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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02 11:39:49

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

篇(1)

历史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新概念的提出,以及通过对历史现象的抽象而概括出某种理论或范式。这在当下的中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习惯。而在中国传统政治史固有的研究范式内,又不容易产生改变现状的方式方法。这是近十多年来传统政治史研究不能向前推进的根本原因。

其实,只要将一个问题向前推演一下,就可能找到突破口。政治史的研究是对过去发生的政治的研究,那么,方兴未艾的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些理论、范式、抑或核心概念,就可以用来进行对中国政治史的研究。只不过,要注意政治学与历史学在研究相同议题时有其适应性的问题。这既是不同学科交叉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学科交叉研究中进行学术借鉴时初始条件必须相近的必然要求。

政治是社会共同体内各社会团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涵公共权力的结构设置及其运作关系。政治学和政治史对政治的关注与研究尽管存在着部分的内容重叠,但两者的研究取向,应该说是存有较大差异的。政治史在解读政治人物、政治事件,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时,并不是简单地要发现这些已成为过去的它们是什么,而且要追问当时是什么样的文化因素、社会思想与观念,甚至是社会心理,让这些内容存留了下来并成为我们不断追问与探究的对象。因为那些内容同为社会共同体的“人”而非时代因素影响政治的“文化”,是同质的,是不会因时代的变迁而有过多变化的。

很显然,政治史和政治学研究的交集就是政治文化。只不过政治文化的研究对政治学来说,是自觉的、已然的,而对政治史的研究来说,则是衍生的、未然的。政治文化的研究在政治学界,历经争议与完善,已然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了。它和历史学中的政治史研究有着天然的关联。政治文化本身是“一系列态度、信念和情感,它赋予政治过程以秩序与含义,并且提供制约政治系统行为的深层预设与规则”。基于这样的认识,作为政治史研究中对政治过程的研究、以及以制度为表现的政治秩序静态或动态的考察、以社会共同体参与政治活动的系统行为等,都是已往政治史常见的论题,而将对这些内容可能产生深层次影响的“态度、信念和情感”纳入政治史的研究视阈,除了给政治史研究增添了新鲜感之外,其话题语境的适应性以及理论的要求与历史学的严谨并不存在必然的对抗。用政治文化的视阈来研究传统政治史,在内容上,固有研究空间维度的增加是必然的,新学术问题的产生以及由此衍射出来的对旧问题从新视角进行的解读,都有可能形成。在理论上,政治文化的理论维度无疑会扩大传统政治史的解释力度与深度,并进而加深对传统政治史的研究。此外,政治文化内涵在历史学科内还有其特别的含义——让传统政治史的解释具有历史哲学的高度。所有的这些意味着将政治文化引入政治史的研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会让传统政治史的研究出现一个新的增长极。

不过,将政治文化引入传统政治史的研究,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挑战之一是可能面临来自以政治学为背景的政治文化研究者的质疑和来自坚守传统政治史研究者的抵制。质疑是因为政治文化范畴固有的适应性一定和历史学的相关研究存在着学科上的理论、对象、方法等方面的差异,质疑政治文化的研究内容和理论方法可能不适应于对政治史的解释。抵制也是出于传统政治史学者对传统研究命题与新方法的适应性方面的怀疑。实质是切切实实地因来自学科交叉带来的固有的隔阂。

挑战之二是与怀疑论相对,在引入相关学科的理论进行研究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将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等奉为臬圭,甚而全盘照搬。将政治文化概念引入中国政治史研究,很难不将其固有的概念内涵和价值取向及研究范畴作为我们的参考,甚至认同它对传统政治史研究的基本指标,这就可能会导致将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发展与西方政治文化的各种术语进行简单类比、套用,这种可能的倾向,应当防范。

挑战之三是如何把握在将政治文化引入传统政治史研究时的概念、理论的适应性。其中,对初始条件相对一致性的考量特别重要。初始条件相对一致是比较研究和学科交叉中借用其他学科理论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尽管历史研究不可能做到历史现象考察时初始条件的绝对相同,但相对一致则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政治文化是从政治行为中抽象出来的理性思考,它对后继的政治行为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无论是理性思考,还是对后继政治行为选择的影响,它都具有鲜明的理性特征。但它同时包含认知、心态、情感、观念、意识和信仰等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这些很显然已超出了理性的范畴。这并不意味我们对政治文化不能用理性科学的方法去研究,但关注这些理性和非理性因素初始条件却是十分重要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关注初始条件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论,比较研究和学科交叉也就无从着手了。

以政治参与为例。政治参与是比较政治学中以政治文化的视阈研究民主政治体制下下层民众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行为。政治学者对政治参与的考察有几个关键的内核,关注对象是下层民众,考察的是下层民众为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而采取的行为,它是政治行为而非情感与态度等,该论题最重要的适应性是与近现代以来的民主政治相关的。它的相关研究还涉及政治参与的方式有哪些、政治参与的合法性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很显然,该核心概念的提出与讨论的范畴,除了是讨论近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民众的政治行为外,其他的内容都可能在中国古代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存在。目前对中国古代政治史的研究,也有不少学者涉及政治学者所论及的这些议题。但是,政治学者的批评也接踵而至,他们批评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国古代的确有一些政治参与性现象,但它不是民主政治体制的前提,因而借用概念和理论没有其存在的基本前提。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这个说法可能并没有错,这也是学科隔阂产生的必然结果。但是,尽管在中国古代不可能存在着民主政治体制,但在专制政体下,不同层次的官员试图影响皇帝或行政机构决策的事是非常普遍的,就其程度与范围来说,越是接近皇帝或帝国决策层核心的人会越少,越是远离皇权或决策层核心的人会越多,他们政治参与的方式和程度都会有着巨大的差别。特别是科层体制与县级以下的准科层的政治制度设计与存在,使得在中国古代政治中,我们考察政治参考,就不可能像西方学术界那样,将政治参与的考察对象限定在下层民众。也就是说,我们将中国古代政治中的政治参与限定在科层内而不是准科层,其前提可能和政治学的民主政治体制有着天壤之别,但影响决策的政治参与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考察政治参与的形式与内容,合法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都是客观的。相反,在州县以下的社会中,下层民众的所谓政治参与可能表现为中国式的农民起义,尽管中国式的农民起义在客观上有着影响政府决策的成分,但它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政治参与。这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西方民主政治下,有政治参与性质的政治现象不同结局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此说来,对政治学和中国传统政治史的研究,研究政治参与,除了一个是民主体制一个是专制政治的区别外,政治参与的其他内容和条件都是存在的,应遵循的原则也是一致的。目前以政治参与的视角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史,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对中国传统政治史研究的开拓,无疑也是成功的。这其中,除了面临着来自政治学者或部分保守的政治史研究者的质疑外,它已经充分证明了政治参与的视角是中国传统政治史研究的一个新增长极。

篇(2)

一 对西方政治制度史的研究

总体上研究西方政治制度史的专着和论文较少。

赵霞、韩金峰着《外国政治制度史》,其中包含了西方国家如英、美、法、德等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 2000 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一书,在书中作者批判了两个误区:一是认为西方当代的政治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二是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都是一种模式。书中指出,西方的政治制度都源于古代希腊、罗马的传统,但是各国在他们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本国特点。本书不单纯着眼于一般的政治制度知识的概述,而且还着眼与对西方政治文化背景的阐明以及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的分析。

另外,在制度史上,有学者从制度的角度去看待古代的民主共和。施治生、郭方主编的《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考察了古希腊、罗马产生和发展民主与共和的特殊历史条件及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并阐明了古代东西方国家发展最终都走向****主义,因而证明了人类社会发展既有共同的历史规律,又有多样的表现形式;作者从当时西欧社会、经济和政治多元化结构中探索民主和共和制度及其因素的成长、发展和演变过程,提供了对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研究的新思路。

在国别史上,学者在西方大国英国、美国方面的专着较多。

在英国政治制度史上,程汉大的《英国政治制度史》可以说是一部奠基之作,作者对于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做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程汉大的基础之上,阎照祥 1999 年写成《英国政治制度史》一书,继续不懈探求,深入挖掘英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使其内容更加丰富、翔实。 程书主要 论述的是二战以前的英国政治制度,二战以后的政治制度很少论及。 阎书填补 了这一空缺,从英国文明的起源一直论述到 20 世纪 90 年代,并进而对 21 世纪可能面临的一些情况作了展望,真正做到了“通古今之变”。 程书对 全国性政治制度论述的非常详尽,但对地方制度的阐述相当简略。 阎书详其 所略,对地方政府机构的沿革、职能的变迁做了更细致的考察。 程书对 议会制度论述的淋漓尽致,可对中世纪的中央政府机构研究相对薄弱, 阎书敏锐 的捕捉到了这一点,辟专章论述了中世纪的 咨 议会,并清晰详细地勾勒出其来龙去脉。总之, 程书和 阎书详略互补,为我们研究英国政治制度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虽然美国的建国历史不长,但是学者们对美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较为深入。

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公开出版的专着有曹绍濂的《美国政治制度史》和《论美国民主》,蒋劲松的《美国国会史》等。在上述着作中,蒋着《美国国会史》是一部专门探讨美国国会制度的创设、演变和体制模式的专着;曹着《美国政治制度史》虽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研究美国政治制度史的着作,但该书出版于 80 年代初,学术观点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 1998 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张定河《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可以说是集我国学术界最新研究成果、系统的阐述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的 一部着 作。本书的最大特点,是揭示了美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美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确立,是通过美利坚本民族文明与欧洲外来文明结合的方式完成的;美国政治制度形成之后,并没有抱守残缺、墨守成规,而是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客观环境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美国政治制度突出了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 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

学者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又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总体上的研究;二是对政治制度各个具体层面的研究。

(一) 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总体研究

在改革开放早期,国内学者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关注更多的是从阶级本质出发,揭露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虚伪性,意识形态色彩较浓。如:张晔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及其比较》一书,作者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出发,深刻的指出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又如:华袆着《美国民主制漫谈》则代表了左派学者对改革开放初期国内一些学者对西方的民主制度持较为开放态度的回应。作者指出,有些人盲目鼓吹西方民主、自由,甚至宣扬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照搬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这是危险和错误的;作者着重指出美国民主制度的资产阶级本质,揭露其虚伪性,同时又肯定其形式完备和对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作用。

进入 90 年代以来,学者对西方政治制度的总体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学者们以科学的态度、借鉴的目的来研究当代西方政治制度,无论在体系结构,还是在制度分析上,较 80 年代,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田为民、张桂琳着《外国政治制度理论与实践》一书,书中科学地界定了政治制度这一基本概念,不仅从静态上对它进行分析,而且从动态上对之进行研究。书中提出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人民主权、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代表制,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了英、法、俄、德等国的政治制度。唐晓等主编的《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则不是按国别,而是按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分专题进行介绍,提供了一个比较政治制度的视角。在 杨祖功 、顾俊礼所着的《西方政治制度比较》一书中则把这两种分析框架结合起来,全书分上、中、下三篇:上篇为综合比较分析;中篇为典型国别比较;下篇为主权国家联合体。尤为可贵的是,作者把政治制度研究学者关注不多的主权国家联合体纳入研究视野,主要分析了欧共体的形成与发展、权力结构、法律效力等等。

俞可平主编《当代各国政治体制》丛书,此丛书共 18 本,包括美、德、英、法、俄等西方国家。作者完整、准确、全面的介绍了这些国家的选举制度、议会制度、政党制度、行政制度、文官制度、廉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和其他重要的政治制度,为国内学者进一步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提供了最新基本素材。

在对当代各国政治制度研究上,学者较为关注英、法、美三国。

胡康大 的《英国政治制度》可以说是系统研究当代英国政治制度的奠基之作,书中不仅介绍了英国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等基本制度,还提到了英国的文官制度和查 弊制度 ,并分析了英国的压力集团与新闻控制。

在法国当代政治制度方面, 吴国庆着《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研究》 一书。书中指出,当代法国政治制度即 1958 年建立起来并 随之间 的推移而逐渐完善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作者指出,法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与制衡、法治、自由与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基础上,他系统分析了法国自成一体的政府行政体制、“合理化”的议会制度、精巧的司法制度、两极分化的政党制度,并谈到了法国社会中蓬勃发展的利益集团和第四种权力。

李道 揆 的《美国政府与美国政治》,是“多年来中国学者研究美国政府制度的意向最重要的科研成果”(赵宝煦语)。本书从美国宪法出发,阐述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各项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资料翔实、分析全面。

在各国比较政治制度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曹沛霖、徐宗士主编的《比较政府体制》一书。书中虽然对各国的政府体制分别介绍,但是按照同一逻辑线索和逻辑结构,对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德国等五国的政府体制进行比较研究。学者张星炜 撰 《英美政治制度同异比较》一文,作者依据翔实的资料、运用比较政治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了同异比较以及同中之异和 异中 之同的比较。这种比较,对于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典型意义。

有的学者立足中国,对于中西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由徐育苗主编的《中外政治制度比较》丛书,包括《中外政党制度比较》、《中外代议制度比较》、《中外选举制度比较》、《中外行政制度比较》、《中外监督制度比较》等十本书。作者力图把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制度研究与比较研究结合起来,对当代中国和外国(主要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寻中外政治制度形成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结构内容和基本特点,为中国政治发展服务。

(二) 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具体层面的研究

政治制度的具体层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体与政体;二是国家结构形式 ;三是具体的各项政治制度包括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等。

1. 对国体与政体的研究

国体政体问题是政治制度,也是实际政治中的重大问题。在西方政治制度的专着或教材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这个问题。

樊体宁在《西方国体政体初探》一文中历史的考察了西方的政体学说,指出自希腊以来,西方有关政体的分类比较研究历久不衰,但西方思想家的一个共同缺陷是,他们都偏重于从形式上去考察政体,而不是从本质上去把握国家,他们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国家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是国体,形式是政体。并进一步指出,当代西方国家的政体主要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但不论采取何种政体,都是由资本主义国体所决定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维护本阶级根本利益的不同统治形式。

有的学者还力图探求西方分权政治和集权政治形成的原因。 施雪华 在《论西方国家资本形式与政治形式的关系》一文中指出,近代以来,资本政治取代土地政治的根本原因是资本比土地更有推进社会价值增值的能力;同时,资本与政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换着自己的形式,并在互动、互 适中互择与 自己相应的存在形态:自由资本选择了议会分权民主政治,而垄断资本偏爱行政集权民主政治。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学者较为关注对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的研究。李青、索若 撰 《“三权分立”政治分析》一文,从横向纵向和综合三个向度,从国家形式、政治形式和权力运行机制三个层次分析了“三权分立”政治的实质和根本特征。作者认为“三权分立”不过是西方资产阶级 一 权政治中的各资本家集团之间政治妥协、权力制衡、分工合作的权利运行机制,并不是适用一切类型国家的完美的政治形式。这一点应是我们从世界历史范围来探讨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参照原则。 郭 大方在《美国政府“三权分立”体制透析》一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扩大,美国的三权之间的制衡张力有可能被打破。曹绍濂在《美国政治制度史》一书中指出,三权分立学说在制度上已名存实亡,只是美国人民不愿接受罢了。原因有三:一是美国行政权的扩大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人们不易觉察;二是三权分立在形式上予以保留;三是主流不排斥支流的存在,议会有时还会起作用。

2. 对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形式,主要是指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要课题。

杨小云、邢翠微在《西方国家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集中模式及启示》中指出,西方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联系十分广泛和密切的基础上,同时又以垄断资本和福利国家经济为其深刻的经济基础。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以现代美国、德国为代表的联邦分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单一集权模式和以现代英国、战后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分权模式,并对他们各自的特点逐一作了总结。展望未来,文章指出,集权与分权并存是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的基本趋势,扩大中央与地方合作、平衡矛盾将会是贯穿西方国家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主流。

学者林尚立着《国内政府间关系》一书,在书中探讨了集权主义、地方分权主义、 均权主义 、联邦主义的原则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英、美、法三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并对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有的学者对西方各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比较研究。 胡康大 在《欧盟主要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一书中,攫取英、德、法三国为比较研究的对象,通过比较,作者认为德法两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方面显得更有章法、更为宽松,因此也更为有效;而英国的则失之与过严的中央集权思想,以及政党政治的严重影响,造成章法混乱,以致有时造成无序状态,这种情况在保守党撒切尔政府改革地方税收方面及中央对地方拨款制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在 2002 年的《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上,国内学者翻译了一批西方学者的关于联邦制的文章,表现了国内对联邦制的关注。

3. 对具体政治制度的研究

在这方面,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选举制度、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和文官制度上。

(1) 选举制度

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可溯源于古代希腊、罗马,但真正形成却始于近代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成长和发展,选举制度作为一种工具与手段,自身也日趋完善。西方选举制度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 京法律 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和总称。

国内学者对西方选举制度的研究鲜有专着,对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政治制度的书的一些章节中和一些论文中。

很多学者对美国的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予以关注,刘建飞在其《美国选举制度评析》一文中对美国的总统选举作了全面的介绍,指出了美国总统选举的特征:受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影响;政党的作用相对较弱。同时也指出了美国总统选举的弊端:第一,时间太长,令人厌倦;第二,费用高昂,富人的游戏;第三,驴 象 之争,两党垄断政坛。

总统的选举方式,不但反映总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与地位,而且也反映一 国采用 何种政体。法国在 1946 年宪法下,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其政体系议会内阁制;而在 1958 年宪法下,特别是在修改总统选举方式之后,法国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选举方式不但提高了总统的权力和地位,而且也意味着法国政体向总统制的转变。杨士林, 穆春玲 撰写的《法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就详细地描述了这一转变的过程,对当前的法国总统选举制度作了系统的介绍,并对法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与美国做出比较。

德国不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也不是总统制的国家,而是一个实行联邦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要掌握政府权力,必须争取议会权力。刘建萍的《德国的选举制度》一文,就对德国的选举制度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 马敏的 《德国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的影响分析》一文则从历史的角度,在阐述选区代表制的一般含义和类型的基础上,分析了魏玛时期和战后德国不同的选举制度对其政党制度和议会政治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总体上说,国内学者对选举制度的研究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介绍较多、分析较少,对这方面的研究稍嫌薄弱,有待加强和深入。

(2) 议会制度

当今世界,议会被绝大多数国家看作是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各国议会在结构和功能上有很多共同特征,但他们之间的不同,尤其是功能上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学者蒋劲松在《西方国家议会的地位》一文中,对美英法德瑞以六国中的议会地位作了深入的比较和分析。作者划分了三种模式:以英以瑞为代表的奉行无条件议会上的原则;以德国为代表的有条件的承认议会至上的原则;以美法为代表的否定议会至上的原则。当然,具体到每个国家,议会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又各有不同。作者指出,从以上六国议会在各自政体中的地位看,在当代政体下,何谓“最高权力”或“最高国家权力” , 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予以说明。无论如何,立法权等于最高权力的说法,日益显露出矛盾,很难继续为人们广泛接受。在现代,人民主权并非必然等于议会至上,当然也不排斥议会至上。

关于议会的功能,蒋劲松在其另一文 《议会的两种职能:为选民办事与担当国家论坛——论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制度》中,把议会的职能归为两方面;即为选民办事和担当国家论坛。为选民办事是各国议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作用是反映民意,发挥议会对社会矛盾的 的 整合职能和政治凝聚力。充当国家论坛是议会的另一职能, 即由代议 机关扮演对时事国计的制度性辩论场,其作用是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使政府及时感知社会动静并做出灵敏反应。

虽然议会有许多功能,却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的。由王晓民主编兼总策划的《国外议会》丛书共 18本,涉及英、德、俄、法、美、瑞士、意大利等西方国家。王晓民在导论中指出,议会制度从产生那天起就面临着许多责难。 卢梭可能 是最早批判代议制的着名思想家,从那时起,代议制无时不受到那些崇尚直接民主的人们的诘难。行政权力的膨胀曾经是现在也是议会面对的主要威胁,但它所引起的应该是有关议会功能发挥程度的忧虑,而不是议会是否发挥作用的问题。议会制度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只有在议会制度的发展中得到解决,各国议会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借鉴也将继续下去。

另外, 2002年1月华夏出版社出版由王晓民主编的网上论坛论文集《议会制度及立法理论与实践纵横》,其中涉及美国、英国等西方大国的议会制度。这是我国的议会制度研究更加开放、成熟的一个标志。西方议会不再被学者看成是“清谈馆”,加强对西方议会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 政党制度

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形势急剧变化,政党制度在各国政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政党制度的研究成为制度研究学者所关注的热点。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彩的世界,政党制度的多样性反映了各国不同的 的 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体现了世界政治的多样性。

八十年代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学者对政党制度的关注已不仅仅局限于对西方各国政党制度的介绍,而是深入分析政党制度的起源、政党的本质和功能、政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并根据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来预测政党的命运和政党制度的未来。

学者 郇庆治 在《西方政党体制:一种比较观点》一文中指出,西方学者把政党概括为,政党是一个由具有相近观点的个体联合起来,通过选举控制在政府的人事与政策的团体;政党具有利益聚合、政治一体化、政治社会化、政府管理等功能。他认为欧洲国家的政党与美国相比有着更强的政治影响力和组织稳定性,而它们的政党格局有着更强的自我适应性和调整能力,虽然以政党为基础的西方政治民主制在七十年代以后确实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压力,但是这种危机所带来的将是政党自身的比如在美国和整个政党体制比如在西欧的不断变化,但这并不影响政党作为现代民主制种的一个重要角色和某种相对稳定政党格局的存在与延续。

蜀君译美国 学者 K · 劳 森《美国政党的变化》一文,文章中详细的阐明了西方政党衰弱的原因:美国的立宪制度;美国社会和社会制度的变化;美国各州通过的反党法律等,作者对美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表示深深忧虑。

在这方面的专着,具有代表性的是周淑真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和王长江的《政党的危机——国外政党运行机制比较研究》。周淑真在书中指出, 21 世纪世界政党格局和政党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世界政党数量增加,各主要政党力量此消彼长,传统政党格局打破;二是政党模式多样化,欧洲传统政党意识形态色彩有所淡化,左右翼政党逐渐向中间靠拢;三是政党的传统社会基础面临挑战,发达国家政党开始出现“全民化”的现象,政党活动领域拓宽,尤其是政党国际联盟作用突出。在对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的比较中,表现出了作者对前两者的肯定和对后者的否定。

与周淑真对待政党制度总体上较为乐观的态度相比,学者王长江则表示了对政党制度的忧患意识。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政党作为利益表达和利益总和的工具,经济的多元化是不是必然带来多党制?他的回答是否定的。政党体制的关键,不在断言 一 党制和多党制孰优孰劣,而在于这个体制中的政党有没有协调各种力量和利益之间关系的张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新兴的政党日益成为西方政治舞台上的活跃力量,不少学者对此予以关注。绿党的出现的确是对传统的政党制度构成了冲击,但大多数国内学者对绿党能否成为主宰政局的大党不持乐观态度。刘建飞在《英国政党制度和主要政党研究》一书中谈到,绿党因为是小党,对有才干的政治家缺乏吸引力,同时也缺乏吸引全国选民的纲领和政策,而导致缺乏一个支持它的稳定而壮大的选民队伍。而传统的两大党由于资金和组织上的优势,再加上选举制度的有利,在选举过程中他们完全可以把绿党的一些政策和纲领吸收进来。王长江指出,绿党在理论上的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定位,在实践中往往是难以实现的;所谓建立生物区以取代国家的设想,听上去是吸引人的,但它和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也会令许多人望而却步。但是,不论怎样,绿党表达了一种人类的愿望,尽管有不切实际的成分,应该说,它所显示的方向是进步的,它所做的探索也是有价值的。

最后,在政党制度方面,还有一个方法论的创新。王邦佐、李惠康主编《西方政党制度社会生态分析》一书,提出要以社会生态的方法去研究政党制度。他们指出,政党制度是特定民族国家的社会生态环境的产物,并在与社会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中得到发展。资本主义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的产物,并进而成为它的一部分。政党制度是社会政治系统中的一个核心子系统,它和其他子系统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政治系统的动态平衡,与此同时,特定的政治系统的 的 总体要求以及其他子系统的形态结构,也在与政党制度的相互作用中赋予了它特殊的形态和功能。

(4) 文官制度

文官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内学者对此予以较大关注。

徐振寰、王晓初主编《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一书,作者有重点、有选择的对世界上(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类型的公务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中的某些专项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试图从发展的角度,对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基本体系、运行机制及发展趋势进行横向研究,探索其中的某些规律,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服务。

“政治中立”原则作为西方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征,很多学者对此 项原则 的含义、特征,弊端、发展趋势做出论述。符晓薇在《西方文官制度“政治中立”原则浅析》一文中指出,所谓“政治中立”原则,是指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对任何政治问题都保持沉默。作者通过分析,进一步指出,“政治中立”原则产生与西方三权分立和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之下,它的目的就是要求公务员忠实的执行政府的政策,为政府服务,同时保证文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也应看到,由于行政管理机构都必须服从政权机构,为政权机构服务,所以,行政管理机构试图保持或自我标榜“独立”、“中立”、“不介入政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文官制度的国家。自 1870 年英国确立现代文官制度以后,英国文官制度便一直处于平静的“制度化”进程之中。但是进入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随着《富尔顿报告》的出台,英国文官“制度化”的平静被打破,到了 80 年代,撒切尔夫的上台及改革,更将文官制度带向动荡。在新世纪悄然来临的今天,英国的文官制度,乃至世界的文官制度将走向何方,它吸引和 困惑着 每一个关注它的人们。

学者李治国在《传承与变革之间——当代英国文官制度发展路径前瞻》一文中,通过对英国文管制 度历史 沿革的分析,认为传承与变革是当前英国文官制度的典型特征:“政治中立”原则面临挑战, 专业文官的呼声逐渐获得合法性,文官 改串政治 角色现象时有发生。在体现英国文官制度稳定的机构建立以前,英国文官制度将处于一段动荡骚乱时期。

有的学者对美国的文官制度进行了历史的回顾,石 庆环撰 《 20 世纪美国文官制度的历史回顾》一文。本文从美国文官制度管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美国政治结构的倾斜与文官政治角色的变换、美国文官势力的膨胀与官僚主义的泛滥等三个方面对 20 世纪的美国文官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文官势力的崛起,使 20 世纪的美国社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文官既是政治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又在一定程度 上威胁 现行的政治体制。因此,美国文官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务应该是:在保留优点、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的控制机制。

在当代世界,行政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其中一个 最共同 的方面是对文官制度的改革。改革已成为西方文官制度建立后必然的、共同的道路。无论文官制度的改革将走向何方,效率和廉洁将是文官制度改革中最高的价值取向。

三 对当前政治制度研究的一点认识

总体上看,我国学者对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自 80 年代以来 20 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一,完成了研究态度的转变。学者们不在以简单的贴标签的 的 方式去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意识形态色彩淡化,开始以科学的态度,比较、借鉴的目的去客观分析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基本构建了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体系框架。在西方政治制度史和当代西方政治制度方面,在国别史研究与专题研究方面,宏观与微观的制度研究框架已基本确立。

第三,实现了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在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国内学者利用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多种方法去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提供了分析西方政治制度的不同视角。

第四,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更加深入。进入 90 年代以来,学者们对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是在整个世界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从而使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同时,学者们已不再满足于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介绍与说明,而是力图分析政治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弊端,对各国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试图科学预测各种具体政治制度的未来。

第五,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者群。在这二十年的发展中,对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学者群体,有些学者已经成为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专家。如:阎照祥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吴国庆对法国政治制度的研究;李道 揆 对美国政治制度的研究;周淑真、王长江、施雪华对西方政党制度的研究;王晓民、蒋劲松对西方议会制度的研究等等。

在这 20 多年的研究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

首先,对西方政治制度史的研究缺乏“政治”的视角。当今研究西方政治制

度史的 学者多是历史学家,他们往往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政治制度的内在特点和运行方式上来研究西方政治制度史,这就不利于西方政治制度研究的发展。

