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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职称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4:17

食品职称论文

食品职称论文篇(1)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现实意义;完善

1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行政问责风暴,有理由使我们更多的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三鹿问题奶粉”的问题,全国刮起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事故被免职。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的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

指出,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食品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屹得放心。

2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原因分析

2.1体制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政府无法及时的获得有效的监管信息。

(1)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市场主体——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食品与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隐匿性,其内在质量,如有无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单凭直观是无法判断的。同时食品的伤害具有滞后性,一般来讲,消费者受到食品伤害后,其伤害症状不是马上表现出来的。而消费者受时间、精力和能力的限制,一般只能接受企业的声明、广告和宣传。消费者与生产者相比,在食品质量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2)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监管者有能力检测食品质量状况,但是要检测获取食品质量信息需要成本。尤其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据统计,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在这样情况下,要获取完备的信息,需要高昂的成本。

(3)消费者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一般不会把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生产者难以从改善产品质量中获益,因违反质量安全法规而受罚的机率又很小,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必然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结果是食品质量难以保证,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2.2我国行政体制中职、权、责不清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制定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明等问题,同时叉缺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的行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1)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在党政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与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相连。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上级食品安全部门能否因委托而免责?基层食品安全部门对辖区内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到底有多大不明晰。

(3)食品安全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问的权责不清。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分割的,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可图时积极行使权力,争夺权力,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3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3.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

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需要依法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切实转变到法律性问责,应该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来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守、有章可循。加快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本文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公务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并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为了保障问责对象的程序权利,必须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3.2培育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问责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等,促使政府及公务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作为“问责”文化,它通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使政府及公务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主动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文化作为柔性机制,对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盲区”、造就公民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行政问责文化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它给官员产生强大而无形的压力,大大地提升官员的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2)行政问责文化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合法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行政问责文化具有对于法律责任的补位功能。在行政领域中,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需求很难实现完全的相符,因此而导致责任的“盲区”,限制其功能的发挥。所以,行政问责文化的补位功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3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当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影响程序、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进而对各级别问责进行相应的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食品职称论文篇(2)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年 龄

26岁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婚姻状况

未婚

视 力 状 况

近视

身高(厘米)

178 cm

体重(公斤)

65 kg

民 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萍乡市(含区市县)

技术职称

最 高 学 历

本科

现居住地

南昌市(含区市县)

毕业时间

2011

求 职 状 态

目前正在找工作

电话、手机

EMAIL

个人主页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05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邮编

330013

受教

育及

培训

状况

2007年9 月 至 2011年6月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 本科

专业描述:

食品化学(实验) 食品工艺学 食品分析(实验)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食品保藏学 食品技术原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厂设计 食品原料学 食品机械与设备 食品生物技术导论 食品物流 化工原理 微生物学(实验) 生物化学(实验) 有机化学(实验)

任职公司名称: 江西高校后勤协会秘书处 。

文职人员

工作职责和业绩:

编辑出版了《江西高校后勤》,更新江西高校后勤协会网,为今年协会的年会准备了必须的材料,以及宣传报道

任职公司名称: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宣传部 。

工作职责和业绩:

求职意向

现从事行业:

院校

现从事职业:

文秘

现职位级别:

初级职位(两年以下工作经验)

期望月薪:

面议

目前月薪:

800-1000元

可到岗时间:

面谈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欲工作地区:

南昌市(含区市县)

欲从事行业:

文化/艺产业、餐饮娱乐

欲从事职业:

编辑、记者、食品制造、出版/发行、排版设计

技能特长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懂VB编程、汇编语言,会使用PHOTOSHOP类平面设计软件和电子杂志编辑软件,能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

外语水平

第一外语:英语 普通英语四级

第二外语:英语 普通英语四级

兴趣爱好

摄影,阅读

食品职称论文篇(3)

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是顺应食物药品监管新情势的需求。当时,市场经济体系体例变革不时深化,当局任务本能机能的转化和食物药品运营企业维权认识的不时增进,以及十七大精力和总书记七一讲话的贯彻落实,都要求食物药品机关不时优化食物药品运营情况、提拔食物药品效劳方法、立异食物药品效劳伎俩,这就促使食物药品机关必需改变效劳理念、构建全新的中心价值观念,顺应时代开展的需求。

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是焕发步队生机的需求。食物药品单元组建时较短,加之机构变革,近几年新进人员较少,经由十几年的开展,食物药品原有人员全体构造开端老化,一些问题逐步展现出来:干军队伍春秋老化、思维观念僵化、任务积极性不高,且受多年构成的思想定式的影响,任务思绪和治理办法与依法治食药的要求存在着必然差距,思维观念陈腐,食物药品事业就会望而却步。这就要求食物药品机关积极展开价值观教育,建立调和食物药品文明来处理当时干军队伍的老化带来的诸多问题,尽能够地调动广阔食物药品干部职工的任务积极性,然后包管中心竞争力不时提拔,完成食物药品事业的具体安康可继续开展。

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是食物药品事业调和开展的需求。当时社会开展对食物药品干部惹起一系列的思维冲击:有的干部对政治营业进修不注重、不耐劳、不研究;有的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喜欢岗不敬业”,任务苟且偷生,劲头缺乏;有的缺乏变革立异精力,安于近况、不思进步;有的一味追求小我物质好处,盲目攀比,只讲待遇不比贡献等等。工资变革推进后,物价上涨、干部待遇相对下降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任务积极性。以上这些景象与当前新情势下食物药品任务的要求很不相顺应,要从本源上处理这些问题,必需经过中心价值观的导向、约束、凝集效果,指导干部职工构成积极安康的人生观、世界观,进步人的本质,构成机关内部的调和气氛,为食物药品事业的可继续开展供应源源不时的动力。

