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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10 15:09:14

社会调查论文

社会调查论文篇(1)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社会调查论文篇(2)

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基础建设,有了基础的建设,才能有城市的发展。创业也是这样,它需要一个无形的“基础架构”,这个“基础架构”就是一个创业文化动力体系,这个动力体系能有效地帮助创业者走向成功。创业文化是成功创业的灵魂。创业文化最深层的要素是心理文化,也是创业者创业过程中蕴含的最深厚的底蕴。

一、不等不靠的自主创业理念

创业的冲动来自于强烈的创业意识。创业意识是创业实践的原动力。广大的创业者们正是在创业意识的驱动下,调动一切潜在的能力,焕发旺盛的生命活力,通过不懈地筹划和操劳,去开拓生存的发展空间,去展示生命价值的。

但是,创业意识并不是自然地产生的,创业意识来自于一种理念。理念体现为人的认识倾向和行为导向,是一种深层次的心理文化要素。有人曾问,浙江人创业奇迹的“根”究竟在哪里?我认为,这种根就在于“求人不如求己”的不等不靠、自觉创业、自主创业的理念。

熟悉硅谷的人都知道,硅谷有一批人,有人开玩笑叫它职业的创业者。他们中的许多人的创业过程,就是创立一个公司,然后卖掉或者上市,然后再创立一个公司,再上市或卖掉。有的人能在一生中搞出七、八个,甚至十几个公司。对这批创业者来说,创业既难又不难,关键的问题是你有没有那种主动出击的创业理念。自主创业的理念会激发出一股创业的激情,而创业的激情往往又是创业者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创业者只要血液里有了这种激情,就有了创业的冲动,有了破解难题、渡过创业难关的智慧和勇气。浙江全民创业的成功所依赖的正是这种在不等不靠、自主创业理念激发下所产生的创业冲动与激情。

当然,要产生创业冲动与激情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冲破“得过且过”、“小富即安”的心理障碍,还需要有一种强烈的欲望。正如心理学所指出的那样,人的自觉行为的产生,首先必须有一种需要意识,但仅仅有一般

的需要意识还不行。心理学告诉我们,由意识转变为行动,必须要有一种强烈的动机激发。这种强烈的动机,就是一种压也压不住的欲望。浙江特别是温州人,为什么热衷于风风火火创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强烈的争当老板的心理欲望。众所周知,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区域经济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出现了一批“老板省”、“老板市”和一批“打工省”、“打工市”。所谓老板省、老板市,就是到处都是老板,甚至家家户户都是老板。所谓打工省、打工市,即这些省或市全民创业的热潮没有掀起来,民营企业没有发展起来,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只好涌向外地打

工。目前浙江就是老板省,浙江的许多市都是老板市。以慈溪市为例,一个100万人口的县级市,约有25000多家企业。如果一家企业两个老板(夫妻俩),由慈溪市共有50000个老板,老板数量占人口数量的5%。事实上,在浙江,几乎全省的人都在经商,都在办厂,很多村庄的人要么在家做买卖,要么出去闯世界。他们“宁为鸡首,不为牛尾”,人人都想当老板。正是这种想当老板的欲望,激发出他们创业的冲动,使得“办厂子”成为浙江人日常生活中想得最多、讲得最多的话题。在浙江人眼里,天下没有不赚钱的行当,关键在你想不想淘金,想不想创业。在改革开放之初,有点钱的当倒爷,开作坊,办工厂,没有钱的外出擦皮鞋,弹棉花,卖眼镜,挑糖担。抓住机会埋头原始积累,稍有实力后,就当起小老板。企业有了发展之后,就接着二次创业,争当大老板。在这种一个比着一个干的浓烈氛围下,闲的人心里慌,懒的人不自在,穷的人不开心。

从浙江人的创业经历我们不难看出,自主创业理念是一种催人奋进的先进的心理文化,也是创业的内部源动力,我们要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首先必须从依赖、等待、得过且过的闲适文化中走出来,确立一种崭新的自主创业理念。

二、自强不息的创业毅力

创业是艰辛的,创业者的道路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有失败,有挫折,有痛苦,然而所有成功的创业者是从不言败的,是永远不会在挫折面前低头的。

创业毅力体现为一种信念,它需要创业者能够用铁的意志把理想变成铁的事实。纵观中外古今史实,凡获得巨大成功的创业者,他们的性格是既有对事业、对财富的狂热追求,又有那么一股干一番事业的志向。如浙江飞跃集团董事长邱继宝原先是一个修鞋匠,300元起家办厂制造缝纫机,现在成为缝纫机

制造大王,销售额达15亿元,上缴利税155亿元,创汇额为6370万美元。当初,他拿着自己的产品要求参加“广交会”,遭到一片嘲笑,他就从下水道钻进去,被抓住后更是备受奚落。后来,他到深圳罗湖口岸,给一位香港

老太太500元,让她捎来一本香港电话本,然后逐个打电话联系代销商,逐步打开销路。他开始只是修皮鞋,后来造出了缝纫机。在他坚定的目标支持下,他把高新技术用在缝纫机上,他的产品销往日本、欧美等国,还雇用了200名外国人为他推销缝纫机。再如杭州的传化集团从一口水缸起家,用16年时间发展成集精细化工、日用化工、高科技农业和物流商贸四大核心产业的现代企业集团。还有如万向集团以“奋斗十年添个零”为目标实现日创利润每10年增长10倍。他们的成功,凭的就是这样一股对远大目标不懈的追求。

创业毅力还体现为一种韧劲,它需要创业者能够吃常人不能吃的苦。对于

创业的艰辛,浙江民营经济“黑马”、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亲自作词的厂歌《我清楚》体现得最为生动:“人在旅途/谁知道前方有多少路/酸甜苦辣早已留在记忆深处/不低头不认输/擦干眼泪坚持住/该受的苦我来受/该走的路我清楚!”浙江人经商致富靠的就是艰苦创业、不怕困难的韧劲拼搏精神。他们“能干常人不肯干的活,能吃常人不肯吃的苦,能赚别人看不起眼的钱”,浙江的第一代商人就是在“无资金、无技术、无市场”的一双空手下开始创业的,就是靠着吃苦节俭打拼出来的。改革开放以后,浙江人发扬“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山万水、千辛万苦”的“四千”精神,人自为战、户自为战、村自为战,一些原本是修鞋打铁、缝衣摆摊的普通劳动者,成长为著名的企业家;一些原本是以小取胜、以量取胜、以薄利多销取胜的小商品和小市场,成了国内名牌、世界知名。打败日韩打火机厂家的温州大虎打火机厂厂长周大虎,1992年用爱人下岗买断金5000元,从家庭作坊干起,在租来的无窗户、无烟囱、无厕所、无洗澡间的小阁楼里苦干5年,成就了世界品牌,产品出口70多个国家,占全球的80%。温州的老板们也大多从事第一线生产。为了创业的成功他们白天当老板,晚上睡地板,什么苦都能吃,什么脏活、苦活、累活都肯干。

总之,创业的成就都是与坚定的信念、惊人的胆略、艰辛的拼打分不开的。要创业就必须多吃苦,多流汗,多冒风险。只有像浙江人那样敢追求、敢冒险、肯吃苦,永不言败、永不满足、百折不挠,才能获得创业成功的喜悦。

