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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2 09:14:28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1602

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有4000万多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和80%的新产品开发,已成为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通货膨胀和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我国本来一直饱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不得不另寻生存之路,民间融资逐渐成为这些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同时,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的“新36条”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2011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出台从政策上承认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不仅对温州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在政策的支持下,民间融资将逐渐从“地下”走向“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更充分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1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1.1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以个人创业或家族产业为多,在管理上往往是家族制管理理念,缺乏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导致银行和中小企业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严重缺失,银行无法通过财务数据评定其资信水平,使得银行对其贷款持谨慎态度。其次,企业管理者的信用等级低,在经营不善时会出现借款者携款跑路的情况,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会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门槛。因此,中小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更加困难,只得转向民间金融市场。

1.2正规金融市场的“挤出效应”

我国的国有银行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程度相比处于滞后性,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少且缺乏创新,尤其是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品更是严重匮乏。并且,商业银行实质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从贷款风险与收益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一般情愿把资金贷给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企业,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2010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只占全部总贷款量的15%。对中小企业而言,直接融资只占2%,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可见,金融市场趋大避小,表现出对中小企业的“挤出效应”。

1.3国家的银根缩紧

2011年,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我国的货币政策从宽松型转向了稳健型。在2011年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由18.50%变化到20.50%,连续五次上调。这样一来,各商业银行紧缩银根,吸收更多存款,减少银行贷款。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2010年和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全年累计增加7.95万亿元,而2011年全年累计增加只有7.47万亿元。在资金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着很大的威胁。

1.4民间资本丰厚

图1的2006-2011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数据,显示出人们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却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通货膨胀的增长速度来看仍较低,人们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收益很低。民间资本缺乏有效和多元的投资渠道,造成大量的资金闲置,而民间借贷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从而也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发生。

图12006-2011年农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及实际增长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2.1民间游资使用不规范

民间资本投资带有随意性、盲目性,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据人民银行温州分行统计,温州的资金只有35%是投资实业的,65%并不投到实业上。在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发力,以及银行金融、信贷政策、土地政策的收紧之下,部分投机资本从风险增加的高利润的房地产等行业转战短期内可以获利的农产品市场,如绿豆、大蒜、生姜、辣椒等,致使农场品的价格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率一直居高不下。

2.2民间融资利率过高

我国民间融资利率一直未能市场化,通常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倍到6倍,部分资金高度紧缺的企业民间融资月利率可达25%以上,与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严重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融资者的成本支出。同时,过高的资金使用成本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财务负担,极易造成贷款者陷入债务沼泽,产生多米诺效应,最终走向破产。

2.3民间融资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2)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目前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极不相称的是其获得金融资源太少。2003年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只占全部银行贷款的14.4%,中小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等只占全部直接融资的1.3%,全国300万户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只占10%。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银行银根收紧,信贷规模收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继续加大,流动资金愈显不足,极大的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其处于资金竞争劣势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向正轨金融机构融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较高。首先,中小企业信誉、财务、业务状况等信息离散度高、透明度低,信息搜集较为困难。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信息搜集与信息更新成本较高。其次,对中小企业而言,企业数量众、规模小、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风险大,其资金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特点;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核、发放、催还及提供存取、代收、转帐等服务时,需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融资手续复杂,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最后,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和担保较难实现。抵押和担保是弥补中小企业信息和信誉不足、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少、知名度低,难以找到合适担保。

2.现有金融制度和融资格局决定了流向中小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

一方面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以及证券市场上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中小企业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有着历史的、天然的联系,因而他们更多地将贷款对象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而且近年来为加强信贷集约化管理,基层银行信贷权限上收,进一步制约了商业银行对基层尤其是乡镇县域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中小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推动了民间金融的产生。所谓民间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它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组织从事的、并以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长期是被禁止的对象,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造成了大量民间资金闲置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评析

金融业作为经济产业,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求是其根本价值所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方面要改革银行的管理体制、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另一方面就是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

1.提高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

应当看到,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如《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票据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深圳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块”。这些政策措施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首先,从银行贷款来看,2003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51.7%,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但是这种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费用高,作用有限。其次,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看,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为2000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担保,但信用担保体系总体实力太小,能力有限,且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再次从构建风险体系、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来看,中小企业板块的推出,部分的解决了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占的比例很小,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太大的帮助。最后,从票据市场来看,利用票据方式进行融资,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周期短、时间性强等特点,融资成本较小。但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极不平稳,波动很大,极大的限制了它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和结构双重转型时期,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过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完成的。由于金融体系发育不全,银行在改制,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融资需求的特点,上述制度调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2.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

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加诱致的促动了民间金融制度的自发产生。据中央财经大学一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 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许多中小企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是依赖这种融资方式发展起来的。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既是在外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也是金融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民间金融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它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也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也就决定了它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因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其次,灵活有效的担保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一方面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最后,交易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可以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抵押担保情况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较之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优势。我们看到,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具有相对于正规金融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其在信贷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因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应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使它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三、发展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最终出路