其次,对西方某些具体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在具体制度上,学者们往往对中央一级的政治体制予以较多关注,却忽视了对政治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治制度的构成、运作及职能演变的研究;对于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的研究似乎关注不够(研究司法制度的往往是一些法学界人士,不能够把司法制度放在整个国家机制的背景下去研究;研究行政制度的往往是一些行政学家,着眼与行政改革与行政效率);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一些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联合体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内学者应对此予以关注。

最后,一些学者对政治制度的理解似乎不够全面 ( 当然,学者对政治制度的

定义还存在着争议 ) ,对一些非制度化的因素 如利益 集团、新闻控制等较少涉及。董 晓阳着《俄罗斯利益集团》 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开创。随着社会发展,不仅利益集团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利益集团对政治制度和实际政治影响越来越大,在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上,对这方面的研究应予以加强。

参考书目及论文

一 政治制度 史部分 :

书目:

《西方政治制度史》 马啸原 着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版

《外国政治制度史》赵玉霞 韩金峰 着 青岛出版社 1998 年 10 月版

《英国政党政治史》阎照祥 着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年 1 月版

《西方政治制度史简编》董建萍 着 东方出版社 1995 年 8 月版

《英国政治制度史》 程汉大 着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 7 月版

《英国政治制度史》阎照祥 着 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9 月版

《俄国政治制度史》赵振英 着 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3 月版

《外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李德志 编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89 年 5 月版

《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施治生 郭方 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版

《法国政治制度的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 洪波 着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年 3 月版

《美国政治制度史》曹绍濂 着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2 年 5 月版

《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张定河 着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7 月版

论文:

《 雅典公民制度刍议》 /姜颖/《武陵学刊》1999/5

《关于西方政治制度史的考察》 /董建萍/《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0/2

《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的成因与特点》 /陶飞亚,鲁娜 /《山东大学学报》/1994/2

二 政治制度的总体研究部分

书目:

《美国民主制漫谈》 华祎袆 着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87年2月版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及其比较》张晔 着旅游 教育出版社 1989年6月版

《外国政治制度与监察制度概要》 林修坡 ,李茂春,叶自成着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外国政治制度》曹沛霖,刘玉萼, 林修坡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外国政治制度理论与实践》田为民,张桂琳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8月版

《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唐晓,王为,王春英主编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6年7月版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剖析》吴大英主编 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版

《当代各国政治体制》丛书俞可平 主编 兰州大学出版社 1998年4月版

《外国政体概要》郭成伟 主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西方政治制度》董建萍 着 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2年7月版

《西方政治制度》刘玉萼, 石永义 编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英国政治制度》约翰·高兰 着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6年2月版

《英国政治制度》 胡康大 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3年6月版

《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研究》吴国庆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3年 11 月

《美国政府与美国政治》李道 揆 着 商务印书馆 1999年3月

《美国政治制度剖析》董秀丽 编着 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当代美国政治》刘国杰 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12月版

《德国政治制度》吕耀坤 着 时事出版社 1997年版

《西方政治制度比较》 杨祖功 ,顾俊礼 着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2年8月版

《比较政府体制》曹沛霖,徐宗士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3年7月版

《当代世界政治体制比较》李敬德 主编 中国物价出版社 1997年版

《比较政治制度》 王惠岩 主编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比较政治制度》宋玉波 着 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版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比较》 周民锋 主编 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 2001年4月版

《中外政治制度比较》丛书徐育苗 主编 华夏出版社 2001年版

论文:

《西欧各国政治制度的危机》 /张世鹏/《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5/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吕耀坤/《德国研究》1995/4

《英美政治制度的异同及历史根源》 /徐广春/《地方政府管理》1998/1

《英美政治制度同异比较》 /张星炜/《天府新论》2000/3

《转型时期俄罗斯政治制度探析》 /王树春/《东北亚论坛》2002/1

《从德国看欧洲政党政治制度的危机与改革前景》 /张世鹏/《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2

《美国政治制度的顽疾——政治献金》 /屠丽美/《党政论坛》2002/4

三 对具体政治制度研究部分

书目:

国体与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内政府间关系》林尚立着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欧盟主要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胡康大 着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9月

议会制度:

《国外议会》丛书 王晓民 主编 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议会制度及立法理论与实践纵横》王晓民主编 华夏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政党制度:

《资产阶级政党及其制度》姜士林 着 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

《美国两党制剖析》陈其人着 商务印书馆 1987年版

《英国政党制度与主要政党研究》刘建飞着 中国审计出版社 1995年10月版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 李景治 着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3年 10 月版

《政党的危机——国外政党运行机制比较》王长江着改革出版社 1996年9月版

《西方政党制度生态分析》王邦佐李惠康 着 学林出版社 1997年1月版

《外国政党概要》俞遂 主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版

《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周淑真 着 人民出版社 2001年5月版

《俄罗斯利益集团》董晓阳着 当代世界出版社 1999年9月版

文官制度: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文官制度》周凯敏着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6年1月版

《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徐振寰王晓初 主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美国公务员制度和道德规范》马国权着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年5月版

行政制度:

《外国政府管理体制评介》谭健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比较行政体制》余潇枫 着 浙江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 周志忍 着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9年版

《现代西方行政管理体制》袁辉 主编 山东人民版社2000年版

司法制度: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郭成伟主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论文:

国体与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部分:

《西方国体政体初探》 /樊体宁/《国际关系学报》1993/3

《“三权分立”政治分析》 /李青 ,索若/《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1994/1

《论西方国家资本形式与政治形式的关系》 /施雪华/《武汉大学学报》2001/6

《西方国家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集中模式的及启示》 /杨小云,邢翠微/《政治学研究》1999/2

《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演变及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特点》 /李德志/《吉林大学学报》1994/4

《全球化时代的联邦制》 /罗纳的·瓦 茨 着,黄 纪苏译 /《国际社会科学》2002/1

《走向规范性的联邦制理论》 /丹尼尔·威恩斯托克着,李 存山译 /《国际社会科学》2002/1

《联邦体制的适应能力与变革》 /里查德·西 半恩着 ,刘 北成译 /《国际社会科学》2002/1

《试论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 /赵德平/《宝鸡文理学院学报》1995/4

《美国政府 “三权分立”体制透析》 / 郭 大方/《北方论从》2000/4

《三权分立的两种模式——英美政权形式比较》 /郭红霞/《高等函授学报》1995/6

《略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立法及行政权之关系》 /王旗/《中央政法管理学院学报》1995/5

选举制度: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及其启示》 /谭卫华/《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意大利新选举制度及其影响》 /罗红波/《欧洲》1994/5

《美国选举制度》 /梁宇/《乡镇论坛》1994/9

《美国德国法国议会选举制度的若干特点》 /卓越/《人大研究》1994/5

《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原则与功能论析》 /郭艳梅,黄永俊/《东北师大学报》1998/4

《德国的选举制度》 /刘建萍/《乡镇论坛》1999/10

《美国选举制度评析》 /刘建飞/《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0/10

《从美国大选看西方选举制度》 /苏南/《时事》2000/2

《从 2000年大选看美国总统选举制度》/袁征/《前线》2001/1

《德国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的影响分析》 /马敏/《德国研究》2002/1

《法国的总统选举制度》 /杨士林,穆春玲/《政法论从》2002/3

议会制度:

《 多党议会内阁制的危机与演变》 /胡伟/《政治学研究》1997/3

《浅议资产阶级议会政治》 /何强,王清/《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1998/4

《西方议会民主政治悖论》 /唐君黎/《理论前沿》1998/ 10

《议会的两种职能:为选民办事与担当国家论坛——论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制度》 /蒋劲松/《人大研究》2000/9

《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与政党的关系》 /蒋劲松/《人大研究》2002/6

《西方国家议会的地位》 /蒋劲松/《人大研究》2002/8

文官制度:

《试析英国文官制度的连续稳定性》 /王晓焰 /《内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 / 1

《近代英国文官制度改革剖析》 /姚景芳/《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英国政府文官制度改革回顾》 / 周金昭/《中国公务员 》1999 / 5

《美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文官制度改革——从政党“分赃制”到“功绩制” 》 /张淑华/ 《 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5

《英国贵族与文官制度》 /邹冠秀 /《龙岩师专学报 》2000 /2

《试析 19世纪中叶英国文官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 洪忠杰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2000/3

《当代西方文官制度改革的潮流》 /徐晓丹/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0 /2

《对西方文官制度中“政治中立”原则的认识》 / 何青 /《江西社会科学》2000 /2

《英美文官制度的模式差异及其历史影响》 /石庆环/《世界历史》2001 /6

《传承与变革之间——当代英国文官制度发展路径前瞻》 /李治国/《历史教学问题》2001 /5

《 20世纪美国文官制度的历史回顾》/石庆环/《美国研究》 2001 /2

《西方文官制度“政治中立”原则浅析》 /符晓薇/《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6

《浅议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 /王霞/《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7

《廉洁与效率 :英国两次文官制度改革的共同价值取向》/张延华/《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1

政党制度:

《美国政党的变化》 /(美国)K· 劳 森 着 蜀君 译/《国外社会科学》1993/8

《后工业社会的政党制度危机》 /张世鹏/《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4/1

《政党政治与西方社会》 /施雪华/《学术月刊》1994/4

《西方政党制度的确立及前因后果》 /杨卫平/《新疆大学学报》1996/2

《论西方政党制度的特征与走势》 /金太军/《政治学研究》1997/3

《绿党对西方政治制度影响》 /汪洋,王义 桅 ,彭文兵/《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998/4

《战后意大利政党制度的特征与走势》 /金太军/《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998/6

《俄罗斯政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赵龙庚/《新视野》1999/2

《试论转轨时期俄罗斯的政党制度》 /王立新/《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999/5

《现代世界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论纲》 /刘开寿/《探索》2001/1

《普京执政后的俄罗斯政党制度改革》 /李兴耕/《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2

《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 /刘金东/《求实》2001/6

《西方政党体制理论:一种比较观点》 / 郇庆治 /《山东大学学报》2001/9

《从德国看政党政治的危机与改革前景》 /张世鹏/《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2

《从安然破产案看美国政党制度之弊端》 /李启先/《前进论坛》2002/6

行政制度:

《 当代西方行政制度改革:取向与启示》 /张立荣/《求实》2001/10

《英国行政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孙迎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5

司法制度:

篇(3)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069 ― 03

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了西方政治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并对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20世纪60年代,随着政治科学内部的不断发展,学界对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展开了的批判,有学者开始强调从集体生活和集体行动的角度研究政治学,唤起了制度研究的回归,此即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之源。

对于新制度主义的现有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由于研究重点、研究方法等的不同,形成了各个流派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依据不同的标准,美国学者彼得斯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一书中提出七分法,而豪尔和泰勒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学派》一文中则提出了三分法,前者是划分出的流派最多,后者是广泛为学界所接受的三种流派划分。然而,学界现有对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流派划分依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无论如何划分,历史制度主义都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流派,具有其独特的分析视角与分析方式,对于我国当代政治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内涵

(一)在对制度的定义上,历史制度主义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①制度的范围不仅涵盖秩序、政府内的操作规程、竞选规则等,政党系统的结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行为体的结构和组织、甚至起到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都被包含在制度的涵义之中。总之,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概念,应该是更为宽泛的,不应被限制在正式制度或正式组织所制定的制度。

(二)关于制度的起源和变迁,历史制度主义者坚持路径依赖解释。②他们认为,新制度的创设或采用,必然是在已经充满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因此,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就会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在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权威和权力的非对称性特征,政治生活复杂和不透明等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政治制度的变迁就会比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③据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迁是应该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演进的过程,他们强调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而不是去设计一项全新的制度。

(三)关于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人行为的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④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人行为的?一般来说,新制度主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算计路径”⑤和“文化路径”①两种回答。然而人本身就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人的行为又会受到个人经历、外部环境、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制度与行为关系的分析上,很难单一地采用“算计路径”或“文化路径”来解释,而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问题时,往往会同时采用“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两种分析方式。

(四)研究方法上,历史制度主义追溯历史,并将制度分析和其他可能产生政治后果的影响因素结合起来展开研究。尽管历史制度主义者们会着重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们并不认为它是产生政治结果的唯一因素。其他复杂的、能够产生政治后果的因素在某些时候也是有意义的。通过对历史的分析与比较,这些因素和它们的作用就变得清晰明确。因此,他们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同放置于因果链之中,诸如社会经济发展与观念的分布,制度与观念信仰间的相互关系等也是他们的关注重点。②

(五)在研究重点上,历史制度主义在进行制度分析,突出权力和权力游戏中的非对称性关系。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政治的核心是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之间的冲突,因此所有的制度研究都与权力有着直接关系。③政治中表达的政治需求不是个人偏好的确切反映,各种制度因素影响着裁定各种冲突利益的政治过程,并可能因此赋予某些利益以特权。④并形成特殊利益集团。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局限

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们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足之处,历史制度主义亦是如此。

(一)历史制度主义者在研究方法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于历史归纳分析。他们的分析集中在历史发展和历史比较方面,试图从历史记录中总结行动者做出相应行动的影响因素,并得出值得学习的经验与教训。但是,这就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分析能够涵盖所有必要的历史事件并能够对其做出有效解释。这种解释不仅包括在当时情况下对政治、社会、制度、个人等要素之间因果关系的合理解释,也需要包括在现今条件下,这种因果关系是否依然适用或者发生了哪些变化。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历史记录在政治的影响下,往往是失真的,尤其在没有影像记录的年代里。而通过不真实的历史进行研究,其意义是十分有限的。

(二)在制度与行为关系的分析上,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问题时既使用了“算计路径”,也采用了“文化路径”。但是,在分析时能够将两种路径进行有效区分,并能够清楚知道在何时何地什么情况下该应用哪种路径进行行为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不然就很难对于制度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做出清楚的解释。而事实上,历史制度主义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尽管历史制度主义者认识到了这两种视角各有优劣,单独使用存在局限,但他们自身并没有系统地将两种视角结合在一起,只是含糊。笼统地应用。

(三)历史制度主义者将制度的变迁看作是不断演进的过程。但是,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历史的稳步发展。因为,如果社会发生剧烈动荡,如在政权更迭导致政权性质发生改变等情况下,制度就有可能被全部再重新设计。正因如此,有些历史制度主义者将历史事件的变化分成了持续时期和被某些“重要的关节点”打断的断裂时期。但是,在解释解释是何种因素导致了这种“重要关节点”的突然出现时,尽管有人提出经济危机与军事冲突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做出很好的回答。⑤

(四)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界定的是相对宽泛的。那么,在这样的界定下,就必须面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制度的定义越宽泛,其存在冲突甚至对立的可能性就越高。在不同的制度彼此冲突甚至对立的情况下,个人到底依据哪种制度行动、究竟是何种因素导致了这种选择等问题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另一方面,各种特别是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影响行为的,两种制度在对行为的影响上有哪些不同,各自发挥怎样的作用,在何时何地应怎样应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很重视观念对于个人偏好对制度的影响,但是历史制度主义没有能够清晰地说明这些观念究竟是制度本身的构成部分,还是独立的,从外部影响制度的因素。⑥而对于“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在何时何地起到何种作用均也没能够加以说明。而这无疑会影响历史制度主义的说服力。

三、历史制度主义对我国行政管理研究的借鉴意义

历史制度主义对于中国当代行政管理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首先,历史制度主义要求我们关注历史,在历史中分析制度的形成及其变迁与发展。于中国而言,历史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朝代无论兴盛还是衰亡,其建立起来的行政管理制度很多都是具有世纪性的创举意义的。“以古为鉴,可知兴替。”罗马史学家、《罗马史》的作者波里比阿也说:“历史之特殊功用,在于能使人明白某种政策或政见的成败原因。研习过去,则能使我们更谨慎、更大胆地面对现实。” 中国虽然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对于中国当下的许多社会问题与政治现象,回溯历史,总能是我们看得更加清晰透彻甚至可以找到解决之道。透过历史总是可以得到某些经验教训来服务于现在乃至未来的政策制定及执行的。应用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探寻制度变迁背后的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古为今用,可以为今后的政策发展提供有效借鉴。另一方面,任何一种西方的理论和制度,都不能直接作用于中国的土壤,不同的国情下,只有在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和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相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良好作用。因此,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相关理论,可以提升我们分析与鉴别西方理论与制度的能力,也能够帮助我们取其精华、洋为中用。

其次,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生活,就必然会受到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等非正式制度始终对中国社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无论是人们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还是交往方式,都脱离不了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等因素影响。历史制度主义对于“制度”更为广泛的定义与对于观念的重视,能够帮助我们正视并重视正式制度之外的人的行为的影响因素。有助于更加合理地解释在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研究在中国环境下的制度变迁与制度改革。

第三,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行政改革方面,历史制度主义能够为我们了解与解释当前中国改革困境问题提供帮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难以进行的一大原因就是在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庞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在历史制度主义“路径依赖”的观点下,对组织而言,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就会伴随而成某个既得利益集团。对于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只有在现有制度下才能保障他们持续不断地获取利益,因而他们对现有制度有着强烈的要求,从而反对新的变革。对个人而言,一旦做出某种行为选择之后,便会不断地投入各种资源,包括金钱、时间、精力等,如果之后发现自己遇到困难需要对当初的选择做出改变,就会面对如自己在前期的巨大投入变得一文不值这一事实。因此,人们往往不会轻易改变既定选择,而这些可能“打水漂”的前期投入,在经济学上称作“沉没成本”。在面对利益集团保护剂的利益而个人因“沉没成本”而不愿对现有制度进行改变时,“路径依赖”就成为了有效的解释。

最后,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正如前文所言,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集中在对于历史的剖析与比较方面,是从过去发生过的事件中来出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应该吸取的教训,因此,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分析,具有滞后性。也正因此,历史制度主义不能预测未来制度的发展,它所做出的比较分析更多地是一种事后描述,即使能证明某种制度对历史事件的影响,也不能说明该制度会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中具有同样的历史意义。①因此,在具体运用之时,要注意具体环境的变化与理论应用的方向。同时,不能忘记的是,历史制度主义是在西方的背景下,根据西方的政治现实抽象形成的一种理论,鉴于中国复杂的历史与社会现实情况,未必会适用于中国实践。因此,在运用历史制度主义之时,如何与中国漫长的历史变迁与复杂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就成为研究者必须考虑的一个要素。

四、小结

历史制度主义为行政管理与政治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对于历史的关注可以说是我国行政管理学术界目前所缺乏的。造成我国行政管理学术界忽视历史研究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资料的残缺、某些特殊历史时期对古代历史的全盘否定等客观因素,也有学者本身对于历史发展掌握有限、热衷于西方理论研究等主观因素。然而,两千年前,《礼记》中就曾描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的和谐社会;孟子亦有“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闯兀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的科学发展思想。作为行政管理的研究者,要善于从中国传统中寻求问题的答案。

另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对于非正式制度的关注也十分值得重视。中国社会是一个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人情社会”。对于人际关系、地缘、血缘等关系的把握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并深入研究当前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如对于腐败问题的研究、对于特殊利益集团形成的研究等都离不开对于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因素。因此,对于历史制度主义,不仅要把握其理论内涵,更要在明确其理论缺陷的情况下,结合中国实践,具体应用到我国行政管理问题的研究之中。

〔参 考 文 献〕

〔1〕彼得・豪尔,罗斯玛丽・泰勒. 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

〔2〕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3〕何俊志.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流派划分与分析走向〔J〕.国外社会科学,2004.

篇(4)

一、历史为什么重要

诸多社会学与政治学的宏大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历史角度。查尔斯·蒂利(CharlesTilly)指出,“优秀的社会学认真对待历史,优秀的政治社会学更加认真对待政治史,如果政治社会学要摆脱目前狭隘的牢笼,就必须直接涉及这样一种观点,即时间和空间会影响政治过程的特征。”对历史之于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历史时间是单向流动的、不可逆的,这决定了具体的历史时间点或段是固定的,同时历史空间是相对固定的,各个具体的历史空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政治参与者、事件与行动都发生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这样一来,一方面,历史时空的流动性与相对固定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政治行动者、事件、行动及其环境条件的流变性与固定性;也就是说,历史时空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们只能发生在固定的时空点或时空场景中,同时历史时空自身的变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政治行动者、事件、行动及其所处环境等各方面的变动;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者、事件与行动所处时空环境的差异与历时变化,会对政治结果造成影响,’构成政治结构与过程的元素在不同时空中会以不同的序列排列,而不同的序列排列又会对政治系统的结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对许多政治研究议题来说,至少“对宏观政治过程来说,相关解释总会作出涉及其历史起源的或明或暗的假设,对其中的明确解释说来则涉及发生的时空范围条件,这些假设仍然需要历史证明或证伪”。

第二,主流政治学、特别是政治科学所关注的是当下如何约束当下,而根据前述历史时空对政治的重要性,把历史纳入政治研究时,我们会发现历史往往会约束当下,即过去作出的选择和发生的事件会影响到后来作出的选择和发生的事件。对此,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开篇就指出了其导师亨廷顿将人类历史晚期的政治世界视作理所当然,没有解释国家、政党、法律、军事组织等现代化制度在其发源地是如何形成的。国家并不受困于自己的过去,但在许多情况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前发生的事,仍对政治的性质发挥着重大影响。如果想弄懂当代制度的运作,很有必要查看它们的起源以及它们形成的意外和偶然。也就是说,只有将政治事件与过程放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中去,“用曾经经历过过去的人的眼光看待过去”,才能发现其当时的意义。这不仅能让我们更清晰地看清政治秩序的起源及其变迁,更能让我们明白历史如何约束当下。

第三,对于历史如何约束当下这个问题,历史制度主义者给出的答案是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就是具有某种正反馈机制的体系如果在系统内部确立,便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沿着一个特定的路径演进,其他潜在的(更优的)体系很难对它进行替代。在笔者看来,路径依赖至少包括利益依赖、观念依赖、结构依赖等多种过去约束后来的机制。正如福山在书中多次提到的那样,制度的保存自有规律,人类是循规蹈矩的生物,生来就倾向于遵守身边的社会规则,并以超越的意义和价值来加固那些规则……既得利益者会起而捍卫现存制度,反对任何基本变化。需要指出的是,历史对当下的约束作用不是可以无限延展的,政治制度与以结构为中心的政治秩序也会发生变迁,也就是说路径依赖的打破发生在历史中。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制度规则的“黏性”抗拒改革,从而变成政治衰败的主要根源之一,而政治衰败则是打开政治变迁的主要窗口。由于“没有自动机制可使政治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所以一旦政治制度所处的流动的时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原有的政治制度如果无法及时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便会发生政治衰败。

比较历史分析为什么重要

尽管历史的重要性已经被许多学者认识到,但如果没有从比较的角度提出分析性的困惑,就不太可能从宏大的社会政治过程中察觉到重要结构及其主要变量,以及不同结构及其变迁路径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这些差异的机制。正如福山所说,“如果全神贯注于特定题材,往往会看不清政治发展的大模式”(第24页),大多数所谓的发展理论,其失败的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发展史中独立的多维性。而且,历史的重要性与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被消解在这种单一的叙事与解读中。

与此不同的是,比较政治学把历史看成是比较方法的应有议题。比较方法除了倾向于定性分析外,也“重视演绎性理解(in-terpretation)与背景(context),这部分地意味着比较方法一开始就假定‘历史是重要的’”,这意味着要解释过去与当下之间存在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连续性。既然如此,明确把比较与历史结合起来的比较历史分析法就逐步在学者们的研究中渐渐形成。那么比较历史分析具有什么特征或形式呢?马奥尼(James Mahoney)和鲁施迈耶(DietrichRueschemeyer)认为其主要特点有三:致力于探索因果关系,重视历史顺序和过程,应用比较案例方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在比较案例中通过对历史作用的分析而得出因果关系。在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看来,至少有三种形式的比较历史分析,一是最一般意义上的用比较方法观察不同国家的背景;二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在一个综合的整体之中对国家和文明进行比较;三是建立、检验和提炼有关民族国家一类的事件或结构整体的宏观单位的因果解释假设。斯考切波是在第三种意义上展开比较历史分析的,她说:“比较历史可以一般地用来泛指任何或所有与此有关的问题的研究:即其中有两个或更多的民族国家、制度综合体或文明的历史轨迹并行发展。”

以“建立、检验和提炼有关民族国家一类的事件或结构整体的宏观单位的因果解释假设”为首要目的比较历史分析,能使研究者发现每个案例中的刚性宏观结构及其彼此之间的差异性和相近性,不同结构之间及其各自要素排列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秩序与结果的差异,便于研究者从长时段历史变迁的角度认识并解决不同宏观政治秩序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同步性与历时性所造成的立体多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具体研究中,由于研究者会尽量在潜在的原因与要加以解释的既定现象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并在求同法与求异法中侧重于后者(因为求异法比求同法更能建立有效的因果联系),所以,当解释多个案例中的反常案例时,比较历史分析的上述优势更加明显。例如,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为什么国家、法治与负责制政府会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出现在不同的时空中,他比较的几个案例相对于其他案例来说都是“反常的”、“例外的”,这就“需要近距离观察这些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力量的特定组合结构,从历史角度去理解这些组合结构是如何出现和发展的”,甚至“还需要理解外部力量与关系是如何与国内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了具体结果”。然而,正如福山所指出的:“现存的关于政治制度发展的文献,大部分没有在足够广泛的规模上作出比较对照。”“没有比较对照就无法知道,某一特殊的实践或行动,是某社会中所独具的还是众多社会所共有的。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理清因果关系,才能把地理、气候、技术、宗教、冲突与今日世界上呈现的程式结果挂上钩。”在具体研究中,尽管与大多数比较历史学者一样,福山也侧重于从求异中发现每种政治秩序的特征与内在机制,但他还是注意到了不同案例之间的近似性,并将两种比较逻辑结合起来,解释政治制度发展的多变性和复杂性。

比较历史分析的“时间进程”视角必然涉及宏观结构性问题和宏大历史。实际上,用比较历史分析方法考察政治制度与结构变迁时,学者们往往更多地致力于发现“历史的结构”。什么是“历史的结构”?用布罗代尔的话说,它“实际上就是不受急风暴雨(或用汤因比的话说,‘急进和猛退’)的影响而长期存在的东西”。要合理观察现时,就需要不同的“时间”,即“长时间”、“中时程”和“短时段’’联为一体,去用心发现顺流而下的“历史的结构”。这里的“历史的结构”应该是指历史时空中形成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以及由这些结构组成的更宏观的整体性结构,也就是福山所说的“大模式”。虽然宏观的结构分析难免有结构主义决定论的倾向,但却意味着一种相对刚性的因果解释。将宏观的政治制度/结构背景纳入对不同历史时空中的政治秩序起源与变迁的分析中,其实是将各个政治秩序的生成与变迁的独特性背景纳入因果解释中进行比较,至少可以部分地修正以时间剖面和单个案例进行分析所带来的“例外论”或“中心论”解释。

三、政治秩序起源与要素组合

在比较不同地区政治秩序变迁之前,福山首先从历史实际发展中寻求政治秩序的起源。他认为应该从人类演化的实际过程和人性中寻求人类合作的动机与起源,借此来理解人类制度后来的进化。他指出,人类并不是因为自觉且理性的决定而进入社会和政治生活。从现代生物学和人类学中寻找到的人性基本特征是社会组织益加复杂的基础,也是考察不同政治秩序具体起源与变迁的基础。

在这里,福山似乎从社会政治合作与秩序起源的角度,把与理性相对的感情置于中心,为考察以后社会政治秩序从血亲到制度化的过程提供了基本前提。但问题是,如果说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人,人类演化成为人之后就兼具生物性和社会性,这一前提是基本可信的,那么感情和生物性合作体现的是人的生物意义特征,而理性与社会性合作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意义特征。理性与感情在人性与人类合作行为中应该是交织在一起的。二者的比重,应该视具体要求情况而定,不能把人性和人类的政治起源置于某一端。因此,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就是: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是基于完全不自觉的自发呢,还是也有基于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而做的成本收益的理性衡量与考虑呢?从福山后来的论述来看,在社会政治发展中,即社会政治秩序从原始血亲为基础的群落、家庭、部落层次社会合作形式等向国家层次的政治合作转变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感情与理性的交锋,即福山所说的,制度化的理性社会政治秩序“一旦崩溃,人类就会返回较早的社会形式”。