二、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的布景和主题

作为食物药品监管部分,该当经过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塑造食物药品文明,用食物药品文明一致思维看法,一致价值观念,一致行为标准,指导干部职工盲目按一起的理念和价值观念行事,构成事业开展的耐久动力。全省食物药品监视治理任务座谈会会议强调,全系统要精确掌握立异社会治理内在,深入看法食物药品平安监管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位置,深入看法我省食物药品平安监管面对的严竣情势,深入看法促进我省医药食物财产安康疾速开展的艰难性。会议要求,以“开辟进步不时逾越”的思维理念引领新期间的食物药品监督工作,立异食物药品监管机制,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立异,探究科学监管的开展路途。在思维上,要强化科学监管的理念,以科学开展观统率食物药品监督工作;任务上,要依托科学监管的伎俩,进步食物药品监督工作程度;治理上,要完美科学监管的准则,树立健全协调一致的运转机制。以此构成一起的价值取向,促进食物药品监管各项任务又好又快开展。

全市食物药品监督工作要以“效劳中间、强化监管、确保平安”为主线,以深化市场专项整治、进步市场标准治理程度为出力点,以展开作风教育整理、进步履新才能为打破口,乘势而上,真抓实干,为完成“十二五”时期食物药品监管事业、食物药品监管步队建立和食物医药经济跨更加睁开好局、起好步。教育引领全体干部职工结实树立“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开展”和“环绕开展抓监管、抓好监管促开展”的任务理念,多措并举促进医药经济跨更加展。起劲构成“上下联动、履职尽责、奋勇当先”的优越场面,深化展开“四好班子”创立、“创先争优”和以跨更加展为主题的作风教育整理运动,不时进步指导班子的带动力和法律步队的战役力;实在增强惩防系统建立,仔细落实“一岗双责”准则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严厉执行查、审、处置离准则和错案、违法责任追查准则,持续展开案件评查和“优异檀卷”评选运动,根绝行政复议撤销和司法败诉案件发作;仔细组织展开跨更加展我该怎样办大评论,接纳多种办法为跨更加展着奉献;充沛发扬机关党群组织的阵地效果,以“增进连合、构建调和、完成跨越”为目的,合时组织展开积极向上、丰厚多彩的集体运动;实在增强机关治理、老干部、信息调研、干部教育培训等任务,起劲完成法律步队建立具体平衡开展。

当时,有的同志对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还存在着看法上的误区。一是以为中心价值观教育是花架子,是外表文章,与食物药品监督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搞价值观教育照样可以完成好食物药品监管义务。二是不睬解中心价值观与食物药品文明建立的联络。其实食物药品文明建立的首要内容不是展开体裁运动,而恰是食物药品干部职工人生观、价值观和食物药品监管精力的培养,是干部职工思维品德风仪的进步;三是教育运动有流于空泛的倾向。天天讲中心价值观,但真正要接纳什么方法和伎俩来表现“效劳中间、强化监管”,来到达“确保平安”,还需求进行深化的调研和理论。这些问题,必需在往后获得改正宽和决,然后使运动不流于方式,真正落实到一言一行。

三、展开中心价值观教育的路子和办法

推进中心价值观教育是构建调和食物药品文明的题中之义。推进中心价值观教育,要害在于点滴积聚、长时间浸透、逐渐理论。首要路子和办法包罗:

第一,指导班子要充沛发扬特性化魅力。每一个集体都有一个指导中心。因而,中心价值观教育在很大水平上取决于指导班子的决计和举动。指导班子必需成为推进价值观教育的中坚力气,要带头进修食物药品文明常识,对中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有深入的看法,对建立食物药品文明有独到的见地,对食物药品开展有久远的计谋考虑。经过久远目光、人格魅力和治理艺术,传染和影响职工,推进中心价值观的凝集和认知。

第二,相关部分要牵头教育运动。要经过方式多样的教育运动,指导干部职工自动树立新期间的小我价值观,最终到达小我价值观和药监人中心价值观的一致。一是要展开进步前辈性教育,培养药监精力。要经过鼎力宣传进步前辈典型,深化展开思维政治任务,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幻想与信心教育,培育发奋向上、连合进步、开辟立异的药监精力,使之成为鼓励全体干部职工立功立业的强壮动力源泉。二是要展开国情教育、食物药品史教育,进步干部职工思维文明本质。只要懂得前史、看法时代的人,才干担负起时代的责任。只要懂得宁国开展、食物药品开展前史的人,才干更好的为党和当局、为食物药品运营者、为药监人效劳。三是要展开职业品德教育,进步干部职工品德本质。食物药品品德是处置好食物药品机关内部各类人际关系的要害。要鼎力培育食物药品监管人员公平清廉、社会至上、勇于担任的激烈责任感。

食品职称论文篇(4)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作为道德主体追求的是自我利益最大化,交易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交易的完成要受外部制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是自私自利的,另一方面在追求自己的私利同时不得不考虑他人的权利,否则就难以达成交易实现自己的利益。按照斯密对“经济人”的定义,食品生产经营者就是比较典型的“经济人”。西方学者对“经济人”的行为模式已经做过大量的广泛的深入的研究。主流经济学理论都把经济人的预设作为理论的出发点,并且无意从道德批判的角度去试图改变这种“永恒”的人性,而是主张对经济人的自私利己的理性加以充分的利用和必要的约束,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讲,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时,要尊重生产经营者的自利本性,把着力点放在对利己思想的引导和约束上。

