和“名实耦,合也”的观点。《墨辩》中也提到了“君、臣、萌民,通约也”,意思是说社会成员中“君”、“臣”和“民”这些名称本身并不特指某一对象,但经过人们的普遍约定之后便有了固定的所拟之实。②这说明已经认识到“君”,“臣”和“民”这些语言名词反映了社会的共同约定,只是对语言的社会约定思想还很朦胧。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③强调凡是可以用语言来表述的法则,都不是永恒的自然法则,使名实之辨不再拘泥于谁第一、谁第二的静态考量上,而可以作动态与发展的纵深研究。荀子作为先秦诸子集大成者,汲取了诸子百家的精辟论说,从新兴统治需要建立新制度、树立新观念及确立新语言内涵的角度,探索社会语言学关注的语言与语境的关系、语言与文化的关联,揭示探索语言的社会意义。并作《正名篇》专章考校“名”与“实”的社会本质。其中的名句“名无固宜,约之以名。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从语言任意性与言语群体的内在联系、能指与所指的逻辑关系方面,阐述了事物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律④。
二、语言的社会本质观
荀子在《正名篇》中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⑤关于“名”和
收稿日期:2012—04—16
作者简介:杨庆云,女,北京师范大学外文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5)。
“实”关系的论述,揭示了语言的社会属性,即草创之时的任意性,使用中的强制性与发展中的因循性。对我国古代先秦诸子的“名”与“实”之争,进行了科学的总结。
《助推》的英文原版名为《Nudge》,作者是芝加哥大学商学院金融与行为经济学教授、行为决策研究中心主任理查德・泰勒和美国政府信息与规制事务办公室主任卡斯・桑斯坦,这本书主要写的是用行为经济学的一些思想和方法,合理制定公共政策,科学引导人民。
一、什么是助推?
助推(nudge)含义指的是不通过强制手段,而是以一种“非强制性”的方式来改变人们的选择。助推的妙处是它既不是强迫,也不是花钱收买,它只是利用人的心理弱点,或者说心理特点,去引导人们按照设计的方向做事。比如:
学生食堂把苹果之类的健康食品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把薯条之类不健康的食品放在不容易拿到的地方,人们就会更多的吃健康食品;美国人存退休金的比例很低,但如果发工资时把默认选项设定为存一定比例的退休金,谁不想存得单独提出来,存钱的比例就会大大上升。
作者还例举道“通常情况下,手机制造商都会为售出的手机固定一套出厂默认设置。有研究表明,无论默认设置是什么样,许多人在实际使用中都情愿保持不变,甚至就连默认设置中噪音较大的来电铃声也懒得修改。”从这项研究中作者得出了两个结论:“第一,永远不要低估惰性的作用;第二,这一作用可以得到控制。如果私人公司或者政府认为某项措施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那么他们便可以将其设定为默认选项而对决策结果施加影响。”
要称得上是“助推”,必须要使副作用降低到最小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避免副作用。不用强制手段,不用硬性规定,却能保证你同时收获“最大利益”和“自由选择权”。这股轻轻推动你做出最优选择的力量,就是“助推”。
二、助推的心理学基础
人存在两套思维系统,直觉思维系统和理性思维系,两者常常互相争夺控制权。而直觉思维系统常常得胜。因此,经济学家假设的理性人实际上很少,大多数人都是社会人,受各种偏见影响。人们倾向于相信不合理的直觉而懒得用理性去检验。常见认知偏见和谬误有:
(一)锚定效应
人们倾向于根据上一个问题的答案(或看见的结果)作为基准去思考当前的问题。比如:自愿捐款时,告诉对方上一个人捐了100元,则对方捐相近金钱的可能性提高。
(二)易得性偏见
人们倾向于认为自己时常听到或见到的事件发生的次数更高。比如人们常见他杀报道,少见自杀报道,则错误地认为每年死于他杀的人数多于自杀。最近发生的事件会对我们当下的行为造成更大影响,一些比较久没有发生的事件,人们则会放松警惕。比如如果很久没有金融危机,人们就会忘记上次危机的伤痛而拼命透支,危机刚过后又会过分谨慎。
(三)盲目乐观
人们总是认为自己不会是倒霉的那个,总是高估自己的能力、运气、时间的宽裕度。健身房就是靠人们这一心理赚钱的:人们办卡时都计划着自己每个星期都去,但很快就懒惰了。
(四)损失厌恶
就算是同样的结果,人们更厌恶要自己损失一点东西的方式。比如政府减税和派钱,结果一样,但人们更喜欢派钱。又比如在赌博中赢得200元的幸福刚好能够抵消失去100元的懊恼。
(五)安于现状的惰性
人们倾向于接受默认选项。或遵循之前确定的习惯,而不管是否真的对自己有利。比如安装软件时,人们大多数选择默认安装而不是自定义。再比如某电信运营商免费默认开通某种服务,一个月后要取消则需要自己办理,大多数人都会因为惰性而续费。
(六)易受措辞的影响
人们在做出决定时通常会怀有一种盲目和被动的心态,他们的理性思维系统往往懒得去将其看到的信息变换一种说法,看是否会得出一个不同的结论。在许多实验中,我们都发现,对于“100人中10人死亡”和“100人中90人生存下来”两种说法,人们会有截然不同的反应,尽管这两种表述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即便是专家,他们也会受到措辞的影响。如果医生们被告知“这一手术的成功率为90%”,会比他听到“这一手术的失败率为10%”时更愿意推荐病人做手术。
作者得出结论:人们的决策往往是依靠经验法则,也就是直觉,因此经常犯错,而助推则帮助人们在直觉思维系统和理性思维系统之间寻找平衡。
三、助推的实例
作者在书中举了大量例证来说明助推的应用,在这里我试举三例来说明如何进行助推。
一是利用人的视觉效应进行助推。芝加哥的湖滨大道是世界上最美的城市风景之一,这条公路沿芝加哥市的东界密歇根湖边而建。在这条公路上驾车兜风,你可以将芝加哥的魅力尽收眼底。这条公路有一段是一个S形的危险弯路,许多司机都因为没有注意到那个25英里的限速标志而翻车。最近,芝加哥市出台了另外一个使司机们减速慢行的办法。在这一危险弯道起始的地方,司机们会首先看到一个减速慢行标志,然后他们会看到前方路面上出现了一系列连续的白线。实际上,这些白线并不是减速带,它只是构成了一种视觉效应。白线刚开始出现的时候其相互间是等距的,但是随着司机距离最危险的路端越来越近,白线之间的距离便越来越小,从而给司机造成一种车速越来越快的错觉,因此他们的第一反应便是将车速降下来。