尽管政治秩序往往出现后退与反复,政治秩序变迁过程体现的大趋势在不同地区却是相似的,即“分隔甚远的社会,对政治秩序的问题却提异常相似的解决方案”。通过对世界各主要地区政治秩序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观察与总结,福山发现有效的政治秩序离不开三大要素:国家、法治、问责制政府。在不同地区的政治秩序实际演化过程中,这三个要素的组合方式、出现的次序先后、造成的结果迥然不同。通过比较中国、印度、中东和欧洲等地区的政治秩序的形成,福山指出三种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政治秩序起源与演化中,并没有“事后诸葛亮”角度所认为的那种必然相关性,某一种或两种制度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其他两种或一种也会同时同地出现。三个要素在上述地区出现的顺序和组合不同,就构成了不同政治秩序或模式。不过,观察分析不同地区和时空中政治秩序要件的各种组合及其复杂因果关系与机制,单单靠比较历史分析并不能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在斯考切波看来,比较历史分析只是一种方法,绝不能替论,只有结合不可缺少的理论性概念和假设,才能具体加以应用。因为单靠比较历史分析自身,不能界定要加以研究的现象,不能选择合适的分析单位,不能决定应该研究哪些历史案例,也不能提供要加以探测的因果假设。这也许是福山在比较中国、印度、穆斯林和欧洲的政治秩序变迁时“触及各种理论”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些理论主要是国家一社会理论,还涉及制度变迁理论。

四、国家一社会视角下的政治模式变迁比较

由于福山的分析是比较历史向度的,所以他运用的不仅仅是时间剖面上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理论,而且进一步比较了不同时空中的国家、社会的各自状态,国家与社会现代化出现的次序,以及它们对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具体形态与政治秩序的影响。

在各案例中,中国的现代国家出现的最早,战争是中国政治秩序从部落演化为现代国家的主要动力,其主要特征是中央集权、官僚科层组织和文官控制军队。同时,经济、社会和文化并没有现代化,仍然保持着血亲宗族时代的特征。在刀耕火种的传统农业社会与以人力畜力为主要交通手段的时代,社会成员与群体的流动性空间狭小,结社以村社区域内的血亲宗族为纽带,社会成员被组织固定进血亲等级严格的宗族组织,跨区域性的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官方意识形态宣扬儒家文化,对反抗者施以严刑酷法,政治权力运作与斗争实际上是遵循兵家“无常法”、刑不上大夫等非法治规则。总体看来,就近代之前的中国国家一社会关系而言,一方面,在组织上,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皇权不下县,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乡绅、税收维持着孱弱的联系;另一方面,在文化上,国家形塑的儒学在不同层面把国家与社会联系凝固在一起。二者结合成为顺历史之流而下的“超稳定结构”。在超稳定的国家与传统社会结合的关系中,相对于社会,国家显得过于早熟,过于强大,国家“可刻意追求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广泛干预,并在塑造国家的文化和身份上取得成功”,老百姓基本上无力抵制国家的征召。这种国家主导的政治秩序表现出一种奇特的无制度创新的内部治乱循环,即它不断受到社会家族精英、农民大规模集体武力抗争、外来游牧民族的威胁,时常分解为多个政权,历经多次分裂一统一的过程,到目前还是统一为一个政党一国家主导、缺少法治和问责制政府的政治秩序。

中国的近邻印度的政治发展的历程显示,它从来没有为暴政国家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以至于其不能有效集中权力来渗透社会和改造基本的社会制度。例如,在印度也有专横,但不是中国式的国家对社会的政治专横,而是社会内部的“表亲专横”,如个人自由受到诸如亲戚关系、种姓制度、宗教义务、风俗习惯的约束。但这种社会内部的“表亲专横”允许他们对抗暴君的专横,社会层次的强大组织平衡和抑制了国家层次的强大机构。印度的宗教体制与思想为社会自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但没有形成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建立强大的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印度有强大社会,其力量足以抵制国家的政治权力,阻止其对社会的改造,也阻止了强大国家的兴起,总之是社会战胜了政治。直到英国殖民时期,印度开始建立现代国家,即使如此,也没有完全改变宗教种姓制度、自给自足的基层社区。从殖民地走向独立之后,印度共和国建立了宪法秩序,行政权力接受法律和立法选举的限制。不过,印度的由弱国家、强社会所构成的政治秩序,使国家不能有效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某些重要公共产品,如消除贫困与等级差异等,这是其政治发展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近代之前的穆斯林世界,奥斯曼帝国是最成功的政权,就其集权和支配社会的能力而言,它更接近,而与不同时期的欧洲和印度相差较大。它只有很少独立于国家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团体。如马基雅维利所注意到的,没有古老的贵族血统,没有获得的独立商业城市,没有民兵组织和法律制度。与印度不同,其村庄没有依照古老的宗教社会规则组织起来。它与中国的不同之处是存在立法的宗教机构。但它的宗教机构不能独立于政府,也就无法发展成为自主控制用人和晋升的现代等级官僚机构,难以对国家发挥强大的制衡。宗教机构与国家相互渗透,国家本身也不能发展成单独的世俗机构。自结束殖民实现独立之后,穆斯林世界的宗教没有为法治提供必要的基础,民族主义支配下的军人掌权组织起了强大的中央政府,根本不受立法机关和法庭的限制。很多行政权力高于一切的阿拉伯政权,蜕化成压制性的独裁,无法为国民提供经济增长或人身自由。

与上述地区相比,西欧与美国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国家、法治和问责制政府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仅是历史上的偶然。芬纳(Samuel E.Finer)也认为,现代国家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到来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或生活质量指标、政治发展和思想“进步”等问题,它们跌跌撞撞地到来是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经济和军事等因素相互冲突的结果。不过,福山注意到,西欧与美国的这种最佳组合而产生的最优政治秩序,并不是如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是一种“自发秩序”,而是一个充满建构、甚至是斗争的艰辛乃至是暴力的过程。对法治与民主的对象而言,法治要求社会的基本执法对大家一视同仁,但保护公民免受国家任意侵犯的法治最初往往只适用于特权阶层的少数。换言之,法律仅仅保护靠近或控制国家的精英的利益。民主最初也只是某些阶层和种族的特权,最后,通过不断的民权斗争,这种特权才变成所有公民的“民权”。即使在实现了三种制度结合与平衡的欧美,三种制度也不是同时出现和演进的,而是有先后次序的。与此同时,福山还指出,即使在欧洲内部,不同国家的政治秩序也存在多种组合模式和演化路径,尽管英国的经历是民主制兴起的范例,然而欧洲其他国家则走上不同的路径,最后才抵达与英国相同的目的地。有经验证据显示,导致这些不同结果的解释变量的数量相当多,既有蒂利说的外部军事压力和征税能力,也有内部阶级关系结构、国际谷物价格、宗教思想以及统治者和民众接受它们的方式。

五、比较历史下的制度变迁

在从国家一社会角度比较各种政治秩序差异与相似性的同时,福山还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讨论了政治秩序变迁,《政治秩序的起源》的主旨就是“分析主要政治制度出现的原因”。福山在书中多次提及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偶合性、复杂性、艰难性与缓进性。建立制度不像建造水电大坝或公路网络,制度只是特殊历史情况和意外事件的产物,例如,孕育民主的环境和社会条件是欧洲的独特现象,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立体似乎只是因意外事件的环环相连而导致,国家、法治和问责制政府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同时,自由民主制“不仅仅是在选举中获得多数;它由一套复杂制度所组成,通过法律和制衡制度来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且深深嵌入并反映着它们所在的社会文化价值。而且,如果我们观察自由民主制度的实际发展历程而不是简单的理论想象与推演,就会看到它是经历长期的历史演化而来,这种演化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冲突、竞争、斗争,甚至是血腥的战争。从根本上说,政治的出现是为了控制暴力,但暴力又是政治变化的背景。当社会陷于功能失调的制度均衡中时,由于既得利益者否决任何必要的变革,为打破这一平衡,暴力或暴力的威胁有时就变得不可或缺。如作为自由民主主要组件的法治在欧洲始建于12世纪,“其最终巩固还得有赖于数世纪的政治斗争”,在这些不同形式的冲突中,社会上不同的政治参与者彼此之间为了维持大致的均势,便不得不达成妥协。我们的现代立体就是这些不受欢迎、计划之外的妥协的结果。

主流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一旦形成就很难变迁,除非遇到巨大的外力冲击。与这种制度变迁外生观念不同,福山认为,制度变迁是由内生因素造成的。尽管制度具有保存自身的规律,人类是循规蹈矩的生物,生来就倾向于遵守身边的社会规则,并以超越的意义和价值来加固那些规则,但并不能因此假定政治秩序一旦出现就能自我持续。也正是人类制度固有的保守性,使政治制度面临环境变化时,不能做出妥善的变革与调适,从而导致了政治制度长期迟滞拖延而衰败。政治制度衰败主要有制度僵化与家族制复辟两种形式,其根本在于原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会极力阻止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秩序的内部和外部都会发生变化。“当初建立政治平衡的参与者在进化,或干脆消失了,又出现新参与者;经济和社会条件也会发生变更,社会遭遇外部侵略,或面对新的贸易条件,或引进新的思想,因此,先前的平衡不再有效,引起政治衰退,直到现在参与者发明新的规则和制度来恢复秩序。”

正是基于对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偶合性、复杂性、艰难性与缓进性的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福山告诫后发国家,制度只是特殊历史情况和意外事件的产物,不同处境的社会很难以复制。我们在接受建立当代制度的任务时,应该相当审慎。如果单凭思想观念,不考虑现有规则和愿意支持的政治力量,很难将现代制度植入其他社会。建立现代政治需要克服很多困难。首先得说服大家相信制度变革是必需的;再建立支持者同盟,以战胜旧制度中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最后让大家接受新行为规则。正式制度通常需要新文化的补充。例如,没有独立的新闻界和自我组织的公民社会来监督政府,代议民主制将不会行之有效。总之,如果没有漫长、昂贵、艰苦、困难的过程来建设相关的制度,民主制是无法成功的,在那些异常贫穷和混乱的国家,更不可能指望在短期内建立起复杂有效的民主制度。

六、《政治秩序的起源》与比较历史分析的缺陷

尽管我们不可能期望比较历史分析方法能解释政治发展与变迁中面临的所有问题,但对改进这种方法或寻求代替性方法来说,指出其不足还是十分必要的。

就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来说,把不同地区的政治模式起源放在一起比较,让我们看到了多彩的政治起源与发展图景。然而,在工业革命前,这些地区相互隔绝,缺少政治交流,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它们的政治模式的起源与变迁有什么意义呢?难道仅仅是为了建构一种多中心起源而又百川归海、历史终结于自由民主制度的图景?退一步讲,即便是在比较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地区的政治模式时,比较历史分析也存在以理论框架切割甚至是格式化斑驳历史的倾向。他用国家、法治与问责制政府来解读、比较长时段历史中各种政治秩序的起源与变迁,这为观察历史提供了框架,但是如此简单的框架显然不可能控制全部潜在的相关变量。这也许是以研究宏观结构为己任的比较历史分析方法的宿命。毕竟,为了事实这一目的,比较历史允析者“对于实际可能起作用的原因——也就是说,哪一个因素在实际上影响或没有影响研究对象——不得不做一些策略性的猜测”。其结果是,总有一些历史案例的背景性特征没有得到检验,而这些背景特征又与考察的原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但是,比较历史分析有可能或者没有将它们揭示出来,或者必须简单地假定它们不具有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福山在内的比较历史分析学者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历史真实的逻辑,是值得怀疑的。正如赵鼎新所说:“为了让不同时空不同历史背景下的案例有可比性,比较历史社会学家所提出的问题就必须相对单一,而问题越是单一,我们就能提出许多在逻辑上是合理的却与经验事实毫不相干的解答。”

当然,福山从某种程度上注意到了上述问题,认为应将理论放在历史之后,“正确的分析方法,应从事实推论出理论,而不是相反”。比如,他指出,社会契约论所描述的政治秩序起源并不符合历史实际过程,并从生物学和人类学角度考察政治秩序的起源,比较好地解决了比较历史、比较政治和政治思想史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即许多学者通常混淆实践史和思想史,把思想史当作与之相对的历史实践史,从而把具体历史场景中思想者对历史的认识当作历史实践本身(当然这种认识也可以被看作一种思想实践活动)。尽管如此,即便是在他的逻辑框架内,其某些逻辑自恰性也多少有些勉强。比如他认为中国的儒学没有提供约束国家政治权力的法治理念与机制,中国人早在2000年前就创造了韦伯式的现代国家,但没有法治或民主,更不用说个人的社会关系或现代资本主义了。这多少有些以今度古了。

篇(5)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政党制度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模式,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纳,其特点与缺陷并存,表现形式也因时因地因事而异。一般来说,政党政治可以分为竞争性政党制度和非竞争性政党政治制度。竞争性政党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政府管理核心团队通过政党内部选举,政党间竞争,民主选举领导人的政治制度,如欧美发达国家的政党制度均属于竞争性政党政治制度。非竞争性政党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层面上,政府管理核心团队是由政党内竞争、民主选举、执政党顶层认可,通过政治传承而获得领导权力的政治制度。中国内地实行的就是这样的政党制度,即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

认识政党政治的方法

政党的主体性问题。政党的主体是谁,各政党具有什么样的同质性和差异性,政党的运作模式是什么,即政党的主体性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主体自身的立场和视角,主体立场不同,视角亦可相异。一般来说,主体立场是由主体的社会基础来决定的,这个社会基础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由此就会结成利益团体。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党也可以说是利益团体的代言人。

例如,从美国政党历史看,的社会基础是劳工、公务员、少数民族和黑人,一般代表中产阶层和社会边缘阶层,城市力量较强,主要支持者是工会和知识分子及社会边缘化势力,如移民、女权主义、少数族群、同性恋团体等。因此,主张自由主义,追求国家福利。而共和党的社会基础则是金融寡头、商业巨子、军火商等业界巨头,一般代表资产阶层和社会保守势力,主张新自由主义,突出市场和资本的主导作用,调节国家政治与资本的关系。共和党和一方面有自身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在提升全民福利与国家利益的目标下,形成了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概言之,当代美国的竞争性政党制度是在法制下的自由竞争,公民既可以是共和党党员也可以是党员,哪个党派符合自己的利益就选择哪个党派。

综合世界政党运作的具体情况,政党的核心竞争力是政党责任。政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依法竞争,依法行政;其次是经济责任:通过制订国内政策满足公民福利需求,通过制订适当国际关系政策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再次是伦理责任:以民主、人权、法制的名义,对内管理,对外树立形象,适度影响他国政治;最后是慈善责任:对内救济需要救济的群体,对外经济支援。也就是说美国政党主体是美国公民团体,其核心是为美国利益服务,其实施的办法和路径具体而明确。无论是还是共和党,其所采用的策略不过是四种责任的微调而已。

现实性和历史性的问题。现实性和历史性的问题,即作为事实而存在的政党是不可否定的,这种存在在一定的意义上获得了当下具体的、现实的政治力量的支持,这种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语境使得竞争性或非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存在获得合法性。就政党制度的形成而言,任何政党制度都是具体的现实的。世界上从来没有脱离历史的现实,也没有离开现实的历史。没有脱离历史的现实是指现实都是由历史决定的,除了相对稳定社会中族群的自然繁殖延伸,还有共同的语言、交往规范、习俗的作用等。因此,所有现实的存在均是历史的存在。同样,没有离开现实的历史就是指现实的主体是既定的历史经验者和解释者,历史只能由历史剧中人创造,而不是历史观众所创造。现阶段美国政党制度的历史只能由美国的和共和党来书写,当下的中国内地的政党制度也只能由中国共产党和派来书写,而中国台湾地区的政党历史也只能由台湾地区的党派书写。这些是各地区、各国家政党政治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与现实的逻辑一致。

目的性以及伦理性的问题。从目的性以及伦理性而言,现代政党政治获得正当性和社会认可就在于从裸的丛林法则中把人性从物性、兽性中解放出来,使人与人通过协商,而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获得妥协,达成共识,使政党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大众的权益得到保障。现代政党制度的目的和伦理责任紧密相连,任何政治的目的都不能脱离正当的伦理责任,伦理责任是现代政党制度合法的根据。没有伦理责任的政党很难获得自身的合法性,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和程序获得的政党都应受到质疑和批判。

值得反思的是,仅仅依赖相对少数人(或相对多数人)的责任伦理而获得政党资格的团体仍然需要质疑和批判,甚至以伦理或道德绑架的神圣政党也同样应该受到质疑和批判,因为伦理责任是政党合法性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少数人对多数人形成的恐怖组织尽管在少数人内部获得了主体性和伦理性,却不能获得政治文明的意义或政党资格;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也同样会使多数人的政党失去合法性。在此意义上,政党政治的协商民主才是政党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政党也只有在政治协商中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尊重少数人的诉求,在折中、补偿、妥协中获得共识,尊重共识,按照共识进行公共管理和服务才能使具体的地方性政党获得合法性和社会正当性。

根据以上理论,研究政党错误就十分必要了。首先是主体偏狭,即固步自封、孤芳自赏的错误。一些西方政党以为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他们的政党模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这就封闭了自身的视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犯了自以为是的形而上学错误。

其次是主体消失的错误。主体消失的错误是致命的,表面上看政党的组织结构尚在,而实质上只有政党的形式而无政党的内涵,表现为政党的政治理念缺乏,政治目标模糊,政治路径不清晰,政治队伍缺乏凝聚力,政党责任不强等问题。

最后是政党定位不准的错误。政党定位不准易犯两个错误,一是全民党、全球党,以为自己的党派作用具有超功利、超阶级的作用,以所谓的普世价值为标准,到处推销自己的政党理论。而实际上,知行不一、表里相异的做法必然引起人们对政党政治的怀疑和批判;二是政党变成了少数人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一切以利益为标准,以实用主义政治为标准,否定公共价值。由上所述,政党错误会严重地危害政党的健康发展和合法性,使政党限于自我为中心的利益陷阱和观念陷阱,政党话语陷于独断论、唯我论、至高无上论的泥沼。某些政党的“唯民主论”、“唯科学论”就属于这样的错误。

中国特色政党政治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政党政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认识中国特色政党政治就需要从上述政党理论角度来研究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政党理论。从社会转型的历史看,中国社会经过了由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革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形成了当下“一国两制”的政治格局。作为历史与现实的存在,中国人探索了或者正在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台湾地区实施的是竞争性政党制度,大陆实行的是非竞争性政党政治,香港特区的政党政治、澳门地区的社团政治也各有特色和不足。综合“两岸四地”的政治经验,在统一战线理论的指导下,内地政党制度既可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也可借鉴其他地区的政治经验,吸取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党制度的优点,完善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理论。

具体而言,中国特色政党政治理论是指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指导下的中国共产党执政,派参政的非竞争性政党政治制度。如上所述,这种政党制度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是现实存在。历史的原因是中国在20世纪上半叶经历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转型,人们也尝试了君主立宪制、共和制、竞争性多党派合作制等多种政治路线,然而最终是政治制度尝试的破产,政党制度尝试的失败。败退到台湾地区由一党制逐渐演变成多党竞争制的政治制度,香港、澳门地区由于受殖民思想和中华传统文明的双重影响,回归后实行独特的资本主义政党与社团制度。而中国内地实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港澳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中国内地实行的政党政治也是和执政党以及参政党的集体政治智慧分不开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理论还在于执政党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参政党积极参与共商国是,依靠集体的智慧,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制度等,决定中国的未来和发展路径、发展方式,这种政治模式的确立不仅有中国共产党与参政党对中国道路的探索经验,也有执政后中国共产党的教训,如“”的泛民主、领袖人物的个人崇拜等等。改革开放初,由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直到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改革的再探索,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权,这个核心就是现实,而这样既避免了竞争性政党设立影子政府的社会成本,也有助于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在抓发展、惠民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面,参政党与执政党是共谋者也是合力者。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够正确理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982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的政治方针。

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还在于党派共识,也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一是参政党与执政党的政党目标一致,即为人民服务,建设富强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此基础上,参政党与执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二是参政党代表界别相对明确,即参政党的主体在行业、专业技术方面有特定的人群,例如,九三学社的主体是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科教文卫行业中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民盟成员则是中小学教育、文化科技行业中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比较而言,参政党员代表尽管专业性较强,却不具有广泛性的代表性。因此,它的运作多受专业技术领域的限制,在专业行业的系统中参与政府管理,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在民主监督方面,参政党不是通过竞争性的政治选举实现民主监督,而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行政司法制度,多渠道地反映人们的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实现协商民主式的政治参与。

三是参政党具有智库的作用。执政党通过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政治协商会议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制度确定国家大政方针、发展目标、发展路径,说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参政党由此确定党派意识,明确党派职责以及具体任务,通过专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方案,对政府科学决策、细节管理、过程管理全程监督,及时给出合理化发展建议以及纠偏意见,实现参政党的政党责任。

如何确保中国特色政党政治健康、科学

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有着诸多的优越性,可是,从唯物辩证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观点看,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有修正完善的必要。因此,避免政党错误,确保健康、科学的中国特色政党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确政党主体的性质及目的。政党主要是从国家管理层面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进行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从历史逻辑上讲,政党主体的代表首先是政党集团的核心成员,政党一旦上升到执政党的地位,它就不仅是执政党的代表,而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其唯一合法的目标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即为人民服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执政党与参政党才能“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明晰政党的定位。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出发,就需要从中国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确定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地位,确保社会生态各系统有序、科学、可持续的发展。从分工合作的角度,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和谐发展。共产党执政,派参政;中国共产党宏观管理、把握社会发展方向,各参与细节设计,微观管理,全程跟踪,提供智力支持,这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政党定位。

确保执政党与派的政党责任。政党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不作为乱作为,由此也直接危及政党的合法性。而有效地预防这样的错误,就需要明确政党责任,确保责任落地。政党责任首先是模范地执行既定的法律,依法参政、依法执政。还有政党的经济决策和服务,政党应尽可能地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发展经济,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物质需求。政党不应该有私产或集团利益,而是通过政治运作、社会治理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满足党员与群众的物质、精神需要。再有政党永远要站在道德高地,确保政党的伦理责任,如尊重生命、以仁为本、遵纪守法,等等。最后,政党风气引领责任。如党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办教育、开民智,搞经济、做慈善,重细节、爱奉献,等等。

不搞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一般说,竞争性政党制度的行政成本与经济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这是其不足;而它的优势是民主监督较好,有助于督促执政党规范化工作,也有效地防止私权利侵害公权力。非竞争性政党政治可以有效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其不足是民主监督成效一般。比较世界各地的政党制度,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在内地既没有历史基础也没有现实基础,从理性的功利主义角度看,如果实行西方的竞争性政党制度,由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国情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口众多,多利益团体的形成,将使我们付出极高的社会成本,且不一定能保证国泰民安、增加人们生活的幸福指数,机会成本与风险极高。因此,竞争性政党政治不符合中国内地发展的国情。

篇(6)

具体到清王朝,其政治制度的研究似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

(二)皇位传承制度与皇权的行使;宫廷制度(后妃、外戚、太监及内廷其他诸制)及皇族诸制(如分封、参政、养赡宗禄等等)。由于古代王朝某种程度的皇家私属性,这类制度对王朝政治也有较大影响。

(三)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与职官设置及其行政制度。

(四)各少数民族地区之官制及行政制度。

(五)对官吏实行的各种制度,如选任、考绩、奖惩、黜陟、调补、休致等等。

(六)非官僚行政系统之胥吏、幕僚等及其行政,这些人都不是国家官员,但在行政上又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吏治影响甚大。

(七)对官员行政及政策实施实行的监察制度。

(八)以上各种制度的实际落实状况,出现之问题、弊端,制度的调适改进,制度之实行对朝政、国家统治及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清王朝由于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其政治制度还有很多特殊内容,如首崇满洲之政策、八旗制度、其内部处理机要大政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保障满族主体统治的官缺制等等。另外,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影响,又引进了近代国家的一些政治制度。因而清朝政治制度应研究的内容,又比汉、唐、宋、明等王朝广泛。

本节根据前述关于政治制度一般内容的理解及清代的特殊之处,对清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各时期的特点,作如下简述。

(一)清入关前,是清政权兴起而又变化复杂、迅速演变的时期。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努尔哈赤建立政权起,到皇太极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为满族政权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时期,具体表现为该政权完全以八旗领主分封形成统治体制,八旗旗主也即领主,全部是努尔哈赤及其子侄,按照家族宗法分封,汗努尔哈赤类似西周大分封时期的天子,自领两黄旗,封授子侄统领其他6旗,这6旗旗主又如同受封之同姓诸侯,各领本旗旗人,与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只不过不令各旗主在地方建立藩国,而是聚居于中央都城。而且由于努尔哈赤既是汗,又是其他旗主的大家长,因而凭借这种双重身份实行中央集权式的汗权专制统治。皇太极继位为汗,不具备汗父努尔哈赤大家长的身份,对其他旗的中央集权性控制力有所削弱,但其体制未变。在这种体制下,各旗旗主是各该旗的最高掌权者,而且世袭,另一方面,他们又处在中央、汗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大政,由汗集合八旗旗主为首的掌权者集体议决。所以,这种统治原则、行政方式,又可称之为是中央集权控制下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

2、天聪五年七月至顺治元年。是领主贵族政治体制向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政体的转变时期。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将各旗下诸种事务的处理权,集中到中央,以六部分类处理,而六部长官(管部贝勒及承政)又分别对汗皇太极负责,从而以分割旗主、旗下权的方式,加强了汗权、中央集权。(这种制度,在努尔哈赤时期也曾实行过,但不正规、也不系统,皇太极采纳汉官建议,仿汉族王朝而实行六部行政制度。)此后,后金——清政权又设立监察机构都察院、管理蒙古等事务的理藩院,以及内三院,皇太极又进一步提高其汗的至尊地位而称帝,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旗主及旗下相对独立的旗权进一步削弱。但八旗的宗室领主分封制仍继续实行,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先后编设之时,皇太极沿袭旧的分封制度,将这两部分旗人也分封予宗王旗主,并使这两种旗与旗主原领之满洲旗为同一旗色,成同一统辖体系,这两部分旗人,也与满洲旗旗人一样,成为宗王旗主、管主的属人——诸申。

皇太极时期,后金——清政权还把其分封统辖体制扩大到归附的汉官、漠南蒙古贵族乃至朝鲜。对于带领部队归降后金政权的明朝官将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等人,则不纳入八旗体系,而使他们仍统旧属,对旧部军队有一定私统性,行政上听命于中央,又具有某些自,且驻辖专城,与宗室一样封王。对漠南蒙古中归附的绝大部分部落,则以分封、划牧地为领地的形式,使其成为臣属清政权的受封“藩部”,既有一定自,又接受清朝中央之政令。朝鲜之国王、王妃、世子等,也须接受清廷的册封,奉清之正朔,无论其国王、世子、使节,对清帝均须行三跪九叩的君臣之礼,以表示对清国的臣属。

(二)清入关后的顺治元年至康熙前期。是清王朝承袭中原汉族明王朝之国家建置,并保留原有一些机构(主要是满族政权特有机构),而建立统一的清帝国国家机构及行政制度的时期。

中央机关。其中的中枢机构,以内三院行使内阁职能,逐步演变为部院之上的中枢机构,最终定名为内阁,成为国家最高机关。原议政王大臣会议,保留宗室王公以贵族身份而非官员身份参预议政的权力,带有贵族政治残余。但他们能否参预议政,已由皇帝决定,随时任免,而非“入八分”的当然议政权。另外,又在宫内设有专职机构——议政处,具体行政置于内阁之下。中央分掌具体政务的执行机构,除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外,另仿明制,增设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国子监、钦天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等等机构,而六部、都察院,也由于事务远较入关前殷繁,而按明制在各部院之下增设了很多分支机构。内阁及其下各部、院、司、寺、监等等执行机构,皆实行满汉复职制,既体现满人掌权,又利用汉臣实行统治。带有满族特色的特殊机构,则有理藩院、内务府。