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当今发达国家中,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倡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在整个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除了从政府服务机制和资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并支持和鼓励民间借贷。

制度变迁方式分为两种,即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多年来我国改革的特征和成功之处,并不在于单纯强制性,而在于强制性和诱致性的结合。在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进改革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发性改革和基层单位主动改革精神。通过上述分析,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行为,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是一种更灵活、效率更高的内生金融制度。当前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补充了正规金融的局限。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不能只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来挤压和取代民间金融制度安排。我们要重视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重视民营企业的自己选择,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民间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金融恶性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较大的损失,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对非法借贷的定义和民间合法借贷的保护。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疏导,通过立法,如《民间借贷法》,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非法集资和正常金融活动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对于以诈骗等为主要特征的非法融资应当严厉打击,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减少纠纷。使民间借贷依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金融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央行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将首先进行民间信贷的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将在部分农村产生,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有关政策,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自愿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

2.建立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

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过去我们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同时使它们享有事实上的存款担保),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并掉它,没有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其结果成为金融风险较大的一块土壤。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尤其是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收集机制,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并以此制定适合的政策法规;鉴于民间金融的民间性质,在官方的监管之外,尤其要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

3.引导成熟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

当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的缘故。因此应引导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笔者以为,通过改造现有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或者吸收现有民间资金改造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或者整合、培育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不失是一条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3)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手续简便、放款快捷、利率灵活等特点广受中小微企业的青睐。近些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民间金融市场缺少监管机制。民间金融由于其形式多样,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造成政府监管出现很多空隙。不能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在金融业务运行中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民间金融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导致其发展不规范、业务单一化,影响其健康快速发展。2、民间金融机构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民间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吸收社会上闲散资金,投资给需要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其经营时间短,规模小、资产少,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民间金融由于其担保物少、利率高,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容易出现收不回投资额和利息,使民间金融机构濒临倒闭。3、民间金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机构由于其投资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投资利率,导致金融市场中存在非正常竞争、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对整个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安,影响金融秩序正常运行。

二、分析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微企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他们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活跃市场、解决就业、创造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资产少、发展迅速、相当一部分集中于高科技产业。他们拥有高学历、高技能的优秀人才,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工作效率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创造利润高。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优势在快速发展中,缺乏大量的资金支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发展速度。因为其资产规模小、抵押质押金额少、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导致他们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低、贷款难等困境。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微企业融资少、贷款难一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其成立时间短、资本少、信用度低、可提供的抵押物少等特点,无法在大型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导致其发展出现瓶颈,阻碍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存在问题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原因。外部原因是与我国国情和金融体制有关,内部原因和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分不开。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导致我国中小微企业贷款少、融资难的困境。1、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及实施的金融政策。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制度性特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各种政策支持对国有企业贷款也积极配合,提供丰富的资金资源。2、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小微企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们数量多、规模小,能够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少、信用等级低、财务不健全等特点,从商业银行融资相当困难。商业银行有各自的审贷系统,中小微企业的申贷资料在银行系统中评分较低,能够获得贷款数额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3、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有限。尽管中小微企业盈利水平高,但是由于其资本少,风险承受能力低,不具备上市筹资的条件。这样导致这些企业不能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阻碍其发展和壮大。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的相互作用

(一)民间金融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等特点,深受中小微企业的信赖。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1、手续简便、融资快成为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正规金融机构因为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贷款综合评分低、财务信息不健全,抵押质押物价值不高等,审核贷款程序繁琐,放贷时间长,有可能延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民间金融可以克服这些问题,及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满足其发展的需要。2、融资费用低,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是高抵押质押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相应的其他融资费用也会增加。最后导致实际利率高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同时、还可能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少于申请数额,误失投资商机,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中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促进作用

1、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后发展迅速,可以及时还清贷款,从而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再投资,有助于资金的高效利用,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也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具有地域性特点,大多是实体经营,风险可控。民间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企业,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

四、如何完善金融体制使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时,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将会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发展民间金融,不仅可以有效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资金配置,让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帮助其发展壮大;而且能促进金融体制更加健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快速健康发展。

(一)完善我国金融体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缺少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市场合法与非法的区别,让借贷双方清楚明了地进行投资,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二)引导民间金融投资方向,避免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混乱,近些年来出现很多投资担保公司,用吸引人的高利率借入资金开辟市场。但是时过不久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纷纷倒闭,老板跑路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不仅没有得到高的投资回报率,就连本金也收不回来。所以国家在制定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引导其选择投资的合理方向,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同时让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大型项目的融资,使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更加多元化,达到分摊风险,降低损失的目的。

(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使利率逐渐走向市场化

现在我国央行已经设定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设定最高上浮比例。这为我国利率实施市场化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宏观调控作用。民间金融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也应根据央行利率变动实施上下浮动。使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平等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4)