二是依靠制度设计进行助推。美国199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在“酸雨”控制方面采用了排放交易制度。在这一制度中,美国国会做出了对产生酸性物质污染物的“封顶”或者“限额”的特别规定,规定明确允许污染企业进行限额交易。由于降低污染便意味着多获得收益,因此环保行为的经济动机就这样建立起来了,多数美国公司都欣然接受了这一制度,因为交易排放权限会降低成本。该法案是美国环保政策史上最成功的案例之一,以8.7亿美元的成本换来了大约120亿美元―780亿美元的年收益,还避免了1万人的过早死亡和超过1.45万人罹患慢性支气管炎。
三是使用新科技进行助推。中提到只需要巧妙的设置一些数据就会对选民的投票行为产生影响,在选举中不推送广告,利用现代社交工具中信息不对称,候选人团队可以将有利于本方的观点推送给选民,巧妙的造成认知偏差,从而左右选举局面。最经典的案例就是2008年美国大选,奥巴马团队利用Facebook筹集小额捐款成功在竞选经费上超越对手,同时也通过有针对性的推送,说服摇摆和不支持奥巴马的选民支持奥巴马。
早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前,马克思就通过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批判,形成了自己系统的“社会个人”思想,并在《资本论》的诸多手稿中做出了大量的阐述。这些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
1.人的本质就是人自身,就是人的存在及其活动,而不是由在人生活的世界之外的某种因素决定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马克思继续发展了他在博士论文中所形成的与宗教不同的“人的本质”思想,强调“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因此,马克思也就不再沿用黑格尔关于人的本质在于人具有“理性和自由”的观点,而主张根据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各阶级的关系,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研究人的本质问题,从而标明了同黑格尔关于人的观念所具有的本质区别。
2.人的存在也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体现了人的“类的存在”,也就是在每一个单个人那里,都具有并体现着作为整个人类的本质,因此,彼此之间是可以互相认证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确立的这一思想观点,在后来的《资本论》中也有大量的阐发。例如,马克思写道:“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因为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像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说来,这整个保罗就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
3.人的存在是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而劳动是人的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活动。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证实自己的存在,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成为人的“类存在”形式。从这些认识出发,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导致劳动“异化”的各种现象,分析了人从劳动结果、从劳动过程、从人与人的关系、从人的“类”存在等方面发生“异化”的情形和原因,并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和财富的存在,本身就是“异化劳动”的产物。
4.真正的人的活动并不是像费尔巴哈所认定的那样,是什么“理论的活动”,而是一种既包含了“客体”的客观过程,也包括了“主观方面”的“人的感性活动”在内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反映出马克思认识人的活动的观点既是唯物的也是辩证的,而费尔巴哈与“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则只是“机械性”地来予以理解。
5.人的活动形成了人的实践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指导人的活动的“思维”是否正确,也就是是否具有“真理性”,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就是要求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先入为主地去形成任何与实践不一致的观念、意图和意志,而需要使之“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也就是在实践中形成并运用于实践之中。
6.人的实践并不是一种对“环境”的消极适应过程,而是一种既受环境影响又“改变”环境的过程。马克思在批驳欧文的思想观念时指出:“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马克思尤其强调:“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而这种革命的实践,就是对“现实世界”也就是与“宗教的、想象的”世界不同的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革命改造”。