地方政权机构,是恢复明王朝地方统治的建置形式,实行省、府、州县几级统辖,这一过程,随着清王朝对全国的统一,至顺康之交时期即大体完成。此后,地方官制稍有变化,其中总督、巡抚开始向固定省区长官的方向发展,而省与府之间的道,也开始向固定性实体职官演变。陪都盛京五部,也基本在这一时期设置。

这一时期,内地各省府州县的地方官,绝大部分是以汉军旗人及汉人充任。体现了以汉治汉的统治政策。而清初利用汉藩王统领藩下兵驻镇南边、西南的措施,则随着三藩之乱的平定而取消,汉人也不再封王。

边区民族地区,主要是漠南蒙古地区,除沿用入关前的旗佐及扎萨克制实行各该部旗的行政管理外,这一时期,作为诸部旗之上的正规性会盟制度开始实行。另外,对反叛而被平定的察哈尔部蒙古,则编为八旗,驻牧长城以北,不设扎萨克,而由中央直接管辖。

清廷定都北京后,又把原册封藩国朝鲜的制度,推及到周边琉球、安南、暹罗等国,与这些国家制订册封及朝贡制度。初步形成统一的清帝国以中原天朝统辖天下的观念,而将周边藩属国纳入以清王朝为中心的统辖体系。

对中原汉族为主的广土众民实行统治的一些重大政策,也基本在这一时期制定。

为笼络、利用汉人绅衿士人,清初曾以举荐、征召等等方式,广泛招徕故明官员充任各级机构,同时恢复科举,加大录取名额,以作主要选官途径。此后,按期科举选士以充实官僚队伍,便成为清廷利用汉族官僚知识分子的一项奉行不替的国策。

在军事统治政策上,原八旗兵完全变为职业兵,以兵饷、旗地收入作生活来源。以旗兵分驻京师及地方要地、利用汉人绿营兵分布各省以维持统治的军队分布格局,也在这一时期基本完成。

永不加赋的财政政策。满族最高统治者鉴于明代三饷加派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最终亡国的深刻教训,同时为争取广大汉民对清朝满族统治者的好感,消除满汉矛盾,入关后便宣布废除明朝的三饷加派,当时虽因开支(主要是军费)庞大未能全部实行,但永不加赋,则成为有清一代赋税征收的一项带有强烈政治性的基本国策。而另一方面,为维持财政开支,则压低官员俸禄,缩减衙署行政经费,并实行捐纳等开辟财源的制度。这项政策虽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满族统治者的政治目的,但却又成了吏治败坏的重要诱因。

(三)康熙中期以后至乾隆末,是地方各省行政制度完善、统治深入,对边疆统治扩大、深入化时期,也是中央的中枢机构进一步改进,皇权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

这一阶段,总督、巡抚的设置经过多次调整,最终在乾隆中期成为以省为固定辖区的省级最高长官,并确定哪些省分的总督、巡抚之设置。道员也渐失作为省级布、按二司之副官派往地方行政的差任色彩,而成为道的正式官员。而县以下,则大力推行保甲、乡约制,实行深化性统治。边疆民族地区,随着各民族、地区归属清廷中央,普遍设置将军、大臣,实行各种制度,如漠北蒙古按漠南蒙古实行盟旗制度,并设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大臣,又在各蒙古地区推行利用喇嘛教的政策,扩大满蒙联姻的地域范围。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以及各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回部各城之伯克。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并设驻藏大臣,制定深入统治的各种章程。西南地区大规模地实行改土归流。东北黑龙江中下游、乌苏里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姓长制度。

中央的中枢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及议政处,对满族宗室王公、勋戚贵族的任用逐渐减少并最终取消,同时增设满汉大臣并用的军机处,提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又增设协办大学士。这一系列措施,使满族贵族政治消弱,加强了汉人官员对决策的参预,同时,也使皇帝强化了对机要政务的直接处理。奏折发展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公文并制度化,使皇帝掌握了对重要政务的主动处理,并可直接了解地方政务,直接指挥封疆大吏;财政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消弱与控制。另外,还创行秘密立储制度,使立储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消除了因此而产生的结党乱政。以上诸种措施和制度,大大强化了皇权专制及中央对地方的集权。

(四)嘉庆朝及道光二十年以前,是清王朝政治制度变化不大,对以前形成的制度因循实行的时期。

(五)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中期甲午战争,是清王朝在遭受列强沉重打击后,改变传统的对外国策,被迫与列强打交道,而建立一些新机构,实行某些新制度的时期。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被迫改变闭关自守的国策,允许外国在中国开辟租界地,允许传教士传教,赋予外国关税协定权及领事裁判权。咸丰末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即将结束,清廷又增设了新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近代意义的外交制度,如设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下属、附属各机构、南北洋大臣,以及总税务司、海军衙门,安置外国公使驻京,并向外国派驻使节。这一时期,清王朝为富国强兵,还实行办理洋务诸种制度,着重于引进西方技术,力图从经济、军事上增强国力,这也是当时国策及对外交往制度上的重要改变。这一时期,地方汉人督抚的权力加大,并呈进一步发展趋势。

(六)甲午战争以后至清亡,是清王朝改革政治制度,引进西方政治制度的时期。甲午战争签订《马关条约》,中华民族危机加深,国人认识到,抵御外侮、振兴中华,不能仅靠以发展经济军事实力为主的洋务运动,改革王朝政治制度,便发展为朝、野官绅士人的强烈呼声,并发展为实际行动,最终促使清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预备立宪”,仿行西方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旧制度,旧机构被废除,建立了新制度、新机构。如废除科举制度,改旧式官学为新学堂、实行新式教育;废除题本制度,裁撤通政使司、詹事府;设立资政院、责任内阁,调整改革旧部院等机构,设置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大理院,以及地方上的谘议局等等。以上制度虽然实行不久清王朝便被,但它对旧的封建制度性质的改变,以及对后来民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人们政治观念的变化等意义,是不能忽视的。

以往清代政治制度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一、官制与相关制度的综合性考述。二、机构、职官及其职掌与相关论述;三、各种具体制度、政策的考察。

(一)官制与相关制度的综合性考述。

早在清朝末年,日本的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便对清王朝的行政制度作过全面系统的考察,编成6卷本的《清国行政法》,1914年于东京东洋印刷株式会社印行。其中对中央及地方、边疆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职官设置、职掌,保甲制度,以及文武官员的任用、回避、考核、休致等等,都有专卷叙述。该著的负责者织田万自己还撰有同名为《清国行政法》的专著,主要叙述官制,并将清朝行政制度与日本、西方作了比较分析,由上海广智书局印行。陶希圣、沈任远合著的《明清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67)的清朝部分,也述及中央、地方官制,并对官员入仕途径、铨任、考核、奖惩、俸禄、休假等等制度作了介绍。王锺翰《清代官制简述》(《清史续考》,台北:华世出版社1993)除有上述内容,还兼及边疆各民族地区之制度。而杨树藩的《清代中央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则是对中央行政体制、皇权之行使及各辅弼机构的职掌、议政制度作简要的说明。郭松义等《清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的第三章《国家机关制度》、第四章《职官管理制度》,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述及幕宾及吏胥制度,对清末的新官制及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地方基层组织里甲、保甲制度,则有较多的考察。

对政治制度、体制改革演变作研究的论文则有周敦礼《清代政治制度总考察》(《正言》1943年1期)、李宗侗《清代中央政权形态的演变》(《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7辑上,1967)、沈振辉《清末政治体制改革刍议》(《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1期)、袁亚忠《丙午官制改革与清末政局》(《山东社会科学》1996年2期)、吴春梅《预备立宪与清末政局演变》(《安徽史学》1996年1期)、赵晓耕《论晚清中央行政改革的失败》(《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1期)、闫小波《论晚清中央行政改革的失败》(《河北学刊》1999年1期)、鞠方安《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2期)、梁严冰《清末新政与中国政治体制的近代化》(《人文杂志》2000年5期)、李传斌《清季职官改革及其特点》(《泰安师专学报》2000年4期)、李志茗《论洋务时期的行政机构改革》(《社会科学》2000年8期)等。

此外还有一些论文,论述了中央各机构或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如:高翔《也论军机处、内阁和专制皇权:对传统说法之质疑,兼析奏折制度的缘起》(《清史研究》1996年2期)、高翔《略论清朝中央权力分配体制:对内阁、军机处和皇权的再认识》(《中国史研究》1997年4期)、刘文鹏《论清代中央集权中的补偿性政治控制》(《学术界》2002年3期)、刘伟《清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1999年4期)等。

此外,还有某一阶段的综合性阐述,如《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一书的第一章至第四章(郭成康)。刘小萌《满族的部落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对清入关前后金——清政权八旗与官僚制度相结合的统治体制作了考察。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戴逸主编,辽海出版社1999),于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与地方关系及政治腐败问题有系统论述。白新良《清代中枢决策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则是关于清入关前至道光朝中央、皇帝关于决策问题考察的考著。而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有省司道府州县各级机构的组成,重点探讨其司法问题。

(二)机构、职官及其职掌与相关问题的考察。

综合性的著作,有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均对政府机构、设官、职掌、沿革等内容有系统叙述,张氏之著兼及中央与地方。以上三著,都于清末官制之改革及新机构之设置有介绍,且都利用了一些档案资料。

关于某一机构或某种职官的研究。

内阁。专著有凌林煌《清代内阁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对内阁之沿革、内部组织、规制、职掌、内阁的权限及其消长,内阁与皇帝、亲贵、军机处、南书房、翰林院的关系等,作了叙述与分析。论文有:萨师炯《清代内阁的组织及其特权》(《新政治》1940年5期)、季士家《清代内阁》(《历史教学》1963年4期)。

军机处。军机处是清代出现的处理王朝大政的特殊机构,自然引起学者的关注,研究论著也较多,专著有傅宗懋《清代军机处组织及职掌之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出版1967),考察了军机处出现之历史背景、时间、建置与职掌、性质、作用影响等问题。(美)白彬菊《君主与大臣:清朝中期(1723~1820)的军机处》(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1991),描述了军机处设立、发展的阶段性变化,以及该机关的结构、下属机构、嘉庆帝对军机处的改革等等,并从政务处理之需要的角度分析了该机构出现的原因,及君主与臣僚之行政关系。在此前后,不少学者已,探讨了军机处设立的时间、具体职掌、机构特征,及其权限、地位、与皇权发展的关系、作用与影响等。这些论文主要有:邓文如《谈“军机处”》(王钟翰记《史学年报》1937年2卷4期)、李宗侗《办理军机处略考》(《幼狮学报》1959年1卷2期)、钱实甫《清代的军机处》(《历史教学》1962年3期)、傅宗懋《清代军机处设置之研究》(《政大学报》1965年12期)、庄吉发《清世宗与办理军机处的设立》(《食货月刊复刊》1977年6卷12期)、刘子扬《清代的军机处》(《历史档案》1985年2期)、季士家《浅论清代军机处与极权政治》(《清史论丛》第五辑)。

还有学者考察该机构的一些更具体的问题,如刘绍春《军机章京考选制度述略》(《史学月刊》1992年2期)、《军机章京职权责任的若干问题》(《史学集刊》1993年4期)、《嘉庆整顿军机处维护双轨辅政体制》(《清史研究》1993年2期)、黄才庚《清朝军机文书档案官员回避制》(《浙江档案》1991年5期)。军机处的设立时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计有雍正四年说、七年说、八年说等等,迄无定论。除前述某些论文涉及这一问题外,还有专门考证的文章,如:南炳文《军机处设立时间考辨》(《清史研究集》第四辑1986)、赵志强《军机处成立时间考订》(《历史档案》1990年4期)、《户部军需房述论》(《清史研究》1994年1期)。俞炳坤《军机处初设时间考证》(上)、(下)——《兼与七年说和八年说商榷》(1991年3期、4期)。

议政王大臣会议及议政处。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入关前至乾隆五十六年大约达一个半世纪期间,由满洲王公、大员及个别蒙古、汉军旗人官员组成的议处国家大政的机构,清入关后又设有议政处,成为清中央带有鲜明的满族民族色彩的中枢机构。由于这一机构不属于像内阁那样的正规衙署,因而官方政书未予记载。学者们对它的考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入关前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产生、职掌及其发展。论文有周力农《清朝的“议政大臣”》(《辽宁师院学报》1981年6期)、孙琰《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形成及其作用》(《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4期)。二、该机构在清入关前后的变化,入关后之成员、职掌及其演变,其职掌与满族主体统治、处理机密要务之关系,该机构之性质特点等。这方面的论文有杜家骥《对清代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某些考察》(《清史论丛》第七辑,1986)、《康熙以后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南开学报》1985年1期),前述周力农文亦有涉及。三、议政处所及议政处的设置问题。论文有:王军《清入关前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大政殿》(《东北地方史研究》1986年1期)、杜家骥《清代“议政处”考略》(《清史研究》1991年3期)、《清入关前的议政处所及八旗亭》(《北方文物》1998年4期)。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代专门处理民族事务的特殊机关,清代又是中国古代对边疆民族地区统治深入、稳固的时期,因而这一机构自然成为学者们的重要探讨对象。在内容上,对该机构的设置沿革、职掌、行政特点及其在治理边疆中的作用,考察较多。可参见赵云田《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吕士朋《清代的理藩院》(《中国史学论文选集》第三辑)、《清藩院——兼论清代对蒙藏回诸族的治理》(《东海大学历史学报》1977年1期)、王钟翰《试论理藩院与蒙古》(《清史研究集》第三辑)。赵氏之著还对研究理藩院之史料作了较详细的介绍。

内务府。内务府也是清代的特殊机构,主要由八旗中的上三旗皇室包衣奴仆充任下属各分支机构之职官,专门负责宫廷内外与皇室有关的各类事务,及本府管理上的各种政务,独立于外朝政府机关。学者们对这一机构的研究较多。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学者曾就内务府的机构、设官、职掌及其组成人员——包衣问题,以及这一机构对抵制宦官乱政等问题作了考察,代表性论文有:曹宗儒《总管内务府考略》(《文献论丛》1936年10期)、郑天挺《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原文1944年发表。《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也收入)。后来,美国学者普雷斯顿•托伯特有《康雍乾内务府考》一书问世,考察了内务府建立的背景、内部机构及职掌,包衣与皇帝之关系及其在内务府中服役情况、内务府之收支等等问题(见《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3期吴伯娅的介绍文章)。国内学者也有祁美琴《清代内务府》一书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此书于内务府的各项财政收支、皇庄、三织造以及包衣人问题有较详细阐述。关于内务府下属各机构及其职掌,前述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由于利用了不少档案,因而所述较系统而且详细。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是咸丰末设立的以办洋务为主的中央新机构,在晚清朝政中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1959)对这一机构作过初步考述。专门探讨其职掌的有刘光华《清季总理衙门的职掌》(《中山学术文化集刊》第21集)。90年代,又有关吴福环《清季总理衙门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之专著,比较系统地考察了它的设立沿革、下属机构及职掌、总理大臣、章京及行政特点,并对其办理外交、于中国近代化的作用、影响等,从正反两方面作了评价。与总理衙门事务相关的,是南北洋大臣,王尔敏对这两个大臣之设置、职权及其演变、二者权力、地位之变化等等,作了较详细分析(《南北洋大臣之建置及其权力之扩张》,载《大陆杂志》第20卷5期)。

地方官制,两端之督抚、州县官研究成果较多,中间之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及直隶州、直隶厅的考察相对薄弱。

总督与巡抚,设置于明代,清展为以省为固定辖区的省级最高长官。赵希鼎《清代总督与巡抚》(《历史教学》1963年10期)、《清代各省的政治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3期)两文,对其职掌、制度及其某些缺陷作了论述。傅宗懋考察了出任督抚者之民族身份及其数量比例、甄补资格等问题(《清制论文集》下册第291-292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并对总督与巡抚在职权的区别、演变及督抚同城之争问题作了研究(《清代督抚职权演变之研析》,载《政治大学学报》1980年3期)。魏秀梅以计量的方法,考察了清季督抚的人事嬗递(《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督抚的人事嬗递》,载《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四期)。晚清督抚权力之发展及其影响,成为近些年来学者们的关注点,这方面的论文有林乾《咸丰后督抚职权的膨胀与晚清政治》(《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1期)、王雪华《督抚与清代政治》(《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2期)、谢霞飞《清末督抚与官制改革》(《湖北大学学报》1996年3期)、刘硕《地方督抚与清末预备立宪的宣示》(《河北学刊》1996年5期)、刘伟《甲午前四十年间督抚权力的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2期)。刘伟另有专著《晚清督抚政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对督抚在晚清所形成的群体特征、与中央及各省财政、军事、外交的关系、权力变化、与晚清的改革等,作了深入探讨。

道与道员。朱东安《关于清代的道和道员》(《近代史研究》1982年4期),阐述了清代道的性质、分类、道员的补授、职责及权限范围等等。李国祁《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道的功能及其演变》(《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期上册)一文,论述了作为独立行政单位之道的形成、各种道中兵备道权力比明代之削弱、守道权力之萎缩、巡道功能之加强,以及道在近代的变化、对兴办洋务的作用等等。

州县。州县为最基层统治单位,直接管理百姓,因而州县级行政对社会治理乃至王朝统治关系极大,今人也把它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法律出版社2003)一书,着重于州县行政的研究,对州县机构组织、州县官之选任与管理,以及书吏、衙役、长随、幕友与行政及影响、州县之司法、征税、治安、邮驿、公共事业、教育与教化、士绅与地方行政等等问题,作了系统的考察。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一书,则把州县官作为群体,分析了它的权力构成,相关政治势力,州县官的类别,以及对州县官的奖惩制度、州县狱讼、州县官的政治行为和权术、心理特点等等。代表性的研究论文有:华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1年3期)、秦富平《清朝的县级政权》(《晋阳学刊》1994年5期)、刘鹏九、王家恒《清代县官制度论述》(《清史研究》1995年3期)、郑秦《清代县治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4期)。此外,还有对州县某些具体行政方面的研究,如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月刊复刊》1卷1-5期)。徐炳宪《清代知县之出身及其在地方行政上之地位》(《大陆杂志》49卷6期,1974)、《清代县官的社教工作》(《中国地方自治》1976年1期)、《清代州县的社会救济》(《中华文华复兴月刊》1976年10期),傅宗懋《清代知县财政权之研究》、《清代知县司法权之研究》(均收《清制论文集》下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刘秀生《清代县级政权机关中的人事管理》(《理论探讨》1990年2期)。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则是关于州县司法方面的专著。

清代是中国古代对边疆民族地区统治直接、深入的时期,重要体现之一是创设行政制度及相应的机构与职官。学者们对此也作了不少研究。以下分地区作介绍。

蒙古地区。盟旗制,(日本)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潘世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对清朝在蒙古各地区编旗设札萨克、旗下组织、旗的机能、札萨克的职务及权限等,作了较系统考察,于清初较详,而清中期以后及“盟”制较略。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华书局1989)于这一制度也有研究。袁森坡《康雍乾经营与开发北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一书的中编第三章《盟旗制度》,则于盟制有较详细的探讨。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第四章第二节,对这一行政体制的模式特点作了分析。陈国干《清代蒙古盟旗的来源和性质》(《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1期)一文,论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演变及作用、影响诸问题。

漠北蒙古地区,另设有乌里雅苏台将军及库伦大臣,李毓澍《外蒙政教制度考》(中研院近代史所专刊1962)一书,对这两个职官的设置与职掌等问题有较详细考察。

新疆。清廷于乾隆二十几年平定天山南北准(蒙古)、回(维吾尔)二部后,先后设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下属叶尔羌等回城办事大臣,另设回部的“伯克”官管理各类及各城事务。光绪十年又建为行省。这一地区民族成份较复杂,制度也多样化。综合阐述诸种制度的论著有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台北里仁书局1983)、张羽新《清代前期新疆历史地位的提高与清政府的筹边措施》(《新疆社会科学》1985年2期),潘志平《论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1986年6期)一文,则专论对回部统治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另有某种官制、制度的研究,如丁实存《伊犁将军设置之起因与职权》(《边政论坛》1944年8期),阿拉腾奥其尔《清代伊犁将军论稿》(民族出版社1996)、苗普生《伯克制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林恩显《清代新疆州县制度之研究》(《人文学报》1976年2期)、齐清顺《清代新疆官员的更换制度》(《西北史地》1991年1期)、陈世明《清代新疆官府道事考略》(《西北民族研究》1996年1期)。

。不少学者比较全面地论述清廷不断加强与完善对的治理过程及阶段性措施,以及统治的体现,主要论文有王忠《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制度及发展》(《历史研究》1959年5期、陈鸣钟《清朝前期中央政府对地方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史学月刊》1960年1期)、王辅仁《略论清朝前期对的施政》(《清史研究集》第二辑,1982)、吴健礼《略论清朝对地方的》(《研究》1983年4期)、申新泰《清代中央政权对行政体制和宗教制度改革述评》(《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1期、2期)等。还有学者重点研究驻藏大臣、达赖喇嘛的职权、地位及相关问题,尤其是对驻藏大臣及驻藏官员的研究,如丁实存《清代设置驻藏大臣考》(《边政公论》1944年7期)、顾效荣《清代设置驻藏大臣简述》(《研究》1983年4期),吴丰培的《清朝驻藏大臣制度的建立与沿革》(《中国藏学》1989年1期)及《清代驻藏官员的设置和职权》(《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1期)。张云侠《略论清代驻藏大臣的设置、职权及有关问题》(《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3期)、张羽新《驻藏大臣政治地位和职权的历史考察》(《中国藏学》1998年2期)。关于达赖喇嘛的研究,有魏国《关于达赖喇嘛的封号、地位、职权等的考证》(《民族研究》1959年5期)及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清廷在乾隆朝起实行对达赖、班禅等活佛转世选认的金瓶掣签制,柳?祺等《清代在实行金瓶掣签的经过》(《民族研究》1982年4期)对此有专门考察。

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较早有余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5卷5期,1936)。后来范同寿发表《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2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清史论丛》第三辑1981)一文,对清代土司总数和分布状况及土司的职衔、承袭、义务、奖惩、抚恤,以及清廷对土司的限制与控制措施等作了考述,该文还指出,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后,并未废除这一制度,在某些地区还设置不少新土司。李世愉对这一问题也有较多研究,在基础上又形成《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一书,对雍正改流前的土司制度、清代的土司制度,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与目的,改土归流的实施、善后措施、历史作用及局限性等问题,作了较细致深入的考察。

幕宾、吏、长随。清代地方各级长官私人聘幕辅助行政之风颇盛,中央及地方各级衙署,又都有大量的吏,此外,官员还多雇用办理杂差的长随。他们都不属于国家职官,但在清代行政中的实际作用及影响却非常大,因而引起学界的关注。

幕宾。对幕宾及相关问题的考察,既有对清代幕府制度作全面的研究,又有关于个别重要人物雇幕、幕友群体——绍兴师爷、州县官雇幕,以及聘幕与学术关系的探讨。以下重点介绍聘幕与行政及政治影响方面的研究。全增佑《清代幕僚制度论》(《思想与时代》第31、32期,1944),考察了幕宾制兴起发展的原因及幕宾对雇幕官员的某些制约。张纯明《清代的幕制》(《岭南学报》9卷2期,1949)分析了幕府制之性质、幕宾的种类、流品等。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一书,以丰富的资料,揭示了官、幕关系,幕友之类别及游幕方式、条件、生活、幕学培养等等状况。郑天挺《清代的幕府》(《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6期)、《清代幕府制度的变迁》(《学术研究》1980年6期),以文献资料结合清末掌故,考察了幕宾的14种来源、幕宾的职责、地位,论述了幕府制发展的几个阶段以及对晚清政治的影响。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主要以绍兴师爷这一群体,阐述幕业的成因,人材来源,学幕及作幕的内容,作幕的职业道德规范等等。吴爱明、夏宏图《清代幕友制度与文书档案工作》(《历史档案》1993年4期)、《清代地方行政与幕友人事制度的形成》(《清史研究》1997年4期)两文,则重点论述了地方衙署政务、行政需求以及幕友经办文书的具体状况及借机舞弊行为。晚清幕宾及其对政治的影响,也是近些年重点研究的问题,其论文有张敏《晚清幕府官僚制度》(《学术季刊》1994年1期)、刘悦斌《晚清幕府制度略论》(《河北师院学报》1996年3期)、刘大可《湘军幕府与晚清政治体制》(《福建论坛》1997年6期)。

吏、长随。吏分文职书吏、差役胥吏两种。前述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对书吏、衙役、长随的组织、职能、募用、待遇、贪赃及纪律控制等有系统考察。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一书也述及他们的作用、地位及危害。刘敏《清代胥吏与官僚政治》(《厦大学报》1983年3期)、倪道善《清代书吏考略》(《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2期)、朱金甫《清代胥吏制度论略》(《清史论丛》1994),是专论吏胥制度及其危害的文章。另有学者从官府组织与文书处理方面论述这一问题,如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1期)、黄才庚《清朝书吏的危害与整治初探》(《广州档案》1994年1期)。而郭润涛《长随行政述论》(《清史研究》1992年4期),则是探讨长随问题的专文。

(三)各种制度及政策的考察。

与王朝统治体制、行政管理相关的制度与政策,均具政治性,内容非常复杂,而且与其他诸如军事、财政、外交等等制度相关。以下主要将政治性较强的制度之研究概况作简单介绍。

皇位继承制度。皇帝是王朝最高掌权者,而且只能由一家世袭,因而诸皇子之培养、素质、能力、性格以及选谁当皇帝,对国家统治与治理关系极大。目前,对清代皇位继承之事件探讨很多,进而带动了皇位继承制度的研究。考察较多的是秘密建储制度,如年《从明清档案部所藏档案文献看清朝秘密立储制度》(《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1979)。李宪庆、白新良《康雍之际继嗣制度的演变》(《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3期),白新良《论乾隆帝秘密建储》(《故宫博物院院刊》1989年2期)、杜家骥《也谈清代秘密建储制度》(《求是学刊》1998年4期)。对皇位继承制度作全面研究的专著,则有张玉芬《清朝皇嗣制度》(大连出版社1991)、杨珍《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学苑出版社2001)。

八旗制度。八旗制度的涉及面非常广,除政治外,还有诸如军事、经济、民族、教育等等方面,这些方面或多或少又都与政治相关。以往研究的成果颇多,具体到政治方面,多偏重于旗制某些具体问题的考察,而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对八旗制度作专门的研究,尚需扩大。

官员选任制度。选任包括选拔与铨任两方面。选拔有诸如科举、官学生(贡监生、八旗官学生等)选拔、捐纳、举荐、荫子等等途径。铨任则有专门的系统性制度,如官缺制、正途与异途,回避制等等。以上两方面论著较多,可重点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书店1958)、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中华书局影响印,1984),宋元强《清代的科目选士与竞争机制》(《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2期)、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燕京大学哈佛燕京学社1950)、王贵文《清代的荫子制度》(《辽宁大学学报》1989年1期)、魏秀梅《清代回避制度》(中研院近代史所专刊之66,1992)。杜家骥《清代官员选任制度述论》(《清史研究》1995年2期)。

官员之考绩、奖惩、黜陟、调补。这方面的论著不多,有待加强研究。现有成果,可见:李飞鹏《清代考绩制度之研究》(《大陆杂志》1980年3期)傅宗懋《清代文官内升外补制度之研究》(《中国行政》1980年5期)、金怡顺《从四格八法看清代的考察》(《历史档案》1998年1期)。

监察制度。这方面的研究也较薄弱。学者们考察过都察院机构及科道组织的职掌、演变等官制方面的问题,见杨树藩《清代都察院》(《三民主义学报》1979年3期)、汤吉禾《清代科道之职掌》(《东方杂志》1936年33卷1期)、汤吉禾《清代科道官之公务关系》(《中央大学社会科学丛刊》1934年1卷2期)、汤吉禾《清代科道组织之沿革》(《新社会科学季刊》1934年1卷1期)、关于监察制度的机制、作用、特点等问题,有邢早忠《清代监察制度的特点》(《贵州社会科学》1985年3期)、吴观文《清代的监察制度与吏治》(《求索》1986年6期)、倪军民《试论清代监察官的权威保障机制》(《东岳论坛》1993年2期)等。