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描述,可以看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来自外部的原因。

(一)内因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普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许多企业存在着不良资产,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内部控制较薄弱,生产经营效率低下等特征。这些生产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低下,直接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较高。而大多金融机构则都倾向于向内部控制较完善、资产机构较合理、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信息透明度较高、生产经营能力较好的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使得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更加谨慎,所需的手续也更繁杂,提供贷款的条件也更苛刻,这就间接减少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此外,中小企业缺乏担保体系,信用低下,经常通过假破产、甩债出逃、资本转移等方式逃脱债务,使得银行利益得不到保障,制约了银行信贷。

(二)外因制约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不存在一个能给民营企业的成长提供多元化融资的民间资本体系。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会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加上中小企业资产有限,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使得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惜贷的现象。这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劣,其生存空间受到较大的威胁。当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他们就会转向民间金融,融通民间资本。然而,由于民间资本具有高利贷的性质以及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使人们对其风险尤其关注。民间资本缺乏相关机构和法律的监管,且大多都是基于血缘、人缘、地缘的关系型借贷,因此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外,民间资本大都缺乏正规的组织和良好的治理结构,缺少国家的信用保障,使政府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其借贷具有较高的风险。此外,证券市场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相关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我国资本市场上目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正是由于这些外部因素的存在,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其融资困境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二、民间融资的优势

根据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监管的范围不同,可划分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资金活动。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中,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各自拥有优势,前者常常服务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而后者则多服务于区域性中小企业,二者的服务领域的侧重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补的作用。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资本金融具有以下优势:

(一)便捷优势民间资本金融分布广泛,便于对中小企业提供借贷,同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期及未来趋势了解更加深刻和透彻,基于以上了解,民间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受时间、空间以及主体的限制较小,可以灵活配置资源。

(二)信用优势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更灵活,更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民间金融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但其贷款多为基于血缘、地缘、声誉等的关系型贷款,可以通过道德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还款,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此外,这种基于关系的民间金融也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和交易费用。

(三)信息优势基于关系型的民间金融,使得其对地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加了解,相比于正规金融,它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在长期的交流中,也便于收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四)成本优势不同于正规金融的繁杂手续,民间资本借贷流程简化,操作较为简单,,从而为贷款者节约了一笔手续费。此外,民间资本金融本身组织机构小巧灵活,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约定贷款的归还日期、借款金额、借贷利率、归还方式等,大幅度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基于以上优势分析,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所不能比拟的。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受限、间接融资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的环境下,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种较为良好的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科学发展,完善民间金融体系。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5)

(一)从企业层面看

首先,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持续经营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所从事行业变更频繁,企业缺乏中长期发展规划,有些投资缺乏理性,盲目性大,企业经营具有不稳定性,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发展的不确定,难以吸引投资者的目光,使外部资金不敢进入。

其次,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较少,可抵押物少,一般缺少足够的不动产作为信贷抵押,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大多数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多不健全,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其财务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企业资产运营状况,难以被银行用来快速、准确地评估企业资产价值。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二)从银行层面看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是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的,金融资源分布不均。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实施了“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此外,由于对银行的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更加谨慎和小心,使得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资金。

在大型银行退出的情况下,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却发展不足。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的重要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基础薄弱,导致其在规模和实力上都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三)从资本市场层面看

资本市场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足,没有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虽然自2004年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但上市公司必须满足财务指标方面若干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等等。企业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对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板市场仍是遥不可及的。我国目前对债券融资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模式。由于受到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所规定的最小发行额度要求,因此,中小企业也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得融资。

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思路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既在于中小企业自身透明度低、信用度差所导致的高风险性与银行经营的谨慎性原则相冲突,更在于我国还没有形成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中小企业融资难暴露出我国金融的结构性缺陷,中小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置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有较大的反差,现存的金融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限制了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各国在其经济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会面临这一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融资制度和融资手段,通过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中小银行和民间金融来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不断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

三、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做法

(一)大力发展中小银行

1、完善中小银行自身建设。作为服务中小企业的主体,中小银行自身首先需要发展和完善。应该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在发展的进度安排上有总体规划,对市场需求数量有科学分析和评估,将中小银行的设立与发展相应地联动起来,发挥自身优势,开拓自己的优势市场。通过完善中小银行自身建设,建立数量充足、治理完善、经营高效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解决和有效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2、扩大和创新融资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银行要正确认识贷款担保的作用及局限性,在信贷发放时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的前景和还款来源的分析。中小银行应该发挥地缘优势,在对中小企业纳税、信用记录、工商年检、通关报税、产品质量检验等情况收集整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给予支持。中小银行应该扩大和创新担保方式,除常规的抵押、第三方担保、质押担保方式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推行商标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稳定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租赁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同时,中小型银行还应该加强与有实力的信用担保公司合作,积极开展信用担保贷款。