三、冒险拼搏的无畏精神

黑格尔认为,人们往往需要生命的冒险和拼搏才能确立自我意识的真实性。创业所需要的正是这种敢冒风险、勇于拼搏的精神。

敢冒风险、勇于拼搏需要那种不以成败论英雄、失败不过是“从头再来”

的胆略。人们说市场如战场,足以说明市场竞争的激烈。纵观每一个成功的创业者,他们所走过的路,无不是一条坎坷崎岖的道路,无不是从反复的失败中奋起的曲折道路。温州人为了创业是付出全部身心、不惜倾家荡产。据有关调查了解,温州人赚了钱以后,就想找项目,只要这个项目有50%以上的把握,

他就会投资。他们有10万元,绝不会只用5万,留5万备急,他不仅把10万全投进去而且还借款。温州人在投资上的大胆“冲动”便是一种创业的胆略。正是因为他们具有这种胆略,所以他们在市场上获得了竞争优势,取得了巨大成功。而今我们学浙江,搞创业,就不能没有这种胆略。

社会调查论文篇(3)

“粉丝”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Fan”,意为“迷,狂热爱好者,狂热仰慕者”。基于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而来的新媒体对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粉丝”群体的社会化带来了更加深远的影响。

一、青少年“粉丝”媒介使用的一般特征

本次研究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共发放450份,回收问卷437份,除去漏答、逆反心理作答等无效问卷,有效问卷为40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90.8%。 问卷的调查对象为12~24岁的在校初中、高中和大学学生。为确保样本的科学与合理,本次问卷实行分层调查,考核指标涉及到年龄、地域、性别等因素。在地 域上,选取哈尔滨、天津、长沙这三个城市作为地域代表,其中哈尔滨为36.5%、天津32.6%、长沙30.9%。在年龄层次上,分别选取初中、高中、大 学这三个阶段的学生,其中初中生30.9%、高中36.5%、大学32.6%。在性别上,男女比例分别为50.7%、49.3%。

调查结果显示,明确表示现阶段有喜欢偶像的人群比例为47.8%,23.0%的青少年一直没有喜欢的偶像,12.5%的人表示以前有崇拜的偶 像,16.7%的人不清楚自己是否存在偶像崇拜的现象。本文青少年“粉丝”主要是指现阶段有喜欢的偶像的人群,占总人数的47.8%,有195人。

在对青少年“粉丝”日常媒介使用类型进行的调查中我们发现,青少年“粉丝”正告别以往单一的媒介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媒介类型的综合运用。调查结果表明 70.1%的青少年“粉丝”每日使用的媒介超过3种,以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更是成为这一时期青少年身边不可或缺之物。而日常生活中,青少年“粉丝”最常使 用的媒介依次为手机(77.44%)、网络(64.62%)、电视(34.88%)。

与青少年“粉丝”日常生活使用到的媒介调查结果稍有不同的是,网络(84.62%)以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占据着他们日常生活中影响最大的媒介地位。其次为手机(20%),再次为电视(14.36%)。

在媒介使用时间上,绝大部分的青少年每天媒介使用时间都在3小时以内。然而,网络、手机用户使用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比重也不少,每天网络使用时间在3~5 小时的比重有20.3%,5~10小时的有14.5%,手机3~5小时的有19.6%,5~10小时的为17.2%。具体每天的媒介使用时间如下表:

青少年“粉丝”青睐的媒介使用内容,则是丰富多样,但绝大部分将目光锁定在影视娱乐节目上。其中,有77.08%的青少年“粉丝”会收看影视节 目,61.46%的“粉丝”收看娱乐节目,科普纪实和体育节目分别占到了30.21%、22.4%。相对来说,收看新闻资讯性节目的青少年“粉丝”比较 少,只占到22.92%。

对于哪些因素会影响青少年“粉丝”的媒介使用,使用便利性(65.68%)成为他们考虑的首要因素,其次为内容(57.29%),表现形式、是否免费也成为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该结果中也不难看出,手机等新兴媒体兴起的原因。

最后在问到媒介对青少年“粉丝”社会生活的影响时,不难看到媒介影响的深远。从积极方面说,大部分青少年“粉丝”认为媒介是他们获取信息、增长知识重要的 途径,同时也为他们释放压力、缓解情绪提供了宣泄的窗口。但结果同时也表明不少青少年存在着媒介沉迷的倾向,对于媒介过度依赖。

二、网络对青少年“粉丝”社会化的影响

计算机带来的信息网络化浪潮席卷了全球,极大的变革了我们的生活与思考方式。不再担心错过电视节目的首播,网络随时可以点播喜欢的节目内容;购物不再徘徊 于大街小巷而只需在淘宝里轻点鼠标;存钱转账也不再需要走进营业厅,网上银行方便且快捷……当然,网络改变的不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思维领域,网络的穿 透力也无处不在。它在拓宽人们思维疆域的同时,也将人们的思维扁平化、平面化。对于正处于思维形成高峰期的青少年“粉丝”而言,这种影响更为显著。

1、青少年“粉丝”网络使用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在青少年“粉丝”中,84.62%的人经常使网络。而其中有55.90%的人群将网络定义为对其影响最大的媒介。这表明,网络已超越电视成为青少年生活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媒介。

在青少年“粉丝”的网络使用时间上,47.18%的人群每天网络的使用时间控制在3小时内,24.61%的青少年“粉丝”每天的网络使用时间在3~5小 时,当然也有13.85%的青少年“粉丝”网络使用时间在5~10小时之间,更有甚者(2.05%),每天的网络使用时间在10小时以上。

在网络使用的目的上,大部分青少年“粉丝”(75%)将其兴趣点放在消遣娱乐上,而与青少年身份不符合的是,在调查中的四项选项中,“寻找与学习相关的资料”却排在了最末。

对于青少年“粉丝”网络使用逗留最多的地方,调查结果表明“QQ等聊天工具”占据了首位(所占比重为25.13%),其次为“视频网站”和“贴吧论坛”。而最近几年被全民热捧的微博等平台却出乎意料的排在了最后面。

2、网络对青少年“粉丝”社会化的影响

“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任何媒介使用行为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或是为了获取信息,或是为了消遣娱乐等。在青少年“粉丝”的媒介使用类型中,网络是他们使 用最多的媒介。网络的低门槛、平等性、互动性等特征为青少年社会化提供了多种角色扮演的场所以及反复进行角色转换的机会。

不断更新的网络信息能满足青少年多方需求,增长见识、满足求知欲。另一方面繁杂的信息又弱化了受众的思维能力,正如学者所言,“信息的繁杂导致受众思维过 度跳跃、叛乱;信息图像化,使青少年逻辑思维和抽象思辨能力下降,不能进行缜密、规则的思考活动,同时表达能力下降;信息大众化、主流化,使得青少年表达 方式有趋同倾向,缺乏个性特征和独创性”[[2] 王世永:《电视信息传播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及对策分析》,《阴山学刊》,2000年第6期。][2]。在对事物的看法上,网络使用者自我评分最低,就源于 网络信息的繁杂化导致青少年思维的弱化。美国作者尼古拉斯·卡尔曾将网络带来的信息与传统的书本阅读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以前,我戴着潜水呼吸器,在文字 的海洋中缓缓前进。现在,我就像一个摩托快艇手,贴着水面呼啸而过[[3] [美]尼古拉斯·卡尔著,刘纯毅译:《浅薄:互联网如何毒化了我们的大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0页。][3]。互联网作为便利的 信息获取渠道,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思维的素材,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将我们变成了一个信息处理的机器。从张杰百度贴吧的帖子回复上,我们也能得到印 证。表情符号、“顶”、“飘过”等不带感情色彩的简短话语成为大多数“粉丝”最为常用的回复语,而在一些观点的表达上,大多数“粉丝”只是重复着上面楼层 的观点,或是用歌词代表自己的观点。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不断增强的同质化信息像一剂持久、有效的麻醉剂,使得青少年“粉丝”缺乏深度思考的欲望以及动 力,从而呈现出观点平面化的状态。