公文制度。公文制度中,奏折制度是清朝的特殊内容,是清朝皇帝专制皇权发展的突出表现。学者们讨论较多的,是奏折的创行时间及产生原因问题,但迄无定论。另外,对奏折的种类、具奏人的资格规定、奏折的使用、运转程序以及奏折的作用等等也进行了考察。由于研究成果较多,仅举数种以供参考:庄吉发《清代奏折制度》(博物院1979)、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朱金甫《清代奏折制度探略》(《历史档案》1981年2期)、朱金甫《清代奏折制度考源及其他》(《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2期)、任青《清初奏折探析》(《清史研究》1996年3期)。

民族政策。主要是对蒙、藏、回部等少数民族及其地区实行的政策。这方面的成果甚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俗而治。即根据各该民族现实社会历史背景、旧有制度、加以改造利用,以达到有效统治的目的。2、恩威并施。即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一方面施以封赏、联姻等怀柔、笼络等措施,另一方面,对其侵扰内地、反叛割据势力坚决以武力镇压。3、分而治之。以上,专门性的成果可见:蔡志纯《清政府对蒙古的民族政策》(《历史教学》1981年10期)、刘先照、周朱流《试论清王朝的民族政策》(《中国民族关系史论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张羽新《清朝前期的边疆政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王钟翰《试论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余梓东《清代民族政策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赵云田、成崇德《略论清代前期的“因俗而治”》(《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2期)、张羽新《清政府对喇嘛教的政策》(《清史研究集》第二辑1982)、陈国干《清代对蒙古的喇嘛教政策》(《内蒙古社会科学》1982年1期)、王辅仁《略论清朝前期对的施政》(《清史研究集》第二辑1982)、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台北里仁书局1983)、潘志平《论乾隆、嘉庆、道光年间清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1986年6期)、伍新福《试论清朝前期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统治政策》(《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2期)、华立《清代的满蒙联姻》(《民族研究》1983年2期)、杜家骥《清朝满蒙联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

闭关政策。鸦片战争前的清王朝,在对外贸易上曾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政策,学界称之为“闭关政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及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所涉及的问题有:闭关政策的具体表现、闭关政策产生的历史条件、实行的原因或目的,以及对它的评价。可参考以下论著:湖北大学国民经济史教研小组《关于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及其实质》(《理论战线》1960年7-8期)、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人民日报》1979. 3.13)、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2期)、谢俊美《论清代闭关政策》(《历史教学》1979年10期)、郭蕴静《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3期)、汪敬虞《论清前期的禁海闭关》(《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2期)

本节对清代政治制度应加强研究之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在行政机构、官员及其职掌的研究上,目前研究较多的,中央是中枢机构,如军机处、内阁,而对其下的办理各类具体事务的机构如六部,缺乏考察,这些机构虽沿袭明代,但在具体执掌及其权限上已有变化,并由此反映出某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吏部,其选官权比明代小,而清代皇帝在这方面的权力加强。又如兵部,其权限也比明代小。以上,在制度上有反映,其原因、影响需深入考察。六部之下的各司及司官郎中、员外郎之职掌、行政情况、权限如何,与中央其他机构、地方相关机构的行政关系怎样,均缺乏考察。地方官制,督抚在清前期最终演变为固定省区的最高长官,其过程、原因,有待深入探讨。明代为防止地方大员诸权集中、导致割据,而将省级长官之权分析为三:布、按、都3司,清代又集事权于督抚一身,其于中央对地方之集权影响如何?清代咸丰以前,中央、皇帝是怎样对地方实行集权与控制的?其集权程度比明代怎样?再有,总督、巡抚的职掌有何异同,某些省区为何总督之下设巡抚,有些省为何有督无抚,有些省又有抚无督?也缺乏深入探讨。对布、按二司及知府的研究,则至今寥寥无几。而于地方增设厅、州、县及其升级、改隶等行政建置、改制等,也很少专门研究。清代的保甲、乡约制度,比宋明时期有较大发展,对其具体情况,作用影响等的考察,也是薄弱之处。

以往,由于把鸦片战争前后之清代分开,造成研究中的很多问题缺乏通贯性考察,其中就包括政治制度。如鸦片战争前封建王朝传统的行政机构,在鸦片战争后有何发展变化,与增设的一些具有近代性质的新机构在行政上有什么关系,满汉官之权力在近代有何变化,等等,均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以往,研究较多的,是官方政书中有专门记载的衙署、官员之行政,而对不列于政书的某些制度,或政书记载但简略的某些制度的具体实行情况,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惯例等等,缺乏研究。

如摄政、辅政、总理事务、垂帘听政等行政权力的形式、特点,它们之间的区别,与皇权的关系。

官员集议政务的形式,如大学士九卿会议、九卿会议,九卿科道会议等等的具体情况,与皇帝决策的关系。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内阁、部院之行政关系,与皇权之关系。各朝御门听政的状况及该制度的变化。清代的选官制度中,捐纳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学者们对它也做过不少研究。但捐纳者在全部入仕者中的比例如何,尚缺乏量的考察。据道光时的官员反映,其时捐班之道府州县官已居天下十分之半,那么,它对科举等途径入仕的冲击,对人们的价值观、社会教育、政治道德等等影响,均值得注意。再有,清代君臣,谁人不知捐纳败坏吏治这一简单道理,但为何又屡屡开捐,在财政拮据之外,其更深刻的其他原因是什么?又,清代地方官的聘幕之风颇盛,其原因何在?至今尚未有圆满的结论,幕主们为何要自己私人出资聘用幕宾襄助其办理公务?这种做法又成为国家认可的行政制度,反映了怎样的问题?

官员的考核、奖惩、罢黜升迁、调补,政书只是制度上的记载,实际情况怎样?从某些史事分析,嘉道时期常流于形式,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其时吏治腐败严重,但每次考核的官员,评为大计、军政卓异的政绩突出、为官清正者都在一半以上,这符合实际吗?考评出如此的结果,原因何在?

清代的皇帝常派出钦差大臣专办某项事务,其背景原因、作用又怎样?

清朝还有一些颇具权势但又不属机关官员的人员,比如宫中行走的满蒙王公、御前大臣以及外戚等等,对他们与皇帝的关系、其政治活动及影响,至今尚欠专门研究。从某些史事窥知,清朝皇帝在一些重大机密性事务上,是与这些人商议的,如康熙帝翦除鳌拜集团时,外戚索额图曾经参预;嘉庆帝惩办和?及其党羽,是与其皇兄成亲王永?、仪亲王永璇、皇侄定亲王绵恩策划的;清末决定宣统是否逊位,宫中曾几日是由满蒙王公秘密会议。再如驻京蒙古王公额驸色布腾巴勒珠尔、索特纳木多布斋、僧格林沁与伯彦讷谟祜父子等,都是皇帝的御前大臣,充当皇帝处理蒙古事务之顾问,或随时备皇帝钦差。乾隆、嘉庆二帝秋?或出巡,京中例由留京办事王大臣处理政务。凡此,都不见官制之规定,但又确实是行政中的重要内容,值得研究。

清代是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实行某些特殊制度,同时还将某些落后性因素带入清朝政治中,因此,把握清朝历史的特点,深刻认识清代政治,这些方面的考察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的研究尚显薄弱。

清代的八旗旗人入仕、任官,是清代政治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影响甚大,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如以世爵世职资格任官,使满族不少世家贵族子弟仅凭此资格便充任职官,对官僚机构职能造成影响,属于落后的贵族政治残余。再如满人任官,文武互用,以侍卫任官而荐擢为尚书、督抚大员者不少。旗人官缺中的笔帖式,数量庞大,充任者遍及中央地方,以笔帖式入仕而升至部院大员、封疆大吏者也甚多。满汉任官上的这类差别与影响,均有必要作专门考察。

对于大政方针、一些重要政策的研究,也很薄弱。例如满族统治者利用汉人、以汉治汉之方针,再如从政治角度研究清代的财政政策、军事制度、文化措施、礼仪制度、刑法制度等。

历史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弄清相关史实做起,某一问题相关之史实掌握较多了、弄清楚了,才能得出某种认识,而这与历史资料的有限性又是个矛盾,所以我们能够做到的,是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史料,进行鉴别、分析,以得到符合或接近客观实际的史事。应该说,在中国古代史中,清代史的资料是比较丰富的,它为我们弄清很多历史事实提供了可能性,可作的题目也较多。另外,历史研究又是不断深化的,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认识愈益接近、符合历史实际,清朝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同样如此,很多旧问题有可能而且应该作深入探讨。仅以清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问题为例,以往,一般认为,清初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是宗室王公贵族大臣的权力组织,对皇权颇有制约,而清前期又是皇权专制极端发展之时,因而,这一组织的权力就成了皇权重点削弱的对象,而设立南书房及后来的军机处,都有这种用意,有的论著甚至说,自康熙以后,由于皇权的强化,这一机构,实际已名存实亡。通过对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专门研究可知,这一机构组织,具有非正规性,并不像内阁、部院那样有制度规定性的职掌,其组织成员也均为兼职性。自入关前的崇德朝起,其对国政的预议与否,就已听候皇帝召集,就是说,其权力之能否体现,已在皇权掌握之中。顺治朝起,旗主王公能否充任议政成员,需皇帝任命。康熙初年以后,八旗联旗合议制度完全瓦解,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为与内阁、部院一样的协助皇帝处理政务之机构,而且带有谘询组织的性质。它所以在入关后长期存在,是由于在满汉矛盾情况下,把它作为满族统治者内部处理机密要政的一种行政形式。所办理的,主要是军机要务及与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比如在平汉三藩叛乱中的军务乃至以后的机要军事活动上,就完全是由这一组织办理,而不让汉官插手,所以,在平三藩之乱时期设立、而且主要由汉族文学之士充任的南书房,根本无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之用意,南书房之职掌、入值文人活动之内容也说明了这点。由于议政王大臣之充任者带有贵族性,半皆贵胄,行政能力低下,且人员较多,不易保密,所以才有雍正时以少量精干的满汉官员充任的军机处的设立,而其行使议政王大臣会议职掌的根本背景,又是由于雍正之时,满汉矛盾较清初时大为缓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军机处设立后,内阁权力大大削弱而成“闲曹”,人们不禁要问,既成闲曹,何不取消?却让它一直存在到清末。还有,内阁之权与大学士之权不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一般大学士之权与个别、某些大学士之权也不能概而论之;大学士在内阁体现其权力的主要形式票拟权上,清代与明代也不一样,有轻重之分,这种问题,需要考察公文运转程序,考察在题本票拟这一环节上,究竟都有什么官员是操作者,他们在票拟这一环节上各自职掌是什么、所体现的实际权力怎样,又有怎样的变化,以上诸问题,均有必要作深入探讨。另外,制度上的专制集权与实际上的专制集权也应辨别,明清两代的情况正好鲜明地体现了这点,明清两代之皇权都在制度上高度集中,但明代在中期以后,已集中的皇权实际上是旁落于太监及某些大臣之手,而清代皇帝尤其是道光以前诸帝,则真正做到了躬自断制、乾纲独揽。它取决于皇帝的素质、能力、精力及勤政与否。

本节对有关清代政治制度史的史料作一简单介绍。

了解基本制度,应先从阅读政书以及官制专书入手。这类史籍对某一具体制度,或有不系统及语焉不详之处,还需借助其他资料。而对某一问题作深入考察,比如欲了解某一制度的具体实行情况,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的变化及其背景,以及制度的作用、影响等等,则需进一步查阅“清实录”、档案、奏议、文编、文集及官员的年谱、日记、传记等。以上只是根据史料的不同种类,从其内容的一般性特点而言。另外,笔记资料尤其是官员或某些王公、士人的笔记,对制度及相关问题也有不少记述,内容繁杂,无法用哪一性质种类概括,但对上述哪方面内容的了解,可能都有参考价值。本节拟从上述史料的内容性质及先后次序,依次作介绍。

(一)政书。

1、大清会典及事例。会典是典章制度专书,编纂特点是以衙署分目,分别记载每一衙署之设官、职掌、实行之事例及制度之变化。了解这一点,便于查找所需史料。

清朝会典共五部,依次为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几朝所修,每次所修之内容都截止到修会典时。康熙、雍正两朝所修会典,是将典制与实行之事例编在一起,自乾隆朝修会典以后,典制与事例分别编纂,典制部分名《大清会典》,它记载的是修会典时的制度,有一部分是以前旧制的延续,有一部分是改进或新增之制,并在修会典以后延续实行一段时间。事例部分,乾隆会典名《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光绪两朝所修名《大清会典事例》,是制度实行上的相关史事,反映制度上的某些变化。事例均上溯至清初,但又不是对上次所修会典之事例的照录,所以均有参考价值。

2、则例。则例是各衙署行政或某种制度比较细致的规则。与政治制度有关的,有《吏部则例》、《户部则例》、《礼部则例》、兵部的《中枢政考》、都察院的《台规》、《理藩院则例》、《宗人府则例》、《内务府现行则例》、《宫中现行则例》等等,还有更细致的如《批本处现行则例》、《吏部验封司则例》、《吏部稽勋司则例》、《吏部文选司则例》、《吏部铨选则例》、《吏部铨选满洲官员则例》、《吏部铨选汉官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科场条例》、《国子监则例》、《督捕则例》、《王公处分则例》、《八旗则例》等等。则例之纂修较会典间隔时间短,乾隆十一年规定,吏部等部则例十年一修,刑部五年一修,实际并未完全按此期限。

3、清三通。指《清朝通典》(下简称“典”)、《清朝通志》(下简称“志”)、《清朝文献通考》(下简称“考”)及《清朝续文献通考》,以上典、志、考三书皆成书于乾隆后期,记事起于清初,止于乾隆五十年,续“考”又续至宣统三年。三通是以事物性质分为类目,与政治制度有关且三书共有的是“职官”、“选举”,另外还有“典”之“州郡”、“边防”,“考”之“封建”、“四裔”,续“考”之“训政”、“归政”、“亲政”、“外交”、“”。以上三书,考之内容最详,且续至清末,故价值较高。

4、政书资料之类编。介绍以下两种。

《皇朝掌故汇编》,张寿镛等编辑,书成于光绪二十八年。其内容上自清初,下至光绪后期。分为内编、外编,按事务性质分编。每类下有编年叙事及细类分述。与政治制度有关者有:官制、铨选、荐举、考课、任子、吏胥、科举、封爵、保甲等类目及外编之外政等。

《皇朝政典类纂》,席裕福等编纂,成书于光绪二十九年,500卷。将典章分为22类编辑,其中选举、职官、外交等类与政治制度有关。

(二)专门类史籍。

1、《国朝宫史》及续编,官修。是关于清代宫廷典制及有关谕旨的专书。前者为乾隆朝所修,记事由顺治朝至乾隆二十六年。后者为嘉庆朝续编,记事接续前书,止于嘉庆十一年。该书对研究宫廷后妃制度、皇储制度及对太监的管理制度有重要价值。

2、《内阁志》,席吴鏊著,记清初至雍正年间内阁之官员、职掌、仪制等。

《内阁小志》,叶凤毛辑。记事至乾隆朝。对内阁之设官,内阁及分支机构之职掌,相关史事等有较多记述。

3、《枢垣记略》,梁章钜撰,朱智续撰。是关于军机处的专书,记事自雍正朝至光绪元年。有皇帝关于军机处之训谕、军机大臣及军机章京之任用、相关规制等等内容。

4、《八旗通志》,两种,是关于八旗诸制度、办理旗务之谕旨、旗人任官、传记等等内容的专书。先修者俗称《八旗通志》初集,记事自清初至雍正末。后修者或称《八旗通志》二集,而署名作《钦定八旗通志》,记事自清初至乾隆六十年。该书中,培养旗人入仕的官学教育的“学校志”、旗人科举的“选举制”、任官制度的“职官志”,又是直接反映政治制度的专门性内容。

5、《牧令书》。徐栋辑。此书辑录清初至道光年间地方官行政时的文告、政论文等。对了解地方治政有参考价值,其中还有专述保甲制的《保甲书》4卷。

6、《钦颁州县事宜》,著者田文镜、李卫,均多年任地方官,奉雍正帝之命撰述州县官为政之道、如何行政、注意事项等。雍正帝阅后,令刊印发州县官人手一部。此书对了解地方治政有参考价值。

7、《佐治药言》及《续佐治要言》,作者汪辉祖,曾长期任幕宾,此二书据自己之经历,具体述说辅佐长官行政时应遵守的原则、某些具体做法。作者还有《学治臆说》及《学治续说》、《学治说赘》,是据其做地方官时的亲历及见闻,结合其做幕之阅历,述经验、论治道及为官准则。

(三)编年类。

1、清实录。清实录是对清历朝实录的总称。它对每朝皇帝在位期间的重要史事按年月日编纂,其中关于政治制度方面的资料甚丰,如皇帝关于行政之上谕,官员具体行政行为之题奏、议复,以及更具体的史事,如,内外王公之封爵,政治性联姻,中央各衙署之长官及地方布按二司以上官之除授,派员出使外国,盟旗制地区之会盟政务。皇帝召见官员,对某件政务之指示。京察大计与军政。内外衙署官制之变更,地方建置,府厅州县等的增设、改设、分置、裁并。选举、考课则例之更改。科举、任官。官员建言政事、弹劾大臣。大臣犯罪之惩治。八旗旗务。边区民族之管理等等。

2、起居注。是康熙十年以后各朝按年月日编辑的皇帝日常活动的史册。其有关行政部分的内容,详细记述皇帝御门听政、召见官员时处理折本(未经批红的题本)、讨论政务、决策、下达指示的具体状况,其中颇多皇帝表达之意见及谕旨,对皇帝行使皇权、君臣之间的行政关系有比较具体的反映。

(四)档案。

档案资料具有原始性,由此所体现的价值之高,是公认的,毋庸赘言。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而言,它还有其他资料所不能比拟的特殊价值。一、反映各项制度的具体实行状况。政书等资料对制度的记述,多是概括性的,欲细致了解,作深入研究,这种记述远远不够。而制度具体实行过程中留下的档案,则是真实具体的记录。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七十多个全宗,绝大部分是按衙署分类,可以说,某一衙署之全宗,对于该机构行政制度的研究,都有这种价值。比如吏部档案中关于官员升迁调补的奏折、存堂文件,吏部议复各省官员之任免、奖惩的奏稿,各省造报的官员考绩清册,以及内阁全宗中的吏科题本等,对于研究官制中的各具体问题如任免、考核、奖惩等等,都是非常具体的史料。档案还反映公文运转程序,借此可以了解某项制度实行时的行政程序,各机关之间的行政关系,各自职责与权限,这也是政治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比如内阁全宗的刑科题本,对一件人命案的逐级上报审查、中央三法司的核拟、会题,以及最后的批红,就清楚地反映了这类情况。地方衙署也有存留下来的档案,如四川巴县档案,就有11万多件,根据它,可以了解到该县衙的具体职掌,如何分工,如何处理政务等等。

(五)奏议、文编。

这类史料,大多是奏疏、政论文的合集。如《皇清名臣奏议》、《皇清奏议》、《道咸同光四朝奏议》、《监察御史奏稿》等等,多属官员对时政的建议或议论。文编,有不少名为XX文编的专书,如贺长龄等《皇朝经世文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共三种,同一书名,分别为葛士?F、盛康、饶玉成所辑)、倚《皇朝经世文三编》、何良栋《皇朝经世文四编》……均辑录官员、士人关乎经邦济世的政论文、奏疏、文告等,按内容性质分类、排序,其中诸如吏政中的吏论、铨选、官制、考察、大吏、守令、吏胥、幕友以及保甲等类目,是直接关系政治制度的内容。以上所举诸书,贺长龄、魏源所辑《皇朝经世文编》,所收为道光六年以前之文,此前还有陆?d的《切问斋文钞》,成书于乾隆四十年,属同类史料。其他诸名为续编、三编、四编、五编、统编、新编等等,主要辑道光以后之文,因而又增有洋务等方面的类目。

(六)文集。

文集中,有一部分是某官员奏疏、文告之合集,对该官员之行政有具体反映,这类文集又以地方官居多,所以又反映出制度在某一地区实行状况及该地区治政与吏治情况,仅举几部,如于成龙《于山奏牍》、蓝鼎元《鹿洲奏疏》、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陶澍《陶文毅公奏疏》、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曾国藩《曾文正公奏稿》、沈葆桢《沈文肃公政书》、李鸿章《李肃毅伯奏议》。而康有为《戊戌奏稿》,则颇多时政议论及改革建议之文。曾任监察官者,其文集对时政得失、吏治有较多反映,如郭?《华野奏稿》。

(七)传记、年谱、日记。

官员的这类生平事迹的专书,其中对于其任官历程、官职之实践有比较系统的记述,可见政治制度及其实行之一斑。其传记,可按人查阅,不作赘举。其年谱、日记,如冯溥《易斋冯公年谱》(毛奇龄编)田雯《蒙斋年谱》(自编)、鄂尔泰《襄勤伯鄂文端公年谱》(鄂容安等编)、英和《恩福堂年谱》(自编),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等,均于官制、行政有记述。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也是一部年谱,详细地记录了自己任官经历及见闻,于道咸年间之官场、吏治状况有较多反映。日记如《翁文恭日记》、《郭嵩焘日记》等,对任官、行政等也有不少记述。

篇(7)

一、宪法学家的古典形象:政治哲人

费希特认为:“人总是有求知的意向,特别是有一种认识他所急需做的事情的意向。但发展天资与满足意向需要人的全部时间与全部力量,这就催生了一个职业阶层即学者。学者的使命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为人而存在,人的使命主要是由职业化的学者来完成。”{1}

在古代,科学知识水乳交融般地纠缠在一起,呈现出整体状态,而所有关于整体的知识统称为“哲学”。探索这种知识的人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分类,而统称为“哲人”。但随着智识的发展,不仅出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分类,就连人文科学也出现众多分支学科。事物的整体仍然属于哲学关注的对象{2},而各个部分则属于其他学科关注的对象。在现代社会科学中,宪法学关注部分事物,是部分知识。但在法律科学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学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特征。特别是在立宪主义理念与宪法至上的观念下,所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宪法问题。因此,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学的整体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哲学韵味也更加强烈。作为整体,宪法学本身就是哲学;作为部分,宪法学必须从(总体)哲学中获得理解。[1]在这一意义上,对宪法学的理解以及对宪法学家的定位,都必须首先寻求对总体哲学的理解,而古典哲学则是最为纯正的总体哲学。

由于只有哲学,没有分门别类的科学,因而古代世界只有哲人,没有分门别类的学者。因此,古代世界不可能出现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法学家”,但有关法律的思考却从一开始就存在。从事这种思考的人,后来被亚里士多德称为“思考政治问题的哲人”。古罗马的瓦罗把这类人的作品称为“神秘神学”或“政治神学”。这两类人在圣奥古斯丁眼里其实是一回事。18世纪的法理学家维科认为,这类人就是政治哲学家。{3}由此可见,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科学,原初都寄生于政治哲学中;包括宪法学家在内,所有学者的原初形象都是政治哲学家。

在古典政治哲学看来,政治是人的联合。在人的联合中,结成了形形色色的团体,国家共同体因自足性与互助性成为最高的、最权威的团体。由于人的动物性,任何曾经存在过的共同体(如城邦)或任何将来可能出现的共同体(如“欧洲共同体”)都必然立足于该社会一套特殊而根本的“意见”、“传统”、“习俗”、“宗教”等规则之上。这些非理性的规则,作为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保证了共同体的特殊性与封闭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与封闭性,使绝大多数人成为“自然洞穴”中的“囚徒”{4},从而产生个人生活最需要、最迫切的秩序。

然而,人的理性促使人反思、审视自己的生活。政治生活虽然迫不得已,但毕竟不是理想状态。因此,政治生活的尊严源于某种立足于政治并超越政治的东西。柏拉图把这种“超越”理解为人在自然洞穴中的“上升”过程。“上升”的终点是哲学,目的在于为政治社会描绘一幅善的、正当的、理性的理想蓝图。哲人的(今天意义上的学者)使命首先在于探讨并告诉人们超越于政治的理想生活是什么?用今天的话说,这种使命就是“学术追求”,即不考虑现实中的任何因素,在理论上探讨理想生活的“原型”。[2]这是所有人都不反对的“使命”,甚至有当今学者视其为唯一使命。

一般说来,由学术描绘的理想蓝图是一回事,而根据理想蓝图改造政治社会却是另一回事。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学者有没有促进政治生活达至理想生活的使命。如前所述,学者的使命在于服务人的社会生活,因此理当肩负这一责任(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同这一点)。但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哲学”对政治的关照,是彻底否定政治社会进而采取颠覆性“战术”,还是“正视”政治社会的迫切性、首要性及其当下的正当性,进而采取改良性“战术”?苏格拉底之死使柏拉图意识到后者是必然的选择,并开创了“隐讳教导”[3](与苏格拉底的“俗白教导”相对)的古典传统。

在“自然洞穴”的隐喻中,政治哲学家(古典时代的法学家属于此列,如亚里士多德)的使命首先是“上升”(走出洞穴)战略,即超越政治,追求真理,用现代话语来讲,就是学者的学术追求。其次是“下降”(回到洞穴)战术,即回归政治,改良政治,指引人的生活,用现代话语来讲,就是学者的政治担当。必须明确的是,本文所说的学者、哲人是指一个“阶层”或“共同体”。也就是说,这个“阶层”、“共同体”应该有双重使命,而不是说每一个体都必须具有双重使命。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作为一名宪法学家,学术追求无疑是必备的、首要的,政治担当则是延伸的,也是可以选择的。但一旦做了“延伸”与“选择”,就应该懂得如何关照政治,否则会适得其反,甚至会破坏、颠覆政治社会。

综上所述,古典政治哲人的特质可做如下概括:第一,胸怀理想,追求真理,力求为政治社会描绘一幅理想蓝图。第二,立足现实,服务社会,建设性地促进政治生活向着理想蓝图迈进。前者是他们的学术追求,后者是他们的政治担当。这双重使命水乳交融般地结合,构筑了他们的完美形象。

作为古代学者的总称,古典政治哲人尚有学术追求与政治担当的双重使命,那么现代学者更不能例外。就身份而言,作为学者的宪法学家当然具有学术追求的使命。而且,由于宪法学家以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为研究对象,并以民主、法治、人权、宪政为基本追求,探寻治国理政的原则、方法与实施方案,因而无疑其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担当。因此,基于学者的身份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学术追求与政治担当毫无疑问是宪法学家的双重使命。

二、学术追求:拓展研究领域,把握宪政规律,形成宪法共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

一般说来,学者应该从三个方面研究自己关涉的领域:哲学方面、历史哲学方面以及单纯的历史方面{1}40。哲学要求人们通过纯粹思辨获得永恒不变的真理,历史哲学要求人们通过曾经、已经、即将的存在(这三者属于广义的“历史”范畴)获得永恒不变的真理,因此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同一的(即追求永恒不变的真理),都属于哲学范畴,只不过达至哲学的手段不同而已。通过纯粹思辨的方法获得真理是唯心主义的方法,通过曾经、已经、即将的存在(表现为历史中的经验)获得真理是唯物主义的方法。本文秉承唯物主义的方法,认为中国宪法学家的学术追求是基于历史的方法,揭示宪政规律,寻找宪法共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

(一)发掘历史经验,拓展研究领域

科学家应该从现象中归纳出原理,然后再依据这些原理,演绎出关于现象的陈述{5}。这一论断说明了归纳与演绎是科学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科学理论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归纳,科学理论的应用主要依赖于演绎。科学理论的证明是一个满足归纳“格”的问题。归纳是基于经验所做的概括,因此归纳既是发现、又是证明命题的活动{5}65。作为一切经验科学基础的归纳方法,在精神科学这个领域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6}。