3、创新业务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中小银行要充分整合自身的信息资源、产品资源和人力资源,以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为导向,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心,量身订做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品种,积极开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票据承兑、贴现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间业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中小银行要为中小企业解决好以下三个服务:一是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诸如交易对手资信、行业信息等各类信息;二是要尽量精简中小企业服务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中小银行要打破两个迷信,即改变在业务工作中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和过度依赖足额抵押担保的做法。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

1、健全相关法律,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从法律层面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保护中小民间金融主体。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通过设立相关标准,发展不同的民间金融存在形式,培养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金融市场,提升民间金融规范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

2、发展非吸收存款放贷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倡导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非吸收存款贷款人。通过制订相关条例和法规,适当放宽放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考虑由发起人增资、争取资金捐赠和软贷款、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商业银行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转贷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目前小额贷款工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应成立小额信贷监管机构,负责发放执照和保护借款人免受不公平贷款及不良追收债务的影响。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6)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进行了规定。根据该通知划定的标准,可以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在企业人员、产业等规模上弱于同一行业大型企业的小型经济单位。近年来,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激增。截至2016年,我国中小企业超过7,000万家,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的9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贡献了一半以上的企业税收,满足了城镇80%以上的就业需求。但是,作为我国社会生产力主力军,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5年,不足大型企业平均寿命的三分之一,其融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大体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后者又可以根据渠道的不同划分为:银行贷款、企业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租赁融资和国外银行贷款6种。但看似丰富的融资途径并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据投融界数据中心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2015年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不足15%,三成以上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失败造成资金链断裂走向破产。可见,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依旧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关键词。

民间借贷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行为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是指有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融资行为。同时,民间借贷易于操作、手续简单等特点,对现有经济体制下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吸引力。因此,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将短期投机性资金大量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增长。据中国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国内共计有近9,00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总计约9,500亿元,中小企业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融资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尽管过去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手续简单、期限灵活、资金到位速度快等特点依然对中小企业人的融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在《规定》颁布以后体现得更为明显,归结如下:

(一)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给中小企业时,需要仔细核查贷款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贷款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需要派银行的工作人员去企业工地、厂房实地考察,派遣人员的车旅费等,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而民间借贷大多无需担保,对企业经营信息有自己的了解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降低融资风险。《规定》颁布以后,法律一方面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企业间借贷放宽了要求,并划出了贷款利率的“三线两区”,如表1所示。(表1)

(三)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民间借贷整体流程简单,没有商业银行那么繁琐,可以快速办理贷款项目;另一方面相比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贷款模式,民间借贷即借即还的特点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可能频繁贷款的需要。

(四)实现信息对称。首先,民间借贷地域性明显,对当地企业比较了解,信息对称性高;其次,从民间借贷的起源来看,借贷双方往往有血缘关系,进一步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

三、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尽管整体上来看,目前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便利,但是从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阻挡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

(一)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虽然《规定》给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线两区”,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远高于银行,较高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从2015年民间借贷和银行同期利率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约是银行的3倍。因此,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债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二)金融市场秩序方面。事实上,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的负责人素质良莠不齐,同时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盲目性,更看重短期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不利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一些行业的中小企业与政府政策相违背,或因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本应被淘汰,但是却因为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正常经营,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让政府给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监管方面。尽管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上取得了进步,但是政府后续监管并没有达到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对民间借贷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对金融市场中非正式金融机构的总称,其具体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层次上的划分,很难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比如,目前大部分地区小额借贷公司属于金融办的监管范畴,而中介公司则隶属工商部门管辖范畴,典当公司又由商务部监管。这种分散管理的方式,无疑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困难,很难保证《规定》中的法律得到有效实行,那么“三线两区”的利率保证也成为了一纸空谈。一旦中小企出于各方面原因签下了高利率的借贷合同,那么很容易滋生高利贷的现象,使得中小企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最终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局面。

四、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综合考虑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本文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市场和政府支持三个方面入手,提出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

(一)中小企业方面

1、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应改变原有的只重视生产而忽略企业管理的观念,有规划企业发展的意识。一方面要为企业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企业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给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逐步形成企业文化。

2、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一大原因是,其寿命短,银行很难从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应有的利润。但是,要提高中小企业寿命,就要中小企业自身有风险控制意识。这方面,企业管理者应和财务工作人员一起制定财务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3、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不能过分依赖一种融资渠道。无论是依赖银行贷款还是依赖民间借贷,从长远来看都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首先,要对民间借贷慎重选择,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民间借贷;其次,选择民间借贷时,可以通过银行或信誉可靠的大企业做中介找到合适的贷款公司。

(二)金融市场方面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本质是提供一个平台同时解决民间资本多、投资难问题和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大、融资难问题。民间借贷合法化只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始,如果想要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当放宽民间借贷政策,让民间借贷更好地担负起非正式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责。同时,正式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为进一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打好基础。