在性别观上,网络青少年“粉丝”使用者自我评分高于电视受众。这与网络使用者以逻辑思维、认知判断等趋于成熟受传统思想影响久远的大学生有关,当然,也与 他们的媒介使用特性有关。相较于大众传媒,网络有着更多的自主选择性与包容性。每个人的个性在此得到充分张扬,他们可以跳出媒介的议程设置选择自我感兴趣 的内容。例如可以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影片进行欣赏,了解不同文化对性别的期待。正是在网络这种开放自由的信息环境中,青少年“粉丝”依据自身的理解形成了独 具个性的性别观。

在伦理道德价值观上。由于网络施化者角色身份的不明确,使得青少年价值观、道德观存在着多元化的倾向。施化者道德、思想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一些异化思想盛 行,多元价值观上选择的困惑让青少年“粉丝”往往无所适从。同时,网络空间的无规则性,也让一些青少年“粉丝”在无社会规则的制约下出现一些影响社会的言 论与行为,带来“网络暴力”等。如在百度张杰的贴吧里,“黑粉”盛行,“黑粉”的出现有着商业上的利益冲突,但更多的是青少年“粉丝”出于网络的无规则性 而随意发泄自己情绪。这种情绪如若得不到控制将会影响到现实生活中个体的言行。

三、手机对青少年“粉丝”社会化的影响

在所有的媒介当中,手机可谓是一个变化最为快速的媒体。当初仅作为联络工具而存在的媒介,如今已变成一个集上网、聊天、视频等为一体的多媒体平台。学者童 晓渝依据手机的发展变化而得出定义:手机在最初单纯作为移动通信工具之时,就承担起人际传播媒介的功能;伴随移动通信技术及手机终端的日渐发展,手机增值 服务概念在不知不觉中使得手机从单一话音媒介向短信、彩信、图铃及多媒体视讯等多元化媒介转变。在此过程中,手机通过对传统媒介传播形态的整合而日益具备 了媒体的特性,成为继第四代传播媒体——互联网之后的新兴传播媒介[[4] 童晓渝、蔡估、张磊:《第五媒体原理》,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4]。

1、青少年“粉丝”手机使用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显示,在日常生活中77.44%的青少年“粉丝”会使用手机。20%的青少年“粉丝”认为手机对其影响最大。

对于青少年“粉丝”手机的使用时间调查结果却有些惊人。35.90%的青少年“粉丝”每日使用手机在3小时以内,但分别有22.05%、17.95%的青 少年“粉丝”手机使用时间在3~5小时、5~10小时,甚至有5.13%的青少年“粉丝”每日的手机使用时间在10小时以上。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 度重视。

在手机的用途上,腾讯网针对青少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打电话、发短信是青少年手机用户最常用的功能,其次是浏览网页,随后是听音乐、看电子书、使用社交网络应用。

然而,随着手机功能以及使用时间的增多,手机焦虑现象开始遍及开来。台湾的一项调查显示,93%的台湾青少年手机族有手机焦虑感,只要没带手机、手机没 电、电话没响、打电话对方没接或不通就会感到不安[[5] 视窗·数据调查:《手机焦虑困扰台湾青少年》,《新闻记者》,2011年第6期][5]。腾讯网的相关调查也表明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着手机焦虑现象。这不得 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2、手机对青少年“粉丝”社会化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随着手机智能化的发展,最初作为联络功能而存在的手机非但没有增进人的感情,反倒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媒体就曾报道爷爷因为孙子在就餐 时只顾着玩手机而忽略他人而大发脾气。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找到该结论的依据。当面对面的人际交往最终转变为人与机器之间的交往时,再火热的情谊也会冰冷 下去。然而,本次调查结果却显示,手机使用者的人际关系是最为融洽的,他们都能够较好的与身边的同辈群体相处。这里可以理解为,无论是手机短信还是QQ等 在线聊天工具,都增加了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机会。这种联系是随时的,不受制于时空的。给远方的朋友发条短信,随时拿出手机看一下有没有想念的朋友发来的信 息,这种行为能构建一种新的人际关系并维持已有的人际关系。同时,手机特有的短信功能还能营造一种“暂时性缺场”,交流上的不同步能让青少年“粉丝”更易 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因而,可以说,手机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人际关系。

在行为方式上,手机用户对自我观点意见发表评分高于网络但低于纸质媒体。传播学中“知沟理论”认为经济地位高的人在知识和信息获取的速度上要快于经济地位 低者,长久以往,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不断变宽,差距变大[[6] 郭庆光:《传播学教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6]。手机用户,特别是那些智能手机用户,他们能够凭借媒介的优势最快的获得想要的信息。在课堂上常看到青少年利用手机获得所需的资讯就是最为鲜明的例 子。但是也该看到,由于这部分受众对于媒介的过于依赖使得他们缺少自我的思维判断,虽然能对一件事情进行评价,但往往缺少自己的观点。

在消费观上,青少年“粉丝”的自我评价较高,对金钱非常看重。这可以理解为,手机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之快,常引起青少年的攀比之风。最为明显的就是最近几 年红遍全球的苹果系列产品。走在时尚与科技前沿的苹果手机成为每个青少年梦寐以求的潮品,但是其价钱昂贵,因而,也就有了少年“卖肾买苹果”这等轰动全球 的新闻出现。除此之外,手机的更新换代周期短,往往是一部分青少年刚花完钱购买一部手机,更高端的机型又出现,如此反复,使得青少年处于一种无尽攀比追风 的怪圈中。此外,手机的使用费用并不便宜。虽然运营商都推出了比较优惠的套餐供选择,但对于“业务”繁忙的青少年“粉丝”群来说,简单的套餐内容并不能满 足需求。这些都加重了他们对金钱的重视。

青少年“粉丝”有更多的媒介接触行为,媒介文本涉入度更高,由此带来的社会化影响也更显著。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使其成为一个信息开放平台,但爆炸性的信 息也导致受众思维的跳跃、叛乱,弱化了青少年“粉丝”的思维能力。他们虽会表达自我观点,但缺乏个性和独创性。手机的高粘度使用对青少年产生日益重要的影 响。如何加强青少年“粉丝”社会化的媒介引导以及加强青少年“粉丝”的媒介素养教育,将对青少年正确使用新媒体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

注释:

[1] [美]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8页。

[2] 王世永:《电视信息传播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及对策分析》,《阴山学刊》,2000年第6期。

[3] [美]尼古拉斯·卡尔著,刘纯毅译:《浅薄:互联网如何毒化了我们的大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0页。

社会调查论文篇(4)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

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

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

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 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30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个学分,24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和模拟审判2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个学分,16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

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 “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寒假(5周)+春季学期(20周)+暑假(7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秋季学期(18周)+寒假(约5周)+春季学期(18周)+暑假(约7周),总教学周数为40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谈。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个学分,16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学分、16课时相对应,形成2个学分、32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周19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另外,就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来说,应当将其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也联系起来,以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理论课程为基础,修习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保证社会调查课程的整体性,确保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

3 增加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抓住“三学期制”改革的契机,结合校级假期调查科研项目,向学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 同时由院系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调查课程,支持创新性选题的调查;另外可以要求学校增加校级人文社科课题中法学实践项目,与指导老师的课题结合,增加调查类科研项目经费。最后,还可以联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研基地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调查活动,进行专项立项,获得资金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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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辉,周世中.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J].高教论坛,2008(5):36-38.