然而,归纳法的成长始终伴随着对其有效性的质疑。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归纳原理的质疑,即归纳作为一种推理方式,不能用来证明归纳原理,即不能用归纳来证明归纳{5}71。用休谟的话说就是,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方式)我们证明过吗{7}?二是对推理结论的怀疑。由于归纳推理依赖的经验材料是有限的,而这些经验材料有些反映本质,有些不反映本质,有些属性为全体所共有,有些属性只存在于部分对象中。从这些个别的、有限的经验中概括出来的,不一定是事物的共性,不一定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因此,归纳推理往往不严密,属于或然推论{5}79。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归纳法,优选受过最好检验的理论作为行动基础。因为由归纳得出的理论能够概括归纳对象(经验)的本质,至少能为已有的经验所检验。换言之,从终极意义上讲,如果没有“绝对可靠”的理论,我们就不得不选择接受过最好检验的理论,并称之为“合理的”。“合理的”是从我们知道的这个词最明显的意义上讲的:接受过最好检验的理论就是迄今为止最佳的理论,而且目前还未发现有什么更好的理论{7}25。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归纳法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做的是明确归纳法的两个“软肋”,并在运用过程中尽量予以克服。第一个“软肋”(对归纳原理的怀疑)是哲学以外的社会科学所不能解决的;而第二个“软肋”(经验的有限性)告诉我们,经验材料越多,归纳出的结论越相对可靠{7}63。因此,尽管不能穷尽所有经验材料,但一定要尽量多地发现、整理经验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使结论更科学、更合理,从而提高结论的逼真性。这也是所有科学的目的。[4]

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准则。因此,以经验为基础的归纳法,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这符合宪法学的定义,即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然而,现代宪法学是以近两百年来西方社会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概括出来的理论体系,因而摆脱不了归纳法作为或然性推论的“软肋”,即西方现代社会以外的宪法现象能接受现代宪法学的检验吗?宪法的全球化(特别是非西方文化圈宪法的兴起)、欧盟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等新的现象都充分说明,现代宪法(学)的历史性、地域性,充分暴露了现代宪法学的理论困境。为解决这一理论困境,宪法学所能做的首先是求教于历史经验{8},丰富宪法经验材料,扩大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提高宪法学的“逼真性”。

历史是人和事的记录,把人和事的经验记录下来即为历史{9}。在这一意义上,历史是经验史(在此基础上才是思想史,如下文阐述宪法学中的观念史问题)。而当今宪法学认为,宪法史就是宪法的法律史,因而“非法律性的”宪法史由此失去其价值,宪法的非法律现象(如宪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现象)也未能进人宪法学视野{10}。也就是说,当今宪法学是以宪法的法律现象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对宪法的“非法律性”现象则缺乏关照,甚至否定非法律性宪法现象存在的合理价值。笔者认为,当代宪法学必须扩大宪法的历史视域,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将目前能够把握的各种宪法现象纳人宪法学视域,以对现有的宪法理论与研究范式做出修正。在科学方法上,无论库恩的范式理论,还是波普尔的证伪理论都认为,面对新的经验,我们应该去修正理论,而不是削足适履、为理论辩护而否定新的经验。

(二)洞悉历史逻辑,把握宪政规律

人类政治从古代过渡到近现代的核心标志,就是宪政的产生。正是近现代宪法的产生,人类政治才由“权力支配法律”的时代进人“法律支配权力”的时代;正是近现代宪政的产生,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才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法律状态”;正是近现代宪政的产生,人类曾引以为豪的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才演进为代议共和式民主{11}。因此,宪政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治国理政方式的变化。在这一意义上,研究治国理政方式的变迁,在本质上就是要洞悉历史逻辑,厘清宪政思想的历史演变,把握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总结宪政建设的成败得失。

历史首先是经验事件,事件背后的思想(而不是事件本身)则形成相互关联的逻辑链条。当人们只观察事件而不洞悉背后的思想时,历史就表现为一系列杂乱无章的经验事件。在这一意义上,历史不仅是经验史,更是思想史。作为思想史,历史表现为理性的自我发展,因而历史过程便是一个逻辑过程。可以说,历史的转化就是将逻辑的转化置于一个时间标尺上。因此,历史只不过是一种逻辑。在这里,逻辑的先后关系并没有被时间的先后关系所取代,相反却被它丰富和加强了。所以,历史中的事件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而且,我们对一个历史过程的认识不仅是经验的,也是先验的,据此能够看出它的必然性{12}。这一史学观告诫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中的经验,更要明晰隐藏在经验背后的思想与逻辑。只有如此,才能把握历史规律,洞悉我们所处的历史坐标,找到未来的发展方向。据此,中国宪法学尤须考虑宪政发展的历史逻辑,明确具体宪政制度对历史的继承与发展。

首先,纵观宪政史,到目前为止,西方宪法似乎经历了一个从政治观念(古典社会)到政治宣言(资产阶级革命阶段,如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到政治法(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通过制宪的方式确认革命时期的政治宣言)再到今天的宪法法(通过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真正成为立法的依据、人们的最高行为准则以及司法机关的最高裁判规则)的发展过程。很显然,这一过程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这一过程符合人类认识的逻辑,因而是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发展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这可以说是宪法发展的普遍规律。

在政治观念阶段,思想家们讨论了宪法的政治哲学,主要问题是宪法、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宪法与法律、道德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为宪法法的产生奠定思想基础。在政治宣言阶段,政治家们主要是描绘社会的理想蓝图,提出社会变革的价值追求,为成文宪法的产生奠定坚实基础。在政治法阶段,宪法文本得以产生,但其政治功能远大于法律功能,宪法作为名义上的根本法未能实际主导整个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相关部门法如民法等反而成为现实社会治理的主要规则。在宪法法阶段,宪法的法律属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根本法地位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一切法律都可能成为宪法的审查对象,而政治形态则表现为宪法政治即“宪政”。

由于文化的特殊性,近一百年来的中国宪法与政治革命如影随形。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宪法一直是革命的纲领。只是到现行《宪法》颁布之后,宪法作为革命理念与成果的色彩才得以淡化。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宪政还处于政治法发展阶段。然而问题在于,由于没有正确的历史观,不能洞悉宪政规律与中国宪制所处的历史阶段,因而我们总是习惯于以西方当下的宪法法审视作为政治法的中国宪法。如有学者基于宪法法,认为宪法的功能体现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而由于中国宪法没有被司法适用,因此出现了“宪法无用论”;由于不能理解处于政治法阶段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践之间的不一致性,因而不能理解由《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引发的宪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论。因此,如果能正确理解宪政发展的一般阶段、各阶段宪法实践的一般特点,以及中国宪法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对中国宪法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指责,也不会有过于苛刻的要求。相反,实事求是的态度则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宪法,从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方案,以推动宪法从政治法向宪法法的转变。

其次,一国宪法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本国的文化传统,因此对一国宪法的评价,不能仅限于横向比较研究,还应该对其进行纵向历史考察。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宪法以西方分散型文化传统为基础。而中国宪法一百多年来的发展之所以一波三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初以西方现代宪法为蓝本(比较典型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因而在被历史的车轮碾得粉碎后,才逐渐吸收中国的传统文化(集中型文化)。现行宪法体制(民主集中制)与中国传统文化内在逻辑的耦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历史传统对宪法的影响,决定了我们对具体制度的理解,不能仅与他国宪法做横向比较,还要对之进行纵向考察。例如,如果不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近代中国的主要问题、孙中山政党思想的演变,以及后来国共两党对孙中山政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而仅以现代西方政党理论与制度作为研究工具,那么就不能合理评价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而且,这种对政党制度的研究还可能导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结果。因此,既做横向比较研究,又做纵向历史探究,是中国宪法学理解、解释中国宪政的重要途径。

(三)立足客观实在,形成宪法共识

一般说来,社会科学的对象往往是文化事件。[5]进人科学研究范畴的文化事件总是由事实与价值两个要素组成。因此在逻辑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科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式。事实判断就是要对事实做客观描述,以厘清事件本身的各种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价值判断则可以理解为“关于受到我们行动影响的现象是卑下的或是正当的评价”,{13}因而具有极大的主观性。然而,自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哲学论断后,人们即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构建整个社会科学,而事实判断的科学功能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把理论当作历史的客观事实。这种方法给社会科学带来的危害极大:“由于选择出来的概念标准所产生的类型系列,因而好像是具有规律必然性的类型的历史次序。于是,概念的逻辑秩序这一方面,和概念在空间、时间和因果连接中的经验秩序这另一方面,显得如此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以致为了在实在中证明结构的真正有效而对实在施加强力的尝试,几乎不可避免了。”{13}51-52现代西方宪法观正是如此。

现代西方宪法立基于西方人的文化传统,记载了西方人的价值观,回答了“宪法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宪法是什么”),这是非常典型的价值判断。当人们毋庸置疑地把这种特定地域的文化价值作为普适价值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韦伯所说的“为了在实在中证明结构的真正有效而对实在施加强力”,亦即为了证明理论的有效性,总是无视、贬低、否定新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去反思理论。这正是现代宪法学的现状。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非西方社会的文化价值逐渐得到相应社会的认同。这样,与西方宪法的冲突就不可避免。由于价值的主观性与片面性,使各宪法之间无法形成主观上的有效性,更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然而,由于科学总有一种普适化倾向(这种倾向是正当的),因而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形成共识。这就要求我们改变这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宪法学理论。

由于宪法学研究者之间的共识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而客观性有赖于遵循价值无涉的研究原则,{13}22客观描述研究对象,因此,探求宪法学的客观性,必须首先对宪法进行事实判断。社会学家涂尔干对这一研究方法曾做过精彩阐述{14}。

宪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努力描述宪法固有的本性,即客观实在性,以此告诉人们宪法是什么,从而阐释其客观性、实在性与历史必然性。这一描述、阐释如能统摄所有宪法类型,则说明其理论是合理的、科学的、逼真的。如有例外,则说明这一描述缺乏科学性。因此,客观、有效地回答“宪法是什么”,实际上即寻找到了宪法的同一性,为宪法学搭建起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在这种共识基础上,即可把特定宪法放在特定文化传统与现实生活之中(即特定的共同体中),追问“宪法应该是什么”,以回答宪法的正当性基础与精神价值。然而,文化传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宪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相同。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以客观性、必然性、同一性、普适性为基础的宪法共识,来源于对宪法进行的事实判断,而差异性则源于对宪法进行的价值抉择。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宪法是什么”做一个统而概之的回答,因而是个客观共识问题。但对“宪法应该是什么”只能基于特定语境做具体回答,因而是个地方性价值问题。然而,基于宪法学的科学性要求,我们又必须在事实判断基础上探求宪法的价值抉择,而不是本末倒置地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构建宪法共识。因此,我们并不否认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运用的必要,只是必须明确价值判断的科学功能(解决宪法的正当性问题)、适用范围以及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关系。

(四)围绕中国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

解释、解决社会问题既是社会科学的使命,也是社会科学的生命力所在。自1970年代后,社会科学的应用性和现实性不断增强,出现了“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知识产生方式,取代了以往“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产生方式。当下社会科学在追求增加人类社会知识这一目标中,更加关注当下社会问题的解决{15}。在这一意义上,宪法学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问题为中心,以解释、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问题为己任,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这既是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也是中国宪法学生命力之所在。笔者以为,正当性、基本功能、根本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中心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规定性。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在于正确地解释这三个维度,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问题。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正当性的根本方法。一切权力,甚至包括一切生活,都要求为自身辩护。[6]一部宪法也是如此,也必须为自身的正当性辩护,以回答“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以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等问题。世界各国宪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回答自身的正当性:一是将宪法的正当性建立在超验的基础之上,如西方宪法将“天赋人权”作为其正当性基础,伊斯兰世界将宗教信仰作为宪法的正当性基础。这种将“天命”、“宗教信仰”、“绝对精神”等主观意识作为宪法正当性基础的,可统称为“唯心主义”宪法观。与唯心主义宪法观相对应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宪法观,它将宪法的正当性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宪法的正当性。然而,物质生活条件总是表现为客观的、连续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通过历史叙述物质生活条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以证成宪法的正当性,是历史唯物主义宪法的重要特点,如《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我国宪法序言记录了中国近一百年来的重大历史事件,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发展和重大社会变革,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宝贵经验。正是通过叙述历史,制宪者确立了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以及制宪目的和宪法指导思想。宪法把这些“经验”、“宗旨”、“目标”、“思想”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这种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宪者试图通过历史性的叙述表明,中国需要宪法,但需要的不是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宪法,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因此,“序言”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正当性。由于建立在客观实在的基础上,并通过历史来展现这种客观实在,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是理解中国宪法正当性的根本方法。

第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功能。[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双重功能为: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两者的地位并不平行,前者以后者为目的。因为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则是多数人的统治,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正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就是试图抑制国家权力的恶,发扬国家权力的善,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宪法在强调规范国家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进行有效配置,保证国家机关既能够充分行使权力,又能在法制轨道上行使权力。同时,国家权力还应受到有效监督,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本精神。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权力主体在分工合作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强化对各权力主体的监督,如何建设民有、民享、民治的法治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课题。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而人权是一国公民尊严和地位的体现,人权保障是一国民主与法治状况的反映。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因而如果失去对人权的价值追求,缺乏保障人权的机制,就不能称为真正的宪法。从公民主体性而言,正是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使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同时,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在实现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宪法自身的活力,使宪法真正得到公民的信仰。而且,我国在公民权保障方面的发展路径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是在人民逐步解决温饱问题的情况下,实现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而逐步扩大公民政治自由权的范围,不断提高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确认与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的重要功能。如何促进这一功能的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重要课题。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政治制度。历史经验表明,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现代政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然而,我国宪法中的主权在民原则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与西方阶级虚无论的主权在民原则有着本质区别。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了我国权力配置的基本方式。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权力配置方式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个国家有许多起不同作用的政治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工会制度、军事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统一性,决定了这些政治制度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并构成一定的政治制度体系。在这个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凝聚、协调政治制度体系的作用,支配着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是根本(或基本)政治制度。”{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凝聚、协调、支配地位,使其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宪法学家首先应该解读宪法的政治基础,阐释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当性,而不是抨击甚至否定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宪法学的职业性质决定的。[8]其次,在阐释人大制度正当性的基础上,坚持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坚持民主集中的权力配置原则,坚持一院制的结构模式,坚持党的领导。在四个“坚持”的基础上,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如健全各级人大的组织制度,完善人大议事制度,提高代表综合素质与参政议政能力等。最后,以促进人大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己任,解释、构建、完善、说明相关法律制度。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宪法的法律实现。而能否实现人大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促进人大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判断“解释”、“构建”、“完善”、“说明”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三、政治担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正如前文所言,笔者将费希特的“单纯的历史”理解为(曾经的、已经的、即将的)存在,特指人的社会生活,属于政治范畴,而如何将普遍真理与当下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则是学者的“政治担当”。因此,学者们运用第一、二层面的知识(哲学与历史哲学)关注人的社会活动,就是其政治担当。具体说来,中国宪法学家的政治担当就是以宪法为媒介,运用宪法知识改进中国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现代宪法学视野中,民主政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形态。虽然当今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异常复杂,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仅将民主政治作为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而且将其视为不懈奋斗的目标。党的十七大即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时至今日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国际、国内环境已基本形成。基于此,笔者将中国宪法学家的政治担当概括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中国国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以中国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形态。中国社会的基本状况(即国情)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民主政治建设要从中国国情出发。[9]因此,宪法学家要服务于民主政治就必须理解其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当前,国人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评价不高,有学者甚至希望通过照搬、照抄西方模式,一夜之间建立民主政治。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不理解民主政治所立基的中国国情及其特殊性。中国国情极其复杂,方方面面的问题颇多。本文在此简略介绍决定中国国情的三个基质因素及其对当下政治的深刻影响。

1.传统文化:国情的历史之维

人是文化的动物,由特定文化传统所决定。因此,描述任何社会的当下境况,都须追问这个社会的文化。[10]文化是特定民族在特定历史传统下的“生活样法”。[11]首先,文化乃是特定民族智性、心性、德性与生存智慧的凝结、积累、总结、传承与丰富{17}。因此,文化是一种集体智慧。宪法、法律等社会现象只是部分表达这种集体智慧。其次,文化作为一种集体智慧,是长期实践的结果。最后,文化作为长期实践的集体智慧,具有历史的“惯性”。[12]这种惯性使文化具有继往开来的历史趋势,从而具有延续性。并且,文化的历史越悠久,则其惯性表现得越强烈,越不易改变,即使改变,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与相当大的成本。因此,文化也会成为“历史的包袱”。[13]尽管如此,但为了维持最基本的价值与秩序,不可能暴风骤雨式地卸下这一包袱,而必须背上它慢慢前行,在适当的时候,不知不觉、一点一滴地卸下包袱中的旧东西,并填充新东西。在上述意义上,文化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当下境况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可以说,任何社会变革,都是在尊重传统、尊重秩序基础上进行的适当调整,它根本不可能割断文化的延续性。

与西方文化传统(笔者将其界定为分散性文化)不同,中国传统文化是集中统一型文化。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中国传统文化无论观念上,还是经验上,都强调一个统一的中心,并基于此中心,演绎出不同层级的次级文化,形成了“万物归一”的思维模式。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属于统一型文化。在与西方分散型文化相对的意义上,也可称为集中型文化。(2)中国传统文化是一元文化,始终强调世界的一元性,以及基于一元性所构建的和谐社会。这种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宪制的集体主义品格,且与“民主集中制”高度契合:在内涵方面,“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8}宪法典从整体出发来界定根本法,强调“整体”;在形式结构方面,《宪法》的“总纲”凸现出国家的整体布局,其次才是作为部分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构”;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虽然也存在国家职权的划分与分工,但所有权力都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权力划分(注意我们是“职权划分”);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制度安排上突出“集中”。以上这些方面,都足以体现我国宪法的整体主义思维模式。

从中国近现代史看,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以西方文化为背景,但其在中国的失败,促进了“新三民主义”与“宪政三阶段”的诞生,这标志着中国政治思想即将背离西方的政治逻辑。自此以后,无论中国国民党,还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实践中,都抛弃了西方的经典宪法模式,探讨中国自己的道路。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特色”早就已经萌芽。

2.新三民主义:国情的现代之维

纵观民主政治在西方世界几百年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其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以民族国家为依托。人们普遍认为,民族国家是现代西方社会建构的共同体,于1800年前后在西方逐渐取得支配性地位{19}。在这一时期,立宪主义、民主政治等孪生思潮蓬勃发展。时至今日,不难发现,民族国家强大的地方(如欧美等国家),民主政治的实践就较好,那些处于战乱、分裂的国家,基本无民主政治可言。据此可见,民族国家的强大与繁荣直接关涉民主政治的实践。当今不少人都惊叹,甚至垂涎于美国的民主政治,并把它归结为联邦党人的功劳,但仔细研读《联邦党人文集》不难发现,美国建国者的最大功绩在于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之理念,而不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二是以科学技术为依托的经济力量。科学技术与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古典思想看来,正义需要沉思的生活,依赖以实践为基础的技术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始终是最危险的幻想{20}。自马基雅维利以来的现代人文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乃是实践自由,只有依靠科学,人类才可能从自然中分离出来,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20}2。在此理念下,西方世界经历几次工业革命,生产大量商品,从而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并有余力追求人的尊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是使人有尊严的政治)。从当今世界的情况看,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说来其民主政治大多欣欣向荣,贫穷落后的国家则往往无民主政治可言。因此,从历史角度看,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水平常常存在正相关关系。从上述意义可见,以科学技术为依托的经济力量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三是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民权”。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从而将人从自然、集体中解脱出来,并为自由奠定坚实基础。而在自由状态中展现自我精神价值,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则是民权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民族”、“民生”、“民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三个基本因素,只是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而已。就中西方而言,由于西方现代化较早,三者在历史上基本是“历时性”地依次经过;而中国的现代化较晚,三者在历史上基本是“共时性”的,这正是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复杂性所在。

在中国,孙中山先生最早看到三因素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意义,并将中国问题概括为三民主义,后来国共两党都提出要继承“三民主义”。然而,基于对“民权”、“民生”、“民族”三者关系的不同理解,国共两党对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由于国民党不能认识“民权”、“民生”对于“民族”的意义,因而孤立地理解民族主义,认为只要军事革命完成,宪法、宪政就可实现。关于这一点,钱端升先生认为,当时中国最大最急的任务在于维持国内治安,增进行政效率,发展国民经济,从而完成国民革命—“三民主义的革命”;“三民主义的革命”成功了,则民治民权尽在其中,宪政自然是顺水之舟,不求自来,因此,当政者不要急于字面宪法的完成,而应努力于政治经济的改进{17}178如果定要立宪,则也要明白,它只是借用宪法的名义,“简要,切合国情,不涉理想,也不夸大”,而成为国家组织大纲{17}179。这种认识本质上是通过强化国家权力、增进国家经济实力等方式,强化国家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形成现代民族国家。这正是现代“民族主义”的应有之意。但问题在于,国民党未能理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关注“民生”、“民权”对于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意义,更未能将国家建设取得的成果循序渐进地转化为公民个人的福祉(包括民生、民权),因而将公民个人的福祉机械地置于国家建设之后。因此,在国家统一后的一段时期内,只有形式的国家而没有实质的个人,国家不为个人所有而为一个政党所有,一党专制与党政不分的“训政”随之成为从军政到宪政的过渡阶段。

然而,共产党自革命之日起,就充分理解“民权”、“民生”、“民族”三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民生”是“民族”的根本动力,“民族”是“民生”的必要条件;“民权”是“民族”的根本价值,“民族”是“民权”的根本保障;“民生”是“民权”的物质条件,“民权”是“民生”的价值升华。可见,三者中任何一项的实现都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其他两项的实现,单纯地实现其一都是不可能的;三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本质上表现为国家与个人(在法的视野中表现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即国家的存在以个人的存在为目的,不以个人为目的的国家既无价值也不可能“现实”地存在,但个人的存在离不开国家的存在,离开国家的个人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在进行民族国家建设的同时(而不是之后),必须与之相适应地进行以个人为中心的民生与民权建设。因此,逻辑上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军政、以政权建设为核心的训政、以民生与民权建设为核心的宪政三个阶段,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是空间上的相互渗透关系。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考量,共产党几乎没有考虑“三阶段”理论。尽管“民族”、“民生”、“民权”相互依存,因而理应表现为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但由于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问题存在差异,这个平衡点势必也会存在差异,并致使其中之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表现得特别突出,从而成为问题的根本矛盾。

应该说,“三民主义”揭示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并将其中国化(这在某种意义上大概是孙中山先生能够成为“国父”的重要原因)。尽管三者之关系在当下中国的表现不同于过去,但这三要素及其新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在民权高涨,民主政治大力推进的今天,仍要历史地、辩证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谨防在将民权作为民主政治的唯一考量因素而不顾其他两个因素的情况下,激情地呼吁民主。否则,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悲情”的。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民权建设一直伴随着民生建设而展开,民生建设始终是民权建设的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以民生为中心的社会建设”的新论断。

3.自由民主:国情的西方之维

无论是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还是近现代中国问题(民族、民生、民权),都是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入侵背景下提出的。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清王朝举国上下为之震惊,“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应运而生。中法战争失败说明洋务运动的“坚船利炮”不能解决中国问题,随后催生了维新变法的改良派,自此西方民主政治思潮进入中国思想家、政治家的视野。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开端,中国历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着民族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的开始。以严复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以英国为榜样,提出“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主张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建立“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其中,民权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要求建立一个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民主共和国。“无论是虚君共和也好,还是民主立宪与民主共和,都是形式,但实质一致,即要求从君主专制和封建官僚统治体系走向适应现代经济基础的民主分权制。因此,改良派与革命派的手段虽有不同,但在目标上却是相似的,都是西方启蒙思想的继承者与践行者。”{21}后来,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将民主作为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与国家政治形态。中国现行宪法不仅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还规定了“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纵观中国近现代史,人们对西方自由民主的价值,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承认肯定,最后到积极促进的发展历程。在这一意义上,自由民主是中国国情的重要维度,并随着民族、民生问题的解决而进一步提升其重要性。

然而,尽管当下的政界、思想界乃至普通民众都接受自由民主的价值理念,并形成基本共识,但通过什么制度、以什么速度来实现,却存在严重分歧。比如有学者倾向于通过借鉴西方的分权政治制度予以实现,政治家则倾向于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予以实现。笔者认为,西方分权政治制度总体体现了西方分散型文化传统,是西方人心智与生活方式的反映,从总体上对其予以借鉴,不能解决中国人的问题,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失败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当下“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安排,既体现了中国大一统的文化,也有利于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当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矛盾(即到底民主是主导方面,还是集中是主导方面)是历史性的。另外,有学者总想一蹴而就地实现民主,政治家则倾向于循序渐进地推进。笔者认为,从历史经验看,民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其发展程度取决于民族建设(强大、统一、有序的国家)与民生建设(核心是经济问题),若没有这两个基础,民主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毫无疑问,国情的这三个基本因素从整体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的历史必然性。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仅仅将“中国特色”作为政治口号。其实,在古典政治哲学的视野中,封闭性、差异性是共同体(国家是其形态之一)的本质,因而是绝对的,而开放性、同一性则是相对的、暂时的。在这一意义上,现代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可以说,不理解“中国特色”,就不可能产生解决中国问题的政治智慧。

(二)宪法思维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

尽管有不少学科的学者服务于社会的方式是将其理论直接运用于社会,但宪法学家则必须以宪法为媒介,将其理论间接地运用于社会生活,而不能抛开宪法规范径直地运用理论。在这一意义上,宪法学家不仅要具备一般学者所具有的理论思维,还必须具备高超的宪法思维。本文将宪法思维界定为运用宪法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1.宪法思维是法治思维

从价值角度而言,宪法思维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同时融合民主与法治的精髓。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法国《人权宣言》认为,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正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催生了宪法,宪法中的各项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保障人权服务。因此,是否有效保障人权是衡量一部宪法是否优良的重要指标。甚至可以说,不保障人权、不体现人性尊严的宪法不足以称之为宪法。同样,宪法思维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标,是“以人为本”的思维。它从人的角度观察世界、用人的思想思考世界,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转换为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保障人权实现宪法自身的价值。同时,民主和法治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两项基本价值。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其精髓在于人民是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者,体现了人民对政治参与的诉求,也是人民作为宪法主体地位的彰显。法治即“法的统治”,它要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2}。法治的精髓在于政府受到普遍制定的法律规制。然而,民主与法治又是两个容易被人扭曲的概念,譬如民主易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而法治则易成为当权者凭借法律恣意侵犯人权的工具。而宪法思维则将民主与法治的精髓较好地融合在一起,共同为保障人权服务:宪法思维是民主的思维,它通过制度安排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宪法思维也是法治的思维,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权力的执掌者尊重宪法的极大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宪法、崇敬宪法的良好氛围。可以说,宪法思维既使民主处于法治范围内,又使法治具有深厚的民主基础,并使两者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法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宪法思维是历史思维

宪法思维兼顾传统、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宪法是一个民族传统的积淀。作为主观性范畴的宪法思维,在思维者头脑中形成的过程,就是与传统观念的冲突与融合过程;作为具有客观性质的宪法思维,在形成过程中,也必然会受外在于思维者的文化背景影响,从而带有传统的烙印。因此,解读宪法,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不可忽略历史的延续性、传统的深刻性和文化的传承性。唯回溯历史、回顾传统、回归文化,方能全面、透彻地把握宪法。同时,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其主要的指向对象是现实社会关系,而宪法思维毕竟是现时代人的头脑中形成的主观认知,因而现实环境对宪法思维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宪法思维的立足点,在于其赖以存在的现实社会,它关照现实生活以及社会运行实际,并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主要着力点。此外,宪法不仅是传统的产物,不仅以现实世界作为其主要作用场域,而且宪法还关注未来。当代立宪主义的根本精神之一,在于透过主张拉长的时间规范对后代子孙进行规范控制{23}。因此,宪法思维以构筑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为主要目标,以一种长远的未来眼光,注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宪法思维的传统性、现实性与未来性并不是孤立的。它关注不同世代的宪法对话,以宪法为媒介将不同世代的人类利益集合在一起,并进行合理分配。