2、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目前,虽然表面上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市场和政策的一些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依赖民间借贷。因此,为规避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市场应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而是可以从渠道优化组合的思路入手。比如,大力推动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合作,这方面可以让银行作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中介,也可以采取银行和民间借贷共同打造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

3、优化金融市场服务机制。目前,我国刚刚形成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的格局,但是这个形式还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达到一种平衡,非正式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作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补充存在。因此,如果想更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银行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打造新的贷款项目,对于信誉良好,短期内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的优化贷款流程,更好地服务市场。民间借贷方面,可以建立相关的咨询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

(三)政府政策方面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关键便是我国缺乏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使得银行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甚至出现企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但是仅凭借市场或者某个金融机构(正式或非正式),很难建立全面而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因此,国家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2、大力支持信用正规民间借贷平台发展。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被视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温床。事实上,民间借贷高利率、高风险的特点确实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其分散隐蔽的特点又增加了国家的监管难度。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这种现状,更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制度。一方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审查根据各地市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另一方面对发展良好的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让其更好地体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3、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协同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如此,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发展需求的法规。同时,根据上文提到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涉及的主体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三线两区”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等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施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文静,牛淑珍主编.金融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8.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7)

课题来源:2011年河北省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软科学),课题编号:11ZR007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种,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前者是企业内部融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收益;后者是指企业从外部融通的资金,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以内源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在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有限、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内源融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而间接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规避经营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存在“惜贷”心理。直接融资尽管可以有效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和入市门槛限制,造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作为非正规的体制外的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自身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但是,我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现状

从我国现行立法层面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构成。

(一)法律层面。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17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其作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总体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债券发行的内容、《公司法》降低上市门槛的规定,都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二)行政法规。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第13条规定: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安全,也了数量较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金融立法。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问题做简单规定以外,金融法领域涉及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均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我国长期的金融特许制度所形成的思维逻辑,在于凡是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均视为非法。而由政府垄断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所带来的所有制歧视和低效率与市场经济的初衷相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促进资金资源配置与利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认,致使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活动至今仍未获得合法的地位。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此外,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落后,难以获取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国家必须在制度层面确认其对正规融资的补充作用,在法律上明确区分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加强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督和指引,同时也要针对民间融资的弊端进行法律防范。

(一)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规划理论是由国有金融机构垄断金融资源,为占据市场绝对份额的国有企业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而如今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必须转变区分所有权性质的僵化思维,消除资本歧视,促进自由竞争,以疏导的策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实现民间融资合法化,构建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组织,涉及诸如产权、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当务之急是国家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进行重新修订,增加民间金融主体资格的整体性内容。在条件成熟时,针对民间金融组织出台专门的单行立法,明确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机制以及资本充足率、持股比例、风险防控机制等等,从法律上赋予民间金融组织的主体地位。同时,打破金融垄断,营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完善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稳定、便利的资金服务。

(二)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目前在法律层面还存在模糊地带,在缺乏明确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容易陷入法律的,因此有必要明晰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

非法融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类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没有对应的罪名,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旨在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后者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容易与民间融资混淆,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分:从资金用途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有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集资诈骗是骗取资金并以后来投资者的资金维持骗局,企业自身并没有可盈利的实质性项目;民间融资则有正当的、能盈利的项目。从资本收益来看,非法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民间融资基于正常的经营流通,由于必须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给投资者的利息必然有限且比较合理。准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标准,有利于肯定和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首先,确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我国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两者合理分工,共同合作;其次,改进监督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尽量减少行政直接干涉金融市场的力度,尊重价值规律,重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服务职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间接调控,提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行为标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具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网上运行,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持续性发展有着深远意义。一方面通过风险预警可以防止中小企业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非理性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资金供给方的经济利益,在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情况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对信息的充分掌握,能够依据风险预警标准对投资风险作出更科学的判断,并及时调整投资行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风险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各种风险可能性,并进行追踪分析,预警信息要及时,对中小企业数额较大的民间融资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供监督部门和融资主体参考。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保定十七中)

主要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8)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05-02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9)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0)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4-0117-04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全球性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给各国经济带来了极大风险。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需求下降,融资困难……近来,我国中小企业的日子越来越艰难,不少企业因融资等困难而停产或倒闭。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超过了半壁江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占到3/4,对GDP的贡献达到60%,对外出口约占全部出口额的70%,贡献的税收达到了50%。而且,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也都来自于中小企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今天。在当前要保增长首先就要保中小企业。国家应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为有利的融资政策,搭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融资平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经营难关。

2008年四季度以来,中央银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近几个月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2009年1月份的新增贷款量就高达1.62万亿元之巨(这相当于2008年全年贷款增量的三分之一)。然而,贷款资金的高速增长并未使广大中小企业得到惠泽。由于贷款主要集中在票据融资和中长期贷款上,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而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依然“嗷嗷待哺”,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未有明显好转。也就是说,天量的贷款资金投放大部分仍然流向了大企业、大项目,只是起到了为国有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作用,民营中小企业仍难从中分得到一杯羹。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始终得不到明显改善。