一、食品安全需要监管

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产品生产链条已经漫长到让大多数消费者难以根据简单的生活经验来判断产品是否安全,这一情形在经济学里面叫做“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非常不对称的商品市场里,存在着被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称为“柠檬原理”的“败德风险”和“逆向淘汰”,这一过程很可能达到这样一种均衡状态:没有诚实的生产者愿意进入市场,也没有诚实的消费者愿意进入市场,这一均衡态被称为“市场崩溃”。在我国这几年产品质量事件层出不穷,从某些产品市场来看,斯宾塞说预言的“劣质市场”正在形成。

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市场机制会失灵,这时为了把市场过程从走向“崩溃”的均衡扭转到更符合大众利益的正常均衡状态,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分享了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认为,必须由一个“合法”的政府来强迫人们实行合作。即通过政府管制来调节混乱的市场秩序。这是政府监管的理由。虽然很少有人专门研究食品行业监管理论。但一般认为普通的政府管制理论也同样适用于食品加工行业。从现实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比较好,这似乎与政府的监管有密切联系。

现代管制理论是激励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合同理论、制度经济学、公共管理理论在管制领域的应用。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技术等多方面、多层次。本文主要是想探讨一下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根据研究目标和范围,将食品安全监管定义为:有关监管主体为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团体和个人实施的干预行为。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从60年代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开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从单项管理逐步过渡到全面管理。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面临的是的是粮食短缺问题,食品安全并不是关注的重点。政府部门更关心的是粮食够不够吃。1978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城市改革后,食品加工业发展迅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才逐渐得到重视。

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经修订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发(试行)》,1995年10月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发》。再到2004年9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分段管理为主,以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初步确立。

但是,随后我国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频出,显示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严重漏洞。

首先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最主要的法律《食品卫生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再如乳制品里,三聚氰胺这种添加物一直不在质检范围内。最重要的是分段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致命缺陷。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条环节众多,涵盖土壤环境、水源环境、海域环境、大气环境等产地环境;种子农药化肥的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厂房、设备、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环境、设备和原料;食品及原料的冷库储藏、冷藏运输、冷藏销售、商场、超市等食品流转设施、场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场所、设备等。很显然,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所划分的环节并不能涵盖全部食品安全链条。

并且,按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导致多头监管与重复监管问题。一方面易产生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各阶段的衔接之处,一旦发生问题,谁也不愿意管。另一方面,重复监管,造成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的双增加。

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安全法》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重大修改。一、《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变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思路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三、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强化了添加剂管理。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五、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制度、行为基本准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召回及食品广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

三、《食品安全法》有明显的进步,也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延续以前的分段监管模式,多头监管与重复监管存在的弊端不会得到根本上的改变。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监管职责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仍然存在。例如,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等,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意图是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这个机构能起多大作用,很多人持怀疑态度。毕竟在此之前就有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它的领导下,分段监管的漏洞并未堵住。方舟子表示:“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会管重大的突发事件,不太可能监管日常的事件。而且,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己也监管不到位怎么办?谁来管它?靠自上而下的问责是不会很有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此外,就目前而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三个重要执法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不是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机构,除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外,还承担了其他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其原本不足的执法资源面对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加显得捉襟见肘,它们能否以足够的人力和精力来应对是非常令人担忧。

四、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当今,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逐渐趋向于由多部门分工监管转为单一部门为主监管。在加拿大,1997年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将原来分别隶属于卫生部、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工业部等四部门中的职能进行整合,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anada Food Inspection Agency,CFIA),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竹理工作。英国,在2000年根据((1999年食品标准法》,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一一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FSA),该部门完全独立于其他中央政府机构,全权代表英王履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对食品安全和标准有效地进行实施和监督。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既有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防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当然,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短期内并不打算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根本性变革。所以,在现有框架内,构建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制尤为重要。

(一)各级政府都应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食品安全议事机构,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明确办事机构的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二)完善协调制度。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制度、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作制度等综合协调制度,完善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三)要做到高效运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定期召开例会,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监管信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高效、权责一致。

食品职称论文篇(5)

电子简历范例一:姓名:国籍:中国无照片目前所在地:江苏民族:汉族户口所在地:江苏身材:158 cm kg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1 岁电话:现居地: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人才类型:普通求职应聘职位: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类:室内设计    工作年限:1职称:无职称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随时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江苏个人工作经历:20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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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一个机会,我将还您以夺目的光彩! 电子简历范例二:姓名:国籍:中国无照片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户口所在地:广东身材:168 cm48 kg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3 岁电话:邮箱: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人才类型:普通求职应聘职位:轻工类 食品检测 行政专员/助理 文员工作年限:1职称:无职称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随时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个人工作经历: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 房地产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商务助理 教育背景毕业院校: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最高学历:大专毕业-2012-07-01所学专业一:绿色食品加工与管理所学专业二:物业管理受教育培训经历:证书如下:

1、检测工高级证

2、全国计算机二级

3计算机绘图员

4、英语A级

5、会计证 语言能力外语:英语 良好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精通 自我评价在未来的职场生活中,我愿意从低做起,踏踏实实地做,力求尽善尽美,不求最好,只求比较好。熟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报税流程,懂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电子申报系统。对一般纳税人的账务有一定的了解。上班地点:天河区、黄埔区、罗岗区。 电子简历范例三:姓名:国籍:中国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户口所在地:广州身材:155 cm44 kg婚姻状况:已婚年龄:25 岁电话:邮箱: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人才类型:普通求职应聘职位:质量检验员/测试员:化验员 认证体系工程师/审核员工作年限:1职称:中级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随时月薪要求:2000--3500希望工作地区:广东省个人工作经历:2012/05--2013/06 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品控部 理化检验员

熟练操作各种实验室仪器,能熟练检验各种理化项目,如酸价,过氧化值,盐度,氨基酸,总酸,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分,脂肪,总糖,蛋白质等等.