社会调查论文篇(5)

一、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的现状梳理

虽然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被再一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社会调查制度迈入了法制化进程,但如何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对调查主体为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要破解调查主体之争,需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探索回应进行基本的梳理。

(一)理论争议

理论界就哪一主体更为合适开展社会调查,争议纷纷,未有定论或强势学说形成,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1)应该以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和开展主体或由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地方部门来开展调查工作,这两个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开展社会工作的时间和人力资源优势;(2)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来开展具体的社会调查工作,因为这一主体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以及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等优势,所以相比于其他社会主体更具可行性;(3)应该建立起由专业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司法社会调查员队伍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背景的社工群体,无论在专业修养,还是调查方法,调查认知方面均有其优势,均比其他群体更适合担任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人员;(4)应该借鉴国外对未成年犯罪所施行的“外聘”模式与“内聘”模式,建立起以人民法院的非合议庭法官与社会专职人员相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而后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还有一些论者提出由人民检察院或成立其他专业机构统一来行使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权。可以说理论界对哪一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更为合适,立足于不同的价值认知基础,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圆其说,有其立论的合理性。

(二)司法实务分歧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协调三机关之间的调查,如何评估案件调查的必要性等问题,尚无相关的后续配套规制出台,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做法。比如,有的地方施行人民检察院主导下的特定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这一模式以地方共青团的干部为调查主体,主导调查活动,以特定社会人士为特邀社会调查员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最终拟定调查报告。又如,有的地方则由地方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人民陪审员、教育工作者、甚至法官自己担任社会调查活动的具体开展主体。而另一些地方则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社会调查或委托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社会工作事务所开展。另外一些地方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律师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辖的社区矫正机构并行的调查模式。可见司法实践中,各地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对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有益探索,参与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主要有未成年保护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机关等主体。从以上的实践探索可知,启动调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而具体开展调查活动的则是其他社会主体。

二、主体之争的成因探析

(一)现实成因:指导司法实践的配套规范缺失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实践运作模式下,司法实践部门习惯了司法解释指导办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对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的过度依赖,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若某一新的法律规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执法办案人员就会陷入不敢执法和胡乱执法的实践困境。而就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问题,或多或少也存在这一实践困境。

一方面,既有法律规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导致实践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充满了不确定性,社会调查活动面临着法律规制原则化引发的司法实践考验。总体而言,这种考验局面的形成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1.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存在阶段性,在哪一诉讼阶段启动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直接影响着主导这一调查活动的主体的选取。2.到底应该在哪一阶段启动,应该由哪一有权主体首先启动,均未有明确的刑事立法规范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存在着明显的法律规范规制不明确。3.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的成效能够为其他司法机关审理办理案件所认可。因为从既有的法律规制来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对未成年犯罪个案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给予了三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该规定也可以明确解读为: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开展,也“可以”不开展。这就意味着三机关对开展社会调查有自由裁量权和组合配合选择权,可以由两个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由某一机关单独开展,或者三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均不开展或者均开展。然而这种“可以式”的立法易导致两种“极端”局面的产生:(1)一旦三机关均不愿意开展社会调查,而整个案件又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对于有权机关“不愿意行动”,又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制,那么立法所期望实现的制度预设功效便难以实现;(2)若三机关都认为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那么应该在哪一诉讼阶段开展,各自是否根据办案的需要开展自己所期望的调查,也是一个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这种试图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灵活开展社会调查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一旦进人司法实践领域,如果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就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协调,就极易出现协调不畅的问题,必然遭遇中国式的实践难产。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协调规制未能及时出台,各地的司法实践部门基于不同的实践需要、自身的司法资源和价值权衡,采取了不同的调查模式,这不仅加剧了理论研究的对垒,还助长了实践探索的分歧。虽然两高曾经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犯罪的审查办理工作,下发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并且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所规制。但是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开展个案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主体予以明确规制,这些规范都相对比较笼统,未对有权启动主体如何协调社会调查问题进行规制,而只是一些省市或州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为了开展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本区域的未成年犯罪现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需要,制定了一些相对具体的引导性的区域性细化文件,以这些细化文件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但各省市乃至各区县之间的细化文件缺乏统一性,各有各的优先考虑基点,各有各的行事风格,这就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可谓一个地方一个模式,一套思路,一些直辖市甚至一个区县一个模式,这就形成了司法实践探索的多样化,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反过来又给理论研究立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支撑素材,进而在不同实践探索基础上提出的理论主张也就不断呈现,加剧了各地对自己所探索的模式具有的理论和实践优势的纷争。

从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践探索来看,理论主张和实践探索的预期追求有所重合。都考虑到如何平衡社会调查的现实性与有效性,也即既要保证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的个案社会调查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调查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性,确保最终的调查结果能够对司法实践有参考适用的价值。各种主张都有支持其立论的价值基础,无论是出于确保调查活动的公正性,还是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都有其理论预设与实践主张的合理性。

(二)理论成因:理论研究前提的含混

在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之所以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越发明显,并且各种主张均颇显其合理性,症结在于就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现有的理论研究存在几个方面的混乱和研究不足。第一,既有的理论争议混淆了开展社会调查的具体主体和有权启动调查程序的主体之间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体讨论,这就导致争议的问题复杂化,越发难以梳理清晰;第二,理论研究脱离既有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过多地考虑调查活动及调查结论的公正性维护,赋予了社会调查制度过高的实践价值。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施行区域化的社会调查模式,这些模式或多或少地回应了理论争议侧重,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分歧或潜在不公又给理论研究提供了论证依据和争议价值。第三,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主张,对实践问题的争议仅仅立足于具体的操作层面,未对形成调查主体之争的根源进行剖析。事实上,调查主体之争的背后是司法权的配置之争,仅从难以证实的公正维护和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去分析和设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回到对如何配置司法权进行思考,方可有助于理论止争和实践突围。

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而言,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和法律规制现状下,要解决调查主体之争,必须从形成研究混乱的症结着手,只有弄清楚症结所在,才能真正地实现理论研究的突围和实践操作的规范化。其一,须着力厘清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主体和开展主体的区别,只有厘清这一区别,才能为进一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主体探究提供研究前提;其二,必须抓住引起实践和理论争议的核心问题――如何配置社会调查这一司法职权,以司法职权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为基础,来解决因权力的共享和制约机制不明引起的权力行使纷争;其三,必须紧紧围绕调查活动的目的探讨问题,一切的理论假设与实践规划,必须考虑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和制度的预期价值,必须以中国的具体司法环境为基础,合理地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否则一切听起来为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公平和公正的完美理论,一切描绘起来合理可行的实践调查构想,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徒增混乱而已,于问题的解决无益。