二、中小企业青睐民间融资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非公有经济发展迅速,每年数以万计的中小民营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带动了极大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经营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突出等原因,它们难以进入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从而很难具备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因而也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统计(见下表):企业规模越小,贷款申请的银行拒绝率越大。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一般是大企业的2-3倍以上。

(二)正规渠道融资困难

我国金融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是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的,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便以“地下灰色”的形式存在了。

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营企业组成。其市场淘汰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其中小企业存活率在5年以上的仅占32%,8年以上的占19%,10年以上的只有13%。所以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常常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银行在选择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时,往往会非常小心并从严筛选。

从银行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又往往不足,管理成本也高。银行从趋利避害角度出发降低对中小企业放贷的安全性会比较高。

同时,国外的银行给中小企业比较高的贷款利息,用高收益来平衡中小企业的风险,而我国的银行实行的是贷款终身负责制,出了坏账,上到银行行长、审批人员,下到客户经理、一般信贷人员都要层层追究责任。

因此,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在承担着高风险的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无法分享企业成功带来的高额利润,导致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这也是银行信贷人员更愿意去营销大项目、大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的诚信问题也会提高银行贷款的成本。中小企业的信息往往透明度不够。相比大企业而言,银行常常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采信与监督成本大约是大企业的5-8倍。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会优先将人力资源配置到大企业营销和管理上面,而对中小企业常常会有所忽略。由于告贷无门,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三)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国家的资金大部分集中在银行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也总是优先保证大中型企业,最后才会考虑到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上中小企业根本无力与大企业抗衡。

首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般比较畅通,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商业本票、创业风险投资和企业股权柜台交易等,由于融资渠道很多,大企业不一定要找银行融资就可以低成本借到钱。而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是非常薄弱的,企业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大企业除了银行外基本没有更多的融资渠道。由于大企业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贷款。对银行来说,在信贷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当然首先会满足大企业需求。中小企业基本就是弱势一族。

其次,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都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更谈不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我国《公司法》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实现股权融资。至于债券市场融资,也是一个实际上至今仍未向中小企业开放的领域。国家关于拟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等规定,同样限制着中小企业利用这种融资手段。

所以,中小企业除了依靠银行给予少量融资外,转而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的高成本贷款途径寻求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有缩小趋势,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民间融资。

(四)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民间借贷其实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建国初期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一直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被缩小了,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尚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沿海等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三、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

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它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目前民间融资正在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中国扩内需保增长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保增长首先要保的应该是中国经济体中最具活力的广大中小企业。而帮助中小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为其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有利的融资政策。

笔者认为,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除了依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外,尽快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开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打破国内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加大市场对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当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最为有效途径,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以及金融体系建设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一)为民间融资“松绑”是适时之举

民间融资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面向特定个人、特定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借贷,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向非规范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等。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究竟有多大?据保守估计,国内民间资本接近18万亿元,已从剩余资本发展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其实,目前我国尚未有对民间融资的正常统计口径,再加上民间融资自身的不规范性、自发性和隐蔽性,所以很难得知民间融资的确切规模。各种调查数据只能起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我国的民间融资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而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是适时之举。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支持民间融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激活民间信用,推动企业间相互融资,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新途径。

然而,目前的民间融资还处于地下状态,其不规范性和自发性特点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和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定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不可避免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案件,并进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容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又由于民间融资没有正式身份,放款人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通较高,高利率运作模式也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使小企业本来就紧张的资金链条变得更加脆弱。

因此,把民间借贷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给其合法身份,不仅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合理引导其发展,而且,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迸发出来,并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民间融资“阳光化”有利于保增长促消费

截至2009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并且同比增长20%以上。一方面,储蓄率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缺乏贷款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完全垄断的,民间投资无法涉足其中。这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民间资金充裕而投资渠道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财富快速增长,部分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较早的个人更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

另一方面私人财富投资渠道和资产增值途经相对狭窄,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部分资金持有者感到在银行存款尽管无风险,但基本上无收益,并且每年在贬值。

同时,由于资本市场波动大,股票、基金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资金充裕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融资的合法身份被确认后,投资者即可以正大光明的用自己的钱贷给中小企业,通过收取利息获得回报。即使贷款出现问题,也只是股东的资本金受到损失。这种只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一般不会形成大的风险。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信贷上来,不仅大大激发民营企业家投资热情,为金融市场注入资金活力,而且有利于转移和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民间融资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融资合法化后,将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间融资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正规金融机构顾及不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考虑的中小企业信贷方面,民间融资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有助于国家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放开了民间融资还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竞争压力,一方面促使各家银行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加快业务创新,带动银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规范民间融资的思考与建议