并且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修订.对ISO体系系列及HACCP体系有较深的了解.

教育背景毕业院校: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最高学历:本科毕业-2012所学专业一:食品科学与工程所学专业二:受教育培训经历: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数据库笔试考试.获得食品检验工中级职称,06年通过食品检验工高级考试.

语言能力外语:英语 优秀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在食品加工和分析各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实践和研究分析能力。

食品职称论文篇(6)

照理说,这段因网民的只言片语引发资金风波理应告一段落。偏偏祝义材选择在这样一个敏感时期离职,加之董事长辞职一事此前未现端倪,种种巧合交织,让人很难相信二者之间没有关联。

面对股票下跌、业界哗然的局面,向来低调的祝义材不得不亲自出面澄清:“辞职是公司既定的战略计划,公司已就网络传言报案并获受理。”

祝义材的解释能否平息外界揣测,还有待观察。不过,持续的风波已令身处舆论刀枪之下的祝义材颇显狼狈。

作为国内一家庞大食品帝国——雨润食品的掌门人,祝义材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曾公开表示,自己坚信“食品工业是道德工业”,这是食品企业必须坚守的生命线,也是雨润食品的核心经营理念。 然而雨润食品自去年以来出现的“回炉肉”、“冻品肉变”以及“瘦肉精残留”等一系列食品质量问题,对于祝义材之前所树立起的正面形象来说,无疑是一种讽刺。同期,国外做空机构浑水公司的质疑雨润食品粉饰财务报表的报告,一度引发公司股票被市场大幅抛空。

食品职称论文篇(7)

1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行政问责风暴,有理由使我们更多的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三鹿问题奶粉”的问题,全国刮起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事故被免职。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的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

温家宝指出,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食品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屹得放心。

2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原因分析

2.1 体制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政府无法及时的获得有效的监管信息。

(1)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市场主体——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食品与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隐匿性,其内在质量,如有无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单凭直观是无法判断的。同时食品的伤害具有滞后性,一般来讲,消费者受到食品伤害后,其伤害症状不是马上表现出来的。而消费者受时间、精力和能力的限制,一般只能接受企业的声明、广告和宣传。消费者与生产者相比,在食品质量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2)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监管者有能力检测食品质量状况,但是要检测获取食品质量信息需要成本。尤其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据统计,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在这样情况下,要获取完备的信息,需要高昂的成本。

(3)消费者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一般不会把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生产者难以从改善产品质量中获益,因违反质量安全法规而受罚的机率又很小,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必然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结果是食品质量难以保证,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2.2 我国行政体制中职、权、责不清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制定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明等问题,同时叉缺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的行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1)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在党政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与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相连。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上级食品安全部门能否因委托而免责?基层食品安全部门对辖区内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到底有多大不明晰。

(3)食品安全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问的权责不清。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分割的,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可图时积极行使权力,争夺权力,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3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3.1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

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需要依法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切实转变到法律性问责,应该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来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守、有章可循。加快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本文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公务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并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为了保障问责对象的程序权利,必须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3.2 培育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问责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等,促使政府及公务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作为“问责”文化,它通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使政府及公务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主动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文化作为柔性机制,对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盲区”、造就公民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行政问责文化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它给官员产生强大而无形的压力,大大地提升官员的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2)行政问责文化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合法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行政问责文化具有对于法律责任的补位功能。在行政领域中,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需求很难实现完全的相符,因此而导致责任的“盲区”,限制其功能的发挥。所以,行政问责文化的补位功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3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当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影响程序、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进而对各级别问责进行相应的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食品职称论文篇(8)

食品安全是当前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几年,围绕着食品安全产生的问题几乎是一个接着一个。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导致了国内奶粉行业的全面”崩盘”,今年年初,海南又发生了毒豇豆事件和石灰面粉事件,以及持续升温的地沟油事件等等。食品安全所产生的这些问题几乎涉及群众饮食的方方面面。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危机,这似乎也带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感觉:我们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食品安全危机的时代。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前相当数量消费者在购买、食用食品时,总是担心所购买、消费的食品存在着安全隐患。有调查资料显示,82%的中国民众担心食品安全问题,国内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均低于50%。这里,我们将对食品安全危机的形成原因进行初步的分析,并进而提出一些解决的路径。

食品市场逆淘汰的分析

逆淘汰是由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提出的。1970年,31岁的乔治・阿克尔洛夫发表了《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的论文,成为研究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经典文献之一,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柠檬市场也称次品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极端情况下,市场会止步萎缩和不存在,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他举出了一个案例,在二手车市场中,显然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的信息,两者之间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如果买者不相信卖者的话,即使卖家说的天花乱坠,他们也不一定会“买账”,而买者应对的唯一办法就是压低价格,以此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损失。买者过低的价格就会使得卖者不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从而造成低质品充斥市场,高质品被逐出市场,最后导致二手车市场萎缩。