三、化解主体之争的设想

事实上,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就是“为何开展”以及“何时开展”、“由谁开展”更为合适的问题之争,解决“主体之争”必须从解决“问题之争”人手。然而一切问题之争的背后均是价值分歧之争,因为“价值总是依赖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体性”。可以说,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客观社会事实的价值预期与评价必定不同,评价主体立足于不同的价值预期与评价标准,必定难以得出一致的认知结论。因而,要实现“主体之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突围,必须先从对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与司法实践价值梳理着手,只有明晰这一点才能绕开既有的争议所预设的各种价值堡垒,为个案的社会调查必要性评估提供标准,真正地为争议解决找到突围路径。

(一)基本的价值认知: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解读

第一,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是世界法治文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特有的制度之一,其蕴含着国家亲权理论和失足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司法实践价值,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意义。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更为宽缓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层的社会缘由。一方面,未成年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易走向犯罪,需要法律实施过程中给予这一群体必要的矜悯。未成年群体相比于成年人存在着社会阅历、心智发展、辨别是非等诸多的不足,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更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群体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虽然未成年走向犯罪道路主要源于未成年的自我控制不足和父母的监管教育不善,但是与国家的某些社会管理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国家从宏观的刑事政策领域对未成年犯罪群体给予必要的人道关怀,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之间有所偏重,着力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正是基于如上方面的考虑,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都采取了“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刑化政策”倾向。虽然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未成年刑事司法政策的走向上,从“过度的福利型”走向了以恢复性司法为主导的“司法控制型”,但依然对未成年犯罪的防控坚持了“教育矫正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政策走向。我国结合当前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趋势,对未成年犯罪也采取了这一政策走向。因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个案社会调查是贯彻教育矫正政策的需要,只有开展好特定的社会调查,我们才能根据社会调查反映的情况,准确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和可矫正性,实施有针对性的轻刑政策。

第一,赋予公安机关依照既有的调查必要性评估机制,提出是否开展调查活动的建议权和个别情形下的自行启动调查权。具体而言,公安预审承办人员按照会签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审查标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进行初步审查,若认为需要开展,则提出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单独或附同提请逮捕文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检察部门。另外赋予公安最终的调查建议权,在人民检察院不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下,还可以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联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二,赋予人民检察院是否采纳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建议的权力,或视案件审查起诉需要,自行决定启动社会调查。一是对公安预审部门审查移送提请社会调查建议进行审查,综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以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二是对公安预审部门未提出开展社会调查建议的案件,也可自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

第三,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建议权和自行调查权。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或合议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开展最终的评估,视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对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未决定开展社会调查的案件或社会调查结论不可靠的案件,先建议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开展或重新开展社会调查,若未检部门回应不予开展社会调查,可以自行决定启动审判阶段的调查活动。

(四)实践革新:构建全国性的社会调查指导机制的设想

除了要处理好有权调查主体之间的启动权之争,还需要处理好调查启动主体与具体调查主体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开展未成年犯罪的个案社会调查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需要和既有的资源,形成了不同的探索风格,有效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难说哪一种探索模式是最好的,只能说哪一种更适合各地司法实践的需要。但从具体的实践探索效果来看,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调查主体的对象有限,调查活动的主体资源短缺,调查活动缺乏办案经费支持,调查时间仓促,调查报告的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调查活动开展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保障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真正落实,及时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在充分考虑各地的既有司法资源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指导意见,规范各地的具体实践。但由于各地司法资源和能够有效辅助办案机关开展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存在巨大的差异,建构指导性规范,只能从宏观着眼,而不宜过于具体化,构建宏观指导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统一性与区域性需要兼顾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指导规范必须考虑各地目前的具体司法资源,结合各地既有的社会资源进行规制,不能一刀切,既要保障调查活动开展的实效性,也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推动调查主体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比如,有的地方从事社会调查活动的社会工作事务所较多,也比较专业和规范,能够承担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那么就可以考虑委托社会工作事务所进行具体的社会调查。如果某些地区暂时不具备这种条件,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地方未成年保护部门相对专业,就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于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总之,在统一规划下,不能采取不顾实情一刀切的做法,可以授权各地以省或直辖市为单位制定省级司法行政区内的细化性规范。

第二,坚持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原则。司法实践之中,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委托其他社会主体开展调查活动,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构建指导性规范的过程中,委托其他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时,必须保障具体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和具体调查人员的专业性,确保具体的社会调查充满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必须为具体调查活动的开展和具体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严格的规范,防止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和调查资料的无用性。同时还需为调查活动的开展确定一个特定的期限,以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得到及时的开展,不被无故拖延,也不因开展调查活动在期限方面受到影响。加强区域的协调,逐步推动跨行政区域的社会调查协作机制构建,以推动异地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调查活动开展的公平性。

社会调查论文篇(6)

2.教学内容。为了使课程的应用性更强、更适应于当代大学生特别是我校学生的实际,在大量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经课程建设组的多次讨论、经过教研室和系教学委员会的同意,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教研室根据20**年教育部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制的《社会学专业十门主干课程教学要求》和我系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了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本课程严格按大纲要求执行,内容科学严密、信息量合适。课程建设对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研究方法论部分的教学内容,鉴于方法论对于本课程学习的重要性,本课程增加了社会认识论、社会理论与研究等内容;二是增加了实践教学内容的比重,这一点在后续再述;三是增加了应用性强的内容,如目前正在中国兴起的电话调查、市场调查、民意测验等内容;四是多次调整了课程体系,课程从原来的20章,合并调整为目前的四编十二章,课程体系更合理、结构更清晰。

3.教学方法。由于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本课程从教学理念到教学实践,都非常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结合社会学学科的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的选题论证能力、问卷设计能力、访谈能力、统计分析能力、调查报告撰写能力的提高,并将其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和教学效果评估的主要指标。在课程建设与改革后,课程探索出了一条课堂实践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可操作性、可行性高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方面,由于学生学习时间的限制,本课程的课堂调查让学生全程参与,学生从选择调查研究题目到研究假设的操作化、问卷设计、调查访谈、数据录入与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都必须提交相应的作业,如20**级学生的《大学生闲遐生活调查》、20**级的《大学生社会支持状况调查》、20**级的《文化视野下的大学生消费调查》、20**级的《大学学生干部角色意识调查》等调查项目。与此同时,本课堂还组织学生参与大量的破例实调查活动,如《**市公民道德现状调查》、《高校女知识分子调查》、《妇女生理与心理健康调查》、《**地板市场状况调查》、《**社区福利建设模式研究》、《进城农民工状况调查》、《中国城市社区福利调查》、《**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小学生的学习状况调查》、《**师范大学党员基本情况调查》。

我系建有**区常二社区、**市戒毒所、**区社会福利院、洪山区珞南街办事处、**省少年犯管教所等5个固定的挂牌社会调查实践基地;拥有相对固定的**省劳动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少年犯管教所等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实践基地6个;同时,我系还与**大学社会学系、**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农业大学社会学系按“集体建设、分头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已共建社会调查实践基地15个,这些社会调查实践基地的建设完成能够充分满足《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实践需求。我系自办的学生刊物,至今已正式出刊6期(试刊1期,正刊5期),每期我们都将它寄往全国所有的社会学系,是我系学生学习本课程后发表调查报告和实证调查论文的重要园地。