民间融资虽然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减轻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管理,我国当前的民间融资还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现实出发,采取“疏导结合”的方法,正确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体系建设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发展民间金融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建议以《合同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此外,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双重监管机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融资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分工协作,径司其职。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可重点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避免发生危及社会安定的“金融风波”;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尽快让“地下金融”即民间金融走上“地面”。

政府部门应着力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可研究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扫除障碍。应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各类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保持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统一标准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3日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位于我国前列,是我国的经济强省。由于省内各地区位条件、历史基础及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温州鹿城的鞋、绍兴柯桥的纺织、海宁的皮革、金华永康的五金机械、义乌的小商品、桐乡的羊毛衫等大都由中小企业组成,而资金的缺乏成为制约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也影响了浙江经济的迅猛发展。

2011年以来,受基准利率上调、资金供求关系等影响,浙江省全省资金价格整体上升。大部分中小企业社会融资比例较高,客观上加大了融资成本及资金供需矛盾。基于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一个初步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探讨,促进改善浙江省民间融资的近况。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对浙江省政府来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

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教育培训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据了解,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占浙江省企业总数的99.98%。截至2014年8月末,浙江省中小微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894.98亿元,占到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2.96%。可见,中小企业已成为浙江省经济运行中最具活力的群体,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一般是内源融资,但从不断积累以及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说,外源融资更应引起企业的重视。一直以来,银行贷款是浙江省中小企业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但浙江省工商联周冠鑫发现,部分小企业即使贷到款,银行往往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50%的政策,加上存款回报、搭购相关理财产品、支付财务中介费用等,实际的贷款成本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目前,以银行直接融资和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区域金融结构中,金融资源配置必然偏重于大企业,而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只能转向融资效率较低的民间借贷。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比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提高6个百分点。

正规渠道的告借无门,导致民间借贷的畸形繁荣。2011年由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温州企业老板纷纷跑路,而2012年则由于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减贷、少贷、不贷,继而带来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虽然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的要求已被各银行提及,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使得银行普遍不敢贷与不愿贷。这两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准入门槛提高,进一步加深了融资难题。

另外,有迹象显示,部分银行资金也涉及民间借贷。以温州永嘉某鞋革企业为例,由其牵头多家当地企业设立某担保公司,各股东单位从银行获得贷款,向担保公司注资规模超过10亿元。这个“现金池”不仅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借款,也对外放贷。

截至2014年8月末,个人储蓄存款达到29,952.76亿元,同比增长6.1%,单位存款达到38,430.89亿元,同比增长4.1%,2014年以来,存款一直处速增长中。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曾做过一个调查,发现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而中小企业的参与比例更高达80%。可见民间资本之雄厚,如果民间融资规范进行,这笔雄厚的资金将有机会得到充分的使用,也将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难度。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述现状,在浙江省众多中小企业中,民间融资主要存在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以及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等问题。

(一)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民间融资利率要远远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总体而言,浙江处于经济增长的上升期,投资热情高涨,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价格――利率的攀升,居高不下;其次,民间借贷高利率与期限短密切相关。一般企业为了获得临时性紧急资金周转,不惜承担较高的利率水平。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通过民间借贷解决了资金不足的暂时困难,但受高息负债的有限效益制约,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易形成资金使用恶性循环,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二)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民间借贷一般有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民间融资操作程序和手续原始,大部分没有借贷合同,借贷凭据不健全或没有凭据。且其没有相应的担保,依据的是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一旦借款人违约,合同条款将遭受损失,而且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纠纷。就在今年7月1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成滔与被告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08年与2010年向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先后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300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30日,其后就未再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止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此案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所导致的纠纷,在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手续中需做到出借人与借款人是自愿的且要确定借贷利率。

(三)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的融资关系,隐蔽性强,其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目前,浙江省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处罚,主要是针对民间融资纠纷已经发生、社会影响已出现之后采取的事后监管,而在融资纠纷发生前、社会影响未出现时无法起到预防作用。而这种事后监管无法扼制民间融资引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已有的监管内容相对单一,不成体系,无法持续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的相关风险,与科学全面监管的要求相差较远。在监管主体缺失、法律支撑不完善的环境下,民间融资得不到有效约束,加之其隐蔽性强,多数处于自我发展的无序状态,导致民间融资秩序相对混乱,给加强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原因分析

(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巧、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的扶持,而中小企业缺乏政府的有效规划和引导,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政府在完善与发展融资法律法规等政策体系方面也没有发挥全面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偏重于招商引资,给予较高的优惠政策吸引县域外的资金,而忽视了当地民间资本的实力,导致了不必要的县域间的资本流动。由于缺乏引导,压制了部分民间投资,也造成一些民间投资投向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业,必然将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判断与决策,从而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此外,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息上浮,导致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二)金融方面的原因