有关食品安全危机产生原因,一个重要的解释就是信息不对称相关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对重要的交易信息所掌握的程度不同。例如:到餐厅就餐,交易双方关注的重要信息以及双方掌握的程度如下表所示。从下表可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重要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不对等的,卖方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就餐的重要信息,买方只能了解诸如口味和环境等表象信息,而对最为重要的原料、餐具、操作和人员的信息,买方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这些信息卖方却一清二楚。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知之甚少,只能通过口味、店面和广告等信息对卖方进行鉴别,而这些信息与食品安全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这样,在缺少相关信息,并且按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存在逆淘汰的过程。例如在某种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某地方有10家饭店,其中5家使用劣质的地沟油,还有5家使用优质花生油。由于信息不对称,老百姓并不知道谁用或者谁不用地沟油,而油的品质通过菜的味道是很难分辨的。使用地沟油的餐馆由于成本较低,同样的菜式可以比用合格食用油的餐馆便宜,这时大多数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便宜的餐馆,那么,对于剩余5家规范经营的餐馆而言,它们要么也用地沟油,以此来降低成本,要么任由生意持续减少。接下来,或许在这5家餐馆中,可能就有3家也转用地沟油,这样一来,就只剩下两家规范的餐馆了,这两家的生意会愈发清淡,并导致最终关门。至此,该地方的饮食市场上已经完全经历了一次逆淘汰的过程,即劣胜优汰。

现阶段食品市场逆淘汰的原因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逆淘汰的重要原因。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在食品市场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根据信息不对称的相关理论,加上价格竞争最终导致了食品市场逆淘汰的发生。

生产商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在对企业发展有益的前提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生产商会做出符合消费者及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也会给消费者及社会带来满意。但是,在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市场监管不力的条件下,生产企业低下的职业道德就会使之做出有违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不力为食品市场的逆淘汰提供了土壤。生产商敢于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商业上的欺诈,其重要原因在于违法的成本远远低于违法的收益。在现阶段,尽管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面对数量庞大的企业,灵敏的市场监管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加上我国正处在法制化的建设过程中,在处理违反市场法则的事件中,人情的因素还大量存在。这两个原因造成了生产商敢于冒险进行欺诈行为,一是不容易被查到,二是即使查到,也可以充分利用“人脉关系”予以解决。这种违法的低风险、高收益是生产商进行欺诈行为的重要成因。

消费者较差的识别能力为逆淘汰提供了可能。理性的消费者应当为自身的消费安全负责。在大多数市场中,竞争是十分激烈的,这种激烈的竞争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即高质高价、中质中价、低质低价。当一件商品的价格极低,而宣传的品质又极高时,作为理性的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当消费者给出的价格使厂商无法获利时,厂商就会以次充好来欺骗消费者以求得生存。在厂商和消费者的博弈中,我们希望看到双赢的结果,这种双赢的结果也有赖于消费者的慧眼,并能行之有效地对厂家进行优胜劣汰。

食品市场逆淘汰的解决途径

为了避免食品市场的逆淘汰,我们需要厂商、消费者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强化企业自律,提高企业的职业道德。尽管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利并求得发展,但是从长远来看,只有具备良好的企业道德,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企业道德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对企业、对消费者、对社会的经营原则。孔子在《论语 为政》中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而龚自珍曾说过:“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矣”。这说明,即使在一个法制国家里,道德的作用也不可低估,现代商业社会的道德核心是信用。企业只有不断地提高企业的职业道德,才能为自己、为消费者、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强化食品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逆淘汰的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如果买卖双方对重要信息的掌握程度基本一致,就可以做到对企业的优胜劣汰。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除了现有的在包装上标明成份、产地、日期等信息外,还应当进一步要求公开价格信息,如由生产者公布建议零售价;根据不同产品或行业的特点,规定最高加价比率;由政府收集价格信息,在媒体上公布,或免费供公众查询等等。若有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错误信息者,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食品职称论文篇(9)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食品职称论文篇(10)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定等重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加强食品管制,提高食品安全方面仍与世界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差距。近些年来,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事件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是百姓关注的热点,所以食品安全管制也日益成为我们学术界和政府的关注焦点。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事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这是典型的多头分散监督的体制,不同部门负责食品的不同环节,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这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层出不穷,将之仅仅归咎于多头分散监管的体制问题,本文认为这只是部分原因,还需进一步探究深层原因。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反思

(一)市场及市场失灵

1、市场不充分和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改革30多年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是因为政府这个有形的手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我们的国情,政府还有很多本来应该交由市场这只无形手来调节的企业仍在政府手中,这些国企占有很多的资源优势,比如资本、信息资源等,和其他非国有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在食品行业这些国企有金龙鱼、福临门两家国内主流食用油大企业,每当由于市场供需矛盾导致食品价格上升时候,发改委就会约谈这些国企不让涨价,这虽然对老百姓的钱包有部分帮助,但是这样的不涨价却会让没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倒闭或者是投机(如以次充好、改变原料等)。最后就会出现很多的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老百姓的身体受损害,所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和我国的市场不充分有关系的。

2、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分离造成了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间的不对称。人们消费的食品大部分不是自己生产的,所以消费者对于食品加工、制造信息了解很少,相反食品的生产者完全掌握这些信息,这就形成了食品供求中的信息不对称。巨大的搜索成本也使消费者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包括食品的质量、价格、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厂商和该类食品的一些标准等信息。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难以搜索到完全的信息,即使搜索有限的信息也要使消费者承担相当大的成本,包括消费者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等。显然,消费者对于通常不会导致生命危险的食品来说是不会花很大的成本来收集信息的。企业对于信息的垄断也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因为在食品行业这涉及食品制造过程的商业秘密。所以食品生产企业就像一个黑盒子,消费者只能看到出来的食品,而不能看到食品的制作过程,这些都方便了不法企业制造有安全问题的食品。