7.人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同周围其他人、同与其发生联系的人,概括地讲,就是同整个社会发生联系的过程。在批判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的错误时,马克思认识到:“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马克思把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在批判费尔巴哈的两个错误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证。其第一个错误是“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感情,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第二个错误是:“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把费尔巴哈关于人的“孤立性”和“共同性”的观点与马克思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概括两相对照,会使人们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豁然开朗。
8.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人类”所采取的活动。在上述认识基础上,马克思总结道: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而费尔巴哈却看不到这一点;他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因此,“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产生这一差别的根源在于:“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
9.从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而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作为这种社会性活动主体的个人是“社会个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此做出了逻辑上的必然推导和概括。他在分析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要从“单独的个人”来确定政治经济学研究起点的错误时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人是一种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
10.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个人”是在资本家私有制与工人之间的对立中形成并存在的,它存在于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关系中,是这种生产关系的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同其他生产的区别,在一开始就隐藏在作为“前提”的那些基本条件中。其“基本的前提是流通的主体生产交换价值,即直接从属于交换价值的社会规定性的产品,也就是在一定历史形态的分工下生产这些产品,而这一基本前提又包含着大量其他的前提,它们既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从个人的直接本性中产生的,而是从那些使个人已成为社会的个人,成为由社会规定的个人的历史条件和关系中产生的;这个前提同样包含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同个人在流通中相互对立时具有的那种简单联系不同的个人生产联系。” 这种联系是以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作为基础的,因此,要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个人”进行分析和描述,也需要“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11.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对“社会个人”束缚的重要物质条件。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还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力发展,以及“科学的力量”、“人口”等“财富的一切条件”,看成是“财富的再生产即社会个人的富裕发展的最重大的条件”,并且预言,这些条件,“在达到一定点以后,就会不是造成而是消除资本的自行增值。”
12.资本家对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在把其“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指出:“诚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出现的情况是,资本家……是这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即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这种转化要求物质生产力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西斯蒙第为之痛苦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研究的逻辑线索。那就是,马克思断然拒绝抽象地研究人,也拒绝研究孤立的人,而是把人放在专属于“人的世界”、“人的实践活动”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来研究。作为这种研究的最终成果,就是把人、个人,作为“社会个人”来对待。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结尾处所讲到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就是这种意义上的人,也就是“社会个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马克思:《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4].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马克思:《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