1、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中小企业信贷关系主要在当地的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受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综合实力、金融产品开发、“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要求限制,合作金融对中小企业服务能力较弱。如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网络尚未完全建成,跨区域结算、签发承兑汇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商业银行,导致信贷企业无法较好地运用贴现等相对便利的融资工具。

2、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之间存在反作用。从金融方面的原因分析,当前区域银行体系不能较好地适应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市场需求;金融服务产品开发创新不能较好地对接区域企业的实际需求,还没有形成适合处于金融服务低端的中小企业金融产品体系。

有些欠贷企业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资产负债率高,在难以取得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融资特别是高利贷弥补资金缺口,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转化为民间融资情况的存在,也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度,导致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贷款,增加民间融资的负担。

(三)企业自身的原因

1、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以合伙制和单一业主制为主,其信用能力、企业规模也因此受限,通常只能通过业主或者合伙人来为企业提供后续资金,而按我国有关法律其是不能发行股票融资的。

2、企业财务信息信用低。目前,我国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数据随意性很大。为了获取投资或者贷款,许多中小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夸大经营成果;为了少交税,又尽量掩饰经营成果,把财务报表做的只是微利,甚至亏损。中小企业内部财务资料不全,数据不真实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仅增大了银行对企业信息的甄别成本,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而且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形象,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不信任,导致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3、企业融资担保和抵押能力不足。出于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在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时候商业银行要求其抵押和担保,但中小企业抵押物往往达不到要求。这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设备陈旧,尤其是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设备往往是某些领域的专有设备,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不符合抵押品要求,而中小企业往往因自身限制,没有土地、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提供作为抵押品,即使少部分企业拥有房产,也因抵押的手续繁杂,手续费高,使得很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4、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偏低。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工艺设备落后、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市场潜力不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在管理水平、市场意识和开拓能力等方面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有近33%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62%的私营中小企业在4~5年内消失,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年半左右。企业状况较差,加之存续期短,这令银行或者投资者面对中小企业更加谨慎。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优化建议

(一)优化融资的外部环境

1、问诊把脉,分类施策。在鼓励中小企业集约集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特点和特色,一方面出台相应的民间融资法律以及行政条例,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制定村镇银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引导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覆盖各主要乡镇,以此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把握政策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机制,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障碍。政府采取部门联动、出台组合拳的政策措施,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增添助力。

2、助控结合,四举并行。一方面政府性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信用体系,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四举指:(1)健全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微企业优化升级,培育有发展潜力优势的企业;(2)建设信用环境。不断改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办法,以信息经济完善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由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企业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制度;(3)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数据库;(4)建立金融监控协调机制。各地级市应该设立金融仲裁庭、金融法庭、金融侦查支队保障民间融资的平稳运行。

(二)搭建规范化的民间融资平台。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浙江局部地区的借贷利率偏高,也让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性增加,因此就需要把相应的融资平台加以建立和完善,给民间资本一个实现自我的平台。

1、设立民间监督机构。以在“温州金改”之前温州乐清的短期拆借为例:大部分的月息都在3~5分之间,就算是长期借贷,月息基本也维持在3分左右信息。浙江各地级市如果能够仿照温州设立“温州指数”一样设立类似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这样在大大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民间融资的动态预警和风险预警。

2、政府设立中介周转机构。可以通过各地级市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大额借款备案登记制度。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引进一批中介机构入驻,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登记等服务,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3、设立由民间资金的资金池。把民间资金集中,投放入各个公司,由企业支付利息。减少存款数量,促进资金融通。

4、设立集群内的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处于集群中心的优势,做到对所服务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的掌握,包括信用情况、季节影响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地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标准。同时,也对集群内企业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促进中小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也可充分利用信用贷款的优势,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三)发展互联网金融,提高民间借贷透明度。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而浙江中小企业融资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上发展是相对滞后的。浙江各地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普惠金融”的原则推进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网络化服务,提升电子业务替代率,推广金融服务员模式和客户经理网络化服务,实现物理网点市区全覆盖。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花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长期的建设,但是一旦建成,便能有效监控民间借贷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比较现成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引入类似拍拍贷、京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拍拍贷为例,拍拍贷的最大特点在于用纯线上模式运作,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而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限制下,由自己设定。可以由浙江省政府牵头与之合作,各地级市政府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实际操作,利用拍拍贷等类似较为成熟的平台进行企业的融资,而拍拍贷等类似平台则将该地区业务的接口完全对当地政府开放,以便当地政府监督。

五、结束语

对于浙江这个积聚着大量中小企业的省份,民间融资困难不仅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浙江省金融经济的总体进步。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现在的民间融资状况,本文对其进行分析总结,由于民间融资在浙江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研究浙江民间融资的现状,总结浙江各地民间融资的经验,联系浙江民间融资的实际,探究其民间融资新机制,不仅对浙江省民营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以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大有益处,推而广之,对全国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