另外,由于本课程基础较好,20**年底,校教学委员正式批准本课程进行基于网络教学使用的多媒体课件立项建设,目前已完成课件的脚本制作,也已通过第一阶段专家的验收。目前正处于试用阶段,新开发的课件将使教学效果更好、互动性更强。

4.教材建设。20**年4月,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教研室编印了一本简易教材《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它在结构和内容上已经非常完整,并在现有众多教材(偏重介绍西方主流方法)的基础上有较大创新,突出了社会调查中国化和本土化这一特色。但由于该学期教学的需要,我们只对普通教材忽略的地方(特色部分)进行了完整的论述,其它地方则相对简略。20**年9月至20**年12月,我们已将该简易教材扩充成一本完整的自编教材,目前正在试用,且已列入我校出版社系列教材出版计划(光明日报已刊出消息),准备经过今年暑期的最后修订就正式交付出版。

20**年9月,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教研室组织编印了一本教学参考资料《社会调查选题参考》。它收集的选题均以本科生个人或多人合作能顺利完成、关注热点问题为原则,共分:农村社会学、城市社会学、青年社会学、文化社会学、教育社会学、家庭社会学六个主题。该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印,使我系学生社会调查选题的创新性、可行性、操作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社会调查论文篇(7)

如何让学生在学习中能真正的动起来,一直是教师认真研究的对象和考虑的问题,也是新课程的教学理念。学习是学生自己的学习,是学生的活动,因此这个过程必须靠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教师教学水平再高也是无法替代学生的学习。所以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就必须让每个学生在学习中动起来,积极主动地学习。社会调查研究法就是符合这种教学理念的一种方法,下面我就把在地理教学中运用社会调查研究法的一些心得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社会调查研究法的含义与作用

社会调查研究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它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方法。

在教学中采用社会调查研究法,可以让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获得某研究专题的第一手材料和数据,了解明白某一社会现象,并发现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见解,从而帮助学生掌握该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在实践调查中,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探究精神、与人沟通的能力、团队协作的精神以及提高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很好地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结合学生的学习实际,我们在社会调查中采用是以访谈法和观察法等为主、文献法为辅的形式。

二、社会调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学中的运用

社会调查研究涉及到四个要素:(1)调查什么?(2)谁去调查?(3)向谁调查?(4)怎样调查?根据这个思路,我整理了地理教材中的内容,提炼出一些容易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的知识点,并分成若干个模块,作为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对象。然后根据社会调查研究的步骤开始设计安排学生进行调查。

1.确定社会调查研究专题

地理教材中内容很多,涉及到自然地理知识和人文地理知识,包括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农业、工业、交通、城市等人文知识。我校的学生大部分是椒江人,有一部分来自区外的路桥、黄岩、三门、仙居、临海、玉环、温岭等各县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我选择了农业地理中的特产作为社会调查研究的专题。

2.确定谁去调查?向谁调查?调查什么

(1)我把班级学生以他们所居住的地域划分为9个大组,其中椒江区这个大组因为人多,继续划分为三个小组,共计11组。要求每一组的学生利用周末采访当地的农民、地方上的特产专卖店和农贸市场,了解台州特产的种类、种植条件范围以及销售情况等。要求进行调查的时候,每个小组的学生要调整好心态,本着谦虚请教的态度进行调查。因为调查过程中可能会遇上来自客观的或人为的阻力,这就需要学生给自己打预防针,保持自信和坚持不懈的态度。

(2)为了让调查顺利进行,学校将给每组的学生开具一张由学校派出进行社会调查的证明,希望相关部门给予方便。

3.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方案的具体设计,解决怎样调查的问题

在实地调查前,让每个小组的同学集中讨论社会调查研究方案,形成初稿。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说明调查的目的和意义;(2)调查内容;(3)调查范围和方法、时间、地点、程序;(4)调查对象;(5)调查人员组成、组织结构以及安排等。方案的讨论和制定是为了让每组的学生了解调查的预设,从而解决怎么样调查的问题。具体如:周末几点在哪里集中、调查的具体路线、预计调查的几个人或地点、询问的问题、由谁做记录等等。

4.收集资料

各组在周末实地调查过程中,要求做记录,收集调查过程中的一些资料。

5.分析资料

调查结束后,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根据调查过程中记录的资料以及自己的调查心得进行交流,并由一人执笔,写出调查报告。

6.结论与建议

在周一的课堂教学中,组织每组学生派一位代言人在班级里进行了现场汇报,汇报中学生感慨有加,既阐述了自己的调查经过、得出的结论,又谈了在调查过程中的一些体会等,气氛非常热烈。最后各组同学一致认可用八个字来小结此次台州特产调查的主题:山珍海味,水果之乡。

7.理论思考与讨论

社会调查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调查,不是为了调查而调查。所以对于学生们的调查结果,我们要充分利用起来,结合地理教材中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使学生的社会实践知识迁移到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在调查出来的众多特产中,我们选择了玉环的文旦作为案例来分析农业区位因素。

根据调查,学生已经得出玉环文旦的分布范围和种植条件,包括销售区域等知识。我们把相关的知识用投影仪展示:

玉环文旦属柑橘属,是浙江柚类优良品种之一。

主要分布于半岛上的楚门镇、清港镇和龙岩、密溪等乡的滨海涂地和山麓。土壤为黄(红)色酸性砂质土。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温和湿润,阳光充足,四季分明。年均气温17℃,无霜期327天,年降水量1400~1500毫米,分布比较均匀。

种植面积1.67万亩,总产量在3万吨以上。价格大批发最低每公斤3.9元(采摘期仅是2.7元,小批发4.6元),有的要卖到每公斤5.2元。

主要销售区域:当地的企事业、单位、部门(他们习惯大量购买文旦作为礼品,曾经根村果农王志根3500公斤文旦,被县两个部门订购采摘一空)以及个人;浙江省内外的一些主要大中城市,如宁波、杭州、上海、北京等地;还出口到英国、法国、荷兰、俄罗斯等多个国家。销售价格和利润非常高。

文旦具较高的加工价值,加工附加值高,如果肉可加工成不含任何腐剂的纯天然粒粒汁、原汁等系列饮品,果皮可提取柠檬苦素、果胶或制作果脯、果酱。

文旦的营养成分:含有丰富的糖类有机酸,维生素A、B、C以及多种微量元素和氨基酸。

提问:(1)根据材料,以玉环、文旦为例,说一说影响农业生产有哪些因素?