(二)政府失灵

1、政府食品监督机构部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有《食品安全法》,形成了"分段监管"机制,由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事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但是这样的监管体制容易出现"真空",也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形成无人监管的现象。

2、政府监管机构财力人力技术有限,不能充分监管

食品检测监督条件不完善,对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认识或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基于理论,人在缺乏委托人监督时候就会偷懒。而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众,如此多的群众反而导致无人监督。人偷懒的机会成本小,所以就容易造成不作为行为)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进而进入消费环节。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检测设备不完善,检测覆盖面偏低,抽检频率过低,更谈不上对食品进行普检,而国外的食品安全案例主要集中这一类。相对于市场纷繁复杂的现状,单单依靠政府的监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毕竟政府的财力人力是有限的。

3、食品安全和追踪惩罚的法令制度不健全

我国虽然已经有《食品安全法》分别规定了有关部门职责,但是对政府监督部门执法不力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应违法企业的惩罚也没有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做GDP还包庇有些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对于违法企业来说违法的成本低、收益高,使他们愿意冒违法的风险。

4、公共监督体制和文化缺陷造成食品监督部门工作不到位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民主、参与、法制因素的缺乏,导致现代政治文化民主、参与、法制意思难以真正形成。再加上公共权力监督体制存在不少问题,更加影响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所以必须从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与完善公共权力监督体制入手,我们不仅要加强权力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还要注重权力监督主体的政治文化的塑造与创新,培育社会主义新型的政治文化,把"专制型、道德型"政治文化尽力向"民主型、参与型"的政治文化转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促进公共权力高效、廉洁运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政治文化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三、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

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同时,市场机制对缓解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局限性。这就为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食品安全管制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

1、政府本身的特征和职能要求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

政府拥有强制权,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政府的这些特征是政府行使管制职能所必须具各的。政府可以强制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提供真实的、全面的信息。如要求企业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配方、食品有效期、食用方法、批号等方面的真实内容,而且还可以监察企业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例如对企业的广告进行监察,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减少广告中的虑假信息,禁止虚假广告,使广告可以准确地传递产品信息。同时,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也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此外,当出现苏丹红事件等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政府可以调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有关事件作出应急反应。通过食品质及检查和市场调查等方式收集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公布给消费者,运用其公信力和权威性稳定民心,并严惩相关企业。这些都是其他组织机构不能替代的。

2、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的稳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如现实社会中的假劣食品。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消费着的健康,甚至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政府通过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对仿制名牌产品的企业的处罚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名牌产品企业的信誉,以促进社会稳定。

3、扩大对外开放要求政府强制食品安全管制

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大量的国外食品进人中国市场,这使消费者更加关心食品安全问题。显然,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国际上食品安全的标准、工艺技术、原材料等方面掌握较多的信息,政府有责任促使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将必要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另外,政府应加强对进口的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国外有害食品祸害本国,避免由于进口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民主化管制模式的实现途径及其展望

为了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从政府垄断的管制模式向民主化管制模式的转变。首先需进行理念更改,即从民本观念向人民观念转变。人民是民主化管制模式的理论基石,人民始终意味着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政权。也只有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才能培育起中国的公共精神,使持有民本理念的管制者进一步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人民从被管理者转化为真正的主人。所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人民现念,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对服务的绩效进行评定,以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

其次,推进市民社会的培育。应从以下几点人手:(1)加速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构建良性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2)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契约性规则的发展和成熟,从而形成有利于市民社会建构和发展所必需的精神与行为方式。(3)培育和健全第三部门和民间组织(如食品行业协会、各类民间团体等)加快市民社会主体的形成与发展。需指出的是,作为市民杜会的主体除了现代城市市民之外,还包括经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洗礼的现代农村居民,因而乡村自治与民主化管理以及城镇化工作亦应给予足够重视。(4)加快政治文化领城的改革,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精神,培养其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

再者,构建政府食品管制行为的制衡机制。其一,管制权重新配置。目前食品安全领城由食品药品监任管理、农业、质检、卫生、工商、环保、法制等部门分享监管权限,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这种体制容易导致权力边界模糊、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甚至出现无人负贵、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握乱、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实现民主化管理就必须对管制权进行重新配。在横向配置上,鉴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特点,理应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与相关产业主管职能相分离的基础上,合理归并现有监管机构,构建独立的、专业性强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出于食品安全监管跨地区溢出效应以及避免地方政府,唯GDP至上的强有力干预的考虑,构建中央垂直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并视监管业务的大小配置其派出机构,从而防止由地方保护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其二,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其重点是对管制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加以审查。

其三,建立公众参与的绩效评估制度。公众要对监管机构的工作绩效做考评,对不力的监管机构要有相应的处罚。

总之,单一主体的政府垄断的监管模式已不能保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切实履行,必须引人协商对话机制,让企业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到管制过程之中,实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市场、利益团体共同监管的局面,才能既可以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又较为有效地减少政府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现象发生之概率,但是由于公众的参与使监管部门被公众所监管,对其利用监管权力来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构成了障碍。这样一来,监管主体就未必存在推行民主化管制模式的内在动力。所以民主化管制模式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引人绝非易事,其不仅主体的上级有赖于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亦离不开强大的市民杜会形成的外在压力。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M].上海:兰联书店,1991.