3.宪法思维是综合思维

宪法思维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思维。其一,宪法思维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植根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它主张市场开放、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并为市场运行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宪法思维要求执政者尊重市场、尊重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办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其二,宪法思维是以民主政治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它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同时,宪法肯定国家的民主性质,规定国家的民主制度,明确人民的民主权利,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宪法思维要求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人民的意志,并通过合乎民主的方式执政。其三,宪法思维是以宽容文化为导向的思维。宪法不仅是有形的制度,也是无形的文化。宪法是自由民主文化的产物,因而先天地具有浪漫主义文化气质。它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为多元文化的表达和繁荣提供制度空间。宪法思维要求执政者尊重多元文化,努力推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文化氛围。其四,宪法思维是以和谐社会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是制宪过程中人民共识的产物,是社会各阶层相互妥协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渠道。宪法思维要求执政者合理疏导社会矛盾,重视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安排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

(三)政治智慧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

政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总称,因此政治智慧是实践智慧(与理论思维相对),受制于人的心智与经验。由于人的心智与经验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政治智慧没有统一的理论与固定的形态。尽管如此,但纵观理论家的思考与政治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将政治智慧界定为主体通过理论(或信念)改良政治生活的活动,因此是主体处理理论与政治之关系的实践活动。据此,可把政治智慧分解为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主体;二是政治;三是理论。由于政治要求主体正视现实,理论要求主体追求绝对真理,而人的生活要求政治与理论审慎妥协,这就要求学者在两个极端(正视现实与追求真理)之间寻求妥协的技术:表达技艺。因此,在内容上,可以把政治智慧界定为学者在正视现实基础上通过高超的表达技艺,实现理论与政治之间审慎妥协的活动。

1.正视现实是政治智慧的源泉

宪法学家要运用自己的理论解决现实问题,不仅要有成熟的理论,更须“正视”现实。“正视”要求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区分主观价值与客观存在。对于社会问题,须首先追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来的,并客观评价它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正视”既不等于为现实辩护,也不等于不批判,而是将其作为批判、构建、完善、变革的前提。因此,这样的批判是“睁开眼睛批判”,而不是“闭上眼睛批判”。

“正视”首先是一种为学的方法。它要求我们在批判之前设身处地地理解批判的对象,客观评价它的历史基础、当下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以及在未来历史变迁中,这些基础与条件是否存在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唯有如此,才不仅能够确立战略(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终极目标),更能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巧妙灵活地确立、运用“战术”(不同历史阶段内的具体方法)。因此,作为一种方法,“正视”不是保守守旧、固步自封、原地踏步。相反,它是为了更有的放矢、更富建设性、更具可行性的“批判”。其次,“正视”还是一种为学的态度、一种精神境界。许多政治道路的确立与选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并不依凭于个人的喜好,绝大多数是某一精英阶层甚至是历史(本质上是所有人的无意识)的选择。这种选择凝聚着前人的经验与智慧。从主体上看,“正视”当下政治,就是理解前人的智慧,设身处地地“思前人之所思”,“想前人之所想”,而不是“两耳塞豆”,“思自己之所思”,“想自己之所想”。因此,“正视”在方法上要求理解并超越前人,而不是抛弃,甚至彻底否定前人。这是一种“谦逊”的美德。对于个人,这种美德关乎道德修养与生活品质;对于民族,这种美德关乎社会进步与法治文明(俗话说,“文明源于道德”)。美国宪法的良好实施并不是因为宪法文本多么完美(任何法律、制度都有缺陷),而在于“谦逊”与“妥协”的民族精神(如“遵循先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谦逊精神的体现)。这样,每个人都会审慎地运用自己的权利与权力。基于此,笔者认为,美德不是法律之外的抽象说教,而是存在于法律之中的活的灵魂,并在为学、为人、为事中得以表现。因此,方法即态度,方法即精神,一体两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关注当下的倾向越来越强。然而,由于有些学者仅仅只看到当下,因而要么抛开法律而屈服于现实,表现出为现实辩护;要么直接运用现行法律,批判现实与法律严重脱节;更有甚者用西方的制度与理论体无完肤地批判现实与制度。在笔者看来,忽视“当下”的历史性是一些学者不能客观“正视”当下政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历史包括过去、现在与未来。回顾“过去”,就能知道当下的“源流”;洞悉“现在”,就能准确把握眼前的根本矛盾;把握历史的逻辑,就能寻找到未来的方向。基于此,“看问题不要孤立地看,要看到历史,要有历史意识,懂得历史渊源,这是基础。有了历史意识和历史调查,法律基础才更成熟,才会懂得某些案件该怎么处理,某些冲突该怎么防止,防止它成为法律事件。有的成为法律事件很好,有的成为法律事件不好,很麻烦,要制止。”{24}

为了“正视”现实,宪法学家应该“培育一种基于宪法的政治意识,尤其是培养基于宪法序言的政治意识。中国宪法序言跟任何国家都不一样,就是中国特色,是中国政法制度的基础,是一种艺术。”{24}在我们看来,《宪法》序言与《宪法》第一条是中国宪法的灵魂,也是其他制度的基础,是理解中国宪法的钥匙。序言阐述了中国宪法的历史正当性:通过历史的梳理,制宪者实际上在告诉人们,中国需要宪法,但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宪法,而需要基于中国历史与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宪法第一条则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本质—人民民主专政。所有其他制度(包括人大制度)都是在这一决断基础上做出的。遗憾的是,由于一些中国宪法学家将宪法与法律相等同,因而将其注意力都集中于制度规范,从而忽视了宪法中的政治考量。

2.审慎妥协是政治智慧的灵魂

政治智慧是处理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高超艺术的总称。然而,关于人与人类事物的理论,人们最早关注的要么是最佳秩序、正义的秩序,要么是自然状态。但这两种理论关注的都是最理想、最简单的情况(这就像牛顿第一定律描述的“没有摩擦力”的情况一样),它们绝大多数是并不存在的“假设”,不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但现实政治生活总是千变万化,甚至是非理性的,因而没有纯粹的正义,并且每一种社会秩序都根本有别于自然状态。因此,政治智慧总是与例外、修正、平衡、折衷或混合打交道。这是因为,当“形而上学的权利在进人El常生活时,就像光线在穿过厚厚的介质一样,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它们笔直的线路被扭曲了”,既然“社会的目标有着最大可能的复杂性”,“原初的人权”就无法坚持“在原先方向上的那种简洁性了”,“[这些权利]在形而上学上有多么真切,它们在道德和政治上就有多么虚假。”因此,政治智慧需要“最精妙复杂的技巧”{25}。

由于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简单性与有限性,而人的政治生活具有复杂性与无限性,因而当我们观察现实时,视角可能单一,理解在多数情况下则可能片面,故任何对现实的改造都必须审慎。因此,政治智慧需要“审慎”,而不需要“激情”(它是理论的美德)。用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柏克的话说:“审慎,是一切事物的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美德。审慎不仅是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中的首要价值,也是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指导者、调节者和标准。”[14]虽然审慎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应该对之形成如下共识:首先,审慎反对走极端,要求遵循“中道”,即寻找“过度和不及的居间者”{26}。具体说来,不要直接用理论代替现实,将理论不折不扣地实现,因此审慎要求理论“打折扣”。其次,审慎反对一蹴而就,要求循序渐进。社会生活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理论的实现也必须循序渐进。最后,审慎不仅需要批判的武器,更需要肯定现实的态度,这一点前文已经做了讨论。

因此,审慎要求遵循“中道”,而“中道”需要在两个极端之间相互“妥协”。在这一意义上,“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而妥协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的一方或多方,为推动事物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采取非对抗性方式以解决矛盾而遵循的思维方式、处事准则和制度规范。在古典时代,社会相对单一,妥协主要指政治与哲学的妥协。笔者以为,这是人类社会最源初、最基本的妥协。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在社会多元化与权利(力)分立化的情况下,妥协主要指主体之间的妥协。因此,宪法学家与政治, 家之间也应该妥协,以达成最低限度的政治共识。只有这样,才能交流、沟通与对话,从而实现理论对社会的有效关怀。

3.表达技艺是政治智慧的手段

在古典政治哲学看来,真理就其本性而言具有“癫狂性(madness) ”。也可以说,就其本性而言,真理与政治社会往往并不相容:为维护自己的绝对自由,真理必然会漠视一切道德习俗、怀疑和亵渎一切宗教和神圣。因此,哲学作为一种纯粹的知性追求,对于政治社会来说很可能是危险的、颠覆性的。然而,政治生活是人不可逾越的一个过程,绝对脱离现实的政治生活是不可能的,因而人必须正视它的存在。因此,“正视现实”(即政治)与“超越政治”(即真理)使人面临两难的境地[15]。

尽管真理对政治可能具有颠覆性影响,但政治生活又是人无法回避的。因此,学者既要表达真理以改造社会,又要考虑政治社会的现实状况,这就要求其表达必须具有高超的技艺。古典哲人将这一技艺概括为“隐微修辞”,亦即要求表达要言语适度,切忌原封不动地将癫狂的思想予以直白表达。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学者的真理往往是少数人的知性活动,而大多数人生活在不合理的“意见”(与真理相对)之中。由于意见对维系社会秩序是必须的,因而在这一意义上,不合理的“意见”具有了合理性。因此,理论对“意见”应给予必要的尊重,而不是一味地用知性真诚改造,甚至取代社会“意见”,否则会导致社会的失序。古希腊人以“毒害青少年”为名,判处苏格拉底死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关涉社会基本价值与秩序的宪法学,必须关照中国宪法,对历史传统、当下问题、社会生活、宪法体制等给予深切理解,切不可脱离现实,不顾历史本身的发展逻辑,一味地用西方宪法改造中国,用理想代替现实。其次,相对于“意见”而言,知性真诚毕竟是理想。为了实现知性真诚对社会的改造,真理必须被表达(书面或口头)出来,以促进社会向美好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真理与当下“意见”可能会存在冲突,而“意见”对于维系当下社会秩序又是必须的。因此,为解决这对矛盾,古典政治哲学在表达过程中力求“言语适度”。古人将其称为“隐微修辞”,“政治上有忌讳而不直言的‘真正的教导”,,这与任何人都能一读(听)就懂的“俗白教导”相对立。笔者认为,古典政治哲学坚持“言语适度”的表达技艺,还有一个原因即自己的真理不一定正确,即便正确也可能具有相对性。“言语适度”是一种不十分确信的表现,是基于对个人有限性的认识。因此,古典哲人始终对理论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对现实始终给予几分尊重。这既是一种谦逊的态度,也是宪法最为重要的精神。如果没有这种精神与理念,而仅凭法律技术,宪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结语

一切有价值的思想都产生于对当下的忧患意识。尽管中国宪法学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但对中国社会的解释仍然相对乏力,其社会贡献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并不相称。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提出了本文的命题。虽然文中的许多观点有待推敲,但希望抛砖引玉,能引起共鸣。

【注释】

[1]“人们只有借助部分才可理解整体,但何为部分,唯在对整体具有一种‘前理解’时,方能知晓。”(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2.)

[2]实际上,自然科学的许多理论也是如此。如牛顿“第一定律”假设的无摩擦力的“理想状态”。

[3]“‘隐讳教导’则是只有少数训练有素而且仔细阅读的人反复琢磨文本才能领会。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古典政治哲人’深刻地认识到哲学与政治的冲突,因为哲学是一种力图以‘真理’取代‘意见’的知性活动,但任何‘政治社会’的存在却离不开该社会的‘意见’即该社会的主流道德和宗教信念,以及以这种主流道德和宗教为基础制定的法律;如果这些‘意见’被‘哲学’颠覆,也就可能导致该政治社会的瓦解。但由于‘哲学’从根本上就是要求‘真理’来取代‘意见’,而几乎任何政治社会的意见都不可能是‘真理’,因此哲学对于政治必然是有颠覆性的,也因此哲学的真正教导即‘隐讳教导’,必须只限于少数人知道,以免危害政治社会。”(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G].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6:80.)

[4]波普尔认为:“我们是真理的探索者,而不是真理的占有者。”因而科学的目的是“追求逼真性”,“提高逼真性”。(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M].舒伟光、卓如飞,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53,65,80.)

[5]转引自: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汉译本序)[M]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5.

[6]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7.

[7]参见周叶中.今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8期有关文章。

[8]戴雪在1883年的牛津就职演说(演说的主题为“英国法可以在大学中传授吗?”)中强调了职业界与学术界之间的分野,认为法学的任务“就是将法律作为一个融贯的整体加以阐明,并分析界定法律概念,将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化约为一系列井然有序的原则,并协助、激励和指导法律文献的改革和创新……”。因此,宪法学者“必须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在充当批评家、辩护者或赞颂者的角色,而仅仅是一位阐释者;他的任务既不是抨击,也不是护卫宪法,而仅仅是解释宪法的规则”。因此,宪法学者对宪法的解释必须首先承认宪法(整体意义上的类型,表现为特定的宪法体制)的存在,在此基础上理解、解释、应用宪法。选择何种类型的宪法是政治家(是最为典型的职业界)应该做出的政治决断,而不是宪法学家的职业领域。(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3,23.)

[9]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提出的重要理论原理:“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依据”。(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625.)

[10]“文化仿佛是人类生活实践的‘内面’,外部世界必须象征性或者‘理论性’地被描摹在上面。”约恩·吕森.历史思考的新途径[M]綦甲福,来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9.

[11]转引自: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9.

[12]惯性是物理学中的概念,惯性的大小只与物体的质量有关,与速度无关。在此,我们把文化形成的历史比喻成物体的质量,以说明文化传统的特性。

篇(8)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2-0161-04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名称曾经历“新民主主义论”、“社会主义教育”、“马列主义基础”、“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思想概论”等,直至现在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变化。每一次课程名称的变化,都与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紧密有关。依据中国社会、中国高等教育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等宏观政策变化过程,可以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教育(1949―195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这一规定为相关部门制定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1949年10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华北专科以上学校一九四九年度公共必修课过渡时期实施暂行办法》,将“新民主主义论”列为文、法、教育(或师范)学院的公共必修课之一。此后,“新民主主义论”作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前身,正式进入大学课程体系。

事实上,1949年10月8日颁布的《办法》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献。例如,它对“新民主主义论”的教学目的及重点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对政策如何实施也缺乏规划。这种情r到了1950年有了改变。1950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暑期政治课教学讨论会情况及下学期政治课应注意事项的通报》,强调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针和任务,详细说明了新民主主义论的教学重点,应包括中国革命的历史特点等七个方面。

但是,各高校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所以,1953年6月,高教部下发了《关于改“新民主主义论”为“中国革命史”及“中国革命史”的教学目的和重点的通知》,正式将“新民主主义论”调整成为“中国革命史”。这一做法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密切相关,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需要,将课程内容扩展为“中国革命史”是一种必然趋势[1]。为了提高教学质量,1956年9月,高教部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的规定(试行方案)》,这是对以往课程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其中规定了“中国革命史”课程的开设学期、学时以及课堂讲授与讨论的学时比,以及课程的考核要求等等,较为详细。

总之,自1949年到1956年这段时间,高校“新民主主义理论”(后改为“中国革命史”)属于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相关部门在制定课程政策时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对学生进行政治与思想教育,决定了高校“新民主主义论”课程的开设。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开设“新民主主义论”课程,结合政治运动开展教育,使学生的政治认识有明显的提高[2]。二是国家的政治任务及全国高校教学实际情况的发展和要求决定了该门课程政策的调整和变迁。三是在课程目标上,突出强调革命性。有的文件中就强调要让学生树立和巩固革命的人生观。因此,这一时期,反映在历史教育方面的政策有以下特点:一是对于历史教育而言,更多的是基于政治需要的视角而制定政策。至于“新民主主义论”课,在教学目标教学任务上往往也是围绕着国家政治任务而展开。例如,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前文提到的高教部于1953年6月颁布的《通知》中指出“中国革命史”的教学目的:要“特别着重说明帝国主义是中国人民最凶恶的敌人,以加强学生的反帝爱国主义思想。”[3]二是历史教育一直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这个指导思想也一直持续到“98方案”出台以前。“新民主主义论”(后改为“中国革命史”)在全国各个层次的院校都要开设,在排课顺序上也经常排在其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首位,一般情况下,课时也最多。

二、加强社会主义教育的十年(1956―1966)

1956年底,中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国家制定课程政策时也从“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政策”为主,开始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和政策”为主的转变。与之相适应,高教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下发了一些文件,根据这些文件,高校开设了“社会主义教育”课程,取代了“中国革命史”。后来“社会主义教育”又被‘马列主义基础’取代。1959年以后,“中共党史”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之一在高校逐步开设。1964年10月,下发了《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过去的政策相比,该文件对“中共党史”的教学任务,教材教学方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教学体制方面都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总体上来说,这一时期的高校历史课属于曲折发展时期。首先,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也是基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以及课程自身发展的需要。但相较于第一阶段,该阶段的政治倾向性更加明显,这在当时党的教育工作方针中有明确反映,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明: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当然,从课程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也是相关部门进行课程政策调整的原因。例如,鉴于“中国革命史”教师无一人是从大学本专毕业的,所以教育部主张建立专门培养和提高高校政治课教师的学校,要求中国人民大学设立“马列主义基础”系或专业[4]。和以往政策比,在培养师资方面,这是一个进步。总之,这一时期围绕历史教育方面的政策有如下特点:一是党和国家依然重视历史教育。从1957年到1958年,高校其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一律停开,只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程,虽然这一做法并不科学,但足以看出党和国家对历史教育的重视。二是这一时期历史教育方面的课程政策随着国家政治气候的变化而有时摇摆不定。例如随着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课程名称亦曾频繁变化。课程名称变动大,内容变动也大。所以历史教育的教学内容在这一时期缺乏相对稳定性。但总的来说,“中共党史”基本保持了正常教学,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时期一度停开“中共党史”课(1966―1976)

“”是一场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高校也是个重灾区。“”开始后,从1966年到1969年,高校在校学生被停开所有课程。1970年秋季恢复了高校招生,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学也得到了恢复。“中共党史”即为当时开设的政治理论课之一。

“”时期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时的特点依然是以政治为中心,受其影响,“中共党史”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特性,在政策的制定上“无视大学生群体的特殊要求,无视教学规律的特性,完全与当时政治气氛的变化相结合。”[5]尽管从1970年开始,高校恢复了“中共党史”课程,但是在和“”的“政治可以冲击一切”的口号下,以“革命大批判”取代了课堂教学,政治理论课完全成为政治运动的附庸。”[6]属于历史教育的“中共党史”课程仅仅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

四、“三大课改方案”:从“中国革命史”到“中国近现代史纲要”(1977―201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包括历史教育在内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新得到了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经历了三次改革,产生了三个课程改革方案,包括:“85方案”、“98方案”和“05方案”。

(一)“85方案”中的“中国革命史”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1985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中指出:对高校大学生要“进行以中国革命史为中心的历史教育”。所以,这一时期,从课程设置上看“中共党史”又改回到了“中国革命史”,该《通知》也被称为“85方案”。

与改革开放前比,该阶段在政策制定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首先是制定政策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1978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所以,政策制定时不但强调以政治为中心,而且也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在教学内容上就是从时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制定的课程政策更加符合实际。其次是对高校“中国革命史”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了深刻认识。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中也曾多次重点强调了这一点:早在1979年5月的《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中就曾明确“必须明确肯定每门政治理论课是一门科学。”[7]三是政策制定更缘于提高课程的教学时效性的需要。例如,突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根据相关资料统计,从1985年到1995年,涉及到历史教育方面的政策文本大约有十个,其中至少在七个文本中都强调要重视学生的社会实践。四是政策制定上注重中国革命史教师学历哟蔚奶岣摺G康鳌耙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培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师资。”[8]在政策实施上除了和过去一样,在一些高校开设“中国革命史”本科专业外,更鼓励肯定试办“中国革命史”研究生班,这在以往的文件中是没有明确提到的。应该说,“85方案”中关于历史教育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政策实施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在教学中有的教师往往忽视思想性,影响了教学实效性。针对“85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出台了“98方案”。

(二)“98方案”中的“思想概论”

“98方案”出台的背景之一是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规范“两课”课程设置,1998年6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该文件被称为“98方案”。为了加强中国革命史教育的理论性,“98方案”用“思想概论”取代了原来的“中国革命史”,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思想的学习,该政策使得高校历史方面的教育从理论层面上得到了提升。

这一时期,国家对历史教育课程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有创造性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导向发生明显变化,浓厚的政治色彩降低。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一度以“德育”这一名称代替原来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概论”即为德育课程之一。二是在政策制定上重视历史课程和其他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课程名称的调整即为证明。在“85方案”中,将“中国革命史”课调整为“思想概论”课,这一调整突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从“思想概论”到“邓小平理论概论”的课程逻辑[9]。可见,该阶段的政策在强调历史知识的同时,更突出了对历史理论的重视。三是历史教育课程不再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核心课程,取而代之的是“邓小平理论”。

(三)“05方案”中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5年3月, 、教育部下发了《实施方案》,史称“05方案”。“05方案”规定开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

与其他阶段比,这一时期课程政策的制定有一个突出的背景:那就是中国高校的教育指导思想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受苏联“三中心”教育思想的影响,即以“教师为中心,课堂为中心,书本为中心”[10]。进入21世纪以后,开展素质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政策导向上,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开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政策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05方案”及其以后有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政策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一是提倡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制定的政策更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价值取向上,则突出以人为本,强调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二是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时会充分考虑一线任课教师及学生的建议及需求,重视实地调研,制定政策。三是将教材建设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集全国之力编写“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材,改变了过去历史教育课程“一纲多本”的现象,全国高校使用材,这在历史上是没有的。四是重视课程建设。首先是出台相应课程建设标准。如2010年提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指标具体细化,易于高校操作,如课堂规模一般不超过100人,鼓励小班教学等等。其次是在有条件的高校推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目前为止,较典型的有华中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以及武汉大学等等。最后是结合实际需要,多次修订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学大纲,使得教学目标更加明确。五是抓学科建设。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的二级学科已于2008年增设,使得“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研究对象明确,功能定位更加科学。

综上,改革开放以前,“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政策的变迁受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变化的影响较深,政治性比较明显,体现出了该学科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的属性,对于帮助大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具有重要作用,但这一时期的政策变迁充分体现了国家主体的意志,对大学生个体需求的关注略显薄弱。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思想政治教育认识目标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学科地位的确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政策除关注其政治性和思想性之外,更关注该门课程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学术性,尤其是拓展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教育的有效途径,更关注大学生整体素质教育的提高。

――――――――――

参考文献:

〔1〕刘辉.中国人民大学与建国初高校“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史”课程的开设[J].教学与研究,2008(11):92.

〔2〕〔3〕〔4〕〔7〕〔8〕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组.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文献选编(1949-2008)[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16、34-35、76、120.

〔5〕姬丽萍.新中国成立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内中国近现代史教育的演进[J].中共党史研究,2010(11):33.

篇(9)

专业名称及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代码

及名称

同等学力

加试科目

参考书目

0302

政治学

招生人数:

30

030201政治学理论

01社会变迁与政治发展

02公共政策与农村问题

03中西政治思想比较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701政治学基础

④801西方政治思想史 或802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注:701必考,

政治学理论和中外政治制度专业考8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共党史专业考802。

①中共党史

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1.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

(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高放、李景治、蒲国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 胡绳:《中国共产党7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5.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030202中外政治制度

01当代中国政治与政府

02比较政治制度

03宪政制度与政府管理

030203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1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0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03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030204中共党史

01党的建设与当代中国发展

02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与实践

03安徽历史人物与中共党史

0501

中国语言

文学

招生人数:

30

050101文艺学

01文学基本理论

02中国古代文论

03文艺美学

04西方文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702中国文学史或703现代汉语

④803 文学理论与外国文学史 或 804古代汉语和语言学概论

注:文艺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考702和803,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专业考703和804。

①评论写作

②古代汉语或

写作

文艺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参考书目:

1.袁行霈:《中国文学史》(全四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钱理群等:《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修订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 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4. 郑克鲁:《外国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专业参考书目:

1.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修订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郭锡良:《古代汉语》(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或王力《古代汉语》(一二册),中华书局,1999年第三版。

3.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王洪君、李娟修订),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1语言规范与对外汉语教学

02汉语语用学

03方言与文化

050103汉语言文字学

01汉语语法学与修辞学

02文字学与训诂学

03汉语方言学

050104中国古典文献学

01语言学文献研究

02文学文献与文化研究

03史学文献与文化研究

050105中国古代文学

01先秦文学

02唐宋诗词与诗学

03明清文学与文论

04近代文学与安徽文化

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

01中国现当代文学社团与流派研究

02中国现当代小说研究

03中国现当代戏剧与影视文学研究

04中国现当代诗歌散文研究

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篇(10)

70年代末期,行为主义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行为主义者过分注重政治形式,揭示政治实质不够;过分注重方法论,忽视实际问题研究;过分推崇自然科学方法与技术而排斥历史的哲学的方法;试图排除价值成分,保持价值中立;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经验理论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等等。1969年大卫.伊斯顿在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为题的发言宣告了行为主义走向衰落的命运。行为方法的衰落客观上引发了替代范式的出现,这种范式必须能结合传统方法与行为主义的优点,而抛弃各自的缺点。

1984年,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一文,对政治学研究的现状提出了批评。他们指出了政治学研究中的五种错误倾向,分别是:(1)、语境主义的(Contextualism),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把政治从社会中分离出来;(2)、约减主义的(Reductionism),倾向于把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体行为累积的结果,而不是把政治的结果归因于组织结构以及适当行为的规定;(3)、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ism)政治被看作是功利计算的结果,而非源于责任和义务;(4)、工具主义的(Instrumentalism)倾向于把决策以及资源的分配当作政治生活关注的焦点,很少注意到政治生活围绕着意义发展如符号、仪式、典礼等而被组织起来的方式;(5)、功能主义的(Functionism),倾向于把历史看作是达成唯一的合适均衡的有效机制的背景或场景,很少注意历史发展中的非适应性以及非独特性,即历史无效的一面。作为对以上理论的补充和矫正“,政治制度自发地成为无所不在的理性思维以及工具式的约减思维的一种挑战”(同书,第17页)。马奇的论文宣告了新制度主义的诞生。新制度主义既强调政治社会背景的重要性,也强调个体角色的动机,因而制度具有独立性和连贯性,制度不仅受制于背景也改造背景,制度影响微观个体而产生政治结果;政治不完全是功利计算的结果,人的行为有时候受符号、象征、道德、信条等影响;历史并不必然与当时的制度相适应,制度往往落后于历史发展,历史有时候具有对政治的无效性,等等。新制度主义者拒绝行为主义理论,以及在行为主义影响下的多元主义理论(类似上述的背景论)、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等,与此同时,它吸收了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如“回归国家理论、组织理论、学习理论、符号互动论和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等。

此外,经济学等学科对制度的重新关注也是政治学新制度主义诞生的正要根源。早期的经济学家如凡勃伦(Thorsteinveblen)、康芒斯(mons)对于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做过比较精彩的论述。康芒斯认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推动力量,法律制度不仅推动着经济制度的演变而且推动着经济发展。受康芒斯的影响,道格拉斯.诺斯与戴维斯、罗伯特.托马斯在1971年、1973年分别发表了《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西方世界的兴起》,提出了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即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1981年诺斯又出版了《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从而建构了包括所有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等在内的整个制度分析框架。稍晚时期,诺斯对自己的理论做了全面、规范地总结,总结了制度的基本内涵、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制度变迁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形成制度——个人选择-—经济绩效的分析模型,以及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互动关系。与次同时,罗纳德.科斯、德姆塞茨、华裔学者张五常的产权理论,奥立弗.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等共同形成了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它是对古典经济学把制度看作经济发展中的自然隐含前提甚至无关变量的反动而出现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一诞生便获得了很大成功,受这些成果的鼓舞和启发,政治科学研究者再次把制度纳入分析的视野中。政治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尽管注意到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建构理论框架时,还是从制度经济学中借鉴基本概念、术语和方法,诸如制度的含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委托—模型”、博弈理论、“公用地困境模型”以及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等。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政治学在分析对象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但两种方法在强调制度影响个人选择,从而影响社会结局的作用上是一致的。除经济学外,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对政治学制度主义的复兴也有很大的影响,如沃特.W.鲍威尔以及保罗.狄马格的社会组织理论等。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一产生便迅速发展,其范围扩展到国会研究、地方政府研究、公共政策研究、国家起源研究、国家行政能力研究、世界政治中的民族国家关系研究、福利国家发展研究、组合主义研究、国家的历史比较研究等领域。新制度主义的出现一方面是对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分析忽略制度研究的批判,同时也是对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关注制度的回应,于是在批判行为主义与继承传统制度主义基础上,在吸收并改造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的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