(2)你认为,以后影响玉环文旦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经过学生的初步讨论,加上学生之前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一些认知,学生很轻松就得出了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有: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因素和科学技术因素。其中自然条件因素包括气候(热量、光照和降水)、地形、土壤等方面,社会经济因素包括市场、交通运输和产品消费状况,科学技术因素包括农产品品种、生产技术、装备以及种植方式和耕作制度、劳动力等。其中市场需求因素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影响越来越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后,它的价值会大大提升,从而促进该农产品的种植发展。

以文旦为例分析完之后,再让学生以涌泉的蜜橘来分析影响农业生产的区位因素。学生们经过之前的调查,再加上课内的案例分析,基本上对农业区位因素有了很深的理解,这也达到了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

三、社会调查研究法运用的效果

社会调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学中的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小结如下:

1.社会调查研究法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各方面的能力

社会调查法从组建小组、讨论方案、调查行动,一直到汇报,其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小组成员之间积极主动、相互协调与合作,并自主表达自己的观点、辨析别人的观点,同时取舍、评价,进行知识重组。每位学生都可以从中体验和感受他人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分享小组成功的喜悦。社会调查法的运用很好的调动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既开阔了眼界、丰富了课外知识,又使学生学会了分享和合作、提高了人际交往能力和地理思维能力。

2.社会调查研究法符合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原则

社会调查的内容取之于地理教材,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展开相应专题的社会实践调查,再回归到教材中相应的知识点,在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中理解知识,掌握知识,并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学生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水平,初步具备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社会调查研究法是地理课教育的一种创新方式

地理教育要创新,必须坚持地理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而社会调查研究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在调查研究中的参与、体验、收获,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自主地发现和提出问题,注重资料的搜集和分析,直至写出调查报告;以及地理教学中的理论知识与学生的调查结果的结合,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掌握知识。这个过程就体现了地理教育的创新。

四、社会调查法运用要注意的问题

1.调查不宜多

因为调查要实地去操作,还要提前做调查方案的策划,虽然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有帮助,但是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实行,所以调查也不宜多。考虑到学生周末的作业、休息和娱乐,所以可计划每月一次,或一学期两次。

2.调查内容不宜复杂

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交通、调查时间等),所以调查的内容宜选择简单、可操作性强的主题,调查范围应在学生居住区域范围,所以调查内容不宜复杂。

3.需要调查评价

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要对学生的调查给予一定的辅导和正确的引导,切忌“放羊式”,导致有的学生会为了调查而调查的走过场,所以要进行实时的督促和评价。调查评价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质”包括学生参加调查的态度、表现和取得的成果;“量”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的时间、访问和调查的数量和完成的内容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个小组和每位学生一定的等级考核评价。评价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到调查中。

五、结束语

社会调查研究法是研究性学习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地理教学中采用它,可以很好结合教材内容,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生动、典型的材料引入课堂,满足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之获得知识,提高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社会调查中也很好地锻炼了自己,真正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社会调查论文篇(8)

二、目的意义

社会实践(调查)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教学的环节,省级教学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大实践"模式的尝试和应用。

社会实践(调查),使学生社会、认识国情,对和理论体系原理的理解,深化对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共产党下走道路的信念,民族复兴的理想,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还可以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关注民情、服务基层、奉献社会,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创新精神,使同学们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实施过程

1、本学期理论课结束之前,16-18周,任课老师按要求对所教班级学生布置;讲清楚本次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题目,组织和要求。

2、暑期老师对所代学生辅导、沟通和交流。

3、本次调查报告的收集: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各位老师收齐教学班的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批改并评定成绩。

四、组织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采用学校组织和个人自主的,大多数同学可自主课程实践活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两种:

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生实践团队。

各学院组织的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等社会实践小分队,由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带队。

的社会实践(调查),要求学生在教师下,将"概论"课社会实践(调查)与专业考察、科技下乡,并按要求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五、要求

1、全员。全校XX级本科生人人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2、就近就地。除了学校和各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外,自主社会实践(调查)的同学,建议家乡所在的市县镇村情况调查。

3、社会实践(调查)要眼睛向下,占有手材料,所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实事求是地分析,性地思考和建议。

4、调查、。反映本次社会调查的性,要求将本次调查的(被调查的、个人及地点)用图片及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调查报告须插入的实践图片,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请填写到"科学发展观大学生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一)里。

5、自主实践的同学应电子信箱、电话与教师的交流。教师选取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较为的地区走访。

6、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1-3周,活动结束撰写报告,报告的撰写要主题,以事实为,尽量内容详实,中心问题展开论述(报告题目可参考下面所的参考选题),篇幅3000字左右,下学期开学第1-2周提交教师(任课教师)。

7、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注意:

社会调查论文篇(9)

⑵ 韩东 .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价值与基本运作,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 2008,( 5) : 102 - 105.

⑶ 周刚志、张小罗. 论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与实施[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 .

社会调查论文篇(10)

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运用课程学习的基本理论知识,研究和探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社会调查实践活动,锻炼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协调沟通能力,通过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升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认知水平,培养学生所需的专业素养,更好服务于自身工作。

二、调研内容

学生根据现有所学理论知识基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既可在教师给定的选题范围内开展调研,也可以根据课程学习内容,自行确定调研课题,以便更加有效的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调研课题根据课程设置分为两部分,选题分别如下:

(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1、当代青少年社会责任感调查。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参观纪念场馆、观看陈列展览、瞻仰历史遗址、寻访革命先烈、聆听“五老”讲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一系列方式,调研当代青少年社会责任感现状,探讨行之有效地思政教育途径,深入教育和积极引导青少年爱国、爱党、爱社会,肩负时代使命,敢于担当,建设美好中国。

2、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结合自身工作和行业特点,分析生态文明意识与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调研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情况,提出一系列可行的建议和对策,写出调研报告。

3、所在家乡青少年精神生活状况调查与分析。通过对当地青少年精神生活状况的调研,了解青少年精神生活基本情况,针对调研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帮助青少年树立科学正确的“三观”,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的培养,敢于担当,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革命老区经济发展模式调研。江西革命老区在国家支持和自身努力下,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提高,但仍居全国较后水平。通过对生产生活条件、产业结构、教育卫生、地方财力、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深入调研,为老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1、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面临挑战调查。对自己所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变迁及农民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调查,调查中可采取查看文献、走访、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展开,在收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或选择当地一个或两个有的村庄开展相关调查,写出调查报告;亦可对全球化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环境变化、劳动力转移等方面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开展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城乡结合部农村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如治安问题、征地款项的发放使用、劳动力安置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

2、以你的家乡为例,从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生活、社会面貌及百姓生活等诸多方面进行建国70周年社会变迁的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3、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调查,了解、分析当地居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状况,分析近几年来普法教育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并思考对策。

4、结合所在地区红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推进红色文化的创新,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5、新时期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走访、谈话、问卷调查等随机形式在你所选乡村或社区了解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状况、党内民主发展状况,了解农村和社区党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及存在问题。

三、调研要求

1、所有学生根据教师给定的选题范围,必须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

2、学生根据自己所选定的选题列出调查计划书(包括调查对象、方法、内容及时间安排),作好调查笔记。

3、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调查报告字数3000字左右。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四、组织实施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小组成员以5人为宜)进行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每人独立提交调查报告。

五、成绩考核

社会实践成绩采用百分制,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分为三档,评分标准如下:

社会调查论文篇(11)

二、目的意义

社会实践(调查)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我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利用研究》成果大实践模式的尝试和具体应用。

通过社会实践(调查),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加深对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的理解,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可以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关注民情、服务基层、奉献社会,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创新精神,使同学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实施过程

1、本学期理论课结束之前,1618周,任课老师按要求对所教班级学生进行布置;讲清楚本次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题目,组织形式和具体要求。

2、暑期老师对自己所代学生进行及时辅导、沟通和交流。

3、本次调查报告的收集: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各位老师收齐自己教学班的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进行批改并评定成绩。

四、组织形式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采用学校统一组织和个人自主结合的方式进行,大多数同学可通过自主方式完成课程实践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两种形式:

一是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生实践团队。

二是各学院组织的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等社会实践小分队,由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带队指导。

以上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调查),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将概论课社会实践(调查)与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结合进行,并按要求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五、具体要求