[2] 周义程.公共产品民主旦供给棋式的理论建构.苏州大学.侧翔屁博士论文.

食品职称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074 ― 03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既有生产的转型也有消费的转型。尤其近年来受国际形势影响,国家相关政策在不断调整,从抓生产到促销费、从重出口到扩内需,消费的重要性日益明显,消费者的选择不断增多,但一系列消费安全问题和事件也随之出现、不断凸显。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当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侧重于四个方面:一是分析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如Van Asselt认为食品安全的风险存在于整个供给链,从源头供应、加工到物流、餐饮等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危险源。〔1〕张红霞等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内容分析,发现微生物超标是目前生产企业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其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因素。〔2〕二是讨论政府的责任以及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防治措施。如王常伟等人从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政府监测与抽检、消费者感知三个视角对比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进行了政策启示的讨论。〔3〕三是对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如关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信任的状况、影响因素和信任得以迅速修复的原因等。〔4〕四是研究媒体在事件中的角色。如有研究者通过对 《人民日报》三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量化分析,讨论当前主流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

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传播学和医药卫生领域,缺少社会学等研究视角的补充与融合;二是集中在食品安全事件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的其他领域研究不足;三是就事论事的研究居多,在对事件的归纳提炼上尚需深入。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消费安全事件数量较多,涉及不同的领域。由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些消费安全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其触发因素有哪些?其间有哪些偶然或必然?本文正是基于此考量,通过对近年来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消费安全事件的触发因素和动力机制,进行类型学的比较。

二、相关概念的厘清

受既有研究不足的限制,有关消费安全研究的几个重要概念易被混用。对基本概念的厘清是深入研究的基础,本部分将对此做一简要辨析。

(一)食品安全与消费安全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成为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使用较多的是食品卫生一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界定。从广义上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安全三个层次。我们目前更多是在狭义的层次上使用此概念,但不论是在哪个层次,其核心都是围绕“食品”这一主题。

消费安全的范畴则要广阔得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第一条权利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俗称的“安全权”。一般认为,消费安全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安全又包括了生活安全和健康安全。由此可以认为消费安全就是指公民在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的消费活动中,其安全性要得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受到侵害。

消费安全不仅是个卫生学或营养学上的名词,更是一个法律的、社会治理的概念。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厘定的意义在于,当前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将两者混用或者顾此失彼的现象。要么用食品安全代替了消费安全,要么只强调食品安全,而忽视了包括药品、化妆品、玩具、建材等诸多类别的消费安全。

(二)消费安全问题与消费安全事件

消费安全问题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中或消费后所遇到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误导、售后服务难等等。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安全问题呈多发之势。然而消费安全问题虽多,但大多不为公众知晓,最终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的则更少。

通常认为,事件应包含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和结果等要素,要具备一定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件是“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它不仅是研究的对象,更是透视社会结构的研究路径和视角。由此可以认为,在历史中发生过的一切事情,只要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都可以作为事件被用于考察其背后的历史真实,而无须它自身具有多么深远的历史意义〔6〕。在消费领域中,一些消费安全问题由于涉及的金额、影响的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或者是相关利益方的博弈等原因,会引起更多的关注,不断“事件化”,就可能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简言之,消费安全问题呈现的方式较为分散和表象,其集中化、显性化即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经由消费安全事件可以透视消费安全问题,洞悉其背后的社会结构与变迁。

(三)消费安全事件与

最初是作为政治术语而出现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目前学界在的研究上已较为成熟。一般认为,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和组织性等特征。尤其是在其发生原因上,主要是基层政治生态恶化和由此导致的社会信任感丧失,从参与者选择的手段和战术来看,主要表现为自组织和暴力对抗〔7〕。

显然,消费安全事件与之有明显不同,其在人员数量上没有要求,而重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尤其是消费安全事件一般不具有政治性,事件中相关利益方的怨恨指向目标多为“非政治性主体”。在中,基层政府往往是被指责、被冲击的对象,是矛盾的主要一方。而在消费安全事件中,尽管也会出现对政府部门的不满,但更多时候其是与消费者持同一立场,共同针对问题厂商。

三、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分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消费安全事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从内容上,有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整形、电子产品、汽车、房产、玩具、建材、旅游等。在影响程度上,借鉴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消费安全事件四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结合前面的研究背景分析,本文关注的是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研究事件的触发因素是什么。根据笔者对近年来诸多消费安全事件的比较分析,综合风险成本、促发动力以及粗略统计的事件发生频率,可以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九种类型。

(一)事件触发因素来自内部

1.企业自曝。即企业主动“自揭家丑”,公开宣称其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警示并采取补救措施。如2013年恒天然奶粉肉毒杆菌事件、近几年的多起汽车召回事件等。

企业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安全责任主体,其提高产品安全性的意愿和努力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础。但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成本,降低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因此对企业自身而言,由其主动自曝家丑并不是很经济、很现实的行为选择。在现实的案例统计上,这方面事件的发生频率很低,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素外,更主要的还在于我国强力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得以有序推进和实施,而在其他领域,要么没有类似召回制度,要么实施力度偏弱。

2.内部举报。这种方式是由内部人员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提供线索,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发帖曝光等方式使问题公之于众。举报人的促发动机大致有三种,分别是利益、责任或矛盾纠纷。内部举报的准确性高,涉及问题较为严重,影响也更大,日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食品领域,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实施细则,尤其对内部人员举报加大奖励力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内部举报人员所面临的风险成本很大,如减薪、降职、解雇,无法继续从事同一甚至同种职业及至受到人身伤害等,内部举报的保障机制尚很不完善。