二、派别与观点

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其内部流派众多,最著名的分类是彼得.霍尔(PeterA.Hall)和罗斯玛丽·C.R·泰勒(Rosmary.C.R.Taylor)在1996年英国《政治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此外还有的学者把新制度主义简单地分为两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盖.彼德斯把新制度主义分为规范性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实证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的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国际政治中的制度主义等七种。与彼得·霍尔的划分标准相比较,盖.彼德斯的划分更为仔细,他把马奇的制度主义从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划分出来,称之为规范性制度主义;另外他也把制度主义学派的具体分析方法或分析对象也专列为一种类型,如为了与规范相对应,彼德斯专列了实证或经验的制度主义,在用制度分析国际问题时,彼德斯称之为国际新制度主义等。与彼得·霍尔相比较,彼德斯的划分虽然详细,但缺乏整体的概括性,似有列举之嫌。如以彼得·霍尔的标准看,新制度主义主要有三个派别: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所谓历史制度主义,首先是因为这个派别是从各国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过程中去探求制度变迁的不同过程,寻求在稳定的制度安排下政策变化的根源,以及政治制度与政治观念的互动作用,以解释在特定制度局限下观念变革如何能导致政策变化;其次,历史制度主义是以制度为手段去研究历史上各国的宪法制度、政府具体操作程序、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历史制度主义借鉴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观,重新勾勒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矫正了行为主义对国家研究的忽视。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如斯文.斯特默的《建构政治学:历史制度主义的比较分析》、斯科克波的《国家和社会革命:法国、俄国、中国的比较分析》、《对资本主义危机的回应:国家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新政”的案例分析》、《国家能力以及早期“新政”中的经济干涉》、埃文思的《回归国家》这些著作中,著者强调了历史制度主义对建构政治学的意义,强调了国家在分析政治结果的重要工具地位,强调了国家本身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中间,尤其是“回归国家学派”反对多元主义论者将国家看作是一个无关变量,认为个体偏好通过党派、利益集团等自动达成政治结果的观点,坚持集体行动者、制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它们塑造着利益的表达。同时,宪法和政治制度、国家结构,政策网络等构成了政治过程,它们自身就塑造着政治的结果。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将理性选择与制度研究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学派。该学派认为:一方面,个体行动者仍然受功利最大化的动机所驱使,另一方面行动者的行为受制度框架的影响和控制。制度不仅仅是激励或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种机制,更重要的是一种规范或规则,所以产权、家庭、企业、市场、博弈结构等社会关系结构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因此,个体者的功利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制度行动,他们的行动也受到制度的塑造。学派的主要著作是80年代中期出现的对国会、内阁、官僚制的研究,如马修D.麦卡宾斯(Mathew.D.McCubbins)和特里·沙里文(TerrySullivan)主编的《国会:结构和政策》、加里·考克斯(GrayCox)和麦卡宾斯的《立法利维坦》。近期则出现了对公共事物治理的研究,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埃利娜.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等著作中对理性选择理论由于从个体理性出发忽视制度因素所得出的“公用地悲剧”结论的批评,运用制度分析补充理性选择分析,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的基本观点。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主义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更多的受经济学的影响,如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威廉姆森的通过组织形式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以及“委托——模型”、“博弈模型”等都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继承了社会学传统的组织理论,不同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组织作为一种制度是与文化分不开的,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因此,组织具有对个体行动者的教育功能,组织可以影响人的偏好,组织代表着一种利益结构,组织具有对政治结果或公共政策的可预期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正是为什么组织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马奇和奥尔森的《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保罗J.迪马乔(Paul.J.DiMaggio)和沃尔特W.鲍威尔(Water.W.Powell)主编的《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等。各个派别的基本观点如下:

(一)关于制度的概念。新制度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分析前提是有关制度概念的建构。在他们那里,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正式结构的国会到一些社会性结构如社会阶层,以及法律、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斯文.斯特默是用举例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他们把正式的政府结构如国会、选举法,社会性制度如社会阶层,以及各种相对分离的社会结构都看作是制度。彼得.霍尔认为制度是正式的规则、服从的程序、连接不同政治体和经济中人的关系的标准操作程序等;同时彼得.霍尔在后来的研究中还把“观念”看作是一种制度。所以,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把一些常识性的正式制度如国会和官僚机构看作制度,如斯科克波和埃文思等;另一方面也把“观念”等作为制度的一种;与历史制度主义相比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规则,如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是个人在决定谁或什么包括在决策环境中,信息是如何处理的,采取什么行动,以及按什么顺序采取行动,个人行动如何转换为集体决策等过程中所使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存在于个人所属团体共享的语言描述中,而不是外在环境的可见部分”,而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宪法和宪法规则是制度;[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此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某种关系结构也看作是制度,如委托——结构,博奕结构等,这些结构也能约束个体的行为选择。与上述两者相比较,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定义更倾向于把制度与组织划等号,因此更加关心在组织中创造价值和认知性框架的过程,这种价值或框架影响个体行为,从而使得制度本身以及制度中的个人的行为可预期。如斯科特认为“制度包含了可认知的、规范性的或规制性的结构或活动,它们能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及意义”。与他们相比,马奇的制度概念更加详细,在马奇那里,除了正式的组织如国会、官僚机构外,符号、仪式、典礼、日常惯例等都是制度,在马奇那里制度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综上分析,尽管各种制度的定义有一定区别,但是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定义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三类,即规范性制度、结构性制度、组织性制度。各个派别只不过强调的重点不一样罢了。

(二)关于制度来源。关于制度的来源,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关注点不同,也会导致对制度的来源或构成方式的不同解释。历史制主义倾向于把“观念转化”看作是形成制度的来源,因此,当观念被人们接受,并被转化为一种结构形式时,制度就产生了。(《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第69页);与历史制度主义想比较,理性选择学派认为制度是被“给予”的,即制度可以很容易被创造,而不是一种历史的、不同过程的结果。哈耶克认为,如果存在一种制度的逻辑需要,且个体是理性的,制度就会被创造,制度也会出现,哈耶克把这种出现的方式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另一位学者TerryMoe也认为“经济组织和制度的出现可以这样解释:结构之所以出现并采用一定形式,是因为它们解决集体行动中的问题,使之容易从交换中受益”。总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来源于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由于便于从交换中得到好处,从而创造一种结构、组织、契约等,以保证集体选择或公共政策得以实施;与之相比较,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意义结构的制度来源于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适宜性逻辑”(alogicofappropriateness)。日常规范(如典礼、仪式等)非常自然的来自于受这种逻辑支配的人们之间的互动。

(三)制度变迁与设计。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认为制度的变迁来自于平衡扰或破坏,这种变化总是与环境有关,制度变换依赖于环境变化。由此,历史制度主义从生物学的新达尔文进化论那里吸收了基本概念,认为制度的变化来自于受环境压力下的进化,各国制度或国家的变化要么来自于对其他制度的学习、对新的信息做出反映,要么来自于国内批评性因素对制度的压力,因此制度的变化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即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的创新,而非对制度作全面的、理性的设计;理性选择由于强调结构对行为或政策的影响,因此,并不像历史制度主义那样关注制度变迁问题,认为制度对于某种模型分析来说是一种外在因素,当模型出现问题,不能解释公共政策的结果时,制度的出现才是重要的。所以制度的变迁往往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失败,即现存制度不能满足对它的需求,“制度需求大于制度的供给”;与表面的制度变迁的忽略相反的是,理性选择相当关心制度的设计,如关于产权界定,在委托——结构中建立合同式关系、信息共享的设计,在博弈结构中扩展博弈机会以消除博弈中的违规者等等都属于制度设计的典范;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迁与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有关,随着个体对于某种认知性框架的认同感增强或减弱或者进入、退出等行动而变化,如马奇认为制度的变化是通过改变制度中的偏好及偏好适应而产生的;同时,虽然制度不是对环境的被动反映,但制度也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学习与适应是制度变迁的根本手段。与历史制度主义接近,与理性选择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也倾向于反对有目标地、理性地设计制度的观点,马奇认为:“制度变化,任何有意识地把制度转变为一种武断的形式都会导致很多问题,有大量的事实记载了变化政治制度的困难。例如,有意识地改变国会的结构是少见的,几乎在西方民主体制中没有听说过。”

政治学中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是有区别的,由于政治过程缺乏类似市场那样强有力的竞争机制,所以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不足,学习其他制度的愿望不强烈,在政治生活中,明显地存在着抵制制度变革的现象。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所以最初所选择的制度,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再加上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权威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特征,政治生活复杂性和非透明性等原因,政治制度的变迁比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

(四)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新制度主义研究制度是往往是从个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着手研究,存在着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以及个人行为对制度的影响两个维度。理性选择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受规则、合约等影响的,同时如果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决策者,个人也会影响制度。理性选择分析中个人与制度的关系是,人们设计和创造制度的同时又受到制度的约束;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个人的影响而不是相反,制度是一种规范、象征、意义结构、组织结构等多要素的复合体,制度通过意义解释、规范来影响个人的偏好进而影响个人的行为,个人在组织中会通过三个步骤,即习惯化、客观化、沉淀化最终形成对组织或规范的认同。马奇详细地描述了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他认为:(1)、适宜性逻辑是政治行动的基本逻辑;(2)、个人行动是通过规则或日常惯例而制度化的过程;(3)、历史积淀下来的规则对于那些不处于这个历史阶段的人照样具有影响;(4)、制度虽然带来秩序,但制度也潜藏着冲突、矛盾、混淆,所以偏离与统一、标准化与多样化并存;(5)、规则网络或在规则内的关系是由信任来支持的;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较,历史学制度主义不太重视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的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假设个人只要加入到制度中去,他们就会接受制度的限制。历史制度主义由于不重视个体与制度关系的分析,而往往受到学派的批评。

(五)、何为好制度?在理性选择学派那里,制度是设计出来克服市场的可识别性缺陷或者产生集体决策结果的政治体制,因此,好的制度就是高效完成这一任务,同时能维持权威性规范如民主那样的制度。在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冲突的,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能使两种理性协调最好的机制,当效益最大化倾向对于集体活动是破坏性的时候,最好的制度就是能够控制人的最大化倾向。②;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的容量以及制度适应环境的能力普遍被看作是好制度的标志,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就越意味着某种制度是成功的。因此,从规范性标准(nor2mative)来看,能够将价值灌输给成员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规制(regulated)角度看,能够控制参与者行为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认知(cognitive)的角度看,处理信息的能力越强,能更好地从信息中得出适宜性结论的制度是好制度;与上述两种学派相比较,历史学制度主义更倾向于解释制度和政策存在的坚韧性,而不大愿意评价这些制度或政策的本质。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好的制度的标准要么是制度的可适应性,要么是根据于制度能否把观念转换为行动,即在多大程度上,制度能够制定出实践这些观念的有效政策。

三、评论

(一)、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贡献:

第一,对传统制度研究的发展。盖.彼德斯在分析传统制度研究时,提出了五个特点:(1)、法律主义。政治学集中于对法律,或统治过程中的法律的中心地位的分析;(2)、结构主义。政治学集中于对政治体系的特点进行分析,如总统制还是国会制,单一制的还是联邦制的,集中于对宪法框架或正式框架进行分析;(3)、整体主义。政治学倾向于比较分析,比较往往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比较政治体系中的所有制度而非个别制度;(4)、历史主义。政治学分析当代的政治制度是如何通过历史的发展以及当代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导致了制度的出现,因而个人的行为受历史积淀以及历史提供的意义结构的影响;(5)、规范主义。在分析方法上,传统制度研究采用了一种规范分析方法,对政治制度作静态的、规范的总结和描述。与传统制度研究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传统的某些研究方法,如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内容,但也补充并发展了传统的制度研究,主要表现为:在研究对象上,新制度主义不再满足于仅仅把法律、体制结构作为一种制度,而是把组织结构如国会、官僚制,意义结构如符号、典礼、仪式、观念,关系、规则结构如家庭、市场、企业、委托——结构、博弈结构等都看作是制度的一种,这大大扩展了制度的研究空间。在研究方法上,新制度主义研究不再满足于规范描述,而是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正如马奇所说,新制度主义对两个方面都表现出关心:“一方面,政治制度对政治学理论实证主义研究的贡献;另一方面,理解政治制度在规范评估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贡献。”;在个人与制度的关系上,进一步分析了制度与个人的互动关系,发展了传统制度研究中的个人天然受制度约束的自然假设,分析制度如何通过影响个人偏好而影响历史与社会,个人如何改变制度,等等。

第二,对行为主义及理性选择分析的批判与继承。行为主义或理性选择分析在批判传统研究中的静态、宏观、定性、整体主义的同时,却滑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动态、微观、定量、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政治分析,忽略国家等制度因素。与行为主义及理性选择分析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实证主义、理性主义等积极成分,批判这两种缺陷:(1)、对行为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的批判。新制度主义重新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如制度如何影响甚至改变个人偏好,个人行为与制度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如何分不开,历史不仅影响制度,更重要的是制度影响历史,是制度而不是个人才是政治学分析的主要对象;(2)、对行为主义价值疏忽的补充。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的科学主义取向导致了其在政治学分析中对正义等价值的疏忽,这一疏忽构成了他们的致命弱点,新制度主义不但没有疏忽价值,反而把价值本身看作是制度的一种,十分重视制度、程序本身的实质性正义。

(二)、新制度主义的缺陷:

1、派别的理论缺陷及融合问题。

新制度主义的三个派别都存在着理论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学制度主义重视制度对于人的偏好的分析,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如:(1)、制度影响塑造人的偏好往往与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大量的不同个人对于同一价值的不同解释、违反规范、实施个人判断等现象不相符合;(2)、马奇的适宜性逻辑(logicofappropriateness)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科学的角度讲,它不具备证伪性,我们既不能确认这种逻辑的存在也不能否认这种逻辑的存在;(3)、适宜性逻辑有时候会与个人或职业价值想冲突,如在医疗保健方面,医生的职业性价值与管理性机构的资金管理的适宜性价值往往是冲突的;(4)、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对于个人的偏好影响时,在方法上忽略了对个体的分析;第二,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说,它强调了分析中的个人理性因素,个人理性在制度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个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即制度影响个人的理性选择,但个人也不完全被动,个人也可以设计制度,这在制度的来源问题上容易形成了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产生理性悖论或理性困境问题;第三,对于历史学制度主义来说,历史主义倾向于通过比较研究来解释各种政治制度的差异,但存在着诸如:(1)、历史主义不能预测制度的发展,它所做出的比较往往是一种事后描述,因此,即制度对于历史事件的影响不一定具有传承性;(2)、关于观念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很重视观念对于个人偏好的影响,但历史制度主义不能清晰地说明观念是制度的构成要素还是外在的、影响整个制度的独立要素,历史制度主义在这里是模糊的。所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解释有时候并不具有说服力,它门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事件会发生以及它们发生的方式。正是因为各个派别存在着理论的缺陷,所以新制度主义内部本身也存在着相互批评,相互指责。由于新制度主义关注的焦点、分析问题的视角等的差异导致了他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观点的差异,种种迹象表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即使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没有达成共识,如制度的含义、制度的变迁等。因此,新制度主义要取得发展必须首先实现内部整合。

2、与其他学科的兼容问题。

新制度主义大量地从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传播学中吸取基本概念,这使得它成为了一个跨学科的领域,由于其大量地使用经济学的制度、制度变迁、委托—、博弈等概念,而忽略了政治与经济现象的内在规律性的区别,以偏好为例,经济领域的偏好就没有像政治领域那样具有偏好的正式代表结构,政治领域的竞争状态远不如经济领域充分。皮尔逊(PaulPierson)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提出了政治领域的制度变迁与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的差别性;其次,在吸收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学习理论时,新制度主义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学科转换问题。因而,在大量使用其他学科的概念、术语时,新制度主义有生硬地借用外来概念,而不能与本学科相融之嫌。

3、新制度的两个基本难题

篇(11)

要区分基础理论(认识性理论)与应用理论(实践性理论,只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剩余价值学说)、科学社会主义属于基础理论,而马恩的多国革命同时胜利论、列宁的一国革命首先胜利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则属于应用理论。应用理论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不能代替基础理论的创新,相反,由于基础理论的创新滞后,应用理论失去基础理论的论证和支撑,影响到人们对其的正确理解和接受,影响到在实践中的全面落实。

一、正本清源:基础理论创新的突破口

基础理论创新的方向,就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时代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就是要把“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变成“中国模式”的马克思主义。这其中包括在实践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包括在应用理论层次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包括创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基础理论。

“苏联模式”包括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中的有些理论观点,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例如,过去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五种社会形态说”,就不是马克思的原意。

马克思曾不止一次强调过他对于“奴隶制-封建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主要限于西欧。例如,他在1877年10-11月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曾说过,《资本论》中“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他(指米海洛夫斯基,引者注)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在1881年2月底3月初写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再一次强调,“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指资本主义产生,引者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

然而,马克思这种限于西欧经济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的理论传入俄国之后,无论在其适用的地理范围,还是其理论外延,都出现了不断扩大的现象。以后逐渐形成了五种社会形态说。1938年,斯大林在其发表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最终把其作为定论确定下来。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实质是“单线发展”论,即认为人类社会都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单一模式发展的理论

“单线发展”论与非西方国家的历史事实不符,造成许多牵强附会。它不能解释这个重要的事实:为什么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而落后的俄国和更落后的中国却最先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单线发展”论提出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大峡谷”的观点。但是,如果说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进入比发达国家更高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不是要被打破吗?可见,“单线发展”论对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解释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发达地区的建立,实际上只意味着这些国家“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走其他道路实现现代化,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可以“跨越”历史阶段,一跃而进入到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但是,按照“单线发展”论,社会主义只能是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共产党)照搬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的构想于现实。本来,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已经不是马恩所说的社会主义了,它的起点比后者低,需要重新定位,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社会主义国家开始时没有这样做,仍然坚持了书本上的“高”定位,照搬了书本上更“革命”的制度和政策,所以导致长期犯 “左”的错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及指导思想方面,之所以长期出现“左”的倾向,根源就在于对“社会主义”的定位不准,把我们的社会主义看成是要与资本主义相对立并且要代替它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各方面都比资本主义优越和先进,从而不敢正视自己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敢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最新文明成果。为了不使自己的社会走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多次发动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目的的群众运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阻滞了生产力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之所以长期受姓“社”姓“资”问题的困扰,之所以要“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就是因为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及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子。按照传统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比资本主义优越: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计划经济比市场经济优越,所以,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办法就是要不断增加公有制所占的比例,提高公有制的形式,扩大计划经济的覆盖面,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及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框架内,一争论就必然要否定改革开放,迈不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子。那是一个在没有基础理论指导(甚至可以说是突破、“违背”传统基础理论)的情况下摸索的过程,结果却走出了一条正确的“中国道路”。看不见路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现在我们过了“河”(最起码是快要看见“河”对面了),就要瞻前顾后、左顾右盼,看清楚我们实际上走的是哪条路?

中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摆脱了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模式,实行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基础上、增加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及“三个代表”等规定性,允许私人企业主入党,“全民所有”资产更名为“国有”资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不能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了。另一方面,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没有像前苏联那样,照搬西方模式,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化”和“公开性”,在经济上推行“私有化”,但是却取得了成功,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能用西方的自由民主理论来进行解释和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能用文明类型来解释和说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具有双重规定性的概念。这个概念有两个规定性:一个是“中国特色”,一个是“社会主义”。在这两个规定性中,究竟以哪个规定性为主?如果说是以“社会主义”为主,“中国特色”只是对社会主义的修饰,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的模式。如果以“中国特色”为主,那么,这里的“社会主义”就要用“中国特色”来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可以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的模式了。从实践结果看,沿市场化改革道路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不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模式了。

其次,“中国特色”是什么含义?是指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文化落后的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指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一面。显然,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文化落后是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共有的情况,不能作为“中国特色”;只有后一方面才可以作为“中国特色”。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几千年文明与其他文明有什么不同?这就需要研究文明类型。

二、实事求是:创立文明类型理论

文明类型研究继承马克思晚年对东方社会研究的遗产和遗愿,借鉴汤因比、亨廷顿等西方学者对世界不同文明的研究成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找到了不同文明内在机制上的差异--主导性整合要素的差异。所谓主导性整合要素,就是在人类脱离原始状态、分化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以后,能够给社会以秩序的那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或关系。综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只有三种力量或关系,才可以成为最基本的主导性整合要素,这就是:宗教的力量或关系;政治的力量或关系;经济的力量或关系。主导性整合要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在世界现存主要文明中,西方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印度文明是宗教主导型文明,伊斯兰文明是“宗教/政治”(教政合一)主导型文明,日本文明是“宗教/政治/经济”(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与政治、经济一体化)主导型文明,俄罗斯文明和拉美文明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明,非洲文明是正在形成中的文明。

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生产力水平由低到高,由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但是,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道路由其文明类型来决定,经历的社会形态体现出不同特征。马克思所描述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主导型文明(西方文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政治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有与西方文明不同的发展道路,即经历了宗法社会-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中国的宗法社会与西方的奴隶社会、中国的专制社会与西方的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宗教主导性文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是:一教社会-多教(派)社会-泛教(派)社会。

建国开始,我国的制度和观念,基本上是从苏联照搬过来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制度和观念。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所完成的突破,就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增加了中国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成分,开始了由传统社会主义向现代中华文明的转变,不再固守传统社会主义的观念和目标,而是以加快现代中华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包括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同时,继续坚持政治主导的优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回到了政治主导型文明的正确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其基本特点是:一心为公、为民的执政党的领导;国家可掌控的市场经济;“政治/伦理/科学”型的文化。传统社会主义的基本特点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与它有很大的不同。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与现代经济主导型文明也有很大区别,后者的基本特点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受经济力量控制的议会制民主政治;“商业/宗教/科学”型的文化。中国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分立”,与西方的经济主导型文明形成鲜明对照,受到西方的攻击,认为中国“不民主”,“侵犯人权”,等等。这实际上是用西方文明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与之不同的文明,如果照办了,只能像前苏联那样,导致整合机制的削弱甚至解体,使国家分裂、社会陷入混乱,无法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文化的健康发展。

在当代,文明类型有两种重要的发展趋势:一种是不同类型的文明之间相互吸收、借鉴,有趋近(不是趋同)之趋势。例如,政治主导型文明的国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经济主导型文明的国家加强政府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另一种发展趋势是宗教主导社会的作用不断减弱,逐渐成为辅或普通的整合要素,宗教主导型文明向其他文明类型转变。宗教主导型文明消失后,世界上就剩下两大类型的文明--政治主导型文明和经济主导型文明,但其中还会存在不同的亚文明类型。

任何文明类型都有优势和劣势两个方面,因而,各种文明类型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偏向和问题。政治主导型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干扰甚至阻碍经济和文化按其本身的规律发展的偏向,容易出现人治和腐败的问题。经济主导型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资本家和企业为了赚取利润、而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偏向,这种偏向会形成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使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生存,影响可持续发展;容易出现为了经济效益而忽视甚至不顾社会效益的偏向,导致道德沦丧,黄、赌、毒泛滥;容易出现商品交换关系的扩大化,使人际关系趋向冷漠,自然亲情趋向淡化。对于每一种文明类型都会出现偏向和问题的情况必须辩证地去看待和对待:一方面,不要看到一种文明出现了与其他文明相对而言比较突出的缺陷和问题,就全盘否定(包括自我否定)其根本制度和观念,甚至就断定其社会制度存在不下去了;另一方面,对于自身文明所容易出现的偏向必须时刻注意防止和纠正,容易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保持文明的健康发展.否则,即使曾经兴盛过的文明也会衰落甚至消亡.

在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阶段进入工业文明阶段后,经济主导型文明比较适应。在人类文明由工业文明阶段进入生态文明阶段后,政治主导型文明将比较适应,因为在全球实现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变暖的目标,会减少资本集团的经济利益,需要国家发挥作用,需要伦理道德发挥作用。这些都是经济主导型文明的弱势,而是政治主导型文明的强势。当然,政治主导型文明只有在吸收了人类在工业文明的阶段所创造的有益的文明成果后,才能够提升其文明的水平,承担起新的使命。中国的政治主导型文明还需要继续提升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在战胜洪水、瘟疫、冰冻、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在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在实行大规模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城市绿化等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方面,在成功举办奥运会等国际性活动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显示出政治主导型文明的优势。

三、明确方向:创建(创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新学科

文明类型理论为构建适应现代中华文明发展需要的、有别于西方的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方向。西方的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现代西方哲学社会科学反映和服务于这一文明;中国的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有与西方文明不同的内在机制、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这些都需要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来加以总结和揭示,反过来指导中华文明的发展。

中华文明在思维方式方面也有自己的特征,这就是从整体出发,重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这一特征体现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设置方面,应当主要以复合性学科为基本学科,如:唯物辩证法哲学,社会历史文化哲学,国民经济学,自然与科技哲学,辩证逻辑,政治与伦理,美与文学艺术,信仰与宗教,党史与党建,政策、法律与法规,行政与人事管理,经济管理与企业文化,中国与世界历史,教育与人力资源,新闻与宣传,体育与健身,语言文字学,图书文献学,等等。下面对几个与党校教学密切有关的学科的内容作以初步探讨。

1、社会历史文化哲学。文明类型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哲学。它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把研究的对象由“社会”扩展为“文明”。“文明”不仅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而且还包括文化、宗教、生态环境等“软实力”及环境因素。广义的文化(包括宗教)是一种对社会起长期作用的要素。不同文化传统塑造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的特征。文化与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又和现实联系在一起。从“文明”的观念看历史和现实,与用传统的“社会形态”的观念看历史和现实,会更加全面,会对人类在过去所创造的文化和精神的成果(如宗教、儒家思想等)给予更多的肯定。文明类型理论在坚持的基础上创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原理,变“单线发展”为“多线互动”,实现了基础决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与整体决定(文明类型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形态)的统一,实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一元论与多样性的统一,纠正了传统社会发展理论机械论的倾向。文明类型理论是最贴近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的哲学理论,可以成为党校最基本的哲学学科。

2、国民经济学。国民经济学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其基础理论部分要通过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概念和原理的创新,概括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其应用理论部分是研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容易出现的问题,重点是“国”与“民”的关系,如国家与市场、“国营”与“民营”、政府财政与民众福利的关系和容易出现的问题--这就是叫“国民经济学”而不叫“政治经济学”的原因。国民经济学可以成为党校最基本的经济学科。

3、政治与伦理。这应当是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上升到政治学理论的高度而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学科。在理论提升的过程中,要继承和创新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借鉴国外政治学理论。在中国的政治主导型文明中,政治和伦理密不可分,伦理是政治的合法性和生命力,政治是伦理的承担者和推行者。西方的政治学主要研究制度和权力,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主要研究政治伦理和个人修养,要把这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创建中国现代的“政治/伦理”学,使其成为学员提高党性修养和执政能力的基础课程。

4、政策、法律与法规。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权力运行讲得是“法、势、术”的统一。从现实看,中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搞“三权分立”,所以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就形成了政策、法律和法规同样起作用的机制。对这种机制要进行研究,并加以规范,使其逐渐合理,不留盲区。这一学科的建立将有利于提高学员的法治意识和政策观念,在工作中处理好有关关系,减少失误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