1、全员参与。全校2009级本科生必须人人参与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2、就近就地进行。除了学校和各院系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外,自主社会实践(调查)的同学,建议结合家乡所在的市县镇村相关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3、社会实践(调查)要眼睛向下,充分占有第一手材料,利用所掌握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思考和建议。

4、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具体。为了反映本次社会调查的真实性,要求将本次调查的对象(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及地点)用图片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表现出来,调查报告须插入自己的实践图片,相关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请填写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学生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一)里。

5、自主实践的同学应及时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加强与指导教师的交流。指导教师选取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走访指导。

6、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时间一般1-3周,活动结束撰写报告,报告的撰写要明确一个主题,以事实为根据,尽量做到内容详实,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论述(报告题目可参考下面所提供的参考选题),篇幅3000字左右,下学期开学第12周提交指导教师(任课教师)。

7、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注意事项:

(1)封面、正文、封底使用相同格式,报告用WORD文档打印,可插入能够反映自己实践活动的照片,格式要规范。(封面、封底等格式见附件二)

(2)封面上需注明调查题目、个人信息、报告撰写日期等。

(3)除封面外,报告应包括内容摘要、正文、结语等。

(4)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明确、材料详实、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论据确凿、论证合理。

(5)严禁以各种方式抄袭或剽窃,一经发现该报告判零分,不给予补考机会。

8、对于未参加实践活动、未提交调查报告的学生,按旷考处理并参加下一届重修。

六、参考选题

本次社会实践(调查)主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参考选题如下:

1、科学发展观与我的家乡建设。

2、对你居住地人们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和认识情况的调查。

3、当地实施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4、对你居住地农村或企业实践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的调查。

5、对你居住地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6、对你居住地企业以人为本理念贯彻情况的调查。

7、当地如何发展自身优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8、当地如何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9、调查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0、当地农民收入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相关性分析。

11、农村社会保障现状调研。

1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调研。

13、新形势下当地低收入群众生活保障问题的调研。

14、当地政府在正确处理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的关系中采取了哪些基本措施?

15、家电下乡情况调研。

16、当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哪些重大举措?

17、调查分析某个村镇(社区)构建和谐村镇(社区)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18、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哪些特色变化。

19、当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

20、调查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

21、当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变化的调查。(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能力、鉴赏水平、趋势等)

22、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构成变化的过程和现状。

23、当地如何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

24、当地如何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

25、对你居住地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调查。

26、调查当地耕地保护情况(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

27、对当地农村的医疗合作制度调查。(参与方式、建立情况、运行情况)

28、对所在地环境保护情况的调查。

29、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调查。(金融服务机构服务类型、服务职能等)

30、农村产业化经营状况调查。(当地的主导产业、农产品基地、管理制度、龙头企业、利益机制等)

31、你所在的村镇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及带动效果调查。

32、记载本地致富带头人的发展历程。

3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调查。(农村道路、通讯、水电气、水利及基本农田改造、环境设施等现状与建设投资总量及结构,当地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等)

34、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及队伍情况调查。(机构的数量、经费来源、科技人才数量、结构、工资水平等)

35、当地农民被征地的补偿标准调查。

36、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调查。

37、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调查。(从事的产业、行业、职业和岗位、收入等情况)

38、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解决思路调查。

39、80后员工的职业特点及有效管理

40、80后农民工职业需求与工作满意度的调查

41、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查。(中介机构、社会劳动就业保障局等)

42、当地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的措施及实施情况调查。

43、你所在乡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调查。(校舍、师资、经费保障、学杂费等)

44、当地适龄儿童入学率、失学率、辍学率情况调查。

45、当地中小学学生学习负担情况调查。(现状及改造)

46、当地农村师资水平及工资待遇情况调查。

47、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调查。

48、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情况调查。

49、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发展情况调查。

50、对你所居住地的文化建设设施(社区或农村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等)现状以及发展状况(国家投资、规模等)的调查。

51、对你所居住地民间文化社团(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文学、摄影、戏剧等)的调查。

52、对你所居住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情况的调查(数量、服务内容、典型事例、群众反映等)。

53、对你所居住地居民健身情况(人数、频率、设施数量、群众反映等)的调查。

54、本村矿产资源、水能资源、生物资源、特色农产品、旅游资源、特色民俗资源的开发现状及潜力评估。

55、农村环境污染类型和发展趋势及污染治理情况调查。

56、你所居住地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改善情况调查。

57、你所在居住地人口素质情况调查。

58、调查你家乡的公民对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情况。(比如:选举方式、对选举的态度、参加情况、当选人员情况等方面。)

59、你所在居住地居民的情况调查。(包括信仰哪些宗教、比例如何、信仰程度、信仰内容等)

60、调查你家乡乡镇机构改革情况(人员构成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办事效率情况)

61、调查村民和村干部发生矛盾(比如,土地承包过程、宅基地发放、提留征收、教育经费、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解决的途径

62、调查当地公民权利保障情况(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63、调查你所在地的厂务公开情况(哪些方面公开、落实情况、职工满意度、需要改进的方面)

64、调查当地村务公开情况(哪些方面公开、落实情况、老百姓满意度、需要改进的方面)

65、你所居住地的基层自治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情况的调查。(产生、成员构成情况、有哪些职责、作用、重大事情的决定、是否定期召开代表大会?了解基层自治组织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66、当地法院制度建设情况调查(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巡回审判、简易程序使用等)

67、当地群众打官司诉讼费用情况调查(诉讼费用收取、支付律师费用、仲裁收费、诉讼费的减免等)

68、当地居民学法用法守法情况调查(最关注哪些方面的法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途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身边法律遵守情况)

69、家乡家庭收入情况调查。(家庭收入有哪些、基本的收入、家庭成员中收入高和收入低的差距)

70、当地工资情况调查。(最低工资制度标准、当地收入高的职业、中等收入水平、农民增收减负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1、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调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机构)

72、当地养老情况调查(养老方式、养老院建设、老年生活状况、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73、调查当地对困难群众救助情况(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74、当地社会福利情况调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

75、当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情况调查。(涉及的范围、执行情况、改进方面)

76、当地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居住面积、购房的承受力、困难、希望和要求)

77、创新公民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设施调查。(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

78、城乡为群众和基层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的方面的调查。(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等)

79、在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何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调查。

80、对你居住地(城镇)房价及销售情况的调查。

81、在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何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调查。

82、关于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的调查。(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的建立、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预案体系的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的加强,公共参与自救能力的提高,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整体联动的实现程度等)

83、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调查。(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宣传教育、关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健全和完善;关于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的责任制到位情况等)

84、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调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整治社会治安、扫除黄、赌、毒;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强化吸毒人员感化和管理,改进刑事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院等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政法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

85、家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

86、当地中小学生暑假学习及生活状况调查。

87、当地社会教育机构运行及管理情况调查。

88、调查当地如何运用邓小平科技教育思想为指导、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89、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村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90、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建设有哪些举措。

91、农民对科技致富的认识、态度和投入程度如何。

92、当地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分析。

93、当地政府在带动农民科技致富方面的有哪些措施。

94、新农村建设中各项惠农政策(如种粮补贴、养猪补贴等)的落实情况调查。

95、当地企业发展如何实践科学发展观。

96、我看改革开放以来家乡的变化。

97、企业员工的住房、工资待遇情况如何。

98、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状况如何。

99、对你居住地人们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调查。