3.同行举报。同行举报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现象和话题。它既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提高查处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又易诱发不正当竞争、恶意举报等问题。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行举报应是同业监督,而不能是同业诋毁。但即便是前者行为,处理不好仍会出现“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可能,因此同行举报行为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成本,在现实中的发生频率不高。

(二)事件触发因素来自外部

1.监管抽查。这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每年经由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消费安全问题数量颇多。仅以药品案件的查处情况为例,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统计年报数据,2012全年共查处药品案件170266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45件,涉及物品总值40509.58万元。然而出于对社会稳定以及对事件可控的考虑,职能部门监管查处的消费安全问题更多以事后通报为主,因此以影响较大的事件形式呈现出来的概率不高。

2.媒体暗访。近年来,媒体以暗访形式采写报道的现象增多。此处无意讨论其可能涉及的权利、伦理等问题,仅分析其影响效果。显而易见的是,媒体暗访所触及问题敏感,设备工具先进,报道效果生动、冲击力强,极易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得到关注。中央电视台每年“3・15晚会”的强大影响力即为例证。这种类型较为常见,此处不再赘言。

3.公众投诉。这里指的是消费者向消费安全监管部门、媒体进行的问题投诉或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讼的行为。消费者向企业售后服务部门进行的投诉不在此列。近年来,随着消费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由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而使问题得以曝光、解决的现象增多。据红麦舆情的《2013年度中国食品安全热点舆情事件》显示,在根据事件热度所选取的15个食品安全事件中,因公众投诉举报而曝光的占到40%,在所有曝光渠道中占比最高。①然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总体维权意识和意愿偏低,比如据光明网在2013年两会期间所做的调查就显示,当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时,有75.5%的人选择“算了,吃个闷亏”,而不是去积极维权。②二是在选择了投诉、举报或诉讼的人当中,除了普通消费者,更多的是“职业打假人”群体。

4.职业打假。自1995以来,以“打假第一人”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就一直活跃在市场上,并充满着各种争议。除“职业打假人”这一名称外,他们有时还被称作专业打假人、专业投诉人、职业举报者、职业维权者等等。初始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主要是通过知假买假的手段来索赔获利的个体,但现在已出现了公司化、团队化行动的态势。总体来看,该群体受经济利益驱动,行事比较低调,虽被监管部门和企业熟识,但并不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知晓。在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和媒体的暗访报道中,经常有职业打假人的参与。因篇幅所限,有关职业打假人的研究将另文专述。

5.专家打假。与上述的职业打假人不同,专家打假并非专职打假,而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去揭露消费安全领域的问题。比如德裔化学家弗雷德里克・阿库姆(Frederick Accum)、英国医生哈塞尔(Arthur Hill Hassall),美国律师消费者运动之父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英国营养学家卡罗琳・沃克(Caroline walker)等等〔8〕。国内在此方面尚缺乏有影响力的人物,原重庆质监局副局长、被称为“科技打假第一人”的吕长富可属此类型。总体而言,这种类型的发生概率偏低。

(三)自然发生类型

公共事故。即那些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导致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此类事件发生突然、涉及人群较广、影响难以控制。如近几年发生的奥的斯电梯倒行事件。与前述几种类型不同,这类公共事故不存在促发动力、风险成本等问题,多为客观自然发生,不可控因素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九种类型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消费安全事件中,可以发现几种不同发生类型的相互作用。譬如,有些媒体暗访是得到内部人员举报的线索,或是由职业打假人协助完成;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中,也经常会有公众投诉举报的作用,亦不乏职业打假人的身影。

由于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本类型比较主要借助媒体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和笔者的实地调查,所以在类型的精致方面还需提炼。但进行类型比较的意义在于,将有助于对消费安全事件发生机制的分析,也使得在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中更具方向性。可以看出,在诸多消费安全事件中,由内部驱动发生的偏少,更多是由外部驱动发生。其中,职业打假型的消费安全事件在理论上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但实际中的发生情形并不多见,其个中缘由值得关注。

四、结语

随着消费的转型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消费安全事件日益被公众所感知、所体验。从小处说,消费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能否可以安心吃饭、放心出行。往大里看,消费安全关系到市场秩序、人际间的信任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发生类型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理论上由外部因素触发的消费安全事件是较多的。在实际中,政府监管抽查对消费安全、保障民生起着重要作用,但由其促发的消费安全事件却并不甚多。一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产品后会及时处置,在事态得到控制之后才以总结式报道的情形偏多,因此以事件化形式出现的较少。另一方面,是否会有为降低职业风险而恪守成规的科层仪式主义因素存在?对此,还需大量的统计资料支撑并作进一步的实地调查。

〔参 考 文 献〕

〔1〕 E.D. van Asselt,M.P.M. Meuwissen,et al. 2010.“Selection of critical factors for identifying emerging food safety risks in dynamic food production chains.” Food Control. (21). pp.919-926.

〔2〕张红霞,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及防范策略〔J〕.经济问题,2013,(05).

〔3〕王常伟等.我国食品安全态势与政策启示――基于事件统计、监测与消费者认知的对比分析〔J〕.社会科学,2013,(07).

〔4〕王彩霞.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信任修复的均衡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12).

〔5〕王宇.食品安全事件的媒体呈现: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